员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及配备规定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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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及配备规定1

目次

前言

1范围

2规范性引用文件

3术语和定义

4工种序列

5护品种类及品名

6基本要求

7部门管理职责

8护品供应商管理

9护品配备

10护品配备管理

11护品使用

12护品报废管理

表1典型工种序列

表2典型工种与相近工种对照表

表3护品品名

表4区域划分

表5东北地区员工个人防护服配备规定

表6东北地区员工个人工作鞋配备规定

表7东北地区员工个人工帽及其他护品配备规定

表8中原华东地区员工个人防护服配备规定

表9中原华东地区员工个人工作鞋配备规定

表10中原华东地区员工个人工帽及其他护品配备规定

表11西北地区员工个人防护服配备规定

表12西北地区员工个人工作鞋配备规定

表13西北地区员工个人工帽及其他护品配备规定

表14江南地区员工个人防护服配备规定

表15江南地区员工个人工作鞋配备规定

表16江南地区员工个人工帽及其他护品配备规定

表17海洋(滩海)石油员工个人防护用品配备规定

Q/SY178—2009

前言

本标准代替Q/SY178—2007《员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配备规定》。

本标准与Q/SY178—2007相比,主要变化为:

——修改了标准名称;

——增加了对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要求;

——增加了物探工种序列及员工劳动防护用品配备的要求;

——增加了油田建设工种序列及员工劳动防护用品配备的要求。

本标准由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健康安全环保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

长城钻探工程有限公司钻井二公司、辽河油田分公司安全环保处。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王守彬、刘亚峰、岑稳、张焱、魏巍、张晓何、唐金贵。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版本的历次发布情况为:

——Q/SY178—2006,Q/SY178—2007。

Q/SY178—2009

员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及配备规定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员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的术语和定义、工种序列、种类及品名、基本要求、部门管理职责、供应商管理、发放管理、护品配备和报废管理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在国内工作的员工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及配备;在境外工作的员工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和配备可参照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面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适用于本标准。

GB/T19001-2008质量管理体系要求(ISO9001:

2008,IDT)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号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视觉形象手册应用设计系统5(服装)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劳动防护用品personalprotectiveequipment

由生产经营单位为员工配备的,使其在劳动过程中免遭或者减轻事故伤害及职业危害的个人防护装备,简称护品。

3.2

典型工种representativetypeofwork

护品配备有代表性的主要工种。

3.3

相近工种analogoustype0fwork

与相应类别典型工种作业环境相近、护品配备相同的工种。

4工种序列

4.1员工个人护品的典型工种共103个,见表1。

4.2典型工种对应的其他相近工种共468个,见表2。

5护品种类及品名

根据国家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号《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分为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和一般劳动防护用品两类。

Q/SY178—2009

5.1.1特种劳动防护用品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包括:

a)头部防护类:

包括各种材料制作的安全帽等。

b)呼吸护具类:

包括过滤式防毒面具、滤毒罐(盒)、简易式防尘口罩(不包括纱布口罩)、复式防尘口罩、过滤式防微粒口罩、长管面具、正压式空气呼吸器等。

c)眼(面)部护具类:

包括电焊面罩、焊接眼面防护具、炉窑护目镜、防冲击眼护具等。

d)听觉器官防护类:

包括各种材料制作的降噪声护具等。

e)防护服装类:

包括防静电工作服、防酸碱工作服(除丝、毛面料外,材料应经过特殊处理)、涉水作业服、防水作业服、阻燃防护服等。

f)手足防护类:

包括绝缘、耐油、耐酸手套,绝缘、耐油、耐酸鞋,用各种材料制作的低压绝缘鞋、耐油鞋、防静电鞋、导电鞋、保护足趾安全鞋(靴)和各种劳动防护专用护肤品等。

g)防坠落类:

包括安全带(含差速式自动控制器与缓冲器)、安全网、密目式安全立网等。

h)经劳动部门确定的其他特殊护品。

5.1.2一般防护用品

除5.1.l规定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外的其他护品。

5.2护品品名

根据防静电、防辐射、防油、防砸、防滑、防沙、防寒、防晒、防刺等健康安全要求,结合石油石化企业生产特点,选用了95种护品,护品品名见表3。

6基本要求

6.1企业应依据本标准根据本企业安全生产和防止职业危害的需要,按照不同工种、不同劳动环境和条件,或同工种、不同劳动环境和条件,为员工配发具有不同防护功能的护品。

6.2企业应组织对员工劳动防护用品正确佩戴和使用进行培训。

6.3企业不应缩小配发范围和降低配发标准,不应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应当按规定配备的护品。

6.4配发的护品质量应符合产品标准的要求,防护服款式,应以符合安全要求为主,区别不同专业、工种,兼顾穿戴方便,合体美观,色泽明显,不影响员工上岗操作。

6.5企业员工个人护品,应由企业或企业所属二级单位物资供应部门按批准计划统一订购,分级发放。

供应商由企业安全管理部门验证审定。

6.6采购的特种劳动护品,应具有国家主管部门颁发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和“特种劳动护品安全标志”。

6.7企业应建立健全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报废等管理制度。

6.8护品标识按照《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视觉形象手册应用设计系统5(服装)》的有关规定执行。

7部门管理职责

7.1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品牌管理委员会

负责监督“中国石油”标识的规范使用。

7.2安全管理部门

主要职责为:

a)负责贯彻国家有关护品的法律、法规、标准,制定本企业的护品管理制度和发放标准。

b)审核本企业年度护品需求计划。

c)审定本企业年度护品品种、质料、款式、颜色及发放范围。

Q/SY178—2009

d)组织质量、财务、监察等部门对本企业护品的采购、发放、使用、处置和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测。

e)负责审查进入本企业的护品供应商的资质。

7.3物资供应部门

主要职责为:

a)执行国家、企业关于护品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及规章制度:

b)组织编制年度护品需求计划,报送同级安全管理部门审核。

c)根据国家及单位劳动防护用品质量标准和有关要求负责组织护品的采购、验收、入库、储存保管和发放工作。

d)负责建立员工个人护品档案及台账,保存相关资料。

7.4质量管理部门

主要职责为组织对护品的质量进行监督管理。

7.5工会

主要职责为组织对护品的质量、配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7.6财务部门

主要职责为:

a)负责本企业年度护品计划费用的审核,保证资金的支出。

b)按护品年度计划检查本年度护品费用管理及支出情况。

8护品供应商管理

8.1供应商选择

供应商(生产护品的企业)应具备但不限于以下的条件:

a)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b)有满足生产需要的生产场所和技术人员。

c)有保证产品安全防护性能的生产设备。

d)有满足产品安全防护性能要求的检验与测试手段。

e)建立并实施GB/T19001-2008质量管理体系。

f)产品符合标准和相关技术文件。

g)生产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企业应取得“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和“特种劳动护品安全标志”。

h)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8.2供应商审核

8.2.1实行供应商资质评审制度。

8.2.2供应商的审核应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并在第四季度发布审核报告,做出评审结论,审核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a)供应商资质。

b)持续供货能力。

c)服务质量。

d)产品生产过程质量保证能力。

e)产品质量。

8.2.3经审核不合格的供应商应限期整改。

整改后仍不能达到要求的,应取消供应商资格。

8.2.4企业安全管理部门应对合格供应商建立管理档案。

Q/SY178—2009

9护品配备

9.1员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按区域及工种配备。

区域划分见表4,配备规定见表5~表17。

9.2本标准对代号为B1~B4的劳动防护用品规定了最低配备标准,企业安全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增加,对代号为B5的劳动防护用品没有规定最低配备数量,企业安全部门应按照国家有关劳动保护方面的法规标准要求并根据实际情况自定,见表3。

9.3凡配备国家统一制式服装和其他有关部门统一着装的,不再配备防护服装。

9.4第一次配发护品时,工服、工鞋同时配备两套。

9.55配备防护眼镜工种的员工,凡忠有近视等眼疾病者,经医院证明,由企业所属二级单位安全管理部门批准配购。

9.6企业可根据具体实际情况对其他零星护品增配。

9.7本标准未涵盖的工种,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劳动保护方面的法规标准要求并根据实际情况制定配备标准。

10护品配备管理

10.1企业应为上岗员工配备护品。

10.2物资供应部门应建立员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配发表(卡)。

10.3员工在企业内部调动时,对工种变化的员工,依据员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配备表(卡)按现岗位标准配备。

10.4离岗六个月的员工,停止配备护品。

10.5因公造成报废的防护用品,如井喷、抢险、救火、自然灾害、放射性物质污染等特殊原因,由安全管理部门审批,物质供应部门予以补发。

非因公造成护品损失的,按护品使用年限,折价交款后补发。

10.6企业应配备足够的集体应急防护用品(如安全网、救生衣、正压呼吸器等),以满足员工防护所需。

10.7对安全性能要求较高、正常工作时一般不容易损耗的护品,应按护品使用标准(规定)强制检验或报废。

10.8企业应做好护品管理人员的业务技术培训工作。

10.9特殊作业需用的护品,由需用单位提出申请,经地区公司安全部门审批后方可采购配备。

10.10特殊护品必须到国家有关部门指定的定点生产和经营单位采购。

10.11地区公司所属厂矿远离地区公司不便统一购的,可由单位向地区公司安全部门申报护品计划,批准后按规定采购、发放,基层单位不准自行采购护品。

11护品使用

11.1员工按规定领取护品,上岗工作时必须按规定正确穿(佩)戴护品,不准穿(佩)戴达到报废期限、破损或变形,影响护品防护功能的护品。

11.2临时工,外来务工人员,参观、学习、实习人员等要按照规定穿(佩)戴护品。

12护品报废管理

12.1下列情况之一的护品应报废:

a)破损或变形,影响护品防护功能时。

b)达到报废期限时。

12.2被放射性物质污染的护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统一处理。

12.3企业应制定并实施护品报废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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