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福州市出租车驾驶员从业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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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福州市出租车驾驶员从业管理规定

福州市出租车驾驶员从业管理规定

福州市交通局

二ΟΟ八年八月一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出租车驾驶员的从业管理,规范出租车的经营行为,提高出租车的服务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福州市区出租车驾驶员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福州市交通局负责指导和监督出租车驾驶员的从业管理工作。

福州市道路运输管理处负责对出租车驾驶员从业资格、从业行为和服务质量的管理和监督。

各区道路运政机构负责对出租车驾驶员从业行为实施日常教育和监督。

出租车企业负责对其所属出租车驾驶员、出租车承包者和委托管理的个体出租车业户实施教育和管理。

个体出租车业户、出租车承包者对其所聘用驾驶员履行教育和管理义务,对其经营行为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章出租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

第四条出租车驾驶员实行从业资格制度。

出租车驾驶员必须经过职业培训合格,取得市道路运输管理处核发的从业资格证,并领取出租车服务监督卡后,方可从事出租车客运经营活动。

第五条申请从事出租车客运的驾驶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本市常住户籍或公安机关核准的有效的本市暂住证;

(二)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龄2年以上;

(三)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60周岁;

(四)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

第六条出租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有效期为6年。

出租车驾驶员应当在从业资格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换证手续。

出租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遗失、毁损的,应当到原发证机关办理补证、换证手续。

第七条出租车驾驶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发证机关注销其从业资格证:

(一)持证人死亡的;

(二)持证人申请注销的;

(三)持证人年龄超过60周岁的;

(四)超过从业资格证有效期180日未申请换证的;

(五)持证人机动车驾驶证被注销或者被吊销的;

(六)其他依法应予取消的。

第八条出租车服务监督卡是出租车驾驶员营运期间接受乘客和社会监督的身份证明。

服务监督卡上贴有当班出租车驾驶员相片,注记驾驶员姓名、所在企业名称、监督电话号码和本车车牌号。

服务监督卡按规定放置。

出租车服务监督卡实行审验制度,每年审验一次。

第九条出租车驾驶员在取得从业资格证后,申请办理服务监督卡时,应当与出租车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或与个体出租车业户(出租车承包者)订立用工协议,并参加出租车企业的岗前培训。

劳务合同和用工协议应当载明双方的权、责、利。

出租车驾驶员取得服务监督卡后,应当及时将原单位的党团组织关系转入出租车行业党团组织,同时自愿申请加入出租车行业工会组织。

第十条出租车驾驶员申领服务监督卡必须提供下列材料:

(一)本人驾驶证、身份证,外地户籍的须提供暂住证;

(二)出租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

(三)与出租车企业签订的有效劳务合同或与个体出租车业户(出租车承包者)订立的有效用工协议。

第十一条出租车服务监督卡的管理:

(一)市道路运输管理处负责服务监督卡的监制、发放、年度审验和管理。

(二)出租车企业负责统一申办企业出租车(委托管理的个体出租车)驾驶员的服务监督卡,建立出租车驾驶员管理档案。

(三)出租车企业和个体出租车业户更换出租车驾驶员,应当及时收回被更换驾驶员的服务监督卡,集中上缴市道路运输管理处。

(四)出租车驾驶员不再从事出租车客运的,应当将服务监督卡交还企业;服务监督卡遗失的,应当及时向所在企业申请补发;服务监督卡损坏的,由所在企业负责及时更换。

(五)出租车驾驶员在考核周期内服务质量评定为不合格的,由所在企业负责收回其服务监督卡。

(六)出租车驾驶员未取得服务监督卡或持无效服务监督卡从事经营的,由道路运政机构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七)道路运政执法人员暂扣违章违纪的出租车驾驶员的服务监督卡,应及时处理并通知其所在企业;企业应对其进行教育,并将处理情况同时反馈市道路运输管理处和执法的道路运政机构。

第三章出租车驾驶员从业行为管理

第十二条出租车驾驶员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安全行车、文明服务,自觉履行《出租汽车客运服务规范》,接受道路运政机构的检查、乘客和社会群众的监督,共同维护出租车行业的信誉。

第十三条出租车驾驶员在营运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保持车辆整洁和技术性能完好,营运标志和设施齐全有效;

(二)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规范放置服务监督卡;

(三)衣着整洁、仪容端庄、说话和气、举止文明;

(四)严格遵守交通规则,集中精力,谨慎驾驶,限速行车,确保安全;

(五)按照里程计价器显示金额收费,主动出具税务部门统一监制的收费票据;

(六)暂停载客时,应当事先在驾驶室前明显处放置“暂停载客”标志;

(七)主动关心帮助乘客,对老、弱、病、残、孕等特殊乘客要照顾周到;

(八)乘客下车时,驾驶员应提醒乘客拿好随身携带物品和注意安全,如发现乘客遗失物品应及时归还失主,找不到失主的应当送交所属企业或道路运政机构协助查找。

第十四条出租车驾驶员在营运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使用里程计价器或不按计价器显示金额收费;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载客或途中中断服务;

(三)故意绕道载客,故意刁难乘客;

(四)闯红灯,违规停车、超车、变道或调头;

(五)语言粗暴、态度恶劣,与乘客争吵;

(六)在车内吸烟,使用手持电话通话;

(七)侵害乘客正当权益;

(八)其他违法违规的行为。

第四章出租车驾驶员服务质量管理

第十五条出租车驾驶员服务质量实行记分考核管理。

根据每位出租车驾驶员日常经营行为、安全行车、车容车况和文明服务等表现,进行考核记分;累计分值作为出租车驾驶员服务监督卡年度审验和评定其驾驶的出租车相应服务星级的依据。

第十六条出租车驾驶员服务质量记分考核周期为12个月(由每年的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每次考核周期初始分值为24分,记分累计值不转入下一个考核周期。

对出租车驾驶员在考核周期内的各类违章违纪行为,除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外,同时根据其违章违纪行为情节的轻重予以相应扣分,同一趟次运输过程中的不同违章行为应当分别扣分。

出租车驾驶员在考核周期内服务质量记分超出24分的按24分计,低于0分的以0分计。

出租车驾驶员每次考核周期内服务质量的记分依据《出租车驾驶员服务质量记分考核标准》(附件—)。

第十七条出租车驾驶员服务质量评定办法:

(一)考核周期分值为20——24分的,评定服务质量等级为优秀;

(二)考核周期分值为10分至19分的,评定服务质量等级为合格;

(三)考核周期分值在10分以下(不含10分)的,评定服务质量等级为不合格。

第十八条出租车驾驶员在考核周期内,没有违章违纪行为和服务质量投诉记录、保持24分的,由道路运政机构、出租车企业给予表彰、奖励。

在出租车企业目标考核时,道路运政机构对驾驶员所在企业给予记分。

第十九条出租车驾驶员在考核周期内服务质量记分值在10分以下、一次性违章被扣12分的,或因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被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暂扣车辆的,给予下列处理:

(一)由道路运政机构暂扣服务监督卡;

(二)由所在企业对责任驾驶员进行两天的停岗教育,并指定工作人员专门帮教整改;

第二十条出租车驾驶员连续两次考核周期分值在10分以下、一次性违章被扣24分的,或因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以及严重扰乱社会治安,被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的,给予下列处理:

(一)由市道路运输管理处收回责任驾驶员的服务监督卡,两年内不得从事出租车营运。

两年后经本人申请,重新培训考核合格的,方可从事出租车经营活动;

(二)在出租车行业内予以通报,出租车企业和个体出租车业户不得聘用其为出租车驾驶员;

(三)由所在企业依据与个体出租车业户(出租车承包者)订立的合同,追究其违约责任。

第二十一条在考核周期内,有2名出租车驾驶员服务质量记分值在10分以下,或有2次被一次性扣12分及12分以上的,该车的个体出租车业户(含出租车承包者)必须带车参加所在出租车企业组织的3天停岗教育。

第五章出租车驾驶员从业管理责任规定

第二十二条各级道路运政机构在纠正出租车驾驶员违章行为的同时,应将其违章行为记录在出租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违章记录栏内,并通报发证机关。

发证机关应当将该记录作为出租车驾驶员服务质量记分考核和年审的依据,并存入管理档案。

第二十三条出租车企业、个体出租车业户(出租车承包者)不得聘用无服务监督卡、被暂扣服务监督卡或服务监督卡未经年审合格的驾驶员。

第二十四条出租车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出租车驾驶员教育管理各项规章制度,设置出租车驾驶员服务质量管理的专门机构,建立每辆出租车服务质量管理档案,定期公布每次考核周期每位出租车驾驶员记分考核情况和每辆出租车服务星级。

第二十五条出租车企业管理的驾驶员服务质量累计记分情况,作为企业管理目标考核、企业等级评定等主要依据。

第二十六条运政机构及其执法人员应当严格依照有关法律及本规定,依法行政,认真履行管理监督的职责。

实行记分、考核应当做到公平、公正、公开,当事人对违章记分有异议的,作出违章记分考核的运政机构及其执法人员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经复核理由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自二○○八年九月一日起施行。

福州市出租车客运驾驶员违章处罚和扣分标准

序号

违章行为

处罚标准

记分标准

记分代码

1

出租汽车驾驶员发生主要责任以上的行车安全事故(死一人以上)的

1、收回责任驾驶员服务监督卡,两年内不得从事出租车营运;2、行业内予以通报,出租车企业和个体出租车业户不得聘用其为出租车驾驶员;3、两年后,重新培训考核合格的,方可从事出租车营运

-24

A24-01

2

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影响出租车客运市场稳定

-24

A24-02

3

在抢险救灾或应急事件中不服从管理部门调度的

-24

A24-03

4

在重大活动期间严重违章,造成恶劣影响的

-24

A24-04

5

故意使用假币被查实的

-24

A24-05

6

驾驶假冒伪造出租车的

20000元

-24

A24-06

7

不服从运政人员管理,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检查的

_

-12

B12-07

8

第一次无正当理由拒绝载客或者途中无正当理由中断服务的;

500元

-6

B12-08/6

第二次无正当理由拒绝载客或者途中无正当理由中断服务的;

1000元

-12

B12-08

9

不使用、不按规定使用计价器或不按计价器显示金额收费的,收费金额低于计价器显示收费标准的

1000元

-6

B12-09/6

不使用、不按规定使用计价器或不按计价器显示金额收费的

5000元

-12

B12-09

10

第一次以不正当手段招揽乘客或者营运中未经乘客同意擅自招揽他人同乘的

500元

-6

B12-10/6

第二次以不正当手段招揽乘客或者营运中未经乘客同意擅自招揽他人同乘的

1000元

-12

B12-10

11

擅自调整计价器的

5000元

-12

B12-11

12

第一次故意绕道运载乘客的,中途甩客或者将乘客转由他人运载的

500元

-6

B12-12/6

第二次故意绕道运载乘客的,中途甩客或者将乘客转由他人运载的

1000元

-12

B12-12

13

在机场、车站等地区不按规定秩序排队承运乘客的

-

-6

C6-13

14

不积极配合运政人员处理投诉和纠纷的

-

-6

C6-14

15

不主动上交乘客失物或非法占有失物,查证属实的

-

-6

C6-15

16

第一次服务态度恶劣,故意刁难乘客的

500元

-2

D3-16/2

第二次服务态度恶劣,故意刁难乘客的

1000元

-3

D3-16

17

第一次交接班或暂停营运期间,不按规定使用暂停营运标志造成拒载的

500元

-2

D3-17/2

第二次交接班或暂停营运期间,不按规定使用暂停营运标志造成拒载的

1000元

-3

D3-17

18

第一次驾驶员故意遮挡营运标志,服务监督卡,车辆号牌的

100元

-1

D3-18/1

第二次驾驶员故意遮挡营运标志,服务监督卡,车辆号牌的

300元

-3

D3-18

19

第一次不按规定使用票据,使用票据与车辆所属单位不一致的

100元

-1

D2-19/1

第二次不按规定使用票据,使用票据与车辆所属单位不一致的

300元

-2

D2-19

20

第一次持无效服务监督卡从事营运的

500元

-1

E2-20/1

第二次持无效服务监督卡从事营运的

1000元

-2

E2-20

21

驾驶员不按规定停靠车辆的

公安交警部门按规定予以处罚

-2

E2-21

22

驾驶员违规超车、转弯或调头的

-2

E2-22

23

驾驶员闯红灯的

-2

E2-23

24

不使用文明用语,衣着不整洁,仪容不端庄的

-

-2

E2-24

25

第一次安全服务设施不齐全有效,车况破损,车容不整洁卫生的

100元

-1

E2-25/1

第二次安全服务设施不齐全有效,车况破损,车容不整洁卫生的

300元

-2

E2-25

26

未提醒乘客携带好随身物品或未及时查看车上是否有遗留物品

-

-2

E2-26

27

在行驶过程中打手机、在车内抽烟、乱扔废弃物

-

-2

E2-27

28

第一次营运中未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不按规定放置服务监督卡的

100元

-1

E2-29/1

29

第二次营运中未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不按规定放置服务监督卡的

300元

-2

E2-29

30

驾驶员不按时参加企业组织的出租车客运业务和安全学习的(每次)

-

-2

E2-30

31

驾驶员不按规定执行"五天一进站"制度,不进站接受车容车况检查的(每次)

-

-2

E2-31

 

福州市出租车客运驾驶员提供优质服务奖励分值标准

序号

奖励情节

记分标准

记分代码

1

拾金不昧、助人为乐等好人好事的(视情加1-4分)

4

F4-32

2

3月内无违章纪录的

4

F4-33

3

拾金不昧、助人为乐等好人好事的被行业管理部门表彰的

8

F8-34

4

6个月内无违章纪录的

8

F8-35

5

见义勇为的

8

F8-36

6

获市级荣誉称号的

16

F16-37

7

有突出先进事迹的

16

F16-38

8

获得市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的

24

F24-39

9

获得国家和省级先进个人表彰

24

F2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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