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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事故案例精选

“五反思五整治”安全警示教育案例

1.上扒勾绞车绳伤人事故案例

一、事故经过

2006年11月20日中班,掘进X区值班人员董XX安排-480轨道上山迎头正常出矸。

17时10分左右,当第二勾三个重车提至上变坡点6米处时,扒勾工在车已停稳的情况下摘勾头,由于矿车前有余绳,绞车司机刘XX加速操作55KW绞车带绳,钢丝绳猛然弹起,将正在摘勾头的刘XX击伤,造成刘XX右小腿胫腓骨骨折,

二、事故原因

1、绞车司机刘XX安全意识淡泊,互保意识差,没有认真观察绞车前方情况,便违章加速带车,且作为现场安全责任人,没有尽到应尽的安全责任,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

2、扒勾工刘XX安全意识淡泊,自主保安意识差,在绞车没有停电的情况下,违章冒然摘勾头,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

3、扒勾工王XX互保意识差,对绞车司机刘XX和扒勾工刘XX的违章作业行为没有制止,且在绞车没有停电的情况下,违章摘保险绳勾头,是造成事故的另一主要原因。

4、班长谢XX现场工作安排不严不细,是造成事故的另一主要原因。

5、跟班副区长陈XX安全责任意识不强,对现场重点工作监督检查不到位,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

6、掘进X区区长、支部书记、技术员,安全管理、安全教育和技术管理工作落实不到位,是造成事故的有一原因。

三、防范措施

1、掘进X区要认真吸取本次事故教训,对事故进行深层次剖析,找出自身管理存在的问题,对管辖范围内进行全面自查自纠,消除现场隐患,坚决杜绝类似事故发生。

2、进一步强化员工的安全意识,争强员工的自保互保意识,对安全不放心人员进行全面彻底的排查帮教,消除现场低标准作业和违章蛮干现像,创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

3、严格落实“三高、三严、三移”机制,进一步细化量化安全工作重点,明确现场安全责任

2.违章推车酿恶果

一、事故经过

  1、2006年3月9号,某大型露天石灰石矿女运矿司机焦某驾驶运矿车。

在东采区出入沟坡道,配合电铲车进行运矿作业。

  2、当运矿车装满矿石后,焦某觉得运矿车偏载,遂下车告知电铲车司机王某卸掉部分矿石。

王某认为卸掉矿石会浪费时间,影响生产,提出用铲斗助推矿车起步。

  3、焦某虽对此表示怀疑,但未明确反对。

焦某上车后,王某操作电铲用铲斗推车,不料运矿车发生倾倒,焦某感觉到运矿车倾斜,惊吓之中跳车逃生,但未能及时逃离,左腿被砸成重伤。

  二、事故原因

  1、电铲司机王某安全意识淡薄,只凭经验操作。

在运矿车偏载起步困难的情况下,违反了不能用铲斗助推运矿车的安全操作规程。

而焦某未能坚持卸车,默认了王某用铲斗推车的建议,后又经验不足盲目跳车,都是造成此次重伤事故的原因。

  2、为抢工期,超载装货,长此以往造成铲车车厢损坏易出现偏载失衡,加上车处于坡路,在不平稳外力作用下翻车,这是事故的间接原因。

  三、防范措施

  1、事故的发生是由于人、环境、设备设施三方面的不安全因素互相作用造成的,违章有时不一定立刻引发事故,但是一旦人们形成侥幸心理,出现习惯性违章,事故的发生就成为必然。

因此,必须加强对职工的安全教育,杜绝违章操作。

  2、严格遵守矿山运矿及电铲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稳车勾头脱钩伤人事故案例

一、事故经过

XX年X月X日,XX工作面用稳车回撤溜槽,跟班副队长刘XX用马镫子将溜槽与稳车勾头连接,由于工作马虎连接溜槽与勾头的马镫子并未上满丝,开车前,职工王X、杨X、袁X、李X四人撤至所要回撤的溜槽后面,而张X却躲到了溜槽前方72#架煤帮绳路处,此时副队长刘X仅喊了一声张X躲开绳路,在未知是否躲开的情况下,便打点起钩,当稳车拉着16节溜槽至43#架时,由于工作面是仰采,溜槽往老塘滑落以至于拐在支架伸出推拉杆上形成阻力增大,稳车司机王X未能停车,由于受力过大造成稳车勾头脱落,稳车主绳回弹,将站在72#架煤壁绳路处的张X右小腿崩伤,造成右小腿胫骨骨折及嘴部受伤。

二、事故原因

1、跟班副队长刘X在作业现场,管理不严不细,违章指挥,对于张X的违章行为没及时制止,连接溜槽与勾头的马镫子没有按规定上满丝,便打点让稳车司机开车,而张X自主保安意识差,工作中违章冒险站在绳路中煤壁处,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

2、稳车司机王X违章不带操作证上岗作业,工作责任心不强,在稳车阻力增大时,没有及时停车查找原因,强行开车硬拉,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

3、现场职工王X等四人,互保联保意识差,对于张X的违章行为没有及时制止,是造成此次事故的另一主要原因。

三、防范措施

1、深刻反省自己,认真剖析事故的根源,总结事故教训,举一反三,认真排查岗位隐患,严格按手指口述操作法操作,确保安全生产。

2、加强职工的安全技术培训工作,利用班前会、安全日学习时间重点抓好规程、措施的贯彻学习,提高职工的安全技术知识水平,加大对特殊工种的培训力度,特殊工种必须持证上岗。

3、各级管理人员,要进一步加强工作责任心,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大现场安全管理力度,严查各类“三违”现象,同时必须严格执行管理人员现场跟班制度,管理人员必须按章指挥,坚决杜绝现场违章指挥、违章蛮干现象的再次发生,确保安全生产

3.绞车基础不牢固拉翻伤人事故

一、事故经过:

1993年4月3日,XX矿多营公司残采队在联络巷上山提运单体支柱及材料共11车,当提运第5勾,车提至上变坡点3米处时,绞车突然向前拉翻跑出,将司机李XX甩出并砸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二、事故原因:

1、绞车底盘与基础固定螺丝不上帽,造成绞车拉翻伤人,是事故的直接原因。

2、残采队队长安排不了解该绞车结构、不懂安装绞车技术的工人去凑乎安绞车,是造成事故的又一原因。

三、防范措施:

1、针对此次事故,要加大对所有机电设备的排查维护,对存在的隐患要积极整改,确保设备正常运转。

2、加强广大干部职工的责任心、事业心教育,强化内部管理,将安全生产落实在现场,落实在实处。

3、进一步加强对职工的教育和培训,强化岗位练兵,切实提高职工的操作水平和自主保安意识

4.绞车绳老化断绳险酿事故

一、事故经过

  2004年元月25日夜班,当班工作人员殷某在3410②溜子道第二部车场开绞车松料时,由于该同志事先没检查好绞车绳开车,导致绞车绳因老化而断绳,险些酿成事故。

  二、事故原因

  ⑴当班绞车司机殷某安全意识不强,在开绞车前没有对绞车绳进行检查,是造成此次事件的主要原因。

  ⑵当班跟班电工没有对绞车完好率进行检查,导致绞车绳老化不能主动换绳。

  ⑶当班跟班区长职能作用不好,没有监督好现场流程控制,造成安全管理出现漏洞。

  三、防范措施

  ⑴抓好对职工的安全教育,不断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

  ⑵加强对运输设备的管理,有跟班电工负责。

每日对运输设备进行检查一次,严禁绞车带病作业和绞车绳老化现象。

  ⑶加强对绞车司机的学习培训,严格执行好小绞车“六不开”制度。

  ⑷加强对岗位工的流程描述,上岗时排查好现场的安全隐患,做到隐患不整改不施工。

5.一建公司63处周庄项目部“5.6”提升运输死亡事故

2006年5月6日20点45分,一建公司第63工程处周庄项目部发生一起提升运输(伞钻坠落)死亡事故,死亡2人。

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共计53.4万元。

统计属别:

矿建施工

发生时间:

2006年5月6日20点45分

发生地点:

周庄煤矿一坑主井距井底约10米处

事故类别:

运输(伞钻坠落)

事故性质:

责任事故

严重级别:

一般事故(死亡2人)

经济损失:

直接经济损失53.4万元

伤者简况:

赵某1,男,32岁,掘进工,本工种工龄3个月,农民工,岗前安全教育。

赵某2,男,38岁,掘进工,本工种工龄3个月,农民工,岗前安全教育

一、事故经过:

该矿井施工设计为单钩提升,伞钻在打眼时采用十吨葫芦悬吊在上层盘下(该伞钻为六臂钻,自重5.3吨,高3.3米),打钻结束后,用提升钩头替换十吨葫芦将伞钻提至井上。

2006年5月6日15时10分,队长召开班前会,当班人员共计11人。

布置了当班任务:

打眼。

工作中的安全注意事项:

注意上下提钻时小心挂盘;注意风水管路,避免伤人;支钻时一定要支稳,防止歪倒;上、下吊桶时要系好安全带。

班前会后,15时20分当班工人下井,先开始排干井底积水。

16时25分开始下伞钻打眼,大约19时左右井下打眼结束,准备收伞钻,副班长安排赵某1爬到伞钻上端摘挂绳套(首先应戴好安全带,将主绳套挂在提升钩头上,并加防脱绳套,提升钩头稍微上提,待主提绳套受力且葫芦绳套松驰后,将葫芦绳套摘下)。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赵某1爬到伞钻上端后未按要求将保险带挂在钩头安全绳套上,也未按要求将主绳套摘挂到钩头保险卡子内(绳套的一端挂到位,另一端挂钩头尖上),也未使用钩头保险绳,便匆匆要求发信号提升。

副班长随即发出提钻信号,大约20时42分开始提钻,在提升过程中(伞钻下端距井底约6.7米)挂在钩头尖上一端的绳套脱落,绳套从伞钻吊环中抽出(吊环孔内径为70×100毫米)。

伞钻坠落后砸在井底赵某2身上,当场死亡。

在伞钻上作业的赵某1坠落井底,身受重伤,同班其他人员迅速将其送至地面,项目部领导安排人员将赵某1立即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于2006年5月6日22时02分死亡

二、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1、赵某1在挂主提升钢丝绳套时,虽将一头挂在提升钩头上,但另一头没有和钩头挂牢,造成主提升钢丝绳套一头和提升钩头脱落,致使主提升钢丝绳套从伞钻吊环中抽出。

2、未按《起吊伞钻专项措施》的要求在主提升钢丝绳套和钩头上打防脱保险钢丝绳,造成伞钻坠落。

3、虽带有保险带,但没有在主提升钩头上生根,造成本人从伞钻上坠落至工作面。

(二)间接原因:

1、公司没有把集团公司4月29日视频会议及[2006]197号文件精神落到实处,特别是在立井防坠专项治理中,没有做到举一反三。

2、处领导安全责任意识不强,安全工作不深、不细,集团公司4月29日视频会议和公司4月30日安全办公会精神落实不到位。

在周庄项目部停工期间且传真机不能使用的情况下,没有把集团公司197号文件及时传达到项目部。

3、周庄项目部组织观念和安全意识极其淡薄。

项目主要负责人有令不行,有禁不止。

由于甲方原因该项目停工17天,在向处请示项目开工没有得到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决定在“五一”黄金周期间开工。

4、项目部和队领导没有严格执行下井带班制度。

发生事故时只有副班长一人在井下工作面。

5、风筒口距工作面20米,超出施工作业规程的规定,造成工作面作业环境差,能见度低,影响正常作业。

6、安全培训不到位,职工素质低。

具体表现在,赵某在悬挂主提升钢丝绳套时,既没有按起吊伞钻专项措施操作,又没有进行认真检查。

7、必要的通讯设施不畅通。

如传真机不能使用,也没有及时维修,致使有关文件不能及时传达到施工现场。

8、该项目时开时停,使人员产生麻痹情绪。

三、事故教训和防范措施

(一)认识不到位,责任不落实。

必须牢固树立中央企业安全责任意识,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集团公司关于安全生产的指示精神,真正从思想上充分认识安全生产工作的极端重要性,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和安全发展理念,落实各级领导的安全责任。

始终本着对国家、对集团公司、对广大职工生命健康高度负责的态度,踏踏实实抓好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

(二)立井施工必须以提升、吊挂、防坠为重点。

严格复工前的危险因素辨识和排查,创造良好的安全环境,强化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

要举一反三,杜绝“低标准、老毛病、坏习惯”等“三违”现象,

(三)制度不落实,技术措施管理和执行不到位。

必须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施工作业规程》和《技术操作规程》及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技术措施必须严谨,并落实到每一个岗位和每一个人。

(四)严格执行领导干部下井带班制度。

认真履行带班职责,及时解决施工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和各种问题,真正树立安全重点在井下,解决问题在现场的观念。

(五)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狠抓责任落实。

杜绝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抓不落实的事,追究不落实的人。

(六)加强对农民工安全培训和职工队伍建设。

加强实际操作技能培训,增强安全培训的针对性,把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做深、做细、做到位,提高职工的安全素质。

(七)“魔鬼就在细节中”,挂绳套是个细节,但忽视细节就会酿成大祸。

(八)加强劳动用工管理,避免有亲属关系的人员同时在井下作业。

四、事故责任分析及对责任者的处理

(一)赵某1,周庄项目部职工,农民工,群众。

在挂伞钻与主钩头联结的钢丝绳套时,没有挂牢,没有使用保险绳套固定,造成在提升过程中钢丝套一头和主钩头脱落,致使钢丝绳套从伞钻吊环中抽出,伞钻坠落井底;违章将保险带挂在钢丝绳套上,违章乘伞钻上下,造成本人在伞钻与主钩头脱落时随伞钻坠落至工作面,造成该事故的发生,对事故负有主要责任。

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其责任。

(二)周庄项目部副班长,农民工,群众,当班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在提升伞钻过程中,没有及时制止赵某2站位不对;没有及时反映和解决伞钻与主钩头联结钢丝绳套过长,工人无法按规章操作问题;没有及时发现和纠正违章将保险带挂在钢丝绳套上,违章乘伞钻上下等安全隐患,造成该事故的发生,对事故负有主要责任。

决定给予辞退。

(三)周庄项目部班长,农民工,群众,本班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没有及时反映和解决伞钻与主钩头联结钢丝绳套过长,工人无法按规章操作问题;没有及时发现和纠正违章将保险带挂在钢丝绳套上,违章乘伞钻上下等安全隐患,致使安全隐患长期存在;在现场没有给工人准备上、下伞钻的梯子,为工人随伞钻上下提供条件,造成该事故的发生,对事故负有主要责任。

决定给予辞退。

(四)周庄项目部矿建队队长,当班跟班,长期合同工,群众,本队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没有及时发现和解决伞钻与主钩头联结钢丝绳套过长,工人无法按规章操作问题;没有及时发现和纠正违章将保险带挂在钢丝绳套上,违章乘伞钻上下等安全隐患。

作为跟班队长,没有盯住关键岗位,造成该事故的发生,对事故负有主要责任。

决定给予其行政留用察看一年的处分。

(五)周庄项目部矿建队副队长,长期合同工,群众,主管全队的安全工作。

没有发现伞钻与主钩头联结钢丝绳套过长,工人无法按规章操作问题;也没有发现违章将保险带挂在钢丝绳套上,违章乘伞钻上下等安全隐患,对事故负有主要责任。

决定给予行政撤职处分。

(六)周庄项目部副经理,长期合同工,中共党员,主管项目部的机电和安全管理工作。

没有发现和解决伞钻与主钩头联结钢丝绳套过长,工人无法按规章操作的安全隐患。

明知存在工人经常违章将保险带挂在钢丝绳套上,违章乘伞钻上下等安全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致使安全隐患长期存在,对事故负有主要责任。

决定给予行政撤职处分。

(七)周庄项目部副经理,长期合同工,中共党员,主管项目部的技术管理和安全技术培训工作。

在制定的《周庄项目部安全技术综合专项措施》中,对工人在伞钻入井和提升过程中如何操作的规定不详细、不具体,造成工人无所适从,随意操作。

在安装防脱保险钢丝绳套时,没有制定操作安全措施,工人不知如何操作。

对职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训不够,致使职工安全技术素质低,安全意识差,违章作业现象时有发生,对事故负有重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擅自修改《周庄项目部安全技术综合专项措施》,向事故调查组提供虚假情兄,决定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八)周庄项目部经理,长期合同工,群众,主管项目部全面工作。

在要求制作伞钻与主钩头联结钢丝绳套时,没有专项设计,只是考虑井口甩伞钻方面的问题,没有考虑井下职工摘、挂伞钻操作的安全与方便;在绳套投入使用后没有认真调研其安全性和实用性,没有发现和解决伞钻与主钩头联结钢丝绳套过长,工人无法按规章操作的安全隐患,致使工人不得不违章将保险带挂在钢丝绳套上;在向处请示项目开工没有得到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决定开工;没有落实领导干部下井带班制度和事故隐患排查制度。

对事故负有主要责任。

决定给予行政撤职处分。

(九)周庄项目部党支部副书记,长期合同工,中共党员,主持周庄项目部的党务工作,分管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对职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训不够,致使职工安全技术素质低、安全意识差,违章作业现象屡见不鲜,对事故负有重要责任。

决定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十)处派周庄项目部安全监察员,项目部安监站长,长期合同工,群众,主管项目部的安全检查工作。

在知道伞钻与主钩头联结钢丝绳套过长,工人无法按章操作和工人经常违章将保险带挂在钢丝绳套上的情况下,认为不会发生事故,不安排处理,也不向项目部及处安监部门反映,致使安全隐患长期存在,工作失职。

对事故负有主要责任。

决定给予其行政撤职处分。

(十一)处原总工程师,长期合同工,中共党员,分管全处的技术工作。

对《周庄项目部安全技术综合专项措施》的审批把关不严,没有及时纠正《措施》中对工人在伞钻入井和提升过程中如何操作的规定不详细、不具体、不可操作的安全隐患,对事故负有主要管理责任。

对安全技术措施管理不严,在事故发生后提供不出项目部向工程处审批备案的安全技术措施原件,决定给予其行政警告处分。

(十二)处原处长,长期合同工,中共党员,主持行政全面工作,该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

对周庄项目部安全管理不力,负有领导责任,决定给予其行政警告处分。

(十三)处党委书记、副处长,长期合同工,中共党员,主持党委全面工作。

对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重视不够,负有领导责任,决定给予其行政警告处分。

[点评]

这是一起因管理混乱、忽视安全、违章指挥、违章作业造成的责任事故。

可以看出安全技术措施编写不细、事故隐患得不到发现和及时排除;复工前的危险因素辨识和排查不彻底、干部下井带班制度不落实;职工缺乏安全知识、自我保护能力差;未经批准,擅自在“五一”黄金周期间开工是造成这起事故的主要原因。

安全生产事故绝大多数是由于隐患造成的。

坚持预防为主,防患未然,对事故隐患的及时发现和排查治理,是安全管理工作的重点。

另外,应引起重视的是教训是加强劳动用工管理,对新从业的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要到位。

这起事故遇难的是亲哥俩,在组织施工时避免有亲属关系的人员同时在井下作业。

6.大屯公司龙东煤矿“5.9”运输死亡事故

2005年5月9日9时50分,大屯公司龙东煤矿在西一轨道下山一平台发生一起运输事故,死亡1人;直接经济损失20.3万元。

统计属别:

原煤生产

事故类别:

运输

事故性质:

责任事故

死者简况:

李某,男,54岁,初中,本工种工龄29年,三级安全教育

一、事故地点概况

龙东煤矿西一轨道运输下山位于矿井西翼采区,服务水平为-285m~-560m,巷道全长760m,巷道倾角22度;巷道断面9.6平方米,支护方式为锚网喷浆支护。

西一斜巷提升方式采用多甩道串车提升,设计每次提升车辆不超过5辆矿车。

绞车型号为JTY-2.5/2.3型液压绞车,绞车各项保护齐全,提升钢丝绳径为31.5毫米,轨道型号为30kg/m,轨道工程质量达到优良品。

事故发生的区段为一平台起坡点至一甩道之间。

一平台距上变坡点约270米。

二、事故发生及抢救经过

5月9日早班,龙东煤矿运输科运输队斜巷班在西一轨道下山一平台回收杂物。

现场6名作业人员,绞车司机张喜新,上口信号把钩工姜礼增、王开庆(班长),轨道下山一平台副队长韩建书,信号把钩工刘备远、李某。

一平台第一钩运输废旧钢梁。

西一轨道上山上平台把钩工用一辆空矿车带下钩头,在矿车接近一平台时,张喜新听到三声信号铃声,然后,他又松钢丝绳2~3米。

一平台作业人员将空车翻倒(因该处没有车场)。

约9时50分,韩建书、刘备元、李某开始挂第二钩,共挂四个车:

第一辆是装半圆木的花车,第二、三辆是装皮带及杂物的矿车,第四辆是喷浆机。

韩建书负责递销链,刘备元负责挂第一与第二、第二与第三辆矿车之间的连接销,韩建书和李某共同连接主提升绳钩头。

李某挂第三辆矿车和喷浆机之间的连接,并将保险绳挂在第三个车尾和喷浆机前部。

李某在一平台“牛鼻子”处发出拉车信号,发完信号后仍站在该处,没有进入躲避峒内。

当车辆运行了62米,到一甩道时,钩头的钢丝绳卡在一甩道道岔的翼轨里,钩头连接处被卡死。

司机紧急停车,喷浆机继续上冲,然后下滑,喷浆机碰头连接板焊缝开裂,造成喷浆机跑车。

喷浆机在轨道上向下滑行44米,到一平台道岔处掉道并翻车。

在翻滚过程中,机身解体,电机翻滚到一平台道岔往下方37米处,喷浆机主体翻滚在道岔下方50米。

在喷浆机向下翻滚过程中,其它散件击中一平台信号把钩工李某的头部、腰部和腿部。

矿立即进行了抢救,11时48分,李某失血过多,导致死亡。

二、事故性质及原因

(一)事故性质:

违章作业造成的运输伤亡责任事故

(二)事故直接原因

信号工李某违章作业,站位不当,保险绳没有挂到应挂的位置,喷浆机跑车,是造成这起事故的直接原因。

(三)事故间接原因

1、喷浆机碰头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碰头插孔小(直径39毫米),无法用连接销(直径40毫米)正常连接。

碰头焊接质量不高,部分开裂。

2、一平台信号位置不当,信号未放置在信号硐室内。

3、主提升绳卡在甩道道岔的翼轨上,钩头连接处被卡死,造成喷浆机惯性上冲,继而下滑。

4、现场作业人员安全意识不强,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

三、防范措施

(一)大屯公司、龙东煤矿要深刻汲取事故教训,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安全理念,坚持安全第一的思想,严格落实各级安全生

产责任制,建立科学长效的安全机制,确保矿井的长治久安。

(二)要全面加强质量管理工作,深化精细化管理。

紧紧抓住现场组织、安全设施、现场管理、安全检查等环节,进一步规范行为。

现场单项工程必须坚持一工程一措施,组织现场会必须形成现场会纪要。

(三)要进一步规范事故汇报和应急救援工作。

大屯公司、龙东煤矿要汲取此次事故中反映出来的事故汇报不及时,应急救援能力弱的不足,进一步规范事故上报,提高时效性和应急救援的及时性。

(四)要认真抓好职工的教育培训工作,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增强自保、互保能力。

(五)要对井下各种车辆及其连接装置进行全面检查,不合格车辆,立即停止使用。

四、责任人处理

(一)矿运输科运输队跟班副队长对这起事故负有重要管理责任,给予行政撤职处分。

(二)矿运输科运输队队长,对这起事故负有重要管理责任,给予行政撤职处分。

(三)矿运输科科长对这起事故负有重要管理责任,给予行政撤职处分。

(四)矿运输科党支部书记对这起事故负有重要管理责任,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五)矿生产技术科副科长对这起事故负有一定的管理责任,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六)分管副总工程师对这起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七)分管副矿长对这起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八)矿长作为矿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对这起事故负有一定领导责任,作出书面检查。

(九)有关责任人的经济处罚(略)。

7.大屯公司姚桥煤矿“7.26”运输死亡事故

2003年7月26日12时40分,大屯公司姚桥煤矿采煤二队在新东四采区轨道上山三甩道发生一起运输事故,死亡1人。

统计属别:

原煤生产

事故类别:

运输

事故性质:

责任事故

死者简况:

吕某,男,53岁,小学,采煤工,本工种工龄25年

一、事故经过

姚桥煤矿新东四采区三甩道车场为锚喷支护,全长50余米,坡度千分之三。

事故地点巷道拐弯处,轨道设计曲率半径为12米,实际外轨曲率半径约3米,甩车场外与新东四轨道上山相连,内与7505材料道相连,车场铺设双股24kg/m轨道,调车采用人工推车方式,左帮底部铺设三趟管路。

七月二十六日早班,采煤二队主管队长黄显华主持召开了班前会,他强调了两道运输、顶板管理和一通三防等工作,具体要求材料班不能分开干活,并要求材料班长薛垂松安排好。

去工作面途中,在新东四采区轨道上山二甩道处,班长薛垂松未指定临时负责人,直接安排吕高会、蔡呈刚、田呈舟到7505材料道负责运料,吕某负责7505工作面。

材料道文明生产,并协助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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