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压供配电设计规范.docx

上传人:b****6 文档编号:4280416 上传时间:2022-11-28 格式:DOCX 页数:5 大小:18.23KB
下载 相关 举报
低压供配电设计规范.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5页
低压供配电设计规范.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5页
低压供配电设计规范.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5页
低压供配电设计规范.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5页
低压供配电设计规范.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5页
亲,该文档总共5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低压供配电设计规范.docx

《低压供配电设计规范.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低压供配电设计规范.docx(5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低压供配电设计规范.docx

低压供配电设计规范

 

低压供配电设计规范

 

4.电源及供电系统

4.0.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用户宜设置自备电源:

1需要设置自备电源作为一级负荷中的特别重要负荷的应急电源时或第二电源不能满足一级负荷的条件时。

2设置自备电源较从电力系统取得第二电源经济合理时。

3有常年稳定余热、压差、废弃物可供发电,技术可靠、经济合理时。

4所在地区偏僻,远离电力系统,设置自备电源经济合理时。

5有设置分布式电源的条件,能源利用效率高、经济合理时。

4.0.2应急电源与正常电源之间,应采取防止并列运行的措施。

当有特殊要求,应急电源向正常电源转换需短暂并列运行时,应采取安全运行的措施。

4.0.3供配电系统的设计,除一级负荷中的特别重要负荷外,不应按一个电源系统检修或故障的同时另一电源又发生故障进行设计。

4.0.4需要两回电源线路的用户,宜采用同级电压供电。

但根据各级负荷的不同需要及地区供电条件,亦可采用不同电压供电。

4.0.5同时供电的两回及以上供配电线路中,当有一回路中断供电时,其余线路应能满足全部一级负荷及二级负荷。

4.0.6供配电系统应简单可靠,同一电压等级的配电级数高压不宜多于两级;低压不宜多于三级。

4.0.7高压配电系统宜采用放射式。

根据变压器的容量、分布及地理环境等情况,亦可采用树干式或环式。

4.0.8根据负荷的容量和分布,配变电所应靠近负荷中心。

当配电电压为35kV时,亦可采用直降至低压配电电压。

4.0.9在用户内部邻近的变电所之间,宜设置低压联络线。

4.010小负荷的用户,宜接入地区低压电网。

5.电压选择和电能质量

5.0.1用户的供电电压应根据用电容量、用电设备特性、供电距离、供电线路的回路数、当地公共电网现状及其发展规划等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5.0.2供电电压大于等于35kV时,用户的一级配电电压宜采用10kV;当6kV用电设备的总容量较大,选用6kV经济合理时,宜采用6kV;低压配电电压宜采用220/380V,工矿企业亦可采用660V;当安全需要时,应采用小于50V电压。

5.0.3供电电压大于等于35kV,当能减少配变电级数、简化结线及技术经济合理时,配电电压宜采用35kV或相应等级电压。

5.0.4正常运行情况下,用电设备端子处电压偏差允许值宜符合下列要求:

1电动机为±5%额定电压;

2照明:

在一般工作场所为±5%额定电压;对于远离变电所的小面积一般工作场所,难以满足上述要求时,可为+5%,-10%额定电压;应急照明、道路照明和警卫照明等为+5%,-10%额定电压。

3其它用电设备当无特殊规定时为±5%额定电压。

5.0.5计算电压偏差时,应计入采取下列措施后的调压效果:

1自动或手动调整并联补偿电容器、并联电抗器的接入容量;

2自动或手动调整同步电动机的励磁电流;

3改变供配电系统运行方式。

5.0.6符合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变电所中的变压器,应采用有载调压变压器:

1.大于等于35kV电压的变电所中的降压变压器,直接向35、10、6kV电网送电时;

2.35kV降压变电所的主变压器,在电压偏差不能满足要求时。

5.0.710、6kV配电变压器不宜采用有载调压变压器;但在当地10、6kV电源电压偏差不能满足要求,且用户有对电压要求严格的设备,单独设置调压装置技术经济不合理时,亦可采用10、6kV有载调压变压器。

5.0.8电压偏差应符合用电设备端电压的要求,大于等于35kV电网的有载调压宜实行逆调压方式。

逆调压的范围为额定电压的0~+5%。

5.0.9供配电系统的设计为减小电压偏差,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正确选择变压器的变压比和电压分接头。

2应降低系统阻抗。

3应采取补偿无功功率措施。

4宜使三相负荷平衡。

5.0.10配电系统中的波动负荷产生的电压变动和闪变在电网公共连接点的限值,

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能质量电压波动和闪变》GB12326的规定。

5.0.11对波动负荷的供电,除电动机启动时允许的电压下降情况外,当需要降低

波动负荷引起的电网电压波动和电压闪变时,宜采取下列措施:

1采用专线供电;

2与其它负荷共用配电线路时,降低配电线路阻抗;

3较大功率的波动负荷或波动负荷群与对电压波动、闪变敏感的负荷分别由不同的变压器供电;

4对于大功率电弧炉的炉用变压器由短路容量较大的电网供电;

5采用动态无功补偿装置或动态电压调节装置。

5.0.12配电系统中的谐波电压和在公共连接点注入的谐波电流允许限值宜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能质量公用电网谐波》GB/T14549的规定。

5.0.13控制各类非线性用电设备所产生的谐波引起的电网电压正弦波形畸变率,宜采取下列措施:

1各类大功率非线性用电设备变压器由短路容量较大的电网供电;

2对大功率静止整流器,采用增加整流变压器二次侧的相数和整流器的整流脉冲数,或采用多台相数相同的整流装置,并使整流变压器的二次侧有适当的相角差,或按谐波次数装设分流滤波器;

3选用D,yn11结线组别的三相配电变压器。

5.0.14供配电系统中在公共连接点的三相电压不平衡度允许限值宜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能质量三相电压允许不平衡度》GB/T15543的规定。

5.0.15设计低压配电系统时宜采取下列措施,降低三相低压配电系统的不对称度:

1220V或380V单相用电设备接入220/380V三相系统时,宜使三相平衡;

2由地区公共低压电网供电的220V负荷,线路电流小于等于60A时,可采用220V单相供电;大于60A时,宜采用220/380V三相四线制供电。

6无功补偿

6.0.1设计中应正确选择电动机、变压器的容量,降低线路感抗。

当工艺条件允许时,宜采用同步电动机或选用带空载切除的间歇工作制设备等,提高用户自然功率因数。

6.0.2当采用提高自然功率因数措施后,仍达不到电网合理运行要求时,应采用并联电力电容器作为无功补偿装置。

当经过技术经济比较,确认采用同步电动机作为无功补偿装置合理时,可采用同步电动机。

6.0.3用户端的功率因数值应符合供电部门的有关规定。

6.0.4采用电力电容器作为无功补偿装置时,宜就地平衡补偿,并符合下列要求:

1低压部分的无功功率应由低压电容器补偿;

2高压部分的无功功率宜由高压电容器补偿;

3容量较大,负荷平稳且经常使用的用电设备的无功功率宜单独就地补偿;

4补偿基本无功功率的电容器组,应在配变电所内集中补偿;

5在环境正常的车间和建筑物内,低压电容器宜分散设置。

6.0.5无功补偿容量宜按无功功率曲线或无功补偿计算方法确定。

6.0.6无功补偿装置的投切方式,具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宜采用手动投切的无功补偿装置。

1补偿低压基本无功功率的电容器组。

2常年稳定的无功功率。

3经常投入运行的变压器或每天投切次数少于三次的高压电动机及高压电容器组。

6.0.7无功补偿装置的投切方式,具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宜装设无功自动补偿装置。

1避免过补偿,装设无功自动补偿装置在经济上合理时。

2避免在轻载时电压过高,造成某些用电设备损坏,而装设无功自动补偿装置在经济上合理时。

3只有装设无功自动补偿装置才能满足在各种运行负荷的情况下的电压偏差允许值时。

6.0.8当采用高、低压自动补偿装置效果相同时,宜采用低压自动补偿装置。

6.0.9无功自动补偿的调节方式,宜根据下列要求确定:

1以节能为主进行补偿时,采用无功功率参数调节;当三相负荷平衡时,亦可采用功率因数参数调节。

2提供维持电网电压水平所必要的无功功率及以减少电压偏差为主进行补偿者,应按电压参数调节,但已采用变压器自动调压者除外。

3无功功率随时间稳定变化时,按时间参数调节。

6.0.10电容器分组时,应满足下列要求:

1分组电容器投切时,不应产生谐振。

2适当减少分组组数和加大分组容量。

3应与配套设备的技术参数相适应。

4应符合满足电压偏差的允许范围。

6.0.11接在电动机控制设备侧电容器的额定电流,不应超过电动机励磁电流的0.9倍;过电流保护装置的整定值,应按电动机—电容器组的电流确定。

6.0.12高压电容器组宜根据预期的涌流采取相应的限流措施。

低压电容器组宜加大投切容量且采用专用投切器件。

在受谐波量较大的用电设备影响的线路上装设电容器组时,宜串联电抗器。

7低压配电

7.0.1带电导体系统的型式,宜采用单相二线制、两相三线制、三相三线制和三相四线制。

低压配电系统接地型式,可采用TN系统、TT系统和IT系统。

7.0.2在正常环境的建筑物内,当大部分用电设备为中小容量,且无特殊要求时,宜采用树干式配电。

7.0.3当用电设备为大容量或负荷性质重要,或在有特殊要求的车间、建筑物内,宜采用放射式配电。

7.0.4当部分用电设备距供电点较远,而彼此相距很近、容量很小的次要用电设备,可采用链式配电,但每一回路环链设备不宜超过5台,其总容量不宜超过10kW。

容量较小用电设备的插座,采用链式配电时,每一条环链回路的设备数量可适当增加。

7.0.5在多层建筑物内,由总配电箱至楼层配电箱宜采用树干式配电或分区树干式配电。

对于容量较大的集中负荷或重要用电设备,应从配电室以放射式配电;楼层配电箱至用户配电箱应采用放射式配电。

在高层建筑物内,向楼层各配电点供电时,宜采用分区树干式配电;由楼层配电间或竖井内配电箱至用户配电箱的配电,宜采取放射式配电;对部分容量较大的集中负荷或重要用电设备,应从变电所低压配电室以放射式配电。

7.0.6平行的生产流水线或互为备用的生产机组,应根据生产要求,宜由不同的回路配电;同一生产流水线的各用电设备,宜由同一回路配电。

7.0.7在低压电网中,宜选用D,yn11结线组别的三相变压器作为配电变压器。

7.0.8在系统接地型式为TN及TT的低压电网中,当选用Y,yno结线组别的三相变压器时,其由单相不平衡负荷引起的中性线电流不得超过低压绕组额定电流的25%,且其一相的电流在满载时不得超过额定电流值。

7.0.9当采用220/380V的TN及TT系统接地型式的低压电网时,照明和电力设备宜由同一台变压器供电。

必要时亦可单独设置照明变压器供电。

7.0.10由建筑物外引入的配电线路,应在室内分界点便于操作维护的地方装设隔离电器。

(红线标出是和95版修改较大的地方)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高等教育 > 教育学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