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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保与生产保卫管理办法

安保与生产保卫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正常的工作秩序,规范出入控制,确保进出企业的人员安全、车辆和物品受控,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支持性文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10届第38号)

(二)《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国务院令第421号)

(三)《安保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4号)

第三条本办法规定了生产、办公区域人员、车辆控制及安保人员的管理程序及要求,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及各外委单位。

第二章职责

第四条公司

(一)公司委托具有保安服务资质的单位,进行公司生产区域内及公司生活区域内的安保工作;

(二)安质部设治安管理专工负责公司内部治安管理;

(三)治安管理专工有权对公司委托的治安单位进行管理、检查、指导和考核;

(四)治安管理专工对公司内部治安管理工作做出年、季、月度安排、部署;

(五)安保人员负责公司所有人员、物资的出入管理和公司行政区域内的安全保卫管理,保障公司财产及员工的人身安全,保障公司正常的工作秩序。

因工作失职给公司造成损失按照合同追究保安公司或当班安保人员责任。

第五条外委单位

(一)外委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安保管理负责;

(二)外委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对本单位的财产安全和员工人身安全负责。

第三章工作内容、要求与程序

第六条保卫区域划分和人员配置

(一)公司应合理划分保卫区域以及保卫巡视线路,并根据内部治安保卫工作需要,设置治安保卫机构及专职治安保卫人员;

(二)公司明确治安保卫重要部位,对重要部位配置必要的技术防范设施并实施重点保护。

第七条安保人员管理

(一)安质部负责对保安执勤人员履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考核;

(二)受委托的保安公司要资质齐全,营业执照有效。

所招募的保安执勤人员必须是政治上可靠,无违法前科和劣迹,身体健康,责任心强,守法公民;

(三)门卫要严格遵守值班纪律,坚守岗位,着装整齐,文明执勤,认真履行职责;

(四)门卫要自觉爱护公共财物,搞好室内环境卫生,门卫室不准存放与值班无关的他人物品;

(五)认真检查进入单位的外来人员的有效证件,填写好纪录,发现可疑情况和人员要妥善处理,及时汇报;

(六)维护单位门前的秩序,及时清理门前的东西或障碍物,保证单位门前交通畅通;

(七)加强控制易燃、易爆、有毒物品出入单位,对夜间进出单位的人员及车辆经严格检查,无异常情况并进行登记后,方可开门放行;

(八)不准在门卫值班室,做与值班无关的任何活动;

(九)不得私自脱岗或让他人替岗,确保值班正常连续运转;

(十)安保执勤人员在保证24小时轮换值班外,每班还应设有带班班长和机动巡逻人员;

(十一)公司聘用的安保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资质。

每季度至少对安保人员进行一次专业培训,培训内容包括危害辨识和风险控制知识、应急知识和相关标准,使其了解现场的风险情况,具备一定的应急处理能力;

(十二)有重要情况要妥善处置并及时上报,不准迟报、隐瞒不报;

(十三)不准脱岗、空岗、睡岗,不准迟到、早退;

(十四)有重要情况要妥善处置并及时上报,不准迟报、隐瞒不报;

(十五)要认真填写值班记录,做好交接班工作。

第八条员工出入管理

(一)员工出入厂区,应佩戴胸卡(出入证),对于未佩戴胸卡人员,安保人员有权拒绝出入;

(二)因故未办理正式胸卡的,由所在部门负责人到人力资源部办理临时胸卡,凭临时胸卡出入大门的,同时须持有身份证或能证明其身份的合法证件;

(三)不佩带胸卡或不按规定佩带胸卡人员进入大门的,由保安执勤人员以电话与所在部门负责人取得联系,确认登记备案后准许进入,并按有关规定进行考核;

(四)胸卡丢失应立即到治安管理专工处挂失,并办理补证手续;

(五)出入的所有人员,都要自觉服从门卫管理并进行出入登记,配合门卫工作;

(六)凡携带财物出入的人员,需经办人员出具证明。

经门卫人员查验确认后方可带出,否则门卫有权扣留相关物品。

进入办公楼须由来访者与被访者取得联系,确认登记后方可进入。

第九条门禁使用规定及重点区域管理

(一)公司重点区域实现生活区、办公区、生产区三区隔离,紧急状态下值班负责人可以使用该区域紧急按钮通过;

(二)工作人员需要临时进入安装有门禁系统的工作场所,必须由值长授权许可才能进入;

(三)作业人员遇紧急情况时,可以通过玻破开关直接打开门禁撤离此区域;

(四)油区、氢站等特殊区域采取人员加门禁双重管理方式,值班人员对欲进入人员安全防护检查之后再通过门禁确认进入。

(五)重点巡视区域为办公楼:

档案室、财务室,生产区:

油区、制氢站、化学药品库、物资仓库、储煤场等重点部位;

第十条入厂车辆管理及物资的管理

(一)除公司公务用车、政府执法车、消防车、120急救车、应急救援车和经安质部同意出入的车辆外的其他车辆进出厂区必须持有年度重新核发的准行证出入厂区(准行证只限本车使用,不得转借,否则收回准行证);

(二)经安质部同意,持有年度重新核发准行证的所有车辆(包括公司领导用车),均不得在办公区门前长时间停放车辆,接送领导后应将车辆停放到指定位置;

(三)员工自驾车、通勤大客车、来公司办事的其它机动车辆,一律按规定停放在厂区外停车场(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进入厂区,否则对责任单位或个人进行经济处罚);

(四)与公司生产维护有关的各检修单位,经安质部同意出入的公务和生产车辆,必须持有年度重新核发的准行证进出厂区,并按指定区域行驶或停放(如违反此规定,收回准行证,并对责任单位进行经济处罚);

(五)各参建单位的公务用车和其它机动车辆,必须持有安质部年度重新核发的准行证,且只限在厂前区停车场停靠,不得进入公司生产区域(如有违反,收回准行证,并对责任单位进行经济处罚);

(六)与生产现场有工作联系的部门,因现场工作需要有车辆需进出厂区的,按规定以抵押国家核发的有效证件,在对口接待部门专人引领下,经门卫保安人员履行检查核实程序后,方可进出厂区;

(七)上级领导、有关单位、新闻媒体等,进入厂区由安质部负责引领,并提前做好交通路线、治安防范等措施的落实;

(八)运送物资车辆进出厂区,必须由相关部门出具物品清单,履行出门证程序,并经门卫保安人员检查核实后方可放行;对于没有履行出门证手续,擅自携带物品出门的机动车,门卫保安人员有权扣留所携物品,并报告公司安保管理人员;

(九)凡是进入厂区的车辆,必须遵守公司车辆管理规定,按指定位置停车,不得将车辆停放在办公区主道路两侧,确保道路及消防通道畅通(如有违反,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进行经济处罚);

(十)所有出入生产、办公场所的物品(外出检修物品)应进行检查、登记,带出设备、器材、大件包裹等应取得相关许可;员工携带行李、包裹、提箱者,凭安质部开具出门证放行。

携带一般随身用品,由安保人员查验后放行。

第十一条外来人员出入管理

(一)来访或来公司办事人员,应持单位介绍信或身份证,到门卫接待室登记,电话联系接待人座机待同意接待后,方可办理会客登记证。

离开时要将接待人签字后的会客登记证交回门卫;

(二)外来人员约见公司领导的,安保人员在征得领导同意后方可进入。

有上级领导来访或领导安排需要接待的重要客人,安保人员和接待员应陪同引导至领导办公室,领导不在时应在接待室安排等待,由办公室负责临时接待;

(三)来公司实习、考察人员必须持有单位介绍信和人员花名册,到安质部办理通行证,凭证进入;

(四)外来施工队伍进出公司,必须持有公司用工单位合同书及人员花名册,由用工单位出面到安质部办理进入手续;

(五)外来施工队伍在开工前,到安质部签定治安包保协议书,附带人员名单和自然状况、进入物资清单及使用车辆情况;

(六)外来施工人员,必须遵守公司规定的防火、防盗、交通治安等管理规定和本制度;

(七)施工队伍负责人要定期对本单位人员进行“四防”教育;

(八)安质部负责对进入施工队伍在开工前进行一次厂规法纪教育;

(九)外来施工人员在公司规定范围内作业,不准到无关场所乱串,不准挪动生产设施、设备;

(十)不明身份、衣冠不整的人员和拒绝登记的人员,推销产品的人员及车辆,来访人员报不清受访部门及受访人者一律不准进入厂区;

(十一)安质部负责定期检查施工队伍治安、防火情况,并按协议书有关条款进行奖惩;

(十二)安保人员应控制进入办公区域的人数,确保正常的办公环境。

第十二条办公区外来人员管理

(一)正常业务往来人员,进入办公大厅后,先到外来客人登记处填报单位、姓名、到访时间,并说明来访原因;

(二)需约见公司领导的人员,如有预约由门卫用固定电话拔打公司办公室主任座机,得到许可后,由办公室接待人员引领至公司领导办公室;

(三)需约见公司领导的人员,如有预约但公司领导在开会或会客,需短时等待,由办公室接待人员请至公司会客室等待领导接见;

(四)需约见公司领导的人员,如无预约由门卫通知办公室领导或文秘,经办公室工作人员与要访问的领导进行联系,得到领导许可后,由办公室工作人员引领至领导办公室;

(五)访客与部室的业务往来,由门卫用固定电话联系该接待人员座机,确认接待人员在办公地点方可入内。

如接待人员不在办公室需要等待的访客需在一楼大厅等待,待接待人员回来后,再引领至办公地点;

(六)已在某部室访问的外来人员,如需与公司领导面谈,需该部室的负责人或工作人员与公司领导联系,得到许可后,由部室工作人员引领至公司领导办公室;

(七)到公司推销产品外来人员,将宣传资料放在门卫处,说明要联系的部室或具体人员,资料由门卫负责转交。

(八)既无预约,也无正当来访理由的外来人员,门卫有权拒绝其进入公司。

第十三条安保设备管理

(一)应组织建立本单位安保设备台账,并按规定使用和维护安保设备;

(二)公司应组织开展安保设备的使用和维护培训,确保安保人员对设备的使用和管理规范。

第十四条安保执勤人员职责

(一)熟悉有关法律法规、制度、规定、出入手续和证件,熟悉守护单位的人员、车辆牌号、样式和颜色;

(二)了解刀闸、灭火器、消防栓等安全设备位置、性能,熟悉岗位区域内地形、地物;

(三)安保执勤人员按指定巡视范围、路线,每一小时巡视一次。

熟悉火警、盗警电话,发现问题在第一时间及时报告并保护好现场;

(四)认真履行值班登记制度,值班中发生和处理的各种情况在登记薄上进行详细登记,交接班时移交清楚,责任明确。

安质部治安管理专工每周检查一次记录情况;

(五)安保执勤人员要严格执行工作标准,工作突出予以奖励、记功,违法、违纪予以处罚,性质严重的送交公安机关;

(六)安保人员为人正直,作风正派,以身作则,处事公正,对工作有高度的责任感,不玩忽职守;

(七)安保人员必须按照有关规定经过专门培训或训练,掌握本职工作所需要的安全知识,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置能力;

(八)安保人员对来访客人热情、有礼、耐心询问,维护公司良好形象;

(九)安保值勤中不得出现擅离职守或酗酒、闲聊、睡觉等失职情况;

(十)安保人员值班期间要穿安保服并保持仪容整洁,严禁穿短裤、拖鞋上班,时刻保持良好的精神状态,展现公司良好的形象;

(十一)应服从上级命令,切实执行任务,不得偏袒徇私、推卸责任,损害公司利益;

(十二)对保安执勤人员的检查由人力资源部和安质部联合或独立进行。

第十五条安保人员巡查要求

(一)公司应根据各安保区域的具体情况,明确安保人员的巡视线路、巡视范围、巡视内容以及其他巡视注意事项;

(二)公司本部、各单位应实行24小时值班和巡视,重要和特殊时期需增加保卫力量和缩短巡视周期,巡视过程中安保人员应保证自身安全,并做好巡视记录;

(三)安保人员应对公司办公楼外围监控系统进行定期检查查看,间隔时间不大于4小时;

(四)安保人员应对新来员工身份的真实性进行调查、核实,结合胸卡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安保人员检查时应注意事项

(一)不可触及人身;

(二)主要检查有无公司材料、设备、工器具等公司财物;

(三)检查时态度要谦和有礼,避免引起被检查人的误会与反感,必要时婉言说明并请其谅解;

(四)严禁公报私仇,故意刁难。

第十七条异常、紧急情况处理要求

(一)公司应制定本单位内部治安突发事件处置预案,并定期演练;

(二)遇异常、紧急情况(指抢劫、打架、闹事、火灾、伤亡、重大纠纷等)安保值班人员必须立即按应急处理流程报告,简要说明事发地点、性质、人数、特征及损失价值。

(三)公司各部室接到报告后,应及时做出决策,以最快速度赶往现场,并根据事件的具体情况启动相应应急预案。

第十八条回顾和记录保存

(一)公司、各外委单位应每年对安保管理进行回顾,以持续改进安保管理;

(二)公司各单位应对安保管理的依从性进行检查。

第四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公司安质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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