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的检查方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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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的检查方法.doc

目录

1-企业应税收入总额的稽查

2-企业计税成本和费用的稽查

3-企业资产税务处理的稽查

4-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稽查

-----------------------------------------------------------

(一)企业应税收入总额的稽查

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1、销售货物收入;

(1)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

检查企业取得非货币性资产收入或权益是否按规定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其收入额是否以公允价值确定。

(2)销售商品以旧换新的,销售商品是否按照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收入,回收的商品是否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3)商业折扣的,是否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4)现金折扣的,是否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是否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

(5)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6)企业在建工程发生的试运行收入,是否并入总收入予以征税,而不能直接冲减在建工程成本。

(7)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2、提供劳务收入

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是否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

纳税人对外进行来料加工装配业务节省的材料,如按合同规定留归企业所有的,也应作为收入处理。

3、转让财产收入

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

投资方企业从被清算企业分得的剩余资产,减除确认为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者低于投资成本的部分,是否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或者损失。

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1)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是否作为免税收入未计征所得税;

(2)企业从境外被投资企业取得的所得是否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税计税;

(3)持有上市公司的非流通股份(限售股),在解禁之后出售股份取得的收入是否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4)投资方是否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5)由居民企业,或者由居民企业和中国居民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低于规定税率水平的国家(地区)的企业,并非由于合理的经营需要而对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的,上述利润中应归属于该居民企业的部分,应当计入该居民企业的当期收入。

(6)投资方企业从被清算企业分得的剩余资产,其中相当于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应当分得的部分,应当确认为股息所得;

5、利息收入

是否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6、租金收入

是否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7、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是否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8、接受捐赠收入;

接受捐赠收入,是否按照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通过捐赠取得的固定资产,是否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9、其他收入。

(1)企业资产溢余收入。

企业盘盈的资产是否计入资本公积,未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资产溢余收入的确认时间是否为发生资产盘点并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时间;

(2)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

企业收取的包装物押金,从收取之日起计算,已超过一年(指12个月)仍未返还的,原则上要确认为期满之日所属年度的收入。

(3)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

 因债权人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账款,包括超过三年以上未支付的应付账款,如果债权人已按本办法规定确认损失并在税前扣除的,应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令2005年第13号第五条)

(4)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

企业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资产,在以后纳税年度又全部收回或者部分收回时,应当计入当期收入。

(5)补贴收入

  ①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是否均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财税[2008]115

  ②作为不征税收入的财政性资金,是否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

(财税[2009]87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

(一)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 

  ③只有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按照核定的预算和经费报领关系收到的由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拨入的财政补助收入,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

④企业依照法律、法规及国务院有关规定收取并上缴财政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于上缴财政的当年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未上缴财政的部分,不得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企业缴纳的不符合上述审批管理权限设立的基金、收费,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⑤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税【2008】1号)

⑥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的办法。

对单位取得的增值税退税或营业税减税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财税【2007】92号)

(6)债务重组收入。

(7)违约金收入。

(8)汇兑收益。

①纳税人在筹建期间发生的汇兑损益,如果为净损失,应当计入开办费,如果为净收益,则应当纳入应纳税所得额;

②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发生的汇兑损益,应当计入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

③纳税人在清算期间发生的汇兑损益,应当计入清算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

④与购建固定资产等直接有关的汇兑损益,在资产交付使用之前,或者虽然已经交付使用,但是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时候,应当计人有关资产的价值。

(9)清算所得,是指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者交易价格减除资产净值、清算费用以及相关税费等后的余额。

(10)是否存在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应纳税所得额的,未作纳税调整。

(11)企业政策性搬迁和处置收入是否按规定计算缴纳所得税。

(国税函【2009】118号)

 

(二)成本费用方面

1、工资薪金

(1)审查工资薪金的合理性,是否按以下原则确认:

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对工资支出合理性的决断,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一是雇员实际提供了服务,二是报酬总额在数量上是合理的。

实际操作中应主要考虑雇员的职责、过去的报酬情况,以及雇员业务量和复杂程度等相关因素。

同时,还要考虑当地同行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

(2)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是否全部实际发放,尚未发放部分是否作纳税调整,是否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

(3)国有性质的企业工资薪金,是否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是否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是否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4)企业员工是否按劳动合同法规定签定用工合同,是否缴纳了相关的社会保险;

(5)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额是否包括属于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项目的内容;

(6)工资薪金总额是否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国税函〔2009〕3号);

(7)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是否计入了工资薪金总额;

(8)工资薪金总额是否包括给参加社会统筹的离退休人员发放的各类奖金、补贴、津贴等。

2、社会保险费(五险一金)

(1)企业是否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五险一金,有无将应由个人负担部分由企业负担;

(2)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是否计入职工福利费;

(3)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企业年金)、补充医疗保险费,是否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超过标准部分是否纳税调整,有无计提未按规定执行的情况(财税[2009]27)

如果不是全体员工都参加补充保险,那么就不能使用职工工资总额作为扣除基数。

(总局答疑)

(4)除按规定可以扣除商业保险费外,企业是否扣除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其他商业保险费。

(5)企业参加财产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

3、职工福利费(国税函〔2009〕98号)

(1)2008年及以后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是否首先冲减企业2008年以前按照规定计提但尚未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

(2)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是否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

(3)企业2008年以前节余的职工福利费属于职工权益,有无改变用途的而未调整增加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4)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是否单独设置账册进行准确核算。

没有单独设置账册准确核算的,税务机关可对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进行合理的核定。

4、职工教育经费

(1)对于在2008年以前已经计提但尚未使用的职工教育经费余额,2008年及以后新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是否先从余额中冲减;

(2)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是否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

(3)企业职工参加社会上的学历教育以及个人为取得学位而参加的在职教育,所需费用是否挤占企业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应由个人承担。

(财建[2006]317号)

(4)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财税[2008]1号)

5、工会经费

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是否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是否取得了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

6、业务招待费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是否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是否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7、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1)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是否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

(2)是否列支了非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

8、差旅费、会议费、董事会费

(1)纳税人发生差旅费、会议费、董事会费是否与其经营活动有关,有无将旅游等支出混淆差旅费、业务招待费混淆会议费的情况;

(2)能否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合法凭证,差旅费的证明材料应包括:

出差人员姓名、地点、时间、任务、支付凭证等。

会议费证明材料应包括:

会议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内容、目的、费用标准、支付凭证等;

(3)差旅费标准是否合理(可以参照国家有关规定制订差旅费标准);

(4)探亲假路费是否计入差旅费;

(5)企业是否列支企业外部人员的差旅费。

(不属于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不可税前扣除。

总局答疑)

9、劳动保护支出

企业发生的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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