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动态报价实施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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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动态报价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动态报价行为,依据《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及《组织交易签约操作细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北京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采取动态报价方式组织实施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产权转让动态报价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动态报价,是指产权转让信息一经发布,即由北交所依据《产权转让公告》的相关约定,组织竞买人通过北交所指定的动态报价系统竞争受让转让标的的行为。

动态报价活动由自由报价期和限时报价期组成。

自由报价期一般自产权转让信息发布之时起至信息发布期满的次日起第6个工作日的上午10时止;自由报价期结束即进入限时报价期。

限时报价期由限时报价周期组成,每个限时报价周期不少于5分钟。

本办法所称的竞买人,是指产权转让信息发布期间提出受让申请,获得资格确认的意向受让方。

本办法所称的受让方,是指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以最高报价竞得转让标的的竞买人。

第五条转让方应当明确信息发布的期限,该期限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

在规定的信息发布期内未产生竞买人的,信息发布期满后项目自行终结。

第六条北交所是动态报价的组织方,为动态报价活动提供市场平台的相关服务,维护动态报价活动的正常秩序。

第七条经纪会员应当为委托方提供有关动态报价的业务咨询、文件制作、程序代理、操作培训等服务,并配合北交所执行相关规则,协调处理在动态报价过程中出现的相关问题。

第二章动态报价的基本程序

第八条转让方选择以动态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的,在递交《产权转让信息发布申请书》、《产权转让公告》及相关附件材料的同时应递交《产权转让动态报价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

《实施方案》的内容主要包括:

转让标的简介、动态报价须知、拟签订的《产权交易合同》及《动态报价承诺函》样本等。

第九条转让方选择以动态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的项目,应在《产权转让公告》中设定明确的受让方资格条件,并委托北交所独立对意向受让方进行资格审核及确认。

第十条意向受让方应当在信息发布期限内委托经纪会员向北交所递交《产权受让申请书》及相关附件材料,并提交符合《实施方案》要求的《竞买文件》等材料。

受托经纪会员应协助意向受让方制作《竞买文件》。

意向受让方应同时按《产权转让公告》的要求足额交纳交易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

意向受让方应当对《竞买文件》所述内容和所附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并对《竞买文件》中任何不真实的数据或者不诚实的陈述所导致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经纪会员未认真核实的,也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一条 北交所在收到受让申请材料并确认保证金到账次日起1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意向受让方的资格审核,并向各意向受让方发出《动态报价受让资格确认通知书》。

第十二条获得受让资格确认的意向受让方随即成为竞买人。

竞买人凭借有效的用户名和密码即可登录动态报价系统进行报价。

动态报价的起始价不得低于转让标的的挂牌价格。

第十三条动态报价采用加价的方式进行,各竞买人每次的有效报价为当前报价加上该次动态报价活动设定的加价幅度的整数倍。

自由报价期内,各竞买人的每次有效报价随即成为当前报价。

在每个限时报价周期内,如出现新的有效报价,则进入新的限时报价周期;在一个限时报价周期内如未出现新的有效报价,则当前有效报价方成为该次动态报价活动的最高报价方,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该最高报价方即为受让方。

第十四条各竞买人应当在动态报价活动期间内以不低于挂牌价的价格应价。

各竞买人均未应价的,应根据《产权转让公告》及《实施方案》的相关约定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五条涉及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股东或者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合营他方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在动态报价产生最高报价方后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实施方案》的相关规定确定受让方。

第十六条北交所在动态报价活动结束后,依据竞价结果出具《动态报价结果通知书》,并通知转让方及其经纪会员。

《实施方案》、《竞买文件》及《动态报价结果通知书》是《产权交易合同》的组成部分。

北交所在确定受让方后3个工作日内,组织交易双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第十七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动态报价活动应当终结:

(一)未产生竞买人的;

(二)各竞买人均未在动态报价系统报价的;

(三)其他经北交所确认应当终结的情形。

第三章附则

第十八条北交所作为产权转让动态报价活动的组织方,有权对转让方、意向受让方、受让方、经纪会员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追究。

受让方未能按照约定取得转让标的的,转让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放弃受让的,受让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九条转让方及其经纪会员应当对意向受让方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其他情况承担保密义务。

意向受让方及其经纪会员应当对在产权交易过程中获悉的转让方及标的企业的相关情况承担保密义务。

第二十条采取动态报价方式组织实施的非国有股权转让可参照本办法。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北交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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