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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规范安全生产管理,贯彻落实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安全生产、安全检查及事故处理流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第三条本办法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安全生产检查、事故调查及奖惩等。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四条安全生产委员会组织结构:

第五条职责与权限

(一)总经理安全职责:

1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

2严格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3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负责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4主持召开安全工作会议,部署安全生产工作。

5批准重大安全技术措施,保证安全生产资金的投入。

6支持安全管理人员和其他部门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7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和实施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应急救援预案。

8检查并考核各区域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

9及时如实汇报重大生产安全事故。

10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安全职责

11定期了解公司安全生产状况,并向总经理汇报。

12监督各部门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13监督落实安全隐患整改。

14监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

15监督落实安全生产培训。

(二)各中心主任、各部门主管(经理)安全职责

1管辖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人。

2安排管辖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3编制相关安全操作规程。

4落实安全隐患整改。

5贯彻落实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6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及时上报,并协助处理。

(三)EHS专员安全职责

1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主要成员,根据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组织、推动和监督检查公司安全生产工作。

2负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

3安全规章制度及相关程序文件的编写与修改。

4负责组织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及统计。

5定期(每月一次)和不定期进行安全生产大检查或抽查,提出整改意见,督促有关部门及时整改安全隐患,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

6审核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

7危险作业的审核与监督。

8组织安全生产宣传工作。

9配合人事部门进行员工安全生产培训教育。

10配合政府相关机构的安全监督和指导工作。

11组织员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职业卫生健康档案。

12和承包单位签订安全管理协议。

(四)班组长安全责任

1检查、督促本班组员工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和公司安全规章制度。

2发现违章作业,立即制止并批评教育和处罚。

3检查负责区域内的安全隐患,及时整改和上报相关领导。

4交接班时遇有不安全问题,在未排除之前不交接,并立即报告相关领导。

5发生事故事件时,要立即组织救援和上报,保护现场,详细记录有关情况。

(五)全体员工安全职责:

1遵守本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公司安全生产制度。

2积极参加安全竞赛和安全活动,接受安全教育。

3遵守劳动纪律,不违章作业,做好各项记录。

4发现隐患及时处理和报告。

5紧急情况发生时听从指挥,积极参加紧急救援工作。

6交接班时必须交接安全情况,交班要为接班创造良好的安全状况。

7按规定着装,正确使用和妥善保管防护用品。

8工作中,做到“三不伤害”。

(六)总经办安全职责

1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门。

2总体规划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3组织安全有关的活动,宣传安全生产法规和知识,提高全员安全意识。

4负责厂房基础设施安全,工程项目安全监管。

5积极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七)人力资源部安全职责

1组织实施安全教育和培训。

2贯彻落实安全生产相关法规。

3保存安全生产相关的文件和档案。

4落实安全生产考核制度。

(八)各中心安全职责

1落实公司安全生产各项管理制度。

2经常性安全检查,及时排除各项安全隐患。

3确保在用生产设备、设施安全运行。

4确保在用动力系统安全运行。

5积极改进工艺方法、设备操作方法。

6禁用明令淘汰设备和工艺。

(九)财务部门安全职责

1保障安全生产资金;

2编制生产成本和工程费用计划的同时,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费用计划,确保资金到位,监督安全生产资金专款专用。

(十)其他部门安全职责:

1遵守公司相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2提供符合安全要求的产品和服务。

第三章安全生产检查

第六条部门安全自查:

各部门定期组织对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状况进行自查;

第七条专项安全检查:

指对特殊设备、或需要专业人员提供技术支持、或针对特殊事件、特殊时期而进行的安全检查;

第八条节假日安全检查:

EHS专员在每年重大节日(国庆节、春节)之前联合各部门进行综合性安全检查;

第九条不定期安全检查:

EHS专员根据公司安全状况,组织必要的安全检查;

第十条日常安全巡检:

指EHS专员日常进行的安全检查。

第十一条职责与权限

(一)总经理与各部门负责人

1督促各管辖区域的安全检查。

2为安全隐患整改提供必要的支持。

(二)EHS专员:

1负责组织专项安全检查、节假日安全检查和不定期安全检查。

2负责汇总分析各部门安全检查结果、跟踪隐患整改进度。

3负责对隐患整改效果进行验证。

4协调跨部门安全隐患的整改。

5保存各项安全检查记录,隐患整改单,保存期限为一年。

6对重大安全隐患的整改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帮助。

(三)其他人员:

1配合安全检查。

2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帮助。

3落实相关安全隐患的整改。

第十二条各中心每月对本管辖范围内的安全状况进行自查,对检查发现的隐患及时通报相关责任人以及EHS专员。

第十三条EHS专员除进行日常安全巡检外,还应根据生产情况、季节、节假日等情况,组织相应的安全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隐患由EHS专员通报相关责任人。

第十四条电气和设备安全检查应由电工、设备人员制定相应的安全检查表,并保持每月至少进行一次检查,检查结果通报相关人员和EHS专员。

第十五条办公室安全检查应保持每季度不少于一次,检查结果由安全检查组织者通报相关人员和EHS专员。

第十六条对检查到的安全隐患,EHS专员和相关责任人确认纠正/预防整改措施和整改期限,并填写《CENS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单》。

第十七条所有检查的安全隐患在整改完成后,应通知EHS专员或所在部门相应负责人验证效果并签字确认,如达不到安全防范效果,应继续落实整改措施。

第十八条各区域安全、5S、责任区及检查标准

项目

内容

责任人(部门)

审核人

标准

生产车间安全检查

见检查表

各部门

部门主管(经理)

每月一次

仓库安全检查

见检查表

各部门

部门主管(经理)

每月一次

电气设备安全检查

见检查表

各设备部

部门主管(经理)

每月一次

办公室安全检查

见检查表

总经办

管理中心主任

每季度一次

日常安全检查

见检查表

EHS专员

管理中心主任

每周2次

节假日安全检查

见检查表

EHS专员

管理中心主任

法定假日

灭火器

见检查表

EHS专员

管理中心主任

每月一次

应急照明

见检查表

EHS专员

管理中心主任

每月一次

消火栓

见检查表

EHS专员

管理中心主任

每月一次

消防水测试

EHS专员

管理中心主任

每季度一次

监控系统检查

见检查表

EHS专员

管理中心主任

每月一次

基础设施检查

见检查表

EHS专员

管理中心主任

每月一次

新员工培训

EHS专员

管理中心主任

每月一次

第四章药箱管理

第十九条规范车间应急用药管理,EHS专员负责药箱药品的购买和配发。

负责检查核实过期(变质)药品。

第二十条各部门助理(文员)负责对部门药箱进行管理,做到用药登记。

第二十一条部门主管(经理)对员工进行必要的宣导和教育,要求员工遵守公司药箱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各部门应将本部药箱应摆放在明显位置并告知本部门员工,便于急救时使用。

第二十三条药箱平时上锁,钥匙由部门助理(文员),不上班的情况需指定代理人。

第二十四条用药时,应先向说明情况,并在《药箱药品使用登记表》上如实登记(姓名、岗位、所在部门、领用原因、领用药品和领用数量等),同时需领用者本人签名,部门助理(文员)签字确认。

第二十五条每次领用药品,应不超过该药品一天的用量。

第二十六条药箱保管员每月5号之前对各急救药箱的药品领用情况进行汇总,并报EHS专员。

第二十七条EHS专员每月对各药箱药品数量进行核对,对使用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必要时提出预防整改措施。

第五章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

第二十八条明确事故报告流程,减少事故损失。

第二十九条事故定义

(一)事故隐患:

有可能发生造成人员受伤或财产损失的情况;

(二)险肇事件:

或称未遂事故,指已发生的,但未造成人员受伤和财产损失的事故事件;

(三)轻微受伤事故:

经过简单的处理可以及时回到岗位上工作并且损失工时少于1天的;

(四)轻伤事故:

指受伤后损失一个工作日以上(含一个工作日)105个工作日以内的丧失工作能力事故;

(五)重伤事故:

指因工作受伤损失工作日等于或超过105个工作日,最多不超过6000工作日的丧失工作能力事故;

(六)死亡事故:

指损失工作日超过6000日的事故.

第三十条直接主管、部门经理,是指事故发生部门的直接主管、部门经理;

第三十一条四不放过原则

(一)事故事件原因未调查清楚不放过;

(二)事故事件预防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

(三)事故事件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

(四)事故事件未通报,广大员工未受到教育不放过;

第三十二条职责与权限

(一)当事人及目击者:

口头或书面报告,配合事故调查。

(二)直接主管:

书面报告,参与事故调查组调查事故,协助配合部门经理进行事故危险源/环境因素识别,配合部门经理处理事故事件整改工作。

(三)部门负责人

1组织及参与本部门发生的事故事件调查处理;

2监督事故事件上报、制定落实整改预防措施;

3进行危险源/环境因素的评审,制定与实施整改措施;

(四)EHS专员

1组织或协助事故事件调查处理;

2协助部门经理进行危险源/环境因素的评审,对提出的整改预防措施提供技术支持并评判确认;

3监督、跟踪落实事故事件整改预防措施;

4危险源残余风险评估;

5事故事件最终报告;

6对符合国家工伤标准的事故向当地社保机构申请工伤认定。

7安排事故事件安全培训。

8数据归档。

(五)总经理,总经办主任

1督促各部门经理处理事故调查和整改工作;

2为事故整改提供必要的资源;

3事故的外部汇报;

4承包商、合作伙伴、来访人员及其他相关方在CENS发生的事故或事件由与其合作的部门按此程序汇报和处理。

第三十四条报告流程

事故类别

汇报对象

事故隐患

险兆事件

轻微伤害

轻伤事故

重伤事故

死亡事故

火灾

备注

直接主管

*

*

*

*

*

*

*

部门经理

*

*

*

*

*

*

EHS专员

*

*

*

*

*

*

*

总经办经理

*

*

*

*

总经理

*

*

*

向外部汇报的事故应有总经理的批准

政府部门

*

*

*

第三十五条报告时限

类别报告

事故隐患

险兆事故

轻微伤害

轻伤事故

重伤事故

死亡事故

火灾

口头

立即

立即

立即

立即

立即

立即

立即

书面报告

24小时内

24小时内

24小时内

24小时内

24小时内

24小时内

24小时内

向政府报告

24小时内

立即

立即

第三十六条各相关责任人应在接到事故报案后应第一时间内赶到工作现场,不能达到现场的应指定代理人到现场处理。

第三十七条事故处理流程图

汇报原则

流程图

第6章危险作业报批程序

第三十八条危险作业是指临时性的,在具有引发火灾爆炸、中毒窒息、高空坠落、触电,易发生工伤事故和环境破坏事故包括动火作业、高处作业、临时用电、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破土和起吊作业等内容。

第三十九条危险作业种类

(一)动火作业:

焊接作业、切割作业、明火、爆破作业等;

(二)高处作业:

在基准面高度2米(含)以上有坠落可能的作业;

(三)临时用电作业:

在正式运行的高压电源(10KV及以上)、易造成停电触电、影响正常生产的电源上所接的临时用电作业;

(四)进入受限空间作业:

封闭、半封闭如罐、炉、反应槽、管道内作业;易发生高温烧伤、烫伤和低温冷冻等环境内作业;

(五)破土作业:

在厂区内进行挖掘、钻孔、打桩等深入地面超过30CM的作业;

(六)特种作业:

利用各种起重机、升降机、叉车、电动葫芦等各种特种设备进行提升、搬运作业;

第四十条危险作业级别

(一)一级危险作业

1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氢气、氧气、蒸汽)进行焊接、切割、维修、更换等作业;

2爆破作业;

3距离基准面6米以上有坠落可能的作业;

4气站、危险化学品库房、配电室内、净化厂房内以及距离易燃易爆、剧毒品源(含管道)10米以内的动火作业;

510KV及以上的临时用电和用电设备的维修等作业。

6其它涉及易燃易爆气体、危险化学品泄漏、中毒的作业;

(二)二级危险作业

1对一般管道的焊接、切割、维修、更换作业;

2距离基准面2米(含)以上6米以下的高处作业;

3破土、高温、低温作业;

410KV以下的临时用电;

5除一级作业以外的其它非生产办公区域的所有危险作业;

(三)三级危险作业:

一级和二级以外的危险作业。

第四十一条危险作业审批单的有效期

(一)一级危险作业审批单在审批后1天(24h)内有效;

(二)二级、三级危险作业审批单在审批后5天内(120h)内有效;

第四十二条职责与权限

(一)作业负责人

1采取措施,使设备、环境达到作业要求;

2负责作业过程前中后的联系工作;

3按审批单要求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

4作业过程的监控,及时处理和上报异常情况;

5作业完成后清理工作现场,消除安全隐患;

(二)作业人员

1持本岗位有效操作证书;

2作业前应充分了解作业内容和存在的风险因素;

3服从监护人指挥,严禁违规作业;

4出现议程紧急情况,立即停止作业,撤离到安全区域,报告相关情况;

5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

(三)EHS专员

1危险作业审批;

2操作人员资质的审查;

3危险作业过程的监管和安全防范措施落实情况的检查;

4作业过程的监控;

5危险作业审批单的保管。

第四十三条由作业部门提出申请,由申请部门主管(经理)签字审核。

(一)二、三级危险作业审批单需由分管副总批准执行。

(二)一级危险作业审批单需由总经理批准执行。

第四十四条危险作业报批流程图

第七章安全生产培训

第四十五条安全培训包括新入职员工三级(厂级、车间级、班组级)安全培训、在职安全培训、班前安全例会、公司组织的消防安全培训、急救知识培训、特殊工种外训等等。

第四十六条新员工入职三级安全培训,厂级由总经办负责统一安排,车间级和班组级由各部门负责培训和考核。

第四十七条新入职员工未经三级安全培训,未通过培训考核的不得上岗作业。

第四十八条特殊工种岗位操作人员应持证上岗,未获得操作资格证书的不得上岗作业。

第四十九条所有安全培训必须保存完整的记录,统计汇总后由人力资源部负责保存。

第五十条生产车间操作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每人每月不得少于1小时。

第五十一条各部门应根据生产情况制定月度安全培训计划并报人力资源部,部门主管指定专人在每月10号之前将上月安全生产培训记录交总经办EHS专员统计汇总。

第五十二条EHS专员负责汇总统计分析各部门安全生产培训,报告培训结果,适时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五十三条为确保安全培训效果,新员工入职三级安全培训,厂级由EHS专员负责,部门级由各部门主管负责,班组级由各班组长负责。

第五十四条转岗培训必须经部门、班组安全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

第五十五条由于病假、工伤等情况离岗时间超过3(含)个月以上的,重新上岗必需经三级安全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

第五十六条各部门主管在安排好生产同时,必须安排好安全生产培训,每月应确保人均受训时间不少于1小时,安全培训形式可以是班前班后安全会议、事故案例培训、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培训、节假日前的安全培训等等。

第五十七条各部门根据各自安全生产状况,可向行政管理部提出培训需求申请,公司根据需求组织针对性安全培训。

第五十七条特殊工种岗位操作人员应持证上岗,定期进行复审。

人力资源部负责安排培训和管理相关人员的资格证书,以备审查和及时复审。

第五十八条EHS专员负责义务消防队员、EHS协调员的消防安全培训。

第五十九条EHS专员负责组织各类具有专业技能人员为员工培训专业性安全知识,提高全员的安全防护技能。

第八章安全生产奖惩

第六十条总经理作为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全面负责。

第六十一条各中心主任、各部门主管(经理)对所辖区安全生产负责。

第六十二条对全面贯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遵守公司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在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成绩突出,年终评为安全生产先进部门或先进个人,给予奖励。

第六十三条对在安全管理、安全技术、工业卫生等方面提出合理化建议,取得显著成绩者,除年终评安全生产先进个人给予奖励外,还可按公司相关奖励制度进行奖励。

第六十四条对积极改善劳动条件,及时排除事故隐患,主动整改,有效的防止重大事故的发生或使公司财产免受重大损失者,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十五条对年内实现安全目标,全年无事故,各类安全生产台帐齐全,安全报表上报及时、准确、无遗漏,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十六条安全培训、特殊作业、电气安全、设备安全等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健全,责任明确,并逐级落实到位的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十七条对敢于抵制违章指挥、制止违章作业,防止工伤事故发生或使公司财产免受损失者,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十八条发生因工工伤事故的处罚

(一)发生死亡、重伤、重大火灾、造成经济损失10万元(含)以上的事故:

1对事故直接责任者处以免职,情节恶劣的报公安机关。

2对事故发生部门经理(主管),取消其当月绩效工资和奖金以及年度评优和晋升资格,情节严重的处以免职。

3对安全管理员,取消其当月绩效工资和奖金以及年度评优和晋升资格,情节严重的处以免职。

4对事故相关管理责任者,取消当月绩效工资和奖金以及年度评优和晋升资格。

(二)一次发生3人(含)以上轻伤或造成经济损失5万元(含)以上的事故:

1对事故直接责任者,取消其当月绩效工资和奖金以及年度评优和晋升资格。

2对事故发生部门经理(主管)考核罚款500元,取消年度评优和晋升资格。

3对安全管理员考核罚款400元,取消年度评优和晋升资格。

4对事故相关管理责任者考核罚款300元。

(三)发生轻伤(休息3个工作日以上,105个工作日以下的)或造成经济损失5000元(含)以上事故:

1对事故直接责任者考核罚款300元,取消年度评优和晋升资格。

2对事故发生部门经理(主管)考核罚款200元。

3对安全管理员考核罚款150元。

4对相关管理责任者考核罚款100元。

(四)发生轻微伤害(休息3个工作日以下)事故:

1对事故直接责任者通报批评,考核罚款50元。

2对事故发生部门经理(主管)考核罚款50元。

3对相关管理责任者考核罚款50元。

(五)发生重大未遂事故:

1对事故直接责任者进行书面警告,并罚款100元。

2对事故发生部门经理(主管)罚款50元。

3对安全管理员罚款50元。

第六十九条存在事故隐患的处罚

(一)各种生产设备、仪器、仪表和生产场地的防护装置、保险装置、指示信号装置要齐全、有效、可靠,对不符合要求的部门给予考核罚款50元。

(二)特种设备(压力容器)及安全装置(安全阀)未按规定进行定期校验的,对相关负责人考核罚款50元。

(三)经检查认定为事故隐患,在接到“事故隐患整改单”后,对在限期内能消除而不消除的;本部门不能消除,但应制订临时安全措施而不制订的;本部门不能消除,但应提出申报而未提出申报的部门,给予部门主管考核罚款50元。

(四)对操作中应佩戴相应劳动防护用品而未佩戴的,首次检查发现给予口头警告,二次检查发现给予书面通报批评并罚款50元,三次及以上检查发现的书面通报批评并罚款100元。

第七十条加重处罚

(一)领导违章指挥,造成因工死亡、重伤、轻伤、急性中毒及重大未遂事故的,要加重处罚。

(二)发生事故后仍不采取有效措施,在12个月内再次发生同类事故的,对相关责任人要加重处罚。

(三)发生事故隐瞒不报、虚报或故意拖延时间不报的,要加重处罚。

(四)接到‘事故隐患整改单”后不按期排除隐患或未采取有效措施而发生事故的,要加重处罚。

第七十一条减免处罚

(一)因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而造成的伤亡事故,可酌情减、免处罚。

(二)发生工伤事故属于本单位以外其它原因,可酌情减、免处罚。

(三)对事故隐患积极采取治理措施,但限于技术水平,在限期内未达到规定的,可酌情减、免处罚。

(四)发生事故后,能积极组织(配合)调查,认真进行事故分析,对事故的有关人员提出严肃处理意见,并能认真制订防范措施的,可酌情减、免处罚。

第七十二条其他处罚

(一)凡阻止、干扰、刁难安全检查人员、安全员进行正常工作或无理取闹、拒绝安全检查人员检查的,要对当事人和部门主管酌情给予处罚。

(二)发生事故时,在执行经济处罚的同时,对事故的责任者和有关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后果严重程度给予行政处分,对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发生事故需应赔偿经济损失的,其赔偿金额按公司有关规定执行,赔偿款应从本人工资中扣除。

每月扣除的金额,一般不超过本人月标准工资的20%,直至扣完全部赔偿。

对能迅速改正错误,表现较好的,赔偿金额可以酌情减少。

第七十三条安全目标指标未达成:

(一)所在部门经理(主管)考核处罚200元。

(二)安全管理负责人考核处罚100元。

第七十四条相关方检查或者审核发现严重不符合项导致公司利益受到损失的:

(一)安全生产管理负责人处罚人民币300元。

(二)所在部门经理(主管)考核处罚人民币200元。

(三)其他相关责任人考核处罚人民币100元。

第七十四条对违反本办法相关条款的,EHS专员根据实际情况提交“奖励/惩罚单”,由相关领导及员工签字确认后进行处理。

第九章附则

第七十五条引用文件

第七十六条相关表单

(一)奖励/惩罚单QR-03-05

(二)CENS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单QR-03-06

(三)生产车间安全检查表QR-03-07

(四)仓库安全检查表QR-03-08

(五)电气、设备安全检查表QP-03-09

(六)药箱药品使用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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