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财务管理深度精讲讲义第14讲收入与分配管理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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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财务管理深度精讲讲义第14讲收入与分配管理2

 

【例题·综合题】戊公司生产和销售E、F两种产品,每年产销平衡。

为了加强产品成本管理,合理确定下年度经营计划和产品销售价格,该公司专门召开总经理办公会进行讨论。

相关资料如下:

资料一:

2014年E产品实际产销量为3680件,生产实际用工为7000小时,实际人工成本为16元/小时。

标准成本资料如下表所示:

E产品单位标准成本

项目

直接材料

直接人工

制造费用

价格标准

35元/千克

15元/小时

10元/小时

用量标准

2千克/件

2小时/件

2小时/件

 

资料二:

F产品年设计生产能力为15000件,2015年计划生产12000件,预计单位变动成本为200元,计划期的固定成本总额为720000元。

该产品适用的消费税税率为5%,成本利润率为20%。

资料三:

戊公司接到F产品的一个额外订单,意向订购量为2800件,订单价格为290元/件,要求2015年内完工。

要求:

(1)根据资料一,计算2014年E产品的下列指标:

①单位标准成本;②直接人工成本差异;③直接人工效率差异;④直接人工工资率差异。

(2)根据资料二,运用全部成本费用加成定价法测算F产品的单价。

(3)根据资料三,运用变动成本费用加成定价法测算F产品的单价。

(4)根据资料二、资料三和上述测算结果,作出是否接受F产品额外订单的决策,并说明理由。

(5)根据资料二,如果2015年F产品的目标利润为150000元,销售单价为350元,假设不考虑消费税的影响。

计算F产品保本销售量和实现目标利润的销售量。

(2015年)

【答案】

(1)①单位标准成本=35×2+15×2+10×2=120(元)

②直接人工成本差异=实际产量下实际工时×实际工资率-实际产量下标准工时×标准工资率

=7000×16-3680×2×15=1600(元)(超支)

③直接人工效率差异=(实际产量下实际工时-实际产量下标准工时)×标准工资率

=(7000-3680×2)×15=-5400(元)(节约)

④直接人工工资率差异=(实际工资率-标准工资率)×实际产量下实际工时

=(16-15)×7000=7000(元)(超支)

(2)全部成本费用加成定价法确定的F产品的单价:

单位产品价格=单位成本×(1+成本利润率)/(1-适用税率)=(200+720000/12000)×(1+20%)/(1-5%)=328.42(元)

(3)变动成本费用加成定价法确定的F产品的单价:

单位产品价格=单位变动成本×(1+成本利润率)/(1-适用税率)=200×(1+20%)/(1-5%)=252.63(元)

(4)由于额外订单价格290元高于按变动成本费用加成定价法确定的F产品的单价252.63元,故应接受这一额外订单。

(5)保本销售量=720000/(350-200)=4800(件)

实现目标利润的销售量

=(150000+720000)/(350-200)=5800(件)。

【考点四】纳税管理

☆考点精讲

一、纳税管理概述

(一)纳税管理

纳税管理的目标是规范企业纳税行为、合理降低税收支出、有效防范纳税风险。

纳税管理贯穿财务管理的各个组成部分,成为现代财务管理的重要内容。

(二)纳税筹划

纳税筹划,是指在纳税行为发生之前,在不违反税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对纳税主体的投资、筹资、营运及分配行为等涉税事项作出事先安排,以实现企业对财务管理目标的一系列谋划活动。

纳税筹资的外在表现是降低税负和延期纳税。

有效的纳税筹划可以提高企业的现金管理水平,有助于企业财务管理目标的实现。

(三)纳税筹划的原则

1.合法性原则

企业开展税务管理必须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

依法纳税是企业和公民的义务,也是税纳税筹划必须坚持的首要原则。

2.系统性原则

纳税筹划的系统性原则,也称为整体性原则、综合性原则。

纳税筹划要求企业必须从整体角度考虑纳税负担,在选择纳税方法时,要着眼于整体税负的降低。

3.经济性原则

纳税筹划的经济型原则,也称成本效益原则。

由于纳税筹划的目的是追求企业长期财务目标而非单纯的税负最轻,因此,企业在进行纳税筹划相关决策时,必须进行成本效益分析,选择净收益最大的方案。

4.先行性原则

纳税筹划的先行性原则,是指筹划策略的实施通常在纳税义务发生之前。

(四)纳税筹划的方法

1.减少应纳税额

纳税筹划的首要目的是在合法、合理的前提下减少企业的纳税义务。

应纳税额的减少可以节约企业的费用和减少现金流出,从而提高企业的资本回报率和现金周转效率。

企业可以通过利用税收优惠政策或交易定价法来实现减少应纳税额的目标。

(1)利用税收优惠政策。

①利用免税政策;②利用减税政策;③利用退税政策;④利用税收扣除政策;⑤利用税率差异;⑥利用分劈技术;⑦利用税收抵免。

(2)转让定价筹划法。

转让定价筹划法,主要是指通过关联企业采用非常规的定价方式和交易条件进行的纳税筹划。

2.递延纳税

考虑到货币的时间价值和通货膨胀因素,纳税筹划的另一条思路是递延纳税。

利用会计处理方法进行递延纳税筹划主要包括存货计价方法的选择和固定资产折旧的纳税筹划等。

二、企业筹资纳税管理

按筹资来源划分,企业筹资可划分为内部筹资和外部筹资,内部筹资来源于企业内部,以积累的留存收益为主,外部筹资来源于企业外部,又可分为债务筹资和股权筹资。

(一)内部筹资纳税管理

内部筹资是减少股东税收的一种有效手段,有利于股东财富最大化的实现。

(二)外部筹资纳税管理

内部筹资一般不能满足企业的全部资金需求,因此,企业还需要进行外部筹资。

需要的外部融资额,可以通过增加债务或增加权益资金来满足,这涉及资本结构管理问题。

关于资本结构的理论有很多,其中的权衡理论认为,有负债企业的价值是无负债企业价值加上抵税收益的现值,再减去财务困境成本的现值。

其表达式为:

VL=VU+PV(利息抵税)-PV(财务困境成本)

式中,VL表示有负债企业的价值,VU表示无负债企业的价值,PV(利息抵税)表示利息抵税的现值,PV(财务困境成本)表示财务困境成本的现值。

在债务利息率不变的情况下,企业财务杠杆越高,企业所取得的节税收益越大,但过高的财务杠杆可能会使企业陷入财务困境,出现财务危机甚至破产,从而带来企业价值的损失。

纳税筹划的最终目的是企业财务管理目标的实现而非税负最小化,因此,在进行债务筹资纳税筹划时必须要考虑企业的财务困境成本,选择适当的资本结构。

对于股东而言,采用债务筹资的好处不仅仅在于节税效应,更重要的是固定性融资成本所带来的财务杠杆效应,即在某一固定的债务与权益融资结构下由于息税前利润的变动引起每股收益产生更大变动程度的现象,这一现象可以从下式得到反映:

权益净利率(税前)=总资产报酬率(息税前)+[总资产报酬率(息税前)-债务利息率]×产权比率

由上式可知,当且仅当总资产报酬率(息税前)大于债务利息率时,负债筹资才能给股东带来正的财务杠杆效应,有利于股东财富的增加。

当总资产报酬率(息税前)小于债务利息率且大于零时,产权比率越大,节税收益越大,但股东财富的减少幅度也越大。

因此,从股东财富最大化视角考虑,使用债务筹资进行纳税筹划必须满足总资产报酬率(息税前)大于债务利息率的前提条件。

综上可知,使用债务筹资的确可以带来节税收益,增加企业价值,但出于财务管理目标的考虑,在采用债务筹资方式筹集资金时,不仅要将资本结构控制在相对安全的范围内,还要确保总资产报酬率(息税前)大于债务利息率。

三、企业投资纳税管理

(一)直接投资纳税管理

按投资方向,直接投资纳税管理可以划分为直接对内投资纳税管理和直接对外投资纳税管理。

1.直接对外投资纳税管理

企业的直接对外投资,主要包括企业联营、合营和设立子公司等行为,由于这类投资规模较大,选择范围广,存在较为广阔的纳税筹划空间。

纳税人可以在投资组织形式、投资行业、投资地区和投资收益取得方式的选择上进行筹划:

(1)投资组织形式的纳税筹划。

①公司制企业与合伙企业的选择。

目前我国对公司制企业和合伙制企业在所得税的纳税规定上有所不同,公司的营业利润在分配环节课征企业所得税,当税后利润作为股息分配给个人股东时,股东还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股东面临着双重税收问题。

而合伙企业不缴纳企业所得税,只课征各个合伙人分得收益的个人所得税。

②子公司与分公司的选择。

企业发展到一定规模后,可能需要建立分公司或子公司。

从税法上看,子公司需要独立申报企业所得税,分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由总公司汇总计算并缴纳。

根据企业分支机构可能存在的盈亏不均,税率差别等因素来决定分支机构的设立形式,能合法、合理地降低税收成本。

(2)投资行业的纳税筹划。

(3)投资地区的纳税筹划。

(4)投资收益取得方式的纳税筹划。

企业的投资收益由股息红利和资本利得两部分组成,但这两种收益的所得税税务负担不同。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企业的免税收入,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而企业卖出股份所取得的投资收益则需要交纳企业所得税。

因此,在选择回报方式时,投资企业可以利用其在被投资企业中的地位,使被投资企业进行现金股利分配,这样可以减少投资企业取得投资收益的所得税负担。

2.直接对内投资纳税管理

在无形资产投资中,为了鼓励自主研发和创新,我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

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的计入当期损益、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因此,企业在具备相应的技术实力时,应该进行自主研发,从而享受加计扣除优惠。

(二)间接投资纳税管理

我国税法规定,我国国债利息收入免交企业所得税,当可供选择债券的回报率较低时,应该将其税后投资收益与国债的收益相比,再作决策。

因此,纳税人应该密切关注税收法规,及时利用税法在投资方面的优惠政策进行纳税筹划。

四、企业营运纳税管理

(一)采购的纳税管理

采购主要影响流转税中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纳税筹划:

1.增值税纳税人的纳税筹划

增值税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我国税务机关对两类纳税人采用不同的征收方法,由此会产生相应的税负差别。

某些处于生产经营初期的纳税人,由于其经营规模较小,可以选择成为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故存在纳税人身份的纳税筹划问题。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不含税的增值额为计税基础,小规模纳税人以不含税销售额为计税基础,在销售价格相同的情况下,税负的高低主要取决于增值率的大小。

一般来说,增值率高的企业,适宜作为小规模纳税人;反之,适宜作为一般纳税人。

当增值率达到某一数值时,两类纳税人的税负相同,这一数值被称为无差别平衡点增值率,其计算过程如下:

设X为增值率,S为不含税销售额,P为不含税购进额,假定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a,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为b,则:

增值率X=(S-P)÷S

一般纳税人应纳增值税=S×a-P×a=X×S×a

小规模纳税人应纳增值税=S×b

令X×S×a=S×b

得到X=b/a

由以上计算可知,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的无差别平衡点的增值率为b/a。

当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6%,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为3%时,所计算出的无差别平衡点增值率为18.75%。

若企业的增值率等于18.75%,选择成为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在税负上没有差别,其应纳增值税额相同。

若企业的增值率小于18.75%,选择成为一般纳税人税负较轻;反之,选择小规模纳税人较为有利。

2.购货对象的纳税筹划

企业从不同类型的纳税人处采购货物,所承担的税收负担也不一样。

一般纳税人从一般纳税人处采购的货物,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一般纳税人从小规模纳税人采购的货物,增值税不能抵扣(由税务机关代开的除外),为了弥补购货人的损失,小规模纳税人有时会在价格上给予优惠,在选择购货对象时,要综合考虑由于价格优惠所带来的成本的减少和不能抵扣的增值税带来的成本费用的增加。

3.结算方式的纳税筹划

结算方式包括赊购、现金、预付等。

在价格无明显差异的情况下,采用赊购方式不仅可以获得推迟付款的好处,还可以在赊购当期抵扣进项税额;采用预付方式时,不仅要提前支付货款,在付款的当期如果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应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能被抵扣。

因此,在购货价格无明显差异时,要尽可能选择赊购方式。

在三种购货方式的价格有差异的情况下,需要综合考虑货物价格、付款时间和进项税额抵扣时间。

4.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

根据进项税额抵扣时间的规定,对于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认证抵扣的企业,在取得发票后应该尽快到税务机关进行认证。

购进的多用途物资应先进行认证再抵扣,待转为非应纳税项目时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以防止非应税项目物资转为应税项目时由于超过认证时间而不能抵扣其进项税额。

(二)生产的纳税管理

企业生产过程实际上是各种原材料、人工工资和相关费用转移到产品的全过程,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纳税筹划:

1.存货计价的纳税筹划

存货的计价方法有多种,按照现行的税法规定,纳税人存货的计算应以实际成本为准。

纳税人各项存货的发生和领用的成本计价方法,可以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中选一种。

计价方法一经选用,不得随意变更。

虽然从长期看来,存货的计价方法不会对应纳增值税总额产生影响,但是不同的存货计价方法可以通过改变销售成本,继而改变所得税纳税义务在时间上的分布来影响企业价值。

从筹划的角度来看,纳税人可以通过采用不同的计价方法对发出存货的成本进行筹划,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有利于纳税筹划的存货计价方法。

如果预计企业将长期盈利,则存货成本可以最大限度地在本期所得额中税前扣除,应选择使本期存货成本最大化的存货计价方法;如果预计企业将亏损或者企业已经亏损,选择的计价方法必须使亏损尚未得到完全弥补的年度的成本费用降低,尽量使成本延迟到以后能够完全得到补偿的时期,才能保证成本费用的抵税效果最大化。

如果企业正处于所得税减税或免税期间,就意味着企业获得的利润越多,得到的减免税额越多,因此,应该选择减免税期间内存货成本最小化的计价方法,减少企业的当期摊入,尽量将存货成本转移到非税收优惠期间。

相反,当企业处于非税收优惠期间时,应选择使得存货成本最大化的计价方法,以达到减少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延迟纳税的目的。

2.固定资产的纳税筹划

首先,在固定资产计价方面,由于折旧费用是在未来较长时间内陆续计提的,为降低本期税负,新增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要尽可能低。

例如,对于成套固定资产,其易损件、小配件可以单独开票作为低值易耗品入账,低值易耗品在领用时可以一次或分次直接计入当期费用,这就降低了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

其次,从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来看,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是人为估计值,虽然税法对固定资产规定了较低的折旧年限,纳税筹划不能突破关于折旧年限的最低要求,但是,当企业正处于税收优惠期间或亏损期间时,较高估计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有助于其抵税效果最大化。

最后,在固定资产折旧方法方面,税法规定在一般情况下应该采取直线法计算固定资产的折旧,只有当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时,才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采用加速折旧方法。

在考虑了货币的时间价值后,直线法折旧和加速折旧法会对折旧的抵税收益造成不同影响,加速折旧法包括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额法,这两种折旧方法的抵税效益也不相同,在进行纳税筹划时,要慎重选择。

对于盈利企业,新增固定资产入账时,其账面价值应尽可能低,尽可能在当期扣除相关费用,尽量缩短折旧年限或采用加速折旧法。

对于亏损企业和享受税收优惠的企业,应该合理预计企业的税收优惠期间或弥补亏损所需年限,采用适当的折旧安排,尽量在税收优惠期间和亏损期间少提折旧,以达到抵税收益最大化。

3.期间费用的纳税筹划

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和损失,只有部分能够计入所得税扣除项目,且有些扣除项目还有限额的规定,例如企业发生的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收入的5‰,因此企业应该严格规划招待费的支出时间,对于金额巨大的招待费,争取在两个或多个会计年度分别支出,从而使扣除金额更多。

(三)销售的纳税管理

销售在企业经营管理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销售收入的大小不仅关系到当期流转税额,也关系到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是影响企业税收负担的主要环节,企业销售过程中需要注意以下税收问题:

1.结算方式的纳税筹划

不同销售结算方式中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不同,这为企业进行纳税筹划提供了可能。

销售结算方式的筹划是指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尽量采取有利于本企业的结算方式,以推迟纳税时间,获得纳税期的递延。

分期收款结算方式以合同约定日期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企业在产品销售过程中,在应收款项无法收回或只能部分收回的情况下,应该选择分期收款结算方式。

委托代销商品方式下,委托方在收到销货清单时才确认销售收入,产生纳税义务。

因此,企业在不能及时收到货款的情况下,可以采用委托代销、分期收款等销售方式,等收到代销清单或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到来时再开具发票,承担纳税义务,从而起到延缓纳税的作用。

2.促销方式的纳税筹划

不同促销方式下,同样的产品取得的销售额有所不同,其应交增值税也有可能不一样。

在销售环节,常见的销售方式有销售折扣和折扣销售。

销售折扣是指销货方在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后,为了鼓励购货方及早偿还货款而许诺给予购货方的一种折扣优待,又称现金折扣。

销售折扣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不能减少增值税纳税义务,但是可以尽早收到货款,可以提高企业资金周转效率。

折扣销售是给予消费者购货价格上的优惠,如八折销售等。

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可以以销售额扣除折扣额后的余额作为计税金额,减少企业的销项税额。

在零售环节,常见的促销方式有折扣销售,实物折扣和以旧换新等,实物折扣,是指销货方在销售过程中,当购买方购买货物时配送,赠送一定数量的货物,实物款额不仅不能从货物销售额中减除,而且还需要按赠送他人计征增值税。

以旧换新,一般应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不得扣减旧货物的收购价格。

因此,从税负角度考虑,企业适合选择折扣销售方式。

五、企业利润分配纳税管理

企业通过投资活动和营运活动取得的收入在弥补了相应的成本费用之后,便形成了企业的利润总额,由此进入了企业利润分配环节,利润分配纳税管理主要包括两个部分:

所得税纳税管理和股利分配纳税管理。

(一)所得税的纳税管理

亏损弥补的纳税筹划,最重要的就是正确把握亏损弥补期限。

税法规定,纳税人发生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年度的所得不足以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延续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5年。

值得注意的是,这里的亏损是指税法上的亏损,即应纳税所得额为负值。

(二)股利分配的纳税管理

1.基于自然人股东的纳税筹划

对于自然人股东而言,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收益和资本利得收益的纳税负担不同。

据财税[2015]101号文件的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如果投资个人不是获取现金或股票股利,而是通过股票交易获得投资收益,对股票转让所得不征个人所得税,即暂不征收资本利得税,但投资个人在股票交易时需承担成交金额的1‰的印花税。

2.基于法人股东的纳税筹划

这里的法人股东主要指具有独立法人人格的公司制企业。

根据我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投资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等权益性收益所得只要符合相关规定都可享受免税收入待遇,而不论该投资企业是否为居民企业。

而投资企业通过股权转让等方式取得的投资收益需要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由此可知,如果被投资企业进行股利分配,则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收益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而如果被投资企业不进行股利分配,投资企业直接以转让股权方式取得投资收益,则会导致原本可免征企业所得税的股息红利投资收益转化成股权转让收益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被投资企业进行股利分配有利于投资企业减轻税收负担。

因此,基于法人股东考虑,公司进行股利分配可以帮助股东减少纳税负担,增加股东报酬,为了维持与股东的良好关系,保障股东利益,在企业财务状况允许的情况下,公司应该进行股利分配。

六、企业重组纳税管理

企业重组的纳税管理可以从两方面入手:

一方面,通过重组事项,长期降低企业的各项纳税义务。

在某些情况下,企业重组是减少企业纳税义务的手段。

例如,将特定产品的生产部门分立为独立的纳税主体,可能会获得流转税税负的降低。

为了达到降低税负的目的,需要对重组对象进行筹划。

另一方面,减少企业重组环节的纳税义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财税【2009】59号文件和现行的《企业所得税法》对资产重组规定了两类税务处理方法:

一般性税务处理方法和特殊性税务处理方法。

一般性税务处理方法强调重组交易中的增加值一定要缴纳企业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方法规定股权支付部分可以免于确认所得,从而大大降低了企业重组环节的所得税支出。

此外,特殊性税务处理可以部分抵扣相关企业的亏损,从中获得抵税收益。

因此,在进行重组时,应该尽量满足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采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方法。

(一)企业合并的纳税筹划

1.并购目标企业的选择

①并购有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

②并购亏损的企业。

如果企业并购重组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规定,合并企业可以对被合并企业的亏损进行弥补,获得抵税收益,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等于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乘以截至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

因此,在综合考虑了其他条件之后,企业应该选择亏损企业作为并购目标,在亏损企业中,应该优先考虑亏损额接近于法定最高亏损弥补额的企业。

③并购上下游企业或关联企业。

2.并购支付方式的纳税筹划

我国税法对不同的并购支付方式对应的税务处理的规定存在差异,这为企业并购纳税筹划提供了可能的空间,常见的并购支付方式有股权支付、非股权支付,在支付时,可以单独使用其中的一种方式或同时使用两种方式。

(1)股权支付。

股权支付是指企业重组中购买、换取资产的一方支付的对价中,以本企业或其控股企业的股权、股份作为支付的形式,对并购公司而言,与现金支付相比,股权支付不会给企业带来融资压力,降低了企业的财务风险。

股权支付是对企业合并采取特殊性税务处理方法的必要条件。

财税[2009]59号文件和现行的《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当企业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其他条件,且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时,可以使用资产重组的特殊性税务处理方法,这样,可以相对减少合并环节的纳税义务,获得抵税收益。

(2)非股权支付。

非股权支付是指在企业并购过程中,以本企业的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本企业或其控股企业股权和股份以外的有价证券、存货、固定资产、其他资产以及承担债务等作为支付的形式。

非股权支付采用一般性税务处理方法,对合并企业而言,需对被合并企业公允价值大于原计税基础的所得税进行确认,缴纳所得税,并且不能弥补被合并企业的亏损。

对于被合并企业的股东而言,需要对资产转让所得缴纳所得税,因此,如果采用非股权支付方式,就要考虑到目标公司股东的税收负担,这样势必会增加收购成本。

综上可知,当采用股权支付不会对并购公司控制权产生重大影响时,应该优先考虑股权支付,或者尽量使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以争取达到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条件。

(二)企业分立的纳税筹划

1.分立方式的选择

企业分立可以分为新设分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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