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和经费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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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和经费管理办法

海南省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和经费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海南省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和经费管理,完善项目管理机制,提高项目实施成效和经费使用效率,依据《海南省财政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和《海南省财政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海南省重点研发计划是我省财政科技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该计划根据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需求及科技发展优先领域和重点方向,面向共性关键技术和产品,充分发挥科研院所、高等院校、高新技术企业等企事业单位的科研优势,加强行业、区域的协同创新,为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持续性的支撑和引领,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第三条海南省科学技术厅是海南重点研发计划的项目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海南省重点研发计划申报指南的编制和发布、立项评审、现场勘查、经费预算、监督检查、项目验收等。

第二章申报与受理

第四条省科学技术厅每年根据全省经济、社会、科技发展规划和战略,在调研相关行业领域需求的基础上编制省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申报指南,并适时发布,明确年度支持方向和范围,确定申报的时间、渠道和方式等。

第五条省科学技术厅按照项目申报指南组织项目申报工作。

省重点研发计划实行网上申报,申报材料通过海南省科技业务综合管理系统网上填报。

项目书面材料统一通过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省科学技术厅审批办窗口办理。

第六条项目申报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项目申报单位应为企业或事业单位,在海南省行政区域内注册一年以上或者中央在琼单位,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可单独或联合申报。

(二)项目申报单位运行管理规范,具有与项目实施相匹配的基础条件,有研发经费投入,具有完成项目所必备的人才条件和技术装备。

(三)鼓励产、学、研联合申报。

两家及两家以上单位联合申请的项目,应提交项目合作协议。

合作协议应明确各方的研究内容、成果提交的时限、经费的来源及分配方式等主要内容,并经法人单位盖章。

(四)项目产业化生产及应用地点应在海南省内。

(五)项目负责人为在职人员,在相关技术领域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熟悉本领域国内外技术和市场动态及发展趋势,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

(六)项目组成员、承担单位和合作单位具有良好的信誉。

(七)企业单位当年承担实行公开竞争方式的省级科技计划研发类项目不得超过2项(含2项)。

(八)已承担2项以上(含2项)实行公开竞争方式的省级科技计划研发类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在项目未结题或验收之前不得承担本年度项目。

(九)企业单位获得立项的,自筹经费不低于财政补助经费。

(十)对高新技术企业及技术创新能力较强的科技型企业和中西部市县申报的项目,优先支持。

(十一)申报指南里明确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申请项目应填写及提供以下材料:

  

(一)《海南省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申报书》;

  

(二)《海南省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可行性报告》;

(三)必备相关附件。

包括:

企业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审计报告及会计报表,完税证明,研发投入证明材料;研发人员学历、职称及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参加社会保障人员清单等(如属临时聘请或合作的研发人员,需提供临时聘请或合作的证明材料),研发设施设备需提供相关图片及权属证明等相关材料,研发或试验和示范基地需提供自有产权或租赁、合作的证明材料,包括产权证、租赁合同、合作协议及土地的红线图等。

(四)申报单位还需根据申报项目的实际需求,提供与所申报项目直接相关的其他说明材料。

包括:

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成果登记证书、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专利证书、检测报告、查新证明、新药证书、特殊产品生产许可证、获奖证书、环保证明、用户意见等。

(五)材料真实性申明,项目负责人和主要成员签名等。

第八条申报受理。

项目申报单位必须按照规定渠道和时限进行申报,在规定时限内将书面材料送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科学技术厅审批办窗口。

审批办窗口对所受理的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完整性审查。

第三章评审与立项

第九条项目立项实行专家评审和行政决策相结合的方式。

项目立项主要程序包括:

形式审查、项目评审、行政决策、公示和项目下达。

(一)形式审查。

省科学技术厅或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组织开展省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申报材料形式审查工作,重点对项目申报单位资质、所申报项目是否符合申报指南要求和是否存在重复申报等进行审查。

(二)项目评审。

项目评审可综合采取实地考察、网络评审、材料评审、会议评审和答辩评审等多种形式。

项目评审专家主要从海南省科技专家库中选取,实行回避制度和轮换机制。

鼓励邀请省外专家参与省重点研发项目的项目评审工作。

(三)行政决策。

评审组织单位根据评审结果,按照择优支持的原则提出年度项目安排方案,报省科学技术厅进行审核。

省科学技术厅对项目立项程序的规范性、拟立项项目与指南的相符性等进行审核,形成行政决策意见。

(四)公示。

对拟立项的省重点研发计划项目通过省科学技术厅门户网站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五)项目下达。

经公示无异议后,省科学技术厅下达项目立项通知,并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任务书。

项目任务书应以项目申报书和专家评审意见为依据,突出绩效管理,明确考核指标和考核方式等。

第十条项目申报单位资质审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核实承担单位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上一年度销售收入、纳税额、缴纳社会保障人员名单;承担单位需提供单位营业执照、财务报表、完税证明材料、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参加社会保障人员清单。

(二)核实承担单位研发或试验和示范基地;承担单位需提供自有产权或租赁、合作的科研基地的证明材料,包括产权证、租赁合同、合作协议及土地的红线图。

(三)核实承担单位研发投入情况、研发人员、研发设施设备情况;承担单位需提供研发投入证明材料,研发人员学历、职称及社保情况等,如属临时聘请或合作的研发人员,需提供临时聘请或合作的证明材料,研发设施设备需提供相关图片及权属证明等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项目立项原则:

(一)支持省委省政府高度关注的对我省经济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显著影响的项目。

(二)支持符合省科技发展规划纲要目标以及省科学技术厅重点工作,对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支撑和引领作用的项目。

(三)支持关系民生、受益人群多、技术集成度高、对全省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示范推广价值的项目。

(四)支持具有较强技术力量、设备、资金等较好前期工作基础的项目。

(五)支持企业与高校、科研机构等单位联合实施的产学研结合的项目。

(六)支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创新性强、技术含量高、显著增强企业竞争力的项目。

(七)支持技术先进适用,成果能够迅速转化,实施后能形成规模经济社会效益的项目。

第十二条项目不立项原则

(一)不符合项目申报指南支持方向和范围的项目。

(二)专家评审不通过的项目。

(三)已获得其他财政专项经费支持的重复申报项目。

(四)不同单位(负责人)申报内容相似或相同的项目。

(五)基础设施及配套设备较差的项目。

第十三条项目立项综合平衡原则

(一)产业的综合平衡。

综合平衡各产业的项目。

(二)区域的综合平衡。

综合平衡各市县申报的项目。

(三)单位的综合平衡。

综合平衡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业申报的项目。

(四)技术领域的综合平衡。

综合平衡各技术领域,避免相同或类似的项目重复立项。

第十四条省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经费以单位自筹为主,省科学技术厅择优安排部分资助经费。

资助经费的安排坚持有限目标、突出重点、兼顾一般、相对集中的原则。

资助方式可综合采用直接补助、后补助等多种投入方式。

第四章实施与管理

第十五条项目实施实行合同制管理。

项目立项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下达后1个月内与省科学技术厅签订项目任务书;无正当理由逾期未签订任务书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六条项目任务书中要明确项目的实施内容、预期目标、经费预算、实施进度和考核指标等。

考核指标必须细化、具体、可考核。

多家单位联合实施的项目,项目牵头承担单位要与合作单位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各方权力义务、资金安排、知识产权归属、法律责任等。

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任务书中对自筹经费做出承诺并保障经费到位。

第十七条项目任务书甲方为省科学技术厅,乙方为项目承担单位,双方基本职责如下:

  

(一)甲方职责

  1.会同省财政部门按规定拨付项目经费;

  2.监督检查项目执行情况;

  3.跟踪服务和协调解决项目执行中的有关问题;

  4.组织项目年度(绩效)考核及验收。

  

(二)乙方职责

  1.按任务书规定组织项目实施;

  2.落实项目实施条件和配套经费,保证专款专用;

  3.接受甲方对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按甲方要求报告项目实施进展情况,及时报告重大事项,按要求填报甲方制发的有关调查表和统计表;

  4.提交项目验收所需的有关材料,按时进行项目验收。

第十八条项目任务书内容一般不得变更,因客观原因确需变更的,须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报省科学技术厅审核同意。

第十九条项目跟踪管理。

省科学技术厅可根据工作需要,要求项目承担单位不定期报告项目实施进展情况;对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不定期实地检查和跟踪服务,督促项目承担单位按计划进度实施,协调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第二十条项目年度(绩效)考核。

省科学技术厅定期对项目进行年度(绩效)考核,项目承担单位需要按要求提交上一年度项目实施和经费使用的年度(绩效)总结报告。

考核情况作为后续立项和支持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项目未能正常实施或经费使用不合理的,省科学技术厅责令项目承担单位进行整改,对有严重过错并且整改不力的,可终止其项目实施,并收回财政经费。

第五章验收组织

第二十二条省科学技术厅或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组织省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的验收工作,可选取现场验收、会议验收或材料验收等多种方式。

第二十三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任务书规定的实施期限届满后3个月内,提交书面验收申请及相关验收材料报省科学技术厅组织验收。

(一)提前完成项目任务书考核指标的,项目承担单位可向省科学技术厅申请提前验收。

(二)因不可抗拒力或政策性因素导致项目需延期验收的,项目承担单位应于项目执行期结束前6个月向省科学技术厅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可延期验收,但只能延期一次,时间最长不超过一年;

(三)因不可抗拒力或政策性因素引起的项目负责人变更、关键技术方案变更等对项目执行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导致不能完成项目任务书考核指标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向省科学技术厅报告,并提出终止执行的申请。

省科学技术厅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意见反馈申请单位。

第二十四条项目验收以项目任务书为依据,对项目是否完成任务书规定的研发内容和技术经济指标等作出客观的、实事求是的评价。

第二十五条省财政科技专项拨款50万元以上(不含50万元)的项目,在项目验收时应提交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经费(含自筹经费)审计报告。

第二十六条项目验收应成立验收专家组,实行专家负责制。

验收专家组人数原则上不少于5人,设专家组长1名,由同行业的技术、经济、管理专家和至少1名财务专家组成,其中技术专家人数应在半数以上。

同一单位的专家原则上不能超过2人,项目承担单位、合作单位及其他与项目有利益关系的人员不能作为验收专家。

项目验收专家如与被验收项目存在利益关系,应主动向主持验收单位提出回避申请。

第二十七条项目验收结论分为“验收通过”、“结题”和“验收不通过”三种结论。

(一)验收通过。

按期保质完成项目任务书确定的目标和任务,且经费使用合理的,为通过验收。

(二)结题。

因不可抗拒因素未完成项目任务书确定的主要目标和任务的,按照结题处理。

项目承担单位应在申请验收前向省科学技术厅提出结题申请并附上佐证材料,经专家组审核确认后,报省科学技术厅审批后终止。

(三)验收不通过。

因非不可抗拒因素未完成项目任务书确定的主要目标和任务;提供的主要验收文件、资料、数据存在弄虚作假;不配合验收工作的;按不通过验收处理。

第二十八条项目验收实行公示制度。

验收结果在省科学技术厅门户网站上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验收意见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书面向省科学技术厅提出。

单位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加盖公章,个人应采用实名提出异议。

省科学技术厅在接受异议书面材料后,应当对异议内容进行审核,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进行再次论证,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九条省科学技术厅对公示无异议的项目办理验收文件及证书等相关手续。

第三十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验收后一个月内完成项目科技成果的登记。

省科学技术厅加强项目验收后的成果转化跟踪管理。

对任务指标完成良好且技术含量高、有产业化前景的项目,可积极推荐参展和宣传,切实提高科技成果转化率。

第六章经费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一条省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经费开支范围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一)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其他支出等。

1.设备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2.材料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3.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项目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4.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5.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合并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科目。

其中:

差旅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会议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论证、评审以及协调项目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境)及外国专家来华及港澳专家来内地(大陆)工作的费用。

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科目由科研人员结合科研活动实际需要编制预算并按规定统筹安排使用,其中不超过直接费用10%的,不需要提供预算测算依据。

6.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7.劳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如在校研究生)和项目组临时聘用人员等劳务性费用。

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均可开支劳务费。

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社会保险补助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

劳务费预算不设比例限制,由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据实编制。

8.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

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本项目研究、项目管理的相关工作人员。

专家咨询费的开支,参照我省规定的标准执行。

9.其他支出指与项目研究开发相关且不能列入上述费用的其他必要费用,其他支出应当严格控制,加强审核和监督,在申请项目经费预算时单独列示并注明开支的具体内容,单独核定。

(二)间接费用是指项目承担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

主要包括:

项目承担单位为项目实施提供的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以及为激励科研人员而安排的绩效支出等。

省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均可设立间接费用,核定比例为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20%。

取消绩效支出比例限制。

间接费用按项目统一核定,由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合作单位根据各自承担的研究任务和经费额度,协商提出分配方案,在项目预算中明确,并分别纳入各自单位财务统一管理,统筹安排使用。

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合作单位不得在核定的间接费用以外再以任何名义在项目实施经费中重复提取、列支其他费用。

第三十二条项目承担单位在申报项目和签订项目任务书时,均应当编制项目经费预算。

省科学技术厅对项目经费预算进行审核,并会同省财政厅按有关规定拨付项目经费。

第三十三条经批准的项目经费预算总额在实施过程中原则上不作调整,如确需调整的,报省科学技术厅审核后,由省财政厅批准。

在项目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将直接费用中的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及其他支出预算调剂权下放给项目承担单位,确需调剂的,由项目承担单位据实核准,验收(结题)时向省科学技术厅备案。

第三十四条项目经费使用中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所形成的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知识产权等),按本省国有资产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十五条项目实施期间,年度剩余资金可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后,结余资金按规定留归项目单位使用,在2年内由项目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2年后未使用完的,按规定收回。

第三十六条项目因故终止,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项目管理的有关程序报经省科学技术厅批准。

剩余项目经费由省科学技术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清算并回收上缴国库。

第三十七条对于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科技专项经费的行为,省科学技术厅将追究个人责任,并根据情况采取通报批评、取消申报资格、停止拨款、终止项目等措施予以相应的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由省科学技术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只适用于省重点研发计划高新技术、现代农业、社会发展三个支持方向,软科学和科技合作支持方向的项目和经费管理实施细则另行颁布。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未尽事宜遵照《海南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和《海南省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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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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