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项目.docx

上传人:b****4 文档编号:4246047 上传时间:2022-11-28 格式:DOCX 页数:8 大小:44.28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大连市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项目.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8页
大连市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项目.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8页
大连市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项目.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8页
大连市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项目.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8页
大连市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项目.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8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大连市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项目.docx

《大连市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项目.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大连市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项目.docx(8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大连市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项目.docx

大连市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项目

市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项目

年度动态监测管理系统

监理采购项目

 

监理合同

业主单位:

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

监理单位:

高德科技发展

第一部分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委托人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与监理人高德科技发展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监理人监理的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概况如下:

工程名称:

市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项目年度动态监测管理系统监理

采购项目

工程地点:

甲方指定地点

总投资:

万元

监理费:

万元(大写:

壹拾贰万玖千元整)

2、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标准条件》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①监理投标书或中标通知书;

②本合同标准条件:

③本合同专用条件;

④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四、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围的监理业务。

五、监理费支付方式:

监理项目全部完工且通过验收合格后,采购人支付合同价款的百分之九十,其余款即合同价款的百分之十,监理项目完成一年后七日一次性付清(无息)。

六、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监理人支付报酬。

本合同自年月日开始实施,至年月日完成。

本合同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两份。

 

委托人:

(签章)监理人:

高德科技发展

(签章)

住所:

住所:

市沙河口区民政街

号科技广场座

法定代表人:

(签章)法定代表人:

(签章)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沙河口

支行

账号:

账号:

邮编:

邮编:

电话:

电话:

本合同签订于:

年月日

第二部分标准条件

词语定义、适用围和法规

第一条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如下含义:

⑴“工程”是指委托人委托实施监理的工程。

⑵“委托人”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和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⑶“监理人”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⑷“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

⑸“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派到监理机构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权负责人。

⑹“承包人”是指除监理人以外,委托人就工程建设有关事宜签订合同的当事人。

⑺“工程监理的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委托人委托的监理工作围和容。

⑻“工程监理的附加工作”是指:

①委托人委托监理围以外,通过双方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容;②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

⑼“工程监理的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根据第三十八条规定监理人必须完成的工作,或非监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监理业务的工作。

⑽“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⑾“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

第二条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条件

中议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

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监理人义务

第四条监理人按合同约定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向委托人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工程围的监理业务。

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按合同约定定期向委托人报告监理工作。

第五条监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认真、勤奋地工作,为委托人提供与其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公正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监理人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委托人的财产。

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给委托人。

第七条在合同期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有关的资料。

委托人义务

第八条委托人应当负责工程建设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

根据需要,如将部分或全部协调工作委托监理人承担,则应在专用条件中明确委托的工作和相应的报酬。

第九条委托人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免费向监理人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监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资料。

第十条委托人应当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就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一切事宜作出书面决定。

第十一条委托人应当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能在规定时间作出决定的常驻代表(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负责与监理人联系。

更换常驻代表,要提前通知监理人。

第十二条委托人应当将授予监理人的监理权利,以及监理人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监理权限及时书面通知已选定的承包合同的承包人,并在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十三条委托人应在不影响监理人开展监理工作的时间提供如下资料:

⑴与本工程合作的原材料、构配件、机械设备等生产厂家名录。

⑵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

第十四条根据情况需要,如果双方约定,由委托人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其他人员,应在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予以明确。

监理人权利

第十五条监理人在委托人委托的工程围,享有以下权利:

⑴选择工程总承包人的建议权。

⑵选择工程分包人的认可权。

⑶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向委托人的建议权。

⑷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设计人提出建议;如果拟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

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监理人应当书面报告委托人并要求设计人更正。

⑸审批工程工作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向承包人提出建议,并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

⑹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

⑺征得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但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

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小时向委托人作出书面报告。

⑻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工作质量的检验权。

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合规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工作作业,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

承包人得到监理机构复工令后才能复工。

⑼工程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

⑽在工程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围,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工程结算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决权。

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委托人不支付工程款。

第十六条监理人在委托人授权下,可对任何承包人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

如果由此严重影响了工程费用或质量、或进度,则这种变更须经委托人事先批准。

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监理人所做的变更也应尽快通知委托人。

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现工程承包人人员工作不力,监理机构可要求承包人调换有关人员。

第十七条在委托的工程围,委托人或承包人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均必须首先向监理机构提出,由监理机构研究处置意见,再同双方协商确定。

当委托人和承包人发生争议时,监理机构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

当双方的争议由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或仲裁机关仲裁时,应当提供作证的事实材料。

委托人权利

第十八条委托人有选定工程总承包人,以及与其订立合同的权利。

第十九条委托人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要求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

第二十条监理人调换总监理工程师须事先经委托人同意。

第二十一条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工作月报及监理业务围的专项报告。

第二十二条当委托人发现监理人员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与承包人串通给委托人或工程造成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监理人员,直到终止合同并要求监理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

监理人责任

第二十三条监理人的责任期即委托监理合同有效期。

在监理过程中,如果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书面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的合同期。

第二十四条监理人在责任期,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

如果因监理人过失而造成了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赔偿。

累计赔偿总额(除本合同第二十三条规定以外)不应超过监理报酬总额(除去税金)。

第二十五条监理人对承包人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交图、交货)时限,不承担责任。

因不可抗力导致委托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监理人不承担责任。

但对违反第五条规定引起的与之有关的事宜,向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监理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监理人应当补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支出。

委托人责任

第二十七条委托人应当履行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监理人造成的经济损失。

监理人处理委托业务时,因非监理人原因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补偿损失。

第二十八条委托人如果向监理人提出赔偿的要求不能成立,则应当补偿由该索赔所引起的监理人的各种费用支出。

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第二十九条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的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发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长了持续时间,则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

完成监理业务的时间相应延长,并得到附加工作的报酬。

第三十条在委托监理合同签订后,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全部或部分执行监理业务时,监理人应当立即通知委托人。

该监理业务的完成时间应予延长。

当恢复执行监理业务时,应当增加不超过日的时间用于恢复执行监理业务,并按双方约定的数量支付监理报酬。

第三十一条监理人向委托人办理完竣工验收或工程移交手续,承包人和委托人已签订工程保修责任书,监理人收到监理报酬尾款,本合同即终止。

养护期间的责任,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在日前通知对方,因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第三十三条监理人在应当获得监理报酬之日起日仍未收到支付单据,而委托人又未对监理人提出任何书面解释时,或根据第三十二条及第三十三条已暂停执行监理业务时限超过六个月的,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发出通知后日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进一步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第二份通知发出后日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终止合同或自行暂停或继续暂停执行全部或部分监理业务。

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四条监理人由于非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执行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应当视为额外工作,有权得到额外的报酬。

第三十五条当委托人认为监理人无正当理由而又未履行监理义务时,可向监理人发出指明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

若委托人发出通知后日没有收到答复,可在第一个通知发出后日发出终止委托监理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终止。

监理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六条合同协议的终止并不影响各方应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责任。

监理报酬

第三十七条正常的监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报酬,按照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第四十条的方法计算,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

第三十八条如果委托人在规定的支付期限未支付监理报酬,自规定之日起,还应向监理人支付滞纳金。

滞纳金从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起计算。

第三十九条支付监理报酬所采取的货币币种、汇率由合同专用条件约定。

第四十条如果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中报酬或部分报酬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小时向监理人发出表示异议的通知,但委托人不得拖延其他无异议报酬项目的支付。

其他

第四十一条委托的建设工程监理所必要的监理人员出外考察、材料设备复试,其费用支出经委托人同意的,在预算围向委托人实报实销。

第四十二条在监理业务围,如需聘用专家咨询或协助,由监理人聘用的,其费用由监理人承担;由委托人聘用的,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第四十三条监理人在监理工作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得到了经济效益,委托人应按专用条件中的约定给予经济奖励。

第四十四条监理人驻地监理机构及其职员不得接受监理工程项目承包人的任何报酬或者经济利益。

监理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的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

第四十五条监理人在监理过程中,不得泄露委托人申明的秘密,监理人亦不得泄露设计人、承包人等提供并申明的秘密。

第四十六条监理人对于由其编制的所有文件拥有,委托人仅有权为本工程使用或复制此类文件。

争议的解决

第四十七条因违反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对对方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主管部门协调,如仍未能达成一致时,根据双方约定提交仲裁机关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附加协议条款:

、合同组成部分解释顺序如下:

本合同协议书,本合同专用条款,本合同标准条件,中标通知书,招标文件,投标文件。

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与本合同协议书具有同等效力。

、中标后未经招标人允许不得擅自更换监理组人员,否则发现人次罚款万元,超过人次招标人有权终止合同,监理人必须赔偿由此给招标人造成的所有损失。

、监理人必须按招标文件作好本工程投资、质量、安全、进度方面控制,作好档案、信息管理工作,作好组织协调工作,否则将按违约承诺承担相应责任和损失。

、监理机构在工作现场必须具备招标文件要求的检测仪器设备及办公、通讯、交通设备。

否则,监理人将受到设备价款的处罚。

、监理人须交万元履约保证金。

如有违约,招标人将按合同约定从履约保证金和合同款中扣罚;无违约,委托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日无息返还。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小学教育 > 其它课程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