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市政道路污水管线新建工程施工合同.docx
《江苏省市政道路污水管线新建工程施工合同.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江苏省市政道路污水管线新建工程施工合同.docx(16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江苏省市政道路污水管线新建工程施工合同
市政道路污水管线新建工程
施工合同
第一节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1.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内容: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资金来源:
2.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
3.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
年月日
竣工日期:
年月日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天。
4.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
5.合同价款
金额(大写):
(币种,金额,单位)
(小写)
6.组成合同的文件
6.1.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工程量清单
(8)图纸
(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6.2.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组成部分。
7.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8.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9.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10.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年月_____日
合同订立地点:
本合同双方约定:
后生效。
发包人:
(公章)承包人:
(公章)
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
(签字)法定代表人:
(签字)
委托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第二部分通用条款
略(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执行)
第三部分专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词语定义同通用条款。
2、合同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招标文件
4、投标书及其附件
5、本合同专用条款
6、本合同通用条款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8、图纸
9、工程量清单
10、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承诺等书面协议或文件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和规范
3.1本合同只使用中文。
3.2适用法律法规: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和有关行政法规。
3.3适用标准规范:
国家、省、市现行的有关施工验收规范及质量验收标准。
4、图纸
4.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的图纸日期和套数:
开工前提供全套施工图纸2套。
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日期和套数:
竣工后由提供全套竣工图纸2套。
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
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复制,不得向承包人以外的人员泄露图纸的有关内容。
二、双方一般权利与义务
5、工程师
5.2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
姓名:
职务:
发包人委托的职权:
详见监理合同
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
总监工程师签发的工程
变更和付款凭证需发包人签字认可
5.3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
姓名:
职务:
职权:
负责本工程项目的管理、协调、控制,保证合同的全面
落实,施工中有关情况的上报,业主指令的下达,相关问题的处理。
6、项目经理
姓名:
职务:
必须是资格预审时提供的项目经理,中标后项目经理证或者建造师证押在业主单位或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退还。
若有特殊情况,甲乙双方可以协商更换项目经理。
承包人不得擅自更换项目经理,否则,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
由此造成的所有损失由承包人负责。
本工程要求项目经理收到中标通知书后进驻施工现场,并要求其本人每周不少于5天,每天不少于8小时在本工程现场工作,且必须参加每周召开的例会(有事须请假)。
离开现场需征得发包人的负责人书面同意,擅自离开,每天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2000元。
7、因承包人违约造成终止合同的,承包人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彻底退场,不得影响发包人重新选择的施工单位进场作业。
一切工作必须以保证项目工期、质量为最高原则,故终止原合同后的清算工作必须在全部工程竣工后再进行。
如承包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彻底退场,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和责任均由承包人承担。
8、发包人工作
8.1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⑴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
已具备。
⑵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
由承包人考察现场自行解决,负责安装水电的计量表具,水电费用自理。
⑶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
已开通。
⑷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
开工前。
⑸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
开工前办妥相关开工手续。
⑹水准点、座标控制点交验要求:
开工前提供水准点与坐标控制
点,由发包人、承包人、监理单位、设计单位现场交验并记录,交验完毕由承包人负责保护,此后由于破坏或失准带来的重新测定、放点费用及由此造成的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
⑺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
开工前五日。
⑻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工作:
由发包人会同承包人负责做好保护工作,承包人如在施工中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发包人、设计院及监理,由发包人会同有关部门出具解决方案。
费用双方协商解决。
⑼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无
8.2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
双方视现场情况协商办理。
9、承包人工作
9.1承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⑴需由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允许的承包人完成的设计文件
提交时间:
无。
⑵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和完成时间:
进场后一周内提供材料计划,每月25日前分别向发包方及监理
工程师提供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每月28日前分别向发包方及监理工程师提供到当月25日的已完工程量报表(含工程变更及签证预算)、乙购材料清单、材料进场计划、劳动力及用款计划等资料(总进度计划要以横道图和网络图两种形式提供)。
⑶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
安全
保卫工作由承包人负责实施,费用自理;非夜间照明由承包人负责,费用自理。
⑷向发包人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
执行通用条
款(根据现场情况定)。
⑸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
手续:
按有关规定做好施工现场交通管理、施工噪音及环境保护工作,施工现场应封闭管理,开工前承包人办理相关手续和承担应缴纳的相关费用,发包人协助。
⑹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
承包人必须保证
安全文明施工,对周围已完成市政管网、道路工程进行成品保护,因承包方原因造成破坏的,承包方必须无条件及时修复,并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费用和责任。
⑺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
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
如发现地下管线、文物等,因承包方原因造成破坏的,承包方必须无条件及时修复,并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费用和责任。
⑻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
按标准化施工现场要求办理,交工
前清理现场,垃圾外运,费用由施工单位自理。
⑼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承包人有义务对本工程图纸
详细审阅,并提出合理化建议,确保施工期间尽量少发生拆除变更等浪费现象。
施工过程中与周围发生的纠纷由承包人自行协商解决,费用由施工单位自理。
承包方项目经理、项目工程师、质量员、安全员、资料员必须
准时参加每周工程例会及其他业主召开的会议,对不参加会议、不住工地者采取处罚措施。
参加各类施工协调、配合会,对于工地交叉施工引起的问题,
有义务进行配合协商解决,服从发包方及监理方现场总协调作出的决定。
其他1、竣工资料符合连云港市城建档案局关于档案资料的要求;2、准时参加监理组织的每周工程例会和专题会议;3、其它事宜
由双方协商另定。
10.进度计划
10.1.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
图纸会审及设计交底后一周内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总进度计划,每月25日前分别向发包方及监理工程师提供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
工程师确认的时间:
承包人报送进度计划后7日内。
10.2.群体工程中有关进度计划的要求:
/
11.开工及延期开工
/
12.暂停施工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暂停施工的,发包人应书面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积极配合发包人做好施工计划调整,并合理调整人员和施工机械,工期顺延,发包人不承担其他损失。
13.工期延误
13.1.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
14.工程竣工
/
四、质量与验收
15.工程质量
必须达到《市政公用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的规定。
16.检查和返工
/
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7.1.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
/
18.重新检验
/
19.工程试车
19.5.试车费用的承担:
/
五、安全施工
20.安全施工与检查
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安全教育和安全事故责任由承包方承担。
同时按通用条款20、21、22条规定执行。
承包方必须按发包方要求做好安全文明施工工作,设置必须的围挡及安全警示标志,如达不到发包方要求,发包方有权扣除安全文明措施费。
21.安全防护
/
22.事故处理
/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原则1、本工程实际施工中所涉及的一切设计变更需设计院、监
理、承包人、发包人四方签字方可执行。
并以设计单位出具的正式书面文件为准。
设计变更若不经发包人认可,则无效。
原则2、本工程实际施工中所涉及的一切现场签证应由承包人书面申报、监理工程师签字、发包人代表认可并签字后(三方签字)方可生效,否则结算时不得作为结算依据。
原则3、本工程发生的变更及现场签证等内容在每月底进行清
算,故承包人应及时作好申报工作。
23、合同价款及调整(本条款结合本招标文件第三部分“投标
文件”的“投标报价”的内容使用。
)
23.1采用固定单价合同。
在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
量的
风险由发包人承担,价的风险在约定风险范围内的,由承包人承担,风险范围以外的按合同约定。
施工期间人工费及机械费的政策性调整、材料费的风险范围详见第23.2条。
23.1.1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调整:
提交投标文件后投标人即被
认为已清楚并考虑现场条件、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的情况、招标文件、施工费用、招标工程范围、施工图纸、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规范、安全维护、文明施工等可能发生的各种风险因素,因此产生的相关各种调试、成品安装、材料二次搬运费、与乙供材相关的费用、卸车费、相应配件、专用工具、政府相关部门收取的规定投标人应承担的费用。
投标人进行现场踏勘后,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拟建工程的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投标报价。
中标后,不论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发生任何变化,合同价款除第23.2条以外均不予调整。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除第23.2条以外,其它已含在合同价中,不予调整。
23.1.2工程价款结算办法
23.1.2.1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计价,竣工结算的工程量按发承包
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应予计量且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确定,完成发包人要求的合同以外的零星工作或发生非承包人责任事件的工程量按现场签证确定。
23.1.2.2当工程量清单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超过10%,且其影
响分部分项工程费超过0.1%时,综合单价不予调整,仍按投标报价中的综合单价计算。
23.1.2.3实际发生的分部分项工程量(包括变更、现场签证),
投标报价中已有清单子目的,其工程量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中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综合单价按投标报价。
23.1.2.4实际发生的分部分项工程量(包括变更、现场签证),
投标报价中没有清单子目的,按2004年《江苏省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表》、《江苏省安装工程计价表》和投标报价中相应材料价格计算。
按上述《计价表》计算出的工程造价后下浮10%(若有甲供材料扣除甲供材料后下浮),作为工程结算依据。
23.1.2.5因设计变更2004年《计价表》无此子目的,实际发生
时,由承包人提出,发包人确认。
23.1.2.6措施费按投标报价作为结算依据,因设计变更而影响到
项目施工措施,除模板、脚手架费予以调整外,其他措施费不予调整。
模板、脚手架费调整方法:
投标中有报价的按投标报价,投标中无报价的按上述2004年《计价表》计算出的工程造价后下浮10%作为工程结算依据。
23.1.2.7规费和税金按有关政策规定计算。
23.1.2.8如有甲供材料、设备,则退还甲供材料、设备价款时,
按甲方在招标文件中给定的材料、设备价格除以1.01后退还甲方(1%作为乙方的现场保管费)。
因现场保管不善造成损失由乙方负责。
23.1.2.9如有甲供材料、设备,若甲供材乙方领料量超出招标
文件中所报数量时,超过部分的材料、设备价格由乙方按照甲方实际发生价格支付给甲方。
23.1.3投标报价中不得有意减少业主提供工程量清单中的子目
内容,以此恶意竞争。
若有此情况发生,评标时以所有投标单位标书中相应子目的最高单价与清单工程量数量相乘,进入其总报价中进行评审。
若实际施工中该子目内容取消,将在竣工结算中仍以上述方法扣除该费用。
23.1.4投标时招标人指定的暂估价,将按甲方确认的价格调整。
23.2施工期间人工费及机械费的政策性调整、材料费的风险范
围:
23.2.1施工期间人工费及机械费的政策性调整按文件规定进行
调整。
23.2.2当建筑材料的价格波动超过投标价格中的风险幅度时的
材料价格调整办法:
23.2.2.1当工程施工期间非主要建筑材料价格上涨或下降的,
其差价均由承包人承担或收益;当工程施工期间第一类主要建筑材料价格上涨或下降幅度在10%以内的,其差价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超过10%的部分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当工程施工期间第二类主要建筑材料价格上涨或下降幅度在5%以内的,其差价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超过5%的部分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
23.2.2.2主要建筑材料差价的取定:
应以工程所在地造价管理
部门发布的材料指导价格为基准(缺指导价的材料以双方确认的市场信息价为准),差价为施工期同类材料加权平均指导价格与合同工程基准期(本工程为2012年2月份连云港市材料指导价格)当月的材料指导价格的差额。
施工期材料加权平均指导价按下列公式计算:
施工期材料加权
平均指导价=Σ(每月实际使用量×当月材料指导价)/同类材料总用量
23.2.2.3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延误期间发生的材料
价格上涨差额由发包人承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延误期间发生的材料价格上涨差额由承包人承担。
24、工程预付款
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金额或占合同价款总额的
比例:
/
扣回工程款的时间、比例:
/
25、工程量确认
25.1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
每月25日。
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付款基数为合同价):
按工程师计量的已完成工程量(不含变更)付至合同价的65%;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付至合同价的80%;经审计后一个月内付至结算价的95%,另留结算价的5%作为工程保修金。
保修期满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余款一次付清(无息)。
承包人必须保证施工期间的民工工资发放,每次支付工程进
度款时必须在上报已完工程量的报告中单列人工费,并办理已支付民工工资相关确认手续。
若出现拖欠民工工资现象,发包人有权从工程进度款中扣除拖欠的民工工资,同时有权代为支付。
工程施工进行中每笔工程付款承包人必须开具正式发票,否则发包人可拒绝付款。
七、材料设备供应
27、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27.1承包人应编制材料供应计划,一般甲供材料承包人应提前
15天向发包人按实提交所需材料品种、数量、型号、规格、质量等级,如有误差造成的损失由投标人承担。
甲供并由甲方自行安装的设备在投标报价中所发生的费用在决算时全部扣除。
27.4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双方约定发包人承担责任如下:
⑴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
由发包人承担所有价差。
⑵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
由发包人重新采购。
⑶承包人可代为调剂串换的材料:
无
⑷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
由发包人运至指定地点。
⑸供应数量与一览表不符:
供应数量少于一览表数量,由发包人补齐,多于一览表数量,发包人负责将多余部分运出施工现场。
⑹到货时间与一览表不符:
到货时间早于一览表时间,由发
包人承担保管费用,到货时间迟于一览表时间,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损失,工期延误的,相应顺延工期。
27.6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
按实结算,从工程款中扣回。
28、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28.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对于本工程材料由承包人自行采购的部分,发包人有权对材料供应商进行考察,并保留对不符合要求的材料供应商的否决权。
28.1承包人应按照本合同约定及设计和有关标准的要求采购材料,并对材料质量负责,采购前应向总监理工程师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和样本。
承包人在材料到货前24小时通知总监理工程师。
28.2承包人采购的材料与设计或标准要求不符时,应按总监代表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现场,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并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8.3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在使用前,承包人应按规范、施工图纸的要求进行检验和验收,如监理工程师对检验过的材料怀疑时,有权随机抽样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商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8.4因发现承包人采购并使用不符合设计或标准要求的材料,致使工程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应按总监代表的要求进行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8.5承包人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应向监理工程师提出使用代用材料对本工程质量、成本、进度等方面的影响报告,并经设计代表、监理工程师、发包人批准后才能使用,由此增减的合同价款双方以书面形式议定。
28.6竞标时列为暂定价的材料,由发包人控制采购。
其程序为:
承包人在采购前10天,须按照设计和发包人提出的要求,向发包人提供不少于三个厂家或产地的同类甲控材料样品及相关产品说明(包括环保证明),并提供相关品质数据和价格供发包人参考。
发包人可通过二次邀请竞标或询价调研等形式对材料的品牌、规格、型号、厂家(产地)及价格(含开票税收)等进行确认后,由承包人按照确认的结果进行采购并对所采购的材料质量负责,若承包人提供资料、样品不及时或延期采购,造成一切后果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未经发包人认可采购的材料,发包人有权拒收,其后果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同时,发包人有权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对部分的品种、规格、色泽、产地等提出调整。
28.7若甲控乙供的材料部分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不能如期履约,则改为由发包人采购供应承包人使用,且以不高于《江苏省市政工程计价表》中相应项目的材料损耗量向承包人提供材料供应量,并在结算时以此材料损耗量进行组价。
同时从承包人履约保证金中按实际发生相关费用再加20%管理费后扣除作为处罚。
该工程的材料检验试验费用,应由承包人交纳,发包人将不再另外支付。
28.8承包人自行采购的材料,承包人应严格依据约定的品牌的价格、品牌、规格、型号、生产厂家自行采购;若实际确需更换品牌,应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否则竣工结算时发包人可不予结算,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自负。
28.9为避免材料至现场后才发现存在质量问题需更换而延误工期,发包人及监理单位对于品质较难控制的特殊材料有权要求承包人在采购之前提交样品封存;有权会同监理单位至材料的生产厂家进行发货前抽检和封样,承包人必须配合,且承担相应费用;
28.10工程所有材料设备(包括甲控乙购和甲供材料设备)均由承包人按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的要求根据相关检测检验标准及程序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材料设备不得使用。
28.11经发包人批准的甲控乙供的材料并不免除承包人应付的对该产品的质量、工期责任;
28.12承包人不得使用降低材料品质等不正当的手段来降低工程造价,一经发现将全部重做,由此造成的返工损失、工期延误和其他配合工种的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
28.13甲控乙供的材料,承包人应提供材料清单,并对清单的准确性负责。
28.14甲控乙供材料计划提供的时间应根据材料正常合理的制造采购时间,以书面通知发包人,以发包人书面批准确定。
八、工程变更
详见23.1.2工程价款结算办法
九、竣工验收与结算
32、竣工验收
32.1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约定:
工程竣工后半个月内提供两套完
整的竣工图和竣工结算及其他资料。
否则迟一天按日向发包人支付合同价万分之二的违约金。
32.2竣工结算:
按国家相关文件执行,并结合上述第28条。
32.6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
无
33、竣工结算及结算资料
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计价,竣工结算的工程量按发承包双方在合
同中约定应予计量且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确定,完成发包人要求的合同以外的零星工作或发生非承包人责任事件的工程量按现场签证确定。
工程竣工后一个月内承包人应提供竣工结算及其他资料,发包方
应在财建(2004)369号第十四条(三)项规定时间内进行核对并提出核对意见。
发包人应对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书签收,拒不签收的,承包人
可以不交付竣工工程。
承包人未在合同约定时间内递交竣工结算书的,发包人要求交付
竣工工程,承包人应当交付。
竣工结算办理完毕,发包人应根据确认的竣工结算书在15日内
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发包人未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结算价款的,承包
人可催告发包人支付结算价款。
如达成延期支付协议的,发包人应按同期银行同类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
如未达成延期支付协议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商将该工程折价,或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就将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工程竣工结算应依据:
(1)本合同协议书;
(2)工程竣工图纸及资料;
(3)双方确认的工程量;
(4)双方确认追加(减)的工程价款;
(5)双方确认的索赔、现场签证事项及价款
(6)投标文件
(7)招标文件;
(8)其它依据。
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35、违约
35.1本合同中关于发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4条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按通用条款执行。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6.4条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按通用条款执行。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33.3条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按通用条款执行。
双方约定的发包人其它违约责任:
无
35.2本合同中关于承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4.2条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实际完成工期每推迟一天,赔偿合同价的0.2‰;赔偿总额在合同价的5%以内。
若在施工过程中因资金问题发生停工现象,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责令承包人退场,并对已完成工作量不予结算。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5.1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承包人应自费修补工程缺陷,使其达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同时处以合同总价2%的罚款。
双方约定的承包人其他违约责任:
未经发包人同意更换投标文件
确定的建造师及技术、管理班子视为违约,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有权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