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新的社会阶层人士联谊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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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新的社会阶层人士联谊会

深圳市新的社会阶层人士联合会章程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名称:

深圳市新的社会阶层人士联合会。

英文全称:

ShenZhenNewSocialWalksFederation。

英文缩写:

SZNSWF。

第二条性质:

由深圳市民营科技企业的创业人员和技术人员、受聘于外资企业的管理技术人员、个体户、私营企业主、中介组织的从业人员、自由职业人员等新的社会阶层人士自愿组成的具有统战性、联谊性、服务性的非营利性、地方性的社团法人组织,是深圳市委、市政府联系新的社会阶层代表人士的重要桥梁和纽带。

第三条 宗旨: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宪法及各项法律法规,按照“充分尊重、广泛联系、加强团结、热情帮助、积极引导”的方针,搭建新的社会阶层人士之间沟通、交流、合作的多赢平台,引导新的社会阶层人士坚持爱国、敬业、诚信、守法、贡献、团结,维护新的社会阶层人士的合法权益,提高新的社会阶层人士的整体素质和核心竞争力,带领新的社会阶层人士为促进科学发展、创新社会管理、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为深圳的繁荣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第四条本会业务主管单位中共深圳市委统战部,在深圳市民间组织管理局登记注册并接受其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本会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上步中路1023号市府二办7楼,邮政编码518006。

第二章职能和任务

第六条职能和任务:

在中共深圳市委统战部领导下,履行对全体会员的政治管理和综合服务职能,具体内容为:

(一)围绕国家和地方大政方针及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等方面中的重要问题,组织引导新的社会阶层人士积极参政议政、协助政府政策制定,充分发挥民主监督作用。

(二)密切联系会员,了解、掌握、关注新的社会阶层人士的基本状况、发展变化、利益诉求,建立畅通充分反映意见和建议的渠道。

(三)加强和改进新的社会阶层人士的思想政治工作,做好新的社会阶层代表人士的政治、社会安排的推荐工作,表彰宣传先进典型。

(四)指导及引导会员树立良好的人生观、价值观和世界观,建立诚信及信用体系。

(五)协调各方关系,代表并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帮助会员解决困难和问题,调解处理会员在生活及工作中的各项争议或纠纷,建立会员争端解决机制。

(六)倡导、探索及实施新的社会阶层人士履行社会责任的主要内容、方法和可持续发展工作目标。

(七)举办各类研修和培训项目,为社会培养各类新的社会阶层人士优秀人才。

(八)组织会员开展国际国内考察交流,拓展会员的国际视野。

(八)组织会员开展文体活动,举办慈善和福利事业。

(九)承担深圳市委、市政府以及统战部门等单位委托的工作。

(十)开展其他合法的工作。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会会员由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一)已依法成立的以新的社会阶层人士为主体的在本行业有一定代表性和影响力的中介、管理、专业服务机构,经申请批准后,为本会团体会员。

(二)参加过深圳市委统战部组织的深圳市新的社会阶层代表人士培训班的学员为本会主要个人会员。

民营科技企业的创业人员和技术人员、受聘于外资企业的管理技术人员、个体户、私营企业主、中介组织的从业人员、自由职业人员等其他新的社会阶层人士,经申请批准后,为本会个人会员。

(三)相关的行业、学科领域内有一定的影响力和代表性,部分从事相关工作的党委、政府部门有关人员,经申请批准后为本会个人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个人及团体会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愿意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四)个人或单位近五年来没有犯罪记录。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填写入会申请表;

(二)经会长会议讨论通过。

第十条本会会员有下列权利:

(一)在本会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享受本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三)向本会反映意见、要求和建议,监督和促进本会的工作;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本会会员有下列义务: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二)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积极参加本会活动,做好本会的工作;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实行入会自愿和退会自由的原则。

会员如违反本会章程或受到刑事处罚(过失犯罪除外)的,本会可决定停止或取消其会籍。

连续两年不履行义务的会员,应视为自动退会。

会员退会应书面申请,交回会员证,经会长会议讨论通过后生效。

会员如果违背本会章程的基本要求,经会长会议讨论通过可以劝其退会。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章程的行为,经会长会议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本会采取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

本会最高权力机关为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

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

会员(代表)大会的基本职责是:

(一)制定及修改章程、组织机构选举办法;

(二)听取本会常设机构的工作报告及财务报告;

(三)选举及罢免理事、监事;

(四)决定本会的终止事宜和其他重大事项。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二分之一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监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四条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为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的最高权力执行机构,对会员大会负责。

首届理事会理事由发起成立本会的全体会员担任。

第十五条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听取和审议常务理事会工作报告;

(二)讨论和决定本会工作任务;

(三)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决定个别理事的工作调整;

(四)制定会费收取办法;

(五)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六)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理事会须有半数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理事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记录,并向会员公告。

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经五分之一以上的理事会成员提议,亦可在30天内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六条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本会设常务理事会作为理事会的日常机构。

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其他常务理事组成。

常务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理事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理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

(三)向理事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会员的入会、退会以及停止或取消会籍事宜;

(五)决定设立相关机构;

(六)拟定其他内部管理制度;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十八条常务理事会一般每三个月应召开一次会议,会议须有三分之二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决议须经与会理事半数表决通过有效。

第十九条常务理事会下设秘书处,负责本会日常事务。

秘书处日常工作由秘书长主持。

第二十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

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业务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一条建立会长办公会议制度。

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授权会长办公会议组织落实常务理事会决定、决议,讨论决定本会日常工作事项,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召集并主持。

会长办公会议至少每三个月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二条本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相关行业、业务领域中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热心本会工作,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第二十三条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议;

(二)代表本会从事对外活动,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三)检查督促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决定和决议的执行情况;

(四)提出秘书长人选,交常务理事会通过后聘任;

(五)行使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授予的职责;

会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

(二)组织实施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的各项决定和决议;

(三)拟定秘书处机构和岗位责任的设置方案;

(四)制定和执行秘书处内部各项规章制度;

(五)提请会长办公会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及秘书处主要部门负责人。

(六)提请会长聘任和解聘秘书处其他工作人员;

(七)完成常务理事会、会长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八)协调与有关部门的关系。

第二十五条理事连续两次或累计三次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或不履行理事职责的,其职务自动丧失,并由理事会公示。

理事缺位由未当选的理事候选人按得票多少依次增补。

第二十六条本会设监事会,负责监督本会的活动,监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常设监督机构,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七条监事从敢于坚持原则、办事公道、热心公益事业、无不良纪录的会员代表大会代表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八条监事会每届任期五年,由七名监事组成;监事可以连选连任,但最多不得超过二届。

第二十九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责:

  

(一)监督理事会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和决定的情况;

  

(二)监督理事会遵守本会章程和本会各项规章制度的情况;

  (三)监督理事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履行职责的情况。

  (四)对会费或其他费用收入与支出的合法、合规、合理性予以检查和监督;

  (五)组织对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离任审计;

  (六)根据需要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本会实施专项审计,其所需经费由本会承担;

  (七)提议召开会员(代表)大会临时会议;

  (八)理事会、正副会长辞职后,代行其职权并组织选举新一届理事会及正副会长;

  (九)监事可以列席理事会会议;监事长可以列席会长会议;

  (十)选举或罢免监事长;

  (十一)章程规定或会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条监事会设监事长一人,由当选监事进行差额选举,得票过半数且排名首位者当选。

监事长主持监事会工作及监事会会议。

第三十一条监事会会议至少每三个月召开一次。

由监事长召集和主持。

监事长因故不能出席时,由监事长指定的监事召集和主持。

经五分之一以上的监事会成员提议,亦可在30天内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监事会必须有超过半数监事出席始得举行。

监事会作出决定、决议,应经出席会议的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重大问题应经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同意通过。

第三十二条监事一年内连续两次或累计三次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监事会或不履行监事职责的,其职务自动丧失,并由监事会公示。

监事缺位由未当选的监事候选人按得票多少依次增补。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有关资助;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会资产。

第三十六条本会将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公布。

第三十八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监事会及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本会聘用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理事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主管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本会经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主管单位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和本会宗旨相关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经深圳市民间组织管理局批准后并有理事会表决通过生效。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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