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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作业安全控制程序

危险作业安全控制程序

1 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企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企业”)危险作业管理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3.1 危险作业

危险作业是指对操作者本人及周围其他人员的安全有较大危险的作业,本标准危险作业特指动火作业、高处作业和有限空间作业,包括相关方人员进行的相关作业。

3.2 动火作业

特指使用明火进行的作业活动,包括电焊、气焊及其他使用明火进行的作业活动;动火作业分为三级:

凡在各类仓库内动火、动火点周边有保温层及其他塑料等无法清理易燃物、在其他易燃易爆现场动火,为高度风险动火;室内动火为中度风险动火;室外动火作业为一般风险动火。

3.3 高处作业

特指落高度基准面2m及2m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其中:

作业高度(2~5)m的高处作业及5m以上有固定平台或使用移动平台的高处作业,为一般高处作业;5m及以上无固定平台且未使用移动平台的高处作业、使用吊篮或吊板作业等为重点高处作业。

3.4 有限空间作业

特指人员进入许可性有限空间的作业,包括单纯缺氧危险作业和在作业场所中同时存在或可能产生其他有害气体的特殊缺氧危险作业;其中有限空间是指仅有1个~2个人孔,即进出口受到限制的密闭、狭窄、通风不良的分隔间,或深度大于1.2m封闭或敞口的通风不良空间。

4 管理职责

4.1 安保:

负责在企业进行的危险作业的审批和现场监管;负责所有高度风险动火作业的审批;负责对各部门危险作业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4.2 危险作业所在部门:

负责对本部门主管的危险作业申报办理审批手续,并对危险作业现场进行监护,包括现场交底、作业前检查和作业过程监护。

5 管理要求

5.1 动火作业管理

5.1.1 动火作业审批应符合以下要求:

——动火作业应经过审批,未经审批不得作业;作业前由动火作业部门或从事动火作业的相关方主管部门填写《危险作业审批表》,其中应明确作业负责人,高度风险动火作业需编制动火作业安全措施技术方案,并填写在《危险作业审批表》中,对动火人员及现场准备、动火作业现场消防设施和器材、动火过程的防范措施、动火作业后的现场清理、应急等制定具体措施;

——所有高度风险动火作业由作业部门或作业相关方主管部门的专兼职安全员初审后,报安保部审批;审批时应对其动火作业安全措施技术方案进行审查,如有疑问时应组织对动火现场进行勘察;确认动火准备工作有效方可批准;

——在企业及各部门进行的中度风险动火作业和一般风险动火作业,由作业部门或作业相关方主管部门报维修部审核,维修部经理批准;维修部进行的中度风险动火作业和一般风险动火作业报专职安全员审批;审批时应对其动火分级情况及填报内容进行审查;

——审批时应确定动火作业交底人和监护人;交底人应是作业部门或作业相关方主管部门的安全管理人员或专兼职安全员,监护人应是作业区域所在部门专兼职安全员;

——在企业厂区范围内进行的中度风险动火作业和一般风险动火作业,作业部门应将审批后的《危险作业审批表》报红河卷烟厂、红河烟叶复烤有限公司相关部门审查或备案,审查或备案完成后方可进行作业;

——动火作业审批的有效期限一般为24小时,特殊情况可加长到3天;动火作业超过审批期限的,应到原审批部门办理延长批准手续,并在《危险作业审批表》内记录。

5.1.2 动火作业现场监管应符合以下要求:

——审批后的《危险作业审批表》应放置在作业现场,每天的动火作业结束后将《危险作业审批表》交给现场所在部门专兼职安全员或保安人员保管,第二天动火作业前再重新领取;

——高风险动火作业前,审批部门及作业部门(或作业相关方主管部门)、现场所在部门的负责人或安全管理人员、交底人和监护人应到动火现场监管,检查现场各项准备工作;由作业部门交底人负责对作业人员资质进行验证,并对作业人员进行动火作业安全交底,交底内容应包括作业的危险,作业前、作业中和作业后的安全措施,发生紧急情况时的应急措施等,现场部门监护人负责检查作业准备情况;交底和监护情况在审批表中记录;

——中度风险动火、一般风险动火作业前,作业部门(或作业相关方主管部门)交底人、现场所在部门的监护人应到动火现场监管;交底和监护要求同高风险动火;

——动火作业过程中,动火区域所在部门的监护人应通过巡查等方式进行监督;作业现场部门、班组及员工应对作业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发现未经过审批或审批期限过期、作业方式危险等情况,应立即制止并报告安保部或专兼职安全员处置。

5.1.3 动火作业现场风险控制应符合以下要求:

——动火作业现场无灭火器材或原有灭火器材不能满足动火应急的,应确定灭火器材、水源等配置要求,作为动火审批的审核要求和现场准备的重点内容;

——动火作业前,动火作业部门或作业相关方主管部门应通知动火所在部门或所在部位,清理现场易燃物,确保消防通道畅通,并做好各项准备工作;有烟感探头的场所,应采取措施防止误报警;

——作业前应检查电焊机、气瓶、电缆线等器具,确保状态完好,电线无破损、漏电、卡压、乱拽等不安全因素;电焊机的地线应直接搭接在焊件上,不可乱搭乱接;

——凡盛装或输送过易燃易爆物质的容器、设备、管道及除尘设备,应经过清理或采取防火措施后作业,严禁盲目动火;

——动火作业前,应辨识火种可能或潜在落下区域,明确周围环境是否放置可燃易燃品,确认、清理现场,防止火种溅落引起火灾;

——使用气焊割动火作业时,氢气瓶、乙炔气瓶、氧气瓶距离明火不得小于10m的安全距离,氧气瓶与乙炔气瓶间距不小于5m,气瓶严禁横躺卧放使用;严禁碰撞、敲击、剧烈滚动,并设置气瓶防倾倒装置;

——动火作业结束后,作业人员必须对周围现场进行清理,监视现场至少30分钟后,确认无任何隐患后方可离开现场。

5.2 高处作业管理

5.2.1 高处作业审批应符合以下要求:

——各部门确认本部门经常从事高处作业的人员(含劳务派遣人员),即高处作业人员,报安保部汇总;安保部组织对高处作业人员进行高处作业培训,对每人的作业资质进行确认,形成《高处作业人员清单》,由安保部经理审核,管理者代表批准后下发;高处作业人员每年复训、确认一次。

——从事一般高处作业的作业人员不再进行审批;其他人员(包括相关方人员)进行一般和重点高处作业、高处作业人员进行重点高处作业,均应经过审批,未经审批不得作业;

——作业前由高处作业部门或从事高处作业的相关方主管部门填写《危险作业审批表》,其中应明确作业负责人,重点高处作业需编制高处作业安全措施技术方案,并填写在《危险作业审批表》中,对高处作业人员及现场准备、高处作业现场登高梯台、作业过程的防范措施、应急等制定具体措施;

——《危险作业审批表》经部门兼职安全员初审后,报作业区域专职安全员审批,审批时应对其高处作业安全措施技术方案进行审查,如有疑问时应组织对高处作业现场进行勘察;确认作业准备工作有效方可批准;

——企业厂区现场由其他人员(包括相关方人员)进行一般和重点高处作业、高处作业人员进行重点高处作业的,作业部门应将审批后的《危险作业审批表》报企业相关部门审查或备案,审查或备案完成后方可进行作业;

——审批时应确定高处作业交底人和监护人;交底人应是作业部门或作业相关方主管部门的安全管理人员或专兼职安全员,监护人应是作业区域所在部门专兼职安全员;

——高处作业审批的有效期限一般为24小时,特殊情况可加长到3天;高处作业超过审批期限的,应到原审批部门办理延长批准手续,并在《危险作业审批表》内记录。

5.2.2 高处作业现场监管应符合以下要求:

——审批后的《危险作业审批表》应放置在作业现场;每天的高处作业结束后将《危险作业审批表》交给现场所在部门专兼职安全员或保安人员保管,第二天高处作业前再重新领取;

——重点高处作业前,审批部门及作业部门(或作业相关方主管部门)、现场所在部门的负责人或安全管理人员、交底人和监护人应到登高作业现场监管,检查现场各项准备工作;由作业部门交底人负责对作业人员资质进行验证,并对作业人员进行高处作业安全交底,交底内容应包括作业的危险,作业前、作业中和作业后的安全措施,发生紧急情况时的应急措施等,现场部门监护人负责检查作业准备情况和登高梯台、器具和安全防护用品等安全状况;交底和监护情况在审批表中记录;

——一般高处作业前,作业部门(或作业相关方主管部门)交底人、现场所在部门的监护人应到登高作业现场监管;交底和监护要求同重点高处作业;

——高处作业过程中,作业区域所在部门的监护人应通过巡查等方式进行监督;作业现场部门、班组及员工应对作业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发现未经过审批或审批期限过期、作业方式危险等情况,应立即报告安保部或专兼职安全员处置。

5.2.3 高处作业现场风险控制应符合以下要求:

——作业前应确认登高梯台的安全性能,不得使用不合格的梯台,有条件的宜使用移动平台;

——高处作业的人员应将使用的小型工具装入工具袋内,不得在钢管或脚手架、建筑物上乱放工具;不得从高空向地面抛掷物件,也不准从地面向高空抛掷物件;

——无固定站立部位且站立部位无防护的高处作业应使用安全带,安全带要拴挂在垂直的上方构件上,构件应无尖锐、锋利棱角,安全带不能低挂高用,不准用其他绳子代替,禁止悬挂在移动物体上;

——不得使用叉车、电瓶车等厂内机动车的属具载人登高;

——作业周边有物体坠落的可能时,应戴安全帽;

——在室外进行外墙清洗及其他5m以上高处作业时,应确认作业期间天气状况,当风力在3级以上、下雨、下雪、有雾能见度差时应停止作业;抢险需要时,应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作业部门领导和安全管理人员至现场监督指导,确保安全。

——在高处进行外墙清洗作业时,应确保坐板、安全带、自锁器、卸扣和套钩无破损,完好有效;吊板作业人员应戴安全帽和安全带,采用一人两绳、二人三绳作业方式;安全带应固定在安全绳上;

——作业结束前,应检查是否有物体遗留在高处,避免物体坠落伤人。

5.2.4 梯台管理

——有移动式梯台(木梯、人字梯、剪叉式升降台等)的部门应单独建立《移动式梯台台帐》,并每月至少检查一次,保存记录;

——操作时登高梯台应放置稳固,使用前应先固定住轮脚,并插好保险销;不应在梯子底下垫物来抬高梯子;

——梯子使用处下方可能坠落范围半径(R)范围内,不准堆放杂物;

——使用梯子时不应穿光滑硬底鞋,只允许一个人在上面,并有监护人;梯上有人时不应移位;

——在梯子上作业,不准往下抛掷材料、工具和其他物品;

——使用梯子登高,超过5m无固定平台的作业人员在操作时应佩戴好安全帽、安全带等个体防护用具,安全带、安全绳应挂扣在作业面上方固定、牢固的构件上。

5.3 有限空间作业管理

5.3.1 有限空间作业审批应符合以下要求:

——有限空间作业应经过审批,未经审批不得作业;作业前由有限空间作业部门或从事有限空间作业的相关方主管部门填写《危险作业审批表》,其中应明确作业负责人,并编制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措施技术方案,并填写在《危险作业审批表》中,对作业人员及作业程序、通风和检测、现场设施和专用防护用品、现场警戒、作业过程的防范措施、作业后的人员清点、应急等制定具体措施;

——《危险作业审批表》经部门的兼职安全员初审后,报作业区域专职安全员审批;审批时应对其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措施技术方案进行审查,如有疑问时应组织对作业现场进行勘察;确认作业准备工作有效方可批准;

——审批时应对作业人员是否经过有限空间作业培训进行审查;企业员工(含劳务派遣人员)进行有限空间作业前,由作业区域专职安全员组织对其进行专门的有限空间作业培训;从事有限空间作业相关方单位应具有相应的资质,作业人员应经过相应的培训并提供培训记录,如未经过培训应由作业区域专职安全员组织对其进行专门的有限空间作业培训;当地政府有规定的,作业人员应取得政府指定机构的有限空间作业培训并取得资质证书;

——审批时应确定有限空间作业交底人和监护人;交底人应是作业部门或作业相关方主管部门的安全管理人员或专兼职安全员,监护人应是作业区域所在部门专兼职安全员;

——有限空间作业审批的有效期限一般为24小时,特殊情况可加长到3天;有限空间作业超过审批期限的,应到原审批部门办理延长批准手续,并在《危险作业审批表》内记录。

5.3.2 有限空间作业现场监管应符合以下要求:

——审批后的《危险作业审批表》应放置在作业现场,每天的有限空间作业结束后将《危险作业审批表》交给现场所在部门专兼职安全员或保安人员保管,第二天有限空间作业前再重新领取;

——有限空间作业前,审批部门及作业部门(或作业相关方主管部门)、现场所在部门的负责人或安全管理人员、交底人和监护人应到作业现场监管,检查现场各项准备工作;由作业部门交底人负责对作业人员资质进行验证,并对作业人员进行有限空间作业安全交底,交底内容应包括作业的危险,作业前、作业中和作业后的安全措施,发生紧急情况时的应急措施等,现场部门监护人负责检查作业准备情况、有害气体及氧气检测情况、人员进入有限空间的防护用品佩戴情况、应急设施的准备情况等;交底和监护情况在审批表中记录;

——有限空间作业过程中,作业区域所在部门的监护人应对气体检测情况、紧急情况的处置等进行监督;作业现场部门、班组及员工应对作业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发现未经过审批或审批期限过期、作业方式危险等情况,应立即报告安保部或专兼职安全员处置。

5.3.3 有限空间作业现场风险控制应符合以下要求:

——作业前应由现场作业负责人清点所有现场人员及所带物品,并保存记录;

——作业负责人应与作业人员确定明确的联络信号,保持与作业人员的联系,发现异常,及时采取有效措施;

——应将安全带、绳索等放置在作业现场,需从直梯下到池内时和在池内易发生坠落作业场所工作时,应佩戴安全带并系上绳索,并在适当位置可靠地固定;

——在地下消防水池、风管内等特殊缺氧作业的场所作业前,应打开池盖采取强制通风措施,并对地下空间的硫化氢气体浓度和含氧量进行测试,确保氧含量在19%~22%(体积比),并保持记录;如检测结果超标,需用风机进行鼓风置换;人员在作业时应每隔半小时用仪器对作业环境进行检测,检查氧气和有害气体是否超标,符合要求方可继续作业;

——特殊缺氧作业人员应佩戴便携式硫化氢浓度报警仪,每次使用前应该调试并确认;进入

——硫化氢聚集区作业应该佩戴空气呼吸器;空气呼吸器、气体检测分析仪器等每年定期检验、维护,并保持记录;

——作业后应清点人数,查明无遗留物、无其他危险后,方可撤离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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