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物实施耐震能力评估及补强方案建议修正草案对照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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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实施耐震能力评估及补强方案建议修正草案对照表

建筑物实施耐震能力评估及补强方案建议修正草案对照表

修正文字

原列文字

说明

前言

前言

未修正

建筑物实施耐震能力评估及补强方案于89年奉行政院核定,本方案实施五年余,卓有成效。

执行期间中央各部会及各县(市)政府完成1万3千余件建筑物之初步评估、2千余件详细评估及5百余件补强工作,尚有2千1百余件需办理详细评估及1千3百余件需待补强工作。

另为推动评估效率,简化采购程序,本部营建署分别于92年、94年及96年度与相关专业厂商签订「建筑物耐震能力详细评估工作共同供应契约」,供各单位办理委托采购。

关于建筑物耐震能力评估及补强实施步骤中规定『建筑物总楼地板面积达2000平方公尺,其补强设计有增减墙、柱或柱、梁须改修或涉有结构系统须动力分析之情事者,应委托具该项学识及经验之公会或学术团体机关审查』。

总楼地板面积达2000平方公尺之规定,将绝大部分公有建筑排除在审查之外,缺乏另一道把关程序。

为能确实有效地进行建筑物耐震能力评估及补强,必须建立更为完善的审查机制将多数公有建筑,尤其是中小学校舍的耐震能力评估及补强设计,纳入审查对象,以使本修正方案更能有效地执行。

有鉴于各部会尚有尚有2千1百余件需办理详细评估及1千3百余件需待补强工作,故须延长方案实施期限5年,及建筑物耐震能力评估与补强之审查,亦不局限总楼地板面积达2000平方公尺之建筑物,另因94年7月1日起实施「建筑物耐震设计规范及解说」,为使待办之建筑物确实达到提升建筑物耐震能力,爰此,修正本方案部分条文。

建筑物实施耐震能力评估及补强方案于89年奉行政院核定,本方案实施四年余,卓有成效。

内政部已与中华民国结构工程技师公会全国联合会、台湾省结构工程技师公会、台北市结构工程工业技师公会、高雄市结构工程工业技师公会、中华民国土木技师公会全国联合会、台湾省土木技师公会、台北市土木技师公会、高雄市土木技师公会、中华民国建筑技术学会、中华民国建筑师公会全国联合会等10家厂商订定「建筑物耐震能力详细评估工作」共同供应契约;内政部、教育部、经济部、交通部及行政院卫生署已进行初步评估者计11443件;经初步评估后有疑虑须进行详细评估列管者各部会共计5507件,已完成2904件,经详细评估后须进行补强数量共计1569件,已进行拆除或补强数共计777件,其余仍持续办理

另因94年7月1日起实施「建筑物耐震设计规范及解说」,而有修正本方案之必要。

关于建筑物耐震能力评估及补强实施步骤中规定『建筑物总楼地板面积达2000平方公尺,其补强设计有增减墙、柱或柱、梁须改修或涉有结构系统须动力分析之情事者,应委托具该项学识及经验之公会或学术团体机关审查』。

总楼地板面积达2000平方公尺之规定,将绝大部分公有建筑排除在审查之外,缺乏另一道把关程序。

为能确实有效地进行建筑物耐震能力评估及补强,必须建立更为完善的审查机制将多数公有建筑,尤其是中小学校舍的耐震能力评估及补强设计,纳入审查对象,以使本修正方案更能有效地执行。

爰此,修正本方案部分条文。

依据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员会建议就执行情形、办理成果及检讨、修正缘起补充说明,拟于前言增列初步评估、详细评估及补强成果及办理共同供应契约等事项,文字酌予修正,另执行成果详述于方案附件。

参、适用本方案之建筑物

参、适用本方案之建筑物

二、本修正方案公布实施前,已完成补强设计者得沿用原方案;尚未办理补强设计应适用本修正方案,已完成之耐震初步评估或详细评估程序不需重复办理。

二、本修正方案公布实施前,已完成初步评估者得沿用原方案;尚未办理初步评估应适用本修正方案,已完成之耐震初步评估或详细评估程序不需重复办理。

依据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员会修正意见:

「为保障人民身家财产安全,确实达到提升建筑物耐震能力之成效,建议以补强设计作为方案公布适用阶段之分界。

」。

伍、建筑物耐震能力评估及补强之实施

伍、建筑物耐震能力评估及补强之实施

三、建筑物耐震能力之补强设计,应委由依法登记开业之建筑师或相关专业技师办理,但公有建筑物得由该政府机关或公营事业机构内,依法取得建筑师或专业技师证书者任之,补强施工应由依法登记开业之营造业办理。

三、建筑物耐震能力之补强设计,应委由依法登记开业之建筑师或相关专业技师办理,但公有建筑物得由该政府机关或公营事业机构内,依法取得建筑师或专业工业技师证书者任之,补强施工应由依法登记开业之营造业办理。

「专业工业技师」修正为「专业技师」。

五、详细评估与补强设计应接受审查。

该建筑物所属之政府机关、公营事业机构或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得成立审查委员会,或委托具该项学识及经验之学术团体机关或公会审查,但须遵守利益回避之原则。

五、详细评估与补强设计应接受审查。

该建筑物所属之政府机关、公营事业机构得成立审查委员会,或委托具该项学识及经验之学术团体机关或公会审查,但须遵守利益回避之原则。

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员会汇整卫生署意见,增列目的事业主管机关。

柒、工作项目与经费项目

柒、工作项目与经费项目

97至101年由各级政府及各主管机关编列计划预算支应。

办理下列工作:

一、由各级政府及各主管机关编列计划预算支应。

办理下列工作:

原柒、二内政部每年编列1亿元等文字删除,故于方案柒、增列96至100年说明方案执行期程

(一)

2、消防、警务及电信单位执行公务之建筑物。

主管机关:

内政部、国家通讯传播委员会(直辖市、县(市)政府)

一、

(一)

2、消防、警务及电信单位执行公务之建筑物。

主管机关:

内政部、交通部(直辖市、县(市)政府)

依据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员会汇整交通部意见,中华电信已于94年8月12日民营化,非属公有建筑物范围;另依据国家通讯传播委员会组织法规定,通讯传播事业营运及其它通讯传播事项之监督管理机关为国家通讯传播委员会。

故本电信单位之主管机关「交通部」修正为「国家通讯传播委员会」。

一、

(一)、

5、发电厂、自来水厂与紧急供电、供水直接有关之厂房与建筑物。

主管机关:

经济部、台北市政府

一、

(一)、

5、发电厂、自来水厂与紧急供电、供水直接有关之厂房与建筑物。

主管机关:

经济部、交通部(省市自来水事业单位)

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员会建议修正,并增列台北市政府。

一、

(一)、

6.提供炼制、输送、储存多量具有毒性或爆炸性等危险物品之建筑物。

主办机关:

经济部

7.其它经中央各目的事业主管机关认定之建筑物

6.其它经中央各目的事业主管机关认定之建筑物。

本项新增,依国家灾害防救中心意见,基于公共安全考虑,建议提供炼制、输送、储存多量具有毒性或爆炸性等危险物品之建筑物亦应列入补强评估范围。

二、本方案由内政部96年编列5千万及97年至100年每年编列1亿元补助直辖市、县(市)政府推动及办理建筑物实施耐震能力评估工作。

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员会汇整主计处意见,因依地方制度法规定。

公共安全事项系属地方自治范畴,且本项非属「中央对直辖市及县(市)政府补助办法」所定补助范畴。

另所需经费由年度所获主管岁出概算额度范围内自行调整支应,不另增赋额度。

本项依建议删除。

柒、备注

柒、备注

耐震能力评估经费由目的事业主管机关编列预算支应,但医院如隶属其它部会或直辖市、县(市)政府者,由该部会或直辖市、县(市)政府负责前述工作事项。

耐震能力评估经费由目的事业主管机关编列预算支应,补强设计及工程经费则由各级政府编列预算支应,各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另有规定者,从其规定。

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员会汇整行政院卫生署意见,配合中央机关与直辖市及县(市)政府之分工原则办理。

附件

陆、执行情形

一、为供各部会及各县市政府简化采购程序,以办理建筑物耐震能力评估工作,本部营建署分别于92年、94年及96年度与专业厂商订定「建筑物耐震能力详细评估工作」共同供应契约。

二、本部营建署自90年至95年共已编列4亿6千万元补助各县(市)政府推动办理,96年度已编列4,750万赓续推动建筑物耐震能力评估工作。

三、本部列管各直辖市、县(市)政府办理公有建筑物耐震能力评估者共有3300件,已全数办理完竣;经初评后有疑虑须进行详细评估列管者计1588件,已完成详细评估者共计1044件,经详细评估后须进行补强数量共计714件,已完成补强计16件,详细评估尚有544件,持续办理中。

四、另教育部、经济部、交通部及卫生署已列管9732件建筑物需办理初步评估,已完成9730件,经初步评估后有疑虑须进行详细评估列管者计3492件,已完成1895件,经详细评估后须进行补强数量共计件1204件,其中已补强566件,详细评估尚有1597件,持续办理中。

本项新增,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员会建议就执行情形、办理成果,拟增列办理共同供应契约及编列预算办理初、详评、补强等成果。

柒、检讨事项及解决方法

一、检讨事项

(一)各部会所辖公有建筑物数量众多,由于耐震能力评估耗时,致建筑物补强工作尚未进行。

(二)各部会办理耐震能力评估及补强经费庞大,惟无法一次编足,致执行数量有限,仍有众多建筑物须待办理。

二、解决方法

(一)由于尚待办理详细评估及补强之建筑物数量众多,以延长方案实施期限,俾能顺利办理完成。

(二)各相关部会及各县(市)政府应逐年编列预算,将所列管尚未办理耐震能力详细评估及补强之建筑物办理完成。

本项新增,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员会建议就修正缘起补充说明,俾检视该方案之延续执行措施及相关内容是否妥适。

附件之参考文献

附件之参考文献

5.…。

6.Rojahn,C.(2004)RecommendedU.S.-ItalyCollaborativeGuidelinesforBracingandAnchoringNonstructuralComponentsinItalianHospitals,ATC51-2,AppliedTechnologyCouncil,CA,USA.。

7.台南地区急救责任医院救护设备之防震措施评估,行政院卫生署。

8.区域及责任医院非结构物耐震能力改善计划,行政院卫生署。

5.…。

6.Rojahn,C.(2004)RecommendedU.S.-ItalyCollaborativeGuidelinesforBracingandAnchoringNonstructuralComponentsinItalianHospitals,ATC51-2,AppliedTechnologyCouncil,CA,USA.。

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员会汇整行政院卫生署意见,建议加入行政院卫生署办理之「台南地区急救责任医院救护设备之防震措施评估」及「区域及责任医院非结构物耐震能力改善计划」研究成果,作为提供医院设备物固定作法之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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