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煤发电厂贮灰场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三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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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煤发电厂贮灰场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三篇

燃煤发电厂贮灰场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三篇)

方案计划参考范本

目录:

燃煤发电厂贮灰场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一

电厂料场安全管理规定二

风电场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三

燃煤发电厂贮灰场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一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燃煤发电厂贮灰场安全监督管理,预防贮灰场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电力监管条例》、《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燃煤发电厂贮灰场(以下简称贮灰场)建设、运行、闭库和闭库后的安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贮灰场指筑坝拦截谷口或围地形成的具有一定容积、主要用以贮存粉煤灰的专用场地,包括灰坝(含灰堤)、场内粉煤灰排放系统、排水系统、排渗系统、喷淋系统、回水泵站、贮灰场管理站等建(构)筑物和设备设施。

第三条燃煤发电企业(以下简称发电企业)是贮灰场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保障安全生产投入,明确贮灰场安全管理机构,配备熟知贮灰场安全知识、具备贮灰场相应专业技能的技术人员。

运行管理单位具体负责贮灰场安全运行管理,应建立健全贮灰场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强贮灰场安全巡视检查和日常维护工作,积极消除缺陷和隐患,确保贮灰场运行安全。

委托他方承担贮灰场运行管理具体工作的,双方应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明确双方责任。

委托方应负责对被委托方进行管理和指导,不得以包代管。

第四条贮灰场(含构筑子坝)勘察设计、建设施工、运行维护、安全评估等单位应具备相应能力,并承担相应的安全责任。

第五条勘察设计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开展贮灰场勘察(测)、设计工作,对贮灰场及灰坝稳定性、防排洪能力、安全设施可靠性、环境保护、坝基适用性等进行充分论证。

安全设施应做到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并符合电力安全生产设施有关规定要求。

第六条施工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规定,按照贮灰场设计图纸施工,确保贮灰场工程质量,并做好施工技术资料的管理和归档。

贮灰场施工过程中需对设计做局部修改时,应经原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变更。

第七条发电企业在贮灰场建成投运后一个月内应向所在地电力监管机构进行安全备案,已投运贮灰场应在本规定施行后一年内进行安全备案。

安全备案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贮灰场所在地理位置、面积及下游(或周边)村庄、建筑物、居民等情况;

(二)贮灰场建设时间、参建单位以及建设中曾经出现过的重大问题及其处理措施;

(三)贮灰场主要技术参数,包括坝轴线位置、坝高、总库容、坝外坡坡比、灰坝结构、筑坝材料、筑坝方式、灰渣堆积量等;

(四)灰坝坝体防渗、排渗及反滤层的设置;

(五)防排洪系统的型式、布置及主要技术参数;

(六)贮灰场工程设计审批文件、施工质量及竣工验收相关资料;

(七)贮灰场的安全管理机构、专业运行人员和安全管理制

度。

(八)当地电力监管机构要求备案的其它材料。

第八条贮灰场发生以下事项变化的,发电企业应及时到电力监管机构办理备案变更:

(一)加筑子坝;

(二)灰坝筑坝方式;

(二)坝轴线位置、贮灰场库容、坝外坡坡比、灰坝坝型、最终堆积标高;

(三)灰坝坝体防渗、排渗及反滤层的设置;

(四)防排洪系统的型式、布置及主要技术参数;(五)贮灰场闭库。

第九条运行管理单位应加强贮灰场安全巡查,认真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保障贮灰场安全。

贮灰场存在重大隐患且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停止继续排灰,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控制,并制定相应应急预案。

贮灰场重大隐患治理应坚持专项设计、专项审查、专项施工和专项验收的原则。

第十条运行管理单位应加强贮灰场运行管理,完善贮灰场排灰方案,优化贮灰场运行方式,依据设计文件控制贮灰场灰水位、堆灰坡向、预留安全超高等,保持满足安全运行的干滩长度。

第十一条运行管理单位应保持坝体观测设施齐全、完好,并定期进行坝体位移、坝体沉降、坝体浸润线埋深及其出溢点变化情况等安全监测。

(一)坝体位移监测。

在贮灰场竣工三年内,可以每月监测一次;竣工三年后,一般情况下,每季度监测一次;在汛期及发生地震等特殊情况下应加强监测。

(二)坝体沉降监测。

一般情况下,每季度监测一次;在汛期及发生地震等特殊情况下应加强监测。

(三)浸润线监测。

正常情况下,每月测量一次,汛期及发生地震等特殊情况下,应增加观测次数。

根据浸润线监测数据,应及时绘出坝体浸润线。

(四)地下水位变化监测。

地下水位监测应重点监测其变化幅度及与地表水的联系。

系统动态观测时间不少于1个水文年,并每月观测一次,雨季应增加观测次数。

(五)蚁穴、兽洞观测。

应根据当地气候特点,每年春季、秋季应对大坝蚁穴、兽洞等进行全面检查。

第十二条发生地震、暴雨、洪水、泥石流或其它可能影响贮灰场灰坝安全等异常情况时,运行管理单位应加强巡视检查,并增加监测频次和监测项目。

第十三条运行管理单位应加强安全监测数据分析和管理,发现监测数据异常或通过监测分析发现坝体有裂缝或滑坡征兆等严重异常情况时,应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处理并及时报告。

第十四条发电企业和运行管理单位应加强贮灰场防汛安全管理。

每年汛期前应对贮灰场排洪设施进行检查、维修和疏通。

汛后应对贮灰场坝体和排洪构筑物进行全面检查与清理,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五条发电企业和运行管理单位应加强贮灰场堆灰和取灰管理,制定完善堆灰和取灰方案,堆灰和取灰工作不得影响贮灰场安全。

第十六条运行管理单位应做好贮灰场喷淋设施运行维护管理,以及灰场植被和灰场周边的防尘绿化带维护管理,防止扬尘污染。

贮灰场排放灰水及渗漏水应定期进行水质监测。

第十七条运行管理单位发现贮灰场安全管理范围内存在爆破、打井、采石、采矿、取土等危及贮灰场安全的活动时,应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报有关单位和地方政府有关部门予以协调解决。

第十八条发电企业应加强贮灰场闭库工作及闭库后安全管理工作。

对于解散或者关闭破产的发电企业,贮灰场安全管理由出资人或其上级主管单位负责。

第十九条发电企业应对运行及闭库后的贮灰场定期组织开展安全评估,并将安全评估报告报所在地电力监管机构。

不具备安全评估能力的发电企业,可以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单位开展安全评估工作。

安全评估原则上每三年进行一次。

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发电企业应开展专项安全评估,对贮灰场安全状况和安全等级提出评估意见:

(一)加筑子坝后;

(二)遭遇特大洪水、破坏性地震等自然灾害;(三)发生贮灰场安全事故后;

(四)其他影响贮灰场安全运行的异常情况。

第二十条贮灰场根据安全评估结果确定安全等级,贮灰场安全等级分为正常灰场、病态灰场、险情灰场。

符合下列条件的贮灰场,评定为正常灰场:

(一)设计标准:

符合现行规范要求;

(二)防洪能力:

满足灰坝设计级别所规定的洪水标准,运行贮灰标高不超过限制贮灰标高,有足够的防洪容积和安全超高;

(三)排水设施:

排水系统(含排洪系统)设施符合设计要求,运行正常;

(四)坝体结构:

坝体结构完整、坝体变形稳定、未发现裂缝和滑移现象、坝体稳定安全系数满足规范要求;(五)渗透稳定:

运行干滩长度、浸润线位置符合设计要求,坝脚渗流水量平稳,水质清澈,下游坡面无出溢点。

符合下列任一条件的贮灰场,评定为病态灰场:

(一)设计标准:

不符合现行规范要求,已限制贮灰场运行条件;

(二)防洪能力:

运行贮灰标高超过限制贮灰标高;

(三)排水设施:

排水构筑物出现裂缝、钢筋腐蚀、管接头漏泥、或局部损坏的状况;

(四)坝体结构:

坝体整体外坡陡于设计值、坝坡冲刷严重并形成冲沟、或坝体稳定安全系数小于规范允许值但不小于0.95倍规范允许值;

(五)渗透稳定:

运行干滩长度不符合设计要求、坝体浸润线位置过高、有高位出溢点、或坡面出现湿片。

符合下列任一条件的贮灰场,评定为险情灰场:

(一)设计标准:

低于现行规范要求,明显影响贮灰场安全;

(二)防洪能力:

运行贮灰标高超过限制贮灰标高,安全超高不满足要求或防洪容积不满足要求;

(三)排水设施:

排水系统存在局部堵塞、排水不畅的情况,存在大范围破损状况,严重影响排水系统安全运行,甚至丧失排水能力的情况;

(四)坝体结构:

坝体出现裂缝、坍塌、滑坡现象,或坝体稳定安全系数小于0.95倍规范允许值;

(五)渗透稳定:

坝坡存在大面积渗流,或出现管涌流土现象,形成渗流破坏。

第二十一条安全等级评定为病态灰场和险情灰场的贮灰场,应采取下列措施:

(一)评定为险情灰场的,应在限定的时间内采取工程措施消除险情;情况危急的,应立即停运,并进行抢险;

(二)评定为病态灰场的,应在限定的时间内按照正常灰场标准进行整治,及时消除缺陷或隐患。

第二十二条发电企业和运行管理单位应加强贮灰场应急管理工作,制定灰坝垮坝、洪水漫顶、水位超警戒线、坝坡滑动、防排洪系统失效等运行安全事故以及可能影响贮灰场安全运行的台风、洪水、地震、地质灾害等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应急培训和演练。

贮灰场遇有险情时,应按照规定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贮灰场安全。

第二十三条贮灰场发生安全事故或出现异常情况,发电企业应及时向上级主管单位、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和所在地电力监管机构报送安全信息。

第二十四条电力监管机构按照属地监管的原则对贮灰场实施安全监管,督促发电企业落实贮灰场安全管理规定,认真排查治理隐患。

电力监管机构对非正常灰场、存在重大隐患的贮灰场以及未按规定备案的贮灰场实行挂牌督办;对督查发现贮灰场安全等级与实际不符的或需要进行专项安全评估的,要求发电企业采取措施并重新进行安全评估。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灰坝:

挡粉煤灰和水的灰场外围构筑物,常泛指灰场初期坝和分期加高坝的总体。

(二)贮灰场安全设施:

主要指灰场观测设施及其他用于保证灰场安全的设施。

(三)浸润线:

水沿着煤粉灰颗粒间隙向坝体下游渗透形成的稳定渗流自由水面。

(四)排洪设施:

包括截洪沟、溢洪道、排水井、排水管和排水隧洞等构筑物。

(五)闭库:

为使一座停用的贮灰场能够满足长期安全稳定的要求而开展的一系列工作的全过程。

包括两种情况:

1.灰场已达到设计最终堆积高程并不再进行继续加高扩容的;

2.灰场尚未达到设计最终堆积高程但由于各种原因提前停止使用的。

(六)贮灰场安全事故或异常情况:

是指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和《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599号令)规定的生产安全事故,以及其他导致严重后果的运行安全异常情况,如:

灰坝溃决、严重断裂、倒塌、滑移;灰渣、灰水严重泄漏;洪水漫顶、淹没;排洪设施严重破坏;近坝库岸及边坡大规模塌滑等。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电厂料场安全管理规定二

1料场作业流程

1.1运送料车排队过磅卸料质检取样

堆料或摊料。

1.2料堆场或干料棚取料碎料(鼓式削片机、威猛碎料机)。

1.3取料(抓料)上料。

2料场安全管理职责

2.1电厂料场是关键部位,安全生产重点防范区域。

总经理、生产副总经理要加强料场领导,履行安全管理职责。

2.2综合部、燃料部、安全专工是料场车辆安全、生产安全、消防安全和人身安全的监督管理部门,履行监督、指导和考核的管理职责。

按时检查,严格考核;检查记录真实、清晰,保存完好。

2.3料场站长是料场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全面履行料场安全管理职责;按时组织料场消防安全应急预案演练,记录规范、正确。

2.4质检、取样人员是料场工作人员,协助站长履行管理职责。

2.5卸料人员、碎料人员、运料司机、铲车司机等是电厂外包工程、外委项目的工作人员,在料场工作期间,必须服从电厂各级管理人员的安全管理,防范各类伤害和职业危害,保证安全,保护环境。

2.6料场保安是当班期间安全保卫责任人,负责对所有外来人员(运料司机、供应商等)进行安全告知培训,管理闲杂人员不准进行料场,管理摩托车、电瓶车、自行车不准驶入料场等。

2.7消防巡检人员是料场消防安全检查责任人,保证消防器材和设备、设施完好;定时进行料场消防安全巡查,检查记录清晰、规范。

2.8料场所有人员(质检取样、卸料、碎料人员和运料司机、铲车司机、保安)在站长领导下,定期参加安全教育培训、应急预案学习、演练等活动,按规定劳保着装,正确佩戴安全帽和防护用品,履行本岗位安全职责;

2.9料场所有人员(站长、质检取样、卸料、碎料人员和运料司机、铲车司机)必须遵守执行《电厂料场安全管理规定》。

2.10拉灰、拉碴等其它生产车辆必须服从管理,按规定的路线进入工作区域,严禁随意在料场中穿行。

3现场安全规定

3.1料场的消火栓、消防水带、消防水枪、消火栓搬手、灭火器等保证完好,随时可取用。

3.2现场请戴好安全帽请佩戴防护用品严禁烟火禁止吸烟当心火灾当心机械伤害当心车辆非请莫入等安全警示标志保证清晰、整洁、完好。

3.3卸料、碎料、取上料等作业时必须用隔离栏杆设置作业区域或专用通道。

3.4所有机动车辆必须限速5km/h以下;进入料场车辆必须装戴好阻火器。

3.5所有人员严禁携带火种进入料场,严禁在卸料区吸烟。

3.6所有进入料场人员必须按规定穿工作服、戴安全帽,系下鄂带,佩戴防护口罩;

3.7禁止边卸料边堆料,禁止边堆料边碎料,禁止边取料边卸料。

3.8卸料区不进车、堆料区不进人、碎料区无闲杂人员、取料通道任何人、车不能通过。

3.9运料车走环形消防通道,铲车在堆料时无其它人或车;碎料时取料与碎料人员分区作业。

3.10在料场及其周边10米内动火必须严格履行动火许可制度,按程序办理动火许可证,必须由生产副总经理以上领导批准。

监火人在动火作业结束后必须检查确认作业区域无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4运料车进场安全规定

4.1运料车进厂后,在料场站长(质检员)安排下,装戴好阻火器,按规定路线,沿环形消防通道进入卸料区;通过路口、弯道时鸣笛,一慢、二看、三通过。

4.2运料司机在进、出料场时,必须限速5km/h以下,保证人身安全和车辆安全。

5卸料作业安全规定

5.1进行卸料作业,尽可能安排机械作业,减轻劳动强度,提高卸料效率;

5.2卸料人员在开启运料车箱板或拆除顶棚时,一定要慢慢放下,保证人身安全,防止机械伤害;

5.3卸料人员必须做好防高空坠落措施后才能上车顶卸料。

5.4在卸细料时,一定要选择避风处,不准站在车上倒料,造成二次污染;

5.5天气晴朗时,要求在干料棚外卸料,摊晒。

5.5卸料车一定要人工清扫干净后才能过磅退皮;卸料车必须沿原路返回,不准穿越料场;

5.7运料司机、卸料人员必须保证碎料区域安全警示标志、消防器材完好,损坏按值赔偿;

5.8卸料作业管理人员负责每次设置、拆除卸料作业临时隔离措施;

6取样作业安全规定

6.1质检、取样人员协助料场站长代表发电公司履行料场安全管理职责,重点对卸料人员和运料司机的安全监督管理。

6.2在卸料期间,质检、取样人员禁止取样;必须待运料车离开卸料区后,才能按规定取样;防止发生人身伤害事故。

6.3质检、取样人员负责监督检查卸料区域临时隔离措施是否正确、完好。

7堆料作业安全规定

7.1铲车司机必须在运料车、卸料人员、质检取样人员全部离开卸料区域后,才能进行堆料作业;。

7.2堆料时,铲车司机必须在3*10*20(m)料垛处预留3-4米宽的消防通道和防火隔离带,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7.3铲车司机在堆料作业时,必须限速5km/h以下,保证人身安全和车辆安全。

7.4禁止铲车爬垛堆料,防止发生翻车或燃料自燃事故发生。

7.5铲车堆料作业时,禁止碰撞干料棚的柱、杆、牌等设备设施。

7.5铲车堆料作业时,禁止其他人员、车辆进入。

8碎料作业安全规定

8.1铲车取料破碎时必须限速5km/h以下。

8.2铲车司机在往返取料时一定要避让碎料作业人员。

8.3碎料作业人员必须按《运行操作规程》操作削片机或破碎机;碎料结束后必须切断机器电源。

8.4碎料操作人员要及时避让取料铲车加料,确保人身安全。

8.5取料司机、碎料操作人员必须保证碎料区域安全警示标志、消防器材完好,损坏按值赔偿。

8.6碎料作业管理人员负责每天设置、拆除碎料作业临时隔离措施。

9上料作业安全规定

9.1上料作业铲车司机必须在上料作业前设置临时通道隔离措施,保证人身安全和车辆安全。

9.2上料作业铲车司机必须限速5km/h以下。

9.3铲车司机在上料作业时,尤其在通过交叉路口、弯道时要鸣笛,一慢、二看、三通过。

9.4上料作业人员必须保证上料区域安全警示标志、消防器材完好,损坏按值赔偿。

10料场电气安全管理规定

10.1料场的配电室、配电柜和配电箱保证完好,三相五线,接线牢固,柜与门接地跨接,有电危险安全警示标志醒目,漏电保护器安装正确,动作灵敏;配电柜门上锁,专人管理。

10.2所有避雷针安装牢固,按规程要求定期检测,数据符合规范要求。

10.3料场所有电气设备必须安装漏电保护器或断路器,不准使用刀闸式电源开关;电源线必须套管保护或电缆式电源线,严禁使用单股绝缘线;临时电源插座前必须安装漏电保护器,所有临时用电气设备设施不能放在地面。

10.4在料场任何区域不准使用大功率电器设备烧水、做饭等,防范电器火灾事故。

11料场安全告知牌

在料场大门处设置进厂安全告知牌;大门保安负责进行安全教育培训,运料司机签名确认;综合部、安全专工、料场站长共同负责监督、检查和考核。

欢迎您光临xx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为了您和家人的幸福生活,为了我们公司的共同安全,请您仔细阅读安全须知:

1、进入料场必须服从保安、料场工作人员的指挥。

2、本公司料场生物质燃料易燃,所有外来人员未经安全培训和许可,不得进入料场。

3、进入料场人员严禁携带火种,严禁在料场吸烟,按规定正确佩戴安全帽、防护口罩等防护用品。

4、严禁随意动用料场内消防设备、器材。

5、进入料场内车辆行驶时速不得超过5公里/小时。

5、严禁使用照相机、摄像机等电子设备在料场拍摄。

7、外来施工单位或人员必须接受本公司安全管理人员的监督管理。

8、外来施工单位及人员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其它法律、法规造成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本公司将移交地方司法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ZZ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2011年zz月z日

风电场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三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落实中国大唐集团公司《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加强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杜绝重特大事故发生,确保安全生产局面稳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重大危险源包括国家规定的重大危险源和中国大唐集团公司规定的重大危险源。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风电场。

第二章管理机构设置及职责

第四条成立以风电场场长为组长,安全员为副组长的危险源安全监督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包括运行主管、点检长、各值长。

领导小组组长及成员职责:

1.风电场场长是危险源日常管理工作监督负责人。

负责组织建立完善规章制度;确保危险源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落实危险源监督管理责任;组织实施危险源规范化管理;对存在的问题限期整改;建立完善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定期开展演练,落实重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2.安全员是本风电场危险源的技术管理负责人。

组织年度危险源自查;健全和完善防止危险源事故的技术措施;对危险源监控发现的重大问题整改方案、危险源安全设备设施改进意见的技术把关;参加危险源事故调查处理。

第五条风电场每个危险源为一管理单元,遵循专业管理与重点监督相结合的方法进行管理。

制定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在实施细则中,专业管理负责人和安全监督负责人的职责应符合以下要求:

1.专业管理负责人:

(1)依据有关本专业危险源的国家、行业标准和公司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立完善本专业危险源管理规章制度;

(2)按要求完成危险源的登记建档工作;

(3)按要求完成危险源的检测、评估工作。

制定存在问题的整改方案,对问题的整改实施闭环管理;

(4)及时、准确、完整上报危险源管理信息;

(5)制定现场应急救援预案,对相关人员定期培训、定期开展演练,落实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6)做好重大事故预测、预警工作。

2.安全监督负责人:

(1)监督相关单位对国家、上级和公司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落实情况;

(2)按照要求,督促协调相关单位及人员完成危险源的普查登记、评估工作;

(3)对危险源的检测、建档登记及整改工作监督检查,并提出指导意见;

(4)监督危险源存在问题整改计划的落实情况;

(5)监督危险源现场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人员的培训、修订定期开展演练,重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落实;

(6)监督危险源管理信息上报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如实上报造成的安全生产事故。

第三章登记、评估和备案

第六条危险源监督管理责任单位要建立危险源动态管理台帐,详细记录其名称、场所、数量、危害性质、检测结果、整改情况、异动情况、责任人等,确保记录准确。

第七条由有资质的机构,定期对构成国家规定的危险源进行评估,《评估报告》报公司安全生产部。

前款所指定期评估周期,国家有规定的执行国家规定。

国家没有做出明确规定的,按照集团公司规定,每两年进行一次。

第八条每年一季度由安全员组织,各专业负责人具体负责,在风电场开展一次危险源的自查工作。

由危险源管理责任单位提出《安全评估报告》,由安全员汇总,经场长审核后上报公司安生部。

《安全评估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1.安全评估的主要依据;

2.重大危险源基本情况;

3.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严重程度;

4.重大危险源等级;

5.安全对策措施;

6.应急救援措施;

7.评估结论与建议。

第九条危险源评估中发现的问题,必须全部制定整改计划,应落实整改方案、资金、责任人、完成时间。

第十条危险源的参数、数量、生产过程、材料、工艺、设备、防护和环境等因素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发生变化时,要对危险源重新进行安全评估,并按照危险源的级别,将《评估报告》报相关单位备案。

第十一条对已不构成危险源的,要及时申请,经风电场领导小组审批注销。

按照前款要求上报公司安生部。

第四章人员培训与应急救援

第十二条对新上岗的涉及危险源的运行、检修、维护及监督管理人员,按规定进行专业培训,了解作业现场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掌握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通过上岗资格考试合格后上岗。

属于国家规定的特种作业人员还应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

第十三条各专业管理人员按照《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危急事件管理工作规定》,健全和完善现场应急救援预案,并由安全员负责上报公司安生部备案。

现场应急救援预案包括以下内容:

1.应急救援机构及其职责;

2.危险辨识与评价;

3.报警系统;

4.应急设备与设施;

5.应急能力评价与资源;

6.事故应急程序与行动方案;

7.保护措施程序;

8.事故后的恢复程序;

9.培训与演练。

第十四条按照公司的规定,应按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演练计划进行演练,并做好记录。

根据演练情况补充修改对应预案。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人员根据职责分工,按照专业管理与重点监督相结合的方法,对风电场每一个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危险源设备专责人员每周对设备系统至少进行一次检查,并作好记录;危险源维护责任单位每个月组织相关技术人员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处理,并作好检查记录;危险源安全监督责任单位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重大危险源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风电场内构成国家、集团公司规定危险源的设备、设施、场所均应列为重点保卫部位。

并落实保卫责任,严防外力破坏。

第十八条风电场内构成国家、集团公司规定危险源的设备、设施、场所等,都应列为重点防火部位,并加强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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