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言法语评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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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言法语评析
法言法语评析
1.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犹昏晓阳秋相须而成者也。
《唐律疏议》
1)出自《唐律疏议》P170
2)译文:
道德和礼法是政治教化的根本,刑罚是政治教化的手段,两者就好像早晨和黄昏,春天和秋天一样互相需要而不可缺少。
3)评价:
这是唐代的立法思想之一,也是唐代的立法指导原则。
它强调了封建伦理道德在立法上的作用。
在唐太宗看来,德礼为治国之本,刑罚为治世之用,二者关系是统一的不可分割的,以礼为内容,以法为形式,融礼、法为一体,相互为用。
2.大道之行,天下为公。
先贤与能,讲信修睦。
故人不独亲其亲,不独子其子,使老有所终,壮有所用,幼有所长,鳏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
《礼记·礼运篇》
1)选自春秋时代孔子的弟子子游所怍的《礼记·礼运篇》,里面描述了“大同社会”的社会景象。
P19
2)译文:
在大道施行的时候,天下是人们所共有的,把有贤德、有才能的人选出来(给大家办事),(人人)讲求诚信,崇尚和睦。
所以人们不单奉养自己的父母,不单抚育自己的子女,要使老年人能终其天年,中年人能为社会效力,幼童能顺利地成长,使老而无妻的人、老而无夫的人、幼年丧父的孩子、老而无子的人、残疾人和有病的人都能得到供养。
3)评价:
此句体现出我国法律产生早期的形式——氏族习惯。
氏族习惯产生在原始社会公有制基础上。
所以当时没有也不可能有调整私有财产关系和阶级关系内容的习惯。
此句虽然掺杂了儒家理性成份,但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当时的社会关系和风俗。
3.敢有恒舞于宫,酣歌于室,时谓巫风;敢有殉于货色,恒于游畋,时谓淫风;敢有侮圣言,逆忠直,远耆德,比顽童,时谓乱风。
惟兹三风十愆,卿士有一于身,家必丧;邦君有一于身,国必亡。
臣下不匡,其刑墨,具训于蒙士。
《尚书·伊训》
1)出自商代的《尚书。
伊训》的第一段。
P32
2)译文:
敢有经常在宫中舞蹈、在房中饮酒酣歌的,这叫做巫风。
敢有贪求财货女色、经常游乐田猎的,这叫做淫风。
敢有轻视圣人教训、拒绝忠直谏戒、疏远年老有德、亲近顽愚童稚的,这叫做乱风。
这些三风十过,卿士身上有一种,他的家一定会丧失;国君身上有一种,他的国一定会灭亡。
臣下不匡正君主,要受到墨刑。
这些对于下士也要详细教导。
3)评价:
这是伊尹引用《官刑》中的一句。
这是商汤管理吏治而规定的行政法律规范,可以看出它对于卿士与邦君等奴隶主贵族具有严格约束的职能。
这体现了商代的“依法治吏”。
促进了奴隶制行政法律规范的发展,同时也对奴隶制政权的稳固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4.疑狱,泛与众共之,众疑。
赦之,必察大小之比以成之。
《礼记·王制》
1)出处:
《礼记·王制》中对商朝的诉讼和审判的规定。
2)译文:
对事实或犯罪情节存在疑问,须与众人征询讨论意见.众人都认为存在疑点,则从轻处罚,比较类似的案例作出裁决.
3)评价:
体现了商代对疑难案件的审慎态度,主张广泛征求意见,然后定案。
公认有疑点之案,则采取赦免方针,但虽与同类案件加以比较,才作出最终判决。
此原则一定程度上符合现代刑法之原则。
5.夏有乱政,而作禹刑。
商有乱政,而作汤刑。
周有乱政,而作九刑。
《左传·昭公六年》
1)出处:
《左传》中关于夏商周的法律规定的描述。
P40
2)译文:
夏朝有民众作乱,所以制定禹刑。
商朝有民众作乱,所以制定汤刑。
周朝有民众作乱,所以制定九刑。
3)评价:
“禹刑”、“汤刑”作为“乱政”即社会矛盾趋于激化的产物,分别是后世对夏商两代刑事法律规范的统称。
它们既不是成书于一时的成文法,也并非夏禹、商汤二人所制订,而是夏商两代逐步形成和不断扩充的,其内容基本以习惯法为主。
后人之所以将它们以禹、汤命名,不过是出于对本部族政权的开创者所表达的一种尊奉和崇敬,同时也是“夏刑”、“商刑”的一种代称。
“九刑”,周公旦所名的九篇刑书。
说明周朝已经有比较完整之刑书,虽然此时立法创制的活动非为公开,且不一定成文,但这些理发创制活动为以后成文法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6.道德仁义,非礼不成;教训正俗,非礼不备;分争辩讼,非礼不决;君臣上下,父子兄弟,非礼不定;宦学事师,非礼不亲;班朝治军,莅官行法,非礼威严不行;祭祀鬼神,非礼不诚不庄。
《礼记·曲礼》
1)出处:
《礼记》中对道德法律化的描述。
P42
2)译文:
道德仁义,没有就礼不能形成;教化良俗,没有礼就不能完备;诉讼纷争,没有礼不能判决;父子兄弟(之间的关系),没有礼不能确立;求学拜师,(师徒之间)没有礼不能亲近;上朝治军,做官执法,没有礼不能确立威严;祭祀神鬼,没有礼就不能做到诚心和庄严。
3)评价:
西周时期,周礼以一种特殊的方式。
对西周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起着积极而广泛的作用。
从各方面考察,周礼是西周社会不成文法律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完全具有法的性质。
7.礼,所以经国家,定社稷,序民人,利后后嗣者也。
《礼记·隐公十一年》
1)出处:
《礼记》中关于周朝定的礼的描述。
P43
2)译文:
礼,是用来治理国家,安定社稷,管理人民,造福子孙后代的。
3)评价:
礼是经国家统治阶级制定整理的,对社会成员具有约束力的规范。
周礼具有很明显的国家意志性和国家强制性,是周礼法律化的体现。
8.国君抚式,大夫下之;大夫扶式,士下之;礼不下庶人。
刑不上大夫,刑人不在君侧。
《礼记·曲礼》
1)出处:
《礼记》中关于社会统治阶级所应遵循的礼的描述。
P46
2)译文:
国君在途中遇到大夫,便抚式示礼,而大夫(大夫也有专车)则下车还礼。
大夫在途中遇到士,同样的抚式示礼,而士(士也有专车)则下车还礼。
而在途中遇到百姓,则不用那样抚式示礼,刑法也不用对待大夫,要对之刑罚的人是不在君王旁边的。
3)评价:
此句话在于强调礼的等级之间的差别,强调对官僚贵族等统治阶级社会特权的维护。
不同等级之间,不能僭越。
“礼不下庶人”,非礼对庶人没有约束力,而是不同阶级之间的礼不平等。
“刑不上大夫”,非统治阶级不适用刑法。
如其实施严重之政治犯罪一样会受严厉的刑罚。
但在非政治领域,其享有诸多特权,大多数情况下减轻或免除其处罚。
9.仲秋之日,乃劝种麦,毋或失时。
其有失时者,行罪无赦。
《礼记·月令》
1)出处:
P48,本句出自西周典籍《礼节·月令》中的记载。
为保证农业生产的正常进行,西周统治者颇为重视农时,规定失农时者治以罪。
2)译文:
(仲秋:
秋季的第二个月,即农历八月。
)到了农历八月,就要劝告子民开始种麦,不要错过了播种的适当时期。
如果有错过适当时期的人,一定要对其实行刑罚,没有可以赦免的。
是属于刑事罪名中的失农时。
3)评价:
周人以农耕为主要之生产生活方式,农业生产在国家经济中占有主导地位。
为保证农业生产的正常进行,西周统治者颇为强调重视农时,规定失农时者治罪。
10.封,敬明乃罚。
人有小罪,非眚,乃惟终,自作不典,式尔,有厥罪小,乃不可不杀。
乃有大罪,非终,乃惟眚灾,适尔,既道极厥辜,时乃不可杀。
《尚书·康诰》
1):
出处:
《尚书》中关于过失、惯犯和偶犯的规定。
P51
2)译文:
封,对刑罚要谨慎严明。
如果一个人犯了小罪,而不是过失,还经常干一些违法的事;这样,虽然他的罪过最小,却不能不杀。
如果一个人犯了大罪,但不是一贯如此,而只是由过失造成的灾祸;这是偶然犯罪,可以按法律给予适当处罚,不应把他杀掉。
“(3)本句出自先秦典籍《尚书·康诰》中的记载:
周公曾指教即将统治殷商遗民的康叔时所说的话。
(敬:
恭谨。
明:
严明。
眚(sheng):
过失;非眚,故意。
终:
经常;惟终,惯犯;非终,偶犯。
典:
法。
式:
用。
尔:
如此。
有:
虽然。
眚灾:
由过失造成的灾祸。
适:
偶然。
道:
指法律。
极:
穷尽。
辜:
罪。
)
3)评价:
此句说明,西周对故意、过失、惯犯和偶犯已有明确之区分。
西周时期对故意犯、惯犯从重处罚,对过失犯和偶犯采取从轻原则。
这一原则说明西周在根据主观恶性来确定刑事责任等刑法理论上已经达到了相当的高度。
11.两造具备,师听五辞。
五辞简孚,正于五刑;五刑不简,正于五罚;五罚不服,正于五过。
五过之疵,惟官,惟反,惟内,惟货,惟来。
其罪惟均,其审克之。
《尚书·吕刑》
1)《尚书·吕刑》中西周帝王的文告和军臣谈话记录。
“吕刑”为吕侯所作。
P40P60-P61(“五辞简孚,正于五刑;五刑不简,正于五罚”书上没有)
2)译文:
原告和被告都来齐了,司法官员就审查五刑的讼辞;如果讼辞核实可信,就用五刑来处理。
如果用五刑处理不能核实,就用五罚来处理;如果用五罚处理也不可从,就用五过来处理。
五过的弊端是:
司法官员秉承上司旨,官官相护,利用职权私报仇嫌,内亲用事,为亲徇私,贪赃受财,敲诈勒索,接受请托,枉法徇私。
凡是司法官员有此“五过”之一,以所涉之案应处的刑罚罚之,你们必须详细察实啊!
3)评价:
此句反映西周初年提出的“明德慎罚”的法制指导思想,强调在国家司法过程中,从司法官吏的选择到具体执法的各个关节,都必须慎重、崇德。
12.取妻如之何?
必告父母。
……取妻如之何?
匪媒不得。
P56《诗经·南山》
1)出自《诗经·南山》,先秦作品
2)译文:
娶妻子要怎么样做?
必须告诉给父母。
娶妻子如何做?
非请媒人不行。
评析:
在宗法制度之下,婚姻的终极目的,除繁衍后代,承嗣家族以外,就是合两性之好,绝非男女当事人之事,因此,婚姻的成立,基本前提就是父母之命,未经父母,家长同意而行婚姻之事,是不为礼法所容,另外,婚姻的缔结,还须经过媒介的中介。
13.男女非有行媒,不相知名;非受币,不交不亲。
……取妻不取同姓,故买妾不知其姓,则卜之。
《礼记·曲礼》
1)出处:
《礼记》西周关于婚嫁的规定P56
2)译文:
男方与女方如果不通过媒人,不知道对方的名字;没有钱币作为聘礼,男方是不能与女方交往和结婚的。
……娶妻子不可以娶与自己同姓的,所以买回妾侍而不知道她姓氏的,要先在祖庙占卜她的姓氏。
3)评价:
婚姻的缔结,必须经过媒氏的中介,否则男女双方不可以来往,因为宗法制度下,婚姻绝非男女当事人的个人之事。
通姓结婚会生下不强健的下一代,整个下一代的素质会下降,从而会议各项整个家族、民族的发展。
所以在西周时期,同姓为婚受到严格的禁止,凡同姓不问远近亲疏,均不得通婚。
此外,多与异姓通婚,有利于“附远厚别”,即通过联姻的方式,在政治上更多地与外姓结盟,以便更好地维护既定的统治秩序。
14.墨群疑赦,其罚白鍰,阅实则罪。
劓辟疑赦,其罚惟倍,阅实则罪。
剕辟疑赦,其罚倍差,阅实其罪。
宫辟疑赦,其罚六百鍰,阅实其罪。
大辟疑赦,其罚千鍰,阅实其罪。
《礼记·吕刑》
1)出处:
P50(非原句)《礼记》中关于赎刑的规定。
2)译文:
判处墨刑感到可疑,可以从轻处治,罚青铜六百两,要核实其罪行。
判处劓刑感到可疑,可以从轻处治,罚青铜一千二两,要核实其罪行。
判处剕刑感到可疑,可以从轻处治,罚青铜三千两,要核实其罪行。
判处宫刑感到可疑,可以从轻处治,罚青铜三千六百两,要核实其罪行。
判处死刑感到可疑,可以从轻处治,罚青铜六千两,要核实其罪行。
(鍰=锾=六两,金=青铜)
3)评价:
赎刑是一种用一定数量的财货来抵折刑罚的执行方法。
铜当时为贵重金属,常用作于货币。
用于赎抵的财货数量十分巨大,只有上层贵族才能以铜赎罪。
所以,此制度为一保障少数贵族、官僚特权的制度。
15.天无二日,土无二王,国无二君,家无二尊,以一治之也。
《礼记·丧服四制》(书上找不到相同意思之内容,以下纯为个人之意见)
1)出处:
《礼记》中关于宗法的描述。
(参见P38~P39)
2)译文:
天上不会有两个太阳,地上不会有两个王,国家不可能有两个君主,家庭不可能有两个尊长,这就是以一个人来管理事情。
3)评价:
体现了一种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家族与国家制度相结合的宗法制度。
强调以周天子为核心,社会国家以嫡系为大宗,旁系为小宗,小宗服从大宗的礼制。
保证国王家长式权威,家族伦理与国家制度之结合。
16.凡命夫命妇,不躬坐狱讼。
凡王之同族,有罪不即市。
《周礼·秋官司寇》
1)出处:
西周《周礼·秋官司寇》,贵族官僚在诉讼程序、刑罚处罚方法等方面有一系列特权。
P46
2)译文:
凡是大夫以上的贵族和他们的正妻,不用亲自出庭受审。
凡是天子的同族,犯了罪不当众处刑。
评价:
是西周时期实行的一项诉讼制度。
指在诉讼中,大夫以上的奴隶主贵族和他们的妻子,可以不到庭受审,而委托代理人出庭,以维护他们的尊严。
体现了西周森严的等级制度、法律赋予之贵族特权和对统治阶级特权维护。
17.不尚贤,使民不争;不贵难得之货,使民不为盗;不见可欲,使民心不乱。
是以圣人之治,虚其心,实其腹,弱其志,强其骨,常使民无知无欲。
使夫知者不敢为也。
为无为,则无不治矣。
《老子·第三章》
1)出处:
《老子》中关于治国的理念。
2)译文:
不崇尚贤才异能,使人民不至于炫技逞能而争名逐利。
不看重稀贵之物,使人民不做盗贼。
不显露足以引起贪欲的物事,使人民的心思不至于被扰乱。
因此,圣人治理天下的原则是:
排弃充斥于人民心中的各种成见,满足人民的温饱需求,软化人民的犟执趋求,提高人民的自立自足能力。
通常使人民不执成见、不生贪欲,使那些"智者"不敢为所欲为。
从事于无所成为的作为,即可以得到全面的治理。
3)评价:
体现了道家自然法主张、“无为而治”的思想。
汉初与民休息,宽省刑法的法律政策,体现了这种无为而治的思想。
18.以正治国,以奇用兵,以无事取天下。
吾何以知其然哉?
以此。
天下忌讳而民弥贫;民多利器,国家滋昏。
人多伎巧,奇物滋起。
法令滋彰,盗贼多有。
故圣人云:
“我无为而民自化,我好静而民自在,我无事而民自富,我无欲而民自朴。
”《老子·第五十七章》
1)出处:
春秋战国时期《老子》
2)译文:
以清静无为之道治国,以出奇诡秘的计谋用兵,用无为的政治统治天下。
我根据什么知道是这样的呢?
根据下面这些:
天下的禁忌越多,人民就越贫穷;民间武器越多,国家就越混乱;人民的技巧智慧越多,邪恶的事情就层出不穷;法令越严明,盗贼反而越多。
所以有“道”的圣人说:
“我无为,人民就自我化育;我好静、人民就自然端正;我不搅扰人民,人民就自然富裕;我不贪婪,人民就自然朴实。
”
3)评价:
这一篇是老子的政治论,是老子对其“无为而治”的政治的完备表述。
主张人类若要回复到美好的状态,就必须摈弃末世象征的仁义道德和法令刑条,效法自然,道本无为。
西汉初年的“约法省刑”、“轻徭薄赋”体现了这一思想。
19.故失道而后德,失德而后仁,失仁而后义,失义而后礼。
夫礼者,忠信之薄,而乱之首。
前识者,道之华而愚之始。
是以大丈夫处其厚不居其薄,处其实而不居其华,故去彼取此。
《老子·第三十八章》
1)出处:
春秋战国时期《老子》
2)译文:
所以丧失了“道”,然后才讲“德”;丧失了“德”,然后才讲“仁”;丧失了“仁”,然后才讲“义”;丧失了“义”,然后才讲“礼”。
“礼”这个东西,是忠、信的淡薄,邪乱的祸首。
所谓先知先见之明,不过是“道”的浮华,而且是愚昧的开端。
因此,大丈夫立身敦厚,而不居于浅薄,存心朴实,而不居于浮华。
所以要舍弃浅薄与浮华,而选取敦厚和朴实。
3)评价:
此篇是老子的政治篇。
老子主张顺应自然,依从道。
顺道者为上,有自然道德者为上,仁为者为下,贬低儒家之仁义礼智信。
体现了道家自然法主张、“无为而治”的思想。
20.人主之所以禁使者,赏罚也。
赏随功,罚随罪。
故论功察罪。
不可不审也。
《商君书·禁使》
1)出处:
法家经典,商鞅所著之《商君书》
2)译文:
君王所依靠来约束臣仆的,是赏赐和处罚。
赏赐根据(他的)功劳,处罚根据(他的)罪错。
所以评定功劳考察罪错。
是不能够不慎重的。
(网上无译文,我的翻译谨供参考)
3)评价:
体现出法家的法律思想。
是商鞅奖励军功、废除世袭特权的法律的思想来源。
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法家“不别亲疏,不疏贵贱,一断与法。
”的适用法律一律平等的思想。
21.圣人之为国也,壹赏,壹刑,壹教。
壹赏则兵无敌;壹刑则全行;壹教则下听上。
《商君书·赏刑》
1)出处:
战国时期,商鞅《商君书》
2)译文:
君主治理国家,要统一赏赐,统一刑罚,统一教育。
统一赏赐那么军队就会没有对手;统一刑罚那么全部百姓都会遵守法律;统一教育,那么臣民就会听从君主。
3)评价:
体现法家强调法制的公平原则和统一标准,奖励耕战是法家思想的重要内容,而这就必须具有一个统一的和公平的法制标准。
坚决反对政由心出的偶然性政治的。
法制标准既经制定就不能随意改动,它的客观性就决定了它的公平原则,既要奖励耕战就得以功而赏,以过而罚,对谁都一样。
22.所谓壹刑者,刑无等级,自卿相将军以至大夫庶人,有不从王令,犯国禁,乱上制者,罪死不赦。
有功于前,有败于后,不为损刑;有善于前,有过于后,不为亏法。
忠臣孝子有过,必以其数断。
《商君书·赏刑》
1)出处:
战国时期,出自《商君书·赏刑》商鞅所著(参加见P67立法指导思想)
2)译文:
所说的统一刑罚是指使用刑罚没有等级,从卿相、将军、一直到大夫和平民百姓,有不听从君主命令的,违反国家法令的。
违反国家禁令,破坏君主制定的法律的,可以处以死罪,不赦免。
从前立过战功,但后来有触犯刑罚的事发生,也不因此而减轻刑罚。
从前做过好事,又在后来犯过错误,也不因此而破坏法令。
就是那些忠臣、孝子犯了罪也一定根据他们罪过的大小来判决。
3)评价:
体现了法家的立法指导思想,不论是谁,只要违法,都要按法律论罪处刑,取消法律上的特权。
突现法家思想中强调统一和公平的法制思想。
23.故行刑重其轻者,轻者不生,则重者无从至也。
此谓治之于其治者。
行刑,重其重者,轻其轻者,轻者不止,则重者无从止矣,此谓治之于其乱也。
故重轻,则刑去事成,国强;重重而轻轻,则刑至而事先,国削。
《商君书·说民》
1)战国时期,商鞅《商君书》(参见P68“行刑,重其轻者”)
2)译文:
所以使用刑罚,对民众犯的轻罪施行重的刑罚,那么轻微的犯罪就不会发生,严重的犯罪就不能出现了。
这就叫国家安定的时候去治理。
使用刑罚,犯重罪的重罚,犯轻罪的轻罚,那么轻微的犯罪不能制止,严重的犯罪就更无法制止了。
这就叫在民众乱的时候去治理。
所以轻罪重罚,那么刑罚能除掉、事情也能办成,国家就会强大;使用刑罚有重有轻,那么刑罚虽然用了,犯罪的事却仍然发生,国家就会被削弱。
3)评价:
体现法家“行刑,重其轻者”的立法指导思想,指执行刑罚时,加重对轻罪的刑罚。
通过轻罪重刑的手段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
24.民一于君,事断于法,是国之大道也。
《艺文类聚》卷五十四
1)出处:
[唐]欧阳询《艺文类聚》中引述慎到的话
2)译文:
百姓听从君主的政令,(君主)做事必须依照法律,这是治理国家最基本的方略。
3)评价:
体现慎到的法家思想。
百姓、百官听从于君主的政令,而君主在做事是必须完全依法行事,在君主具体执法的过程中,实行法治,做到公平执法,反对人治。
国家法律的实施必须以国家政权为后盾。
25.故治国无其法则乱,守法而不变则衰,有法而行私,谓之不法。
以力役法者,百姓也;以死守法者,有司也;以道变法者,君长也。
《艺文类聚》卷五十四
1)出处:
唐欧阳询《艺文类聚》
2)译文:
所以说:
治理国家,没有治国的法律(国家)就会动乱。
(国家)循守旧法却不变更会衰败,有法律规定却施行非法的(行为),这叫做不守法法。
使自己的行动接受法律的支配的人,是百姓;用死来维护法律的人,是官吏;根据道义规律来变更法的人,是君王。
(私:
非法的“不法”的法是名词作动词)
3)评价:
体现法律既是客观的东西,自然不能任意变更的。
不过法律是人创制的,要“合乎人心”为度,而人心之不同是随时代而变迁。
法律一面既须一定,一面又须“因时制宜”。
立法权要集中于君主之手,各级的官吏只能严格地遵守法律和执行法律,即“以死守法”。
百姓则要接受法令的规定,按法做事,即“以力役法”。
这样才能实行法治,并取得功效。
26.故以法治国,举措而已矣。
法不阿贵,绳不挠曲。
法之所加,智者弗能辩,勇者弗敢事。
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
故矫上之失,洁下之斜,治乱决缪,绌羡齐非,一民之轨,莫如法。
厉官威民、退淫殆、止诈伪,莫如刑。
刑重则不敢以贵易贱,法审则上尊而不侵。
《韩非子·有度》
1)出处:
春秋战国法家之《韩非子》
2)译文:
所以用法律来治理国家,只是一种手段而已。
法律不偏袒权贵之人,用墨线量度就不会弯曲。
法律规定的,有智慧的人不能争辩,勇猛的人不敢闹事。
判决罪过不回避大臣,奖赏善行不会遗漏百姓。
所以矫正朝廷官吏的过失,清除底下百姓的不正之风,治理混乱祛除错误,减少嫉妒平定非议,统一民众的行为,没有能比得上法律的。
鞭策官吏,威慑百姓,除退放纵和懒惰,阻止诈骗和伪装,没有能比得上法律的。
刑罚重,则贵者不敢欺压贱者,法度审慎,则统治者既有权威又不会随意损害民众的利益。
3)评价:
法家在推崇法治的同时,对人治思想提出了批判,主张用法依法管理社会。
27.重一奸之罪,而止境内之邪,此所以为治也。
《韩非子·六反》
1)出处:
春秋战国法家之《韩非子》(参P68“轻罪重刑”)
2)译文:
加重某一个奸恶之人的罪罚,来遏止国内的犯罪,这就是所用来治国的手段。
3)评价:
体现法家“行刑,重其轻者”的立法指导思想,指执行刑罚时,加重对轻罪的刑罚。
通过轻罪重刑的手段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
28.法者,编著之图籍,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也。
《韩非子·难三》
1)出处:
春秋战国法家之《韩非子》P67
2)译文:
法律,是编撰成文的文献,由官府设定,再向百姓公布。
3)评价:
体现了法家公开法律使民众知道,从而威慑民众,达到大治的思想。
这个思想使人人皆知法,而又人人有法可依,否定“刑不可知,其威不可测”的思想。
29.令者,言最贵者也;法者,事最适者也。
言无二贵,法不两适;故言行而不轨于法令者必禁。
《韩非子·问辩》
1)出处:
春秋战国法家之《韩非子》
2)译文:
发出命令的人,是话语最有效力的人,法律,判断是非最适合的标准。
两位都拥有最权威性话语权的人不存在,(同一行为)适用法律的两种不同情况不存在。
所以,言论行为不遵循法律诏令的,必须禁止
3)评价:
:
法令必须具有绝对权威,坚决反对在法令之外再讲“仁义”、“慈爱”。
认为要明法,就要树立法令的绝对权威,成为判断言行是非和进行赏罚的唯一标准,不许再有其他标准。
30.夫严家无悍者,而慈母有败子,吾以此知威势之可以禁暴,而德厚之不足以止乱也。
……为治者用众而舍寡,故不务德而务法。
《韩非子·显学》
1)出处:
春秋战国法家之《韩非子》
2)译文:
严厉的家庭中没有蛮狠的子孙,但是宠爱孩子的母亲会教有败家之子,我依据这知道威严的权势是能够禁止暴乱的,但仁德敦厚是不足以制止动乱的。
.......治理国家的人要用治理范围大的措施(制暴)而舍去影响小的措施,所以不应追求仁德而追求法制。
3)评析:
体现法家思想中权威和强力可以制止暴力,光靠道德无法治乱,指出治国应该依靠法律,而不应仅凭统治者个人的德操和权威行事。
君主用法用势治民。
他不需要有特殊才能和高尚道德,也不需要像儒家主张的那样,自己作出榜样,或是通过个人的影响来统治。
强调法的强制力的重要性。
31.士伍甲无子,其弟子以为后,与同居,而擅杀之,当弃市。
《睡虎地秦墓竹简·法律答问》
1)出处:
《睡虎地秦墓竹简·法律答问》中关于破坏婚姻家庭秩序罪的内容。
P76
2)译文:
甲没有儿子,收养其弟的儿子为嗣,并以养父子名义生活在一起。
甲擅杀养子,应当被判处死刑并把尸体抛弃在市集。
3)评价:
秦律对没有血缘关系的拟制的父对子的刑事犯罪处罚要比有直接血缘关系的为重。
体现了秦代法律制度形式条目繁多,法网严密,而且内容广泛而具体,遍及社会生活各个领域。
“治道运行,······皆有法式”“事皆决于法”。
32.甲小未盈天尺,有马一匹自牧之,今马为人败,食人稼一石,问当论不当?
不当论及偿稼。
《睡虎地秦墓竹简·法律答问》
1)出处:
秦代《睡虎地秦墓竹简·法律答问》P77
2)译文:
甲身高未及六尺,自己有放牧一匹马,现在马的被解开绳索,且吃了别人一石的庄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