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挖孔桩应急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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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挖孔桩应急预案.docx

人工挖孔桩应急预案

人工挖孔桩工程应急预案

一、目的:

预防或减少潜在施工安全事故或紧急情况对施工安全造成影响,对可能出现的紧急中毒、人员伤亡等重大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与紧急情况进行预防和控制,尽量减少对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的影响,保证人员和物品安全。

二、适用范围:

本程序适用福祥苑项目人工挖孔桩工程可能出现的事故或紧急情况的预防和处理。

三、相关文件:

《职业健康安全与环境管理手册》

《法规和其他要求识别、获取控制程序》

《建筑施工伤亡事故报告与处理管理规定》

《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94-94)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

四、术语

1、本程序引用公司《职业健康安全与环境管理手册》有关术语

2、重大事故:

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过失造成工程倒塌或报废,机械设备毁坏和安全设施失稳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造成重伤3人以上(含3人)或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

3、一般事故:

指工程建设过程中发生的重伤2人(含2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下的人身伤害事故或经济损失事故。

五、安全技术措施:

1、本工程地质条件为中风化泥质粉砂岩。

2、护壁竖向钢筋为ф6@200,环形水平筋ф6@200。

3、成孔时砼护壁原则,每模高度按1.0m为一个施工节段。

4、当桩净距小于2倍桩径且小于2.5m时,必须采用间隔开挖。

5、工作人员上下桩孔必须使用钢爬梯,不得用人工拉绳子运送工作人员和脚踩护壁上下桩孔。

桩孔内壁设置尼龙保险绳,并随挖孔深度放长至工作面,作为救急之备用。

6、当桩孔深度超过5米时,每日开工前必须先用风镐对孔内送风,送风时间不少于5min,排除孔内有毒气体,方能下井作业。

7、为防止地面人员和物体坠落桩孔内,孔口四周必须设置护栏,护栏高度不小于0.8m,护壁高出地面200mm。

8、挖出的桩孔土方要及时运离孔口,桩孔2m内不得堆放土方。

9、孔口操作平台应自成稳定体系,防止在护壁下沉时被拉垮。

10、加强对孔壁土层情况的观察,发现异常情况,井下人员必须立即撤离。

11、施工现场的一切电源、电路的安装和拆除由专业电工操作,电器必须严格接地、接零和使用漏电保护器。

电器安装后经验收合格才准接通电源使用。

各桩孔用电必须分闸,严禁一闸多孔和一闸多用。

孔上电线、电缆必须架空,架空高度不小于2.0m,严禁拖地和埋压土中,孔内电缆、电线须有防磨损、防潮、防断等保护措施。

孔内照明行灯电压为12V。

12、挖孔桩施工人员必须按要求佩戴好安全帽。

13、每天下班后必须对桩孔进行覆盖,覆盖材料采用模板或竹架板。

14、孔内作业必须时刻注意四周情况,如出现异常情况,作业人员必须立即撤离现场。

15、桩孔内作业人员要遵守下列要求:

(1)作业人员必须戴好安全帽。

(2)严禁酒后作业,不准在桩孔内吸烟,不准在孔底使用明火。

(3)作业人员每工作4小时应轮换一次。

(4)开挖复杂的土层结构时,每挖深0.5-1.0m应用手钻或不小于ф16钢筋对孔底做品字型探查,检查孔底面以下是否有洞穴、涌砂等,确认安全后,方可继续开挖。

(5)认真留意孔内一切动态,如发现流砂、涌水、护壁变形等不良预兆以及有异味气体时,应停止作业并迅速撤离。

(6)孔内凿岩时应采用湿式作业法,并加强通风防尘和个人防护。

16、孔口配合人员应集中精力,密切监视孔内的情况,并积极配合孔内作业人员进行工作,不得擅自离岗。

在孔内上下递送工具物品时,严禁用抛掷的方法。

严防孔口的物件落入孔内。

17、人工挖孔桩桩身砼浇捣时,相邻10m范围的挖孔工作应停止,并不得在孔底留人。

18、暂停施工的桩孔,井口必须加盖板封闭孔口。

六、职责:

1、项目部办公室负责办公场所现场消防保卫工作紧急情况的处理归口工作,制定项目部特殊部位工序施工的应急准备及响应方案。

2、后勤部负责组织指导项目部相关岗位人员应急状态职责能力的培训。

3、项目部技术部、施工部、后勤部对发生工伤以及重大未遂事故按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奖罚制度》执行,负责对潜在施工安全事故的预防和紧急情况制定相应的措施并进行处理。

4、施工部、质安部、后勤部负责工艺方面应急准备和响应工作。

5、质安部定期和不定期对人工挖孔桩工程施工进行检查,项目部配备专用的应急车辆。

七、工作流程:

1、后勤部负责组织质安、施工部门对应急状态(事故、事件)下相关人员的职责能力及响应能力的培训。

培训内容如下:

(1)发生紧急事故时的应急措施的教育。

(2)对应急场所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每天由安全员、施工员会同班组长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对不符合要求的立即停工整改。

(3)对抢救中毒、高处坠落、物体打击的知识与能力的教育,发生轻伤或重伤事故后,对受伤人员进行简单包扎处理后,立即送往医院治疗。

2、应急准备和响应的重点:

(1)地面或高空坠物;

(2)地面人员失足跌入桩孔;

(3)触电;

(4)起重工具失灵;

(5)桩孔内涌水、涌混;

(6)桩孔内出现有毒气体致使人员窒息。

3、潜在事故和紧急情况可能是:

坍塌、高处坠落、中毒和窒息。

4、控制和处理

项目部负责本程序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负责施工现场可能发生的伤亡事故等应急准备和响应的具体实施。

(1)应急准备

A、项目部成立应急准备小组(安全生产小组),名单如下:

组长:

张俊

副组长:

安全员:

范志平粟英李民

施工员:

李茂新代长春杨晓周明

组员:

浣建龙张二平张国元浣柱王松林

司机:

浣栋

B、应急工具清单:

应急车辆:

湘AN9358急救箱(各类常规应急药品)

C、各施工班组小组成员在项目经理和办公室的指导下进行应急训练。

D、项目部每年组织一次义务演习,检验应急准备工作是否充分。

(2)应急响应:

A、一般事故的响应:

①当事故或紧急情况发生后,当事人立即向项目经理进行汇报,并采取相应应急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②现场经理组织应急成员对事故进行处理,并在24小时内向工程科技部报告。

B、重大事故响应:

①当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后,当事人或发现人,立即向项目经理进行汇报。

发生重伤、死亡和重大死亡事故后,在项目部负责人赶到前,现场人员要保持镇静,应保护好现场,同时组织人员迅速抢救伤亡人员和排除险情,防止事故扩大

②抢救伤亡人员和排除险情的工作必须在统一指挥下进行,应对可能引起新的危险作出防护安排。

必须采取“先保险而后抢救排险”的作法,以确保抢救和排险人员的安全。

③项目部组织应急小组人员对事故按应急措施进行处理,并立即报公司主管安全的工程师和工程科技部。

5、报警:

紧急事故发生时,发现人应立即报警。

向内部报警:

简述地点、事故状况、报警人姓名

向外部报警:

详细准确报告出事地点、单位、联系电话、事态状况及报告人姓名、单位、地址等。

6、上报:

紧急事故处理结束后,项目部负责人在24h内填《应急准备和响应报告书》,一式二份,安全事故报工程科技部。

7、工程检查:

(1)各应急场所人员在工作开始和结束后,均应进行日常检查。

(2)施工部门与班组一起对人工挖孔桩的施工安全、有毒气体在每天开工前进行检查,对可能发生的伤亡事故及紧急中毒事故的应急准备与响应。

八、记录(保存三年)

1、应急准备和响应报告书。

(附后)

2、职业健康安全与环境管理体系运行情况检查表

 

湖南顺天建设集团福祥苑项目部

二O一二年四月八日

 

附件:

应急准备报告书

发生状况

发生时间:

事故性质:

发生所在场所:

发现人:

原因

采取对策

永久对策

备注

填表人签名:

确认签名:

日期:

 

附件:

建筑施工事故报告和处理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及时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职工伤亡事故,积极采取预防措施,防止伤亡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伤亡事故是指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

第三条为便于区分事故的严重程度,组织事故和在事故处理中便于记录汇报,按国家有关法规规定,伤亡事故分为:

轻伤事故、重伤事故、死亡事故、重大死亡事故。

(1)轻伤事故:

指职工负伤后一个工作日以上,构不成重伤的事故。

(2)重伤事故:

指使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或其他对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

(3)死亡事故:

指一次死亡一人以上的事故。

(4)重大伤亡事故:

指一次死亡三人以上(含三人)的事故。

第四条:

按国家有关法规规定,伤亡事故类别分为如下十二种:

物体打击、车辆伤害、机械伤害、起重伤害、触电(含雷击)、淹溺、灼烫、火灾、刺割、高处坠落、坍塌、冒顶、透水、爆破、火药爆炸、瓦斯爆炸、容器爆炸、其他爆炸、中毒和窒息、其他伤害。

第五条伤亡事故的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第六条伤亡事故的报告和处理,除执行本规定外还应执行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法律、法规及制度的规定。

第二章事故报告

第七条施工现场一旦发生伤亡事故,负伤人中或最先发现事故者必须立即直接或逐级报告单位(项目)负责人。

第八条单位(项目)负责人接到重伤、死亡和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后,应迅速赶到事故现场,指挥抢救受伤人员和排除险情。

并根据事故的严重程度及现场情况立即上报公司主管部门及公司领导,再由公司主管部门逐级上报。

第九条发生重伤、死亡和重大伤亡事故后,在单位(项目)负责人赶到前,现场人员要保持镇静,应保护好现场,同时组织人员迅速抢救伤亡和排除险情,防止事故蔓延扩大。

第十条抢救伤亡和排除险情的工作必须在统一指挥下进行,应对可能引起新的危险作出防护安排。

必须采取“先保险而后抢救排险”的作法,以确保抢救和排险人员的安全。

第十一条如因抢救伤亡和排除险情而必须移动现场构件时,要准确做出标记或从不同角度拍照,为事故调查提供可靠的原始依据。

第十二条发生重大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应在于24小时内写出书面报告逐级上报,报告内容应包括发生事故时间、地点、单位、简要经过、伤亡情况、初步分析的原因、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对事故的控制情况等。

第三章事故调查

第十三条接到事故报告后,公司主管部门应根据事故的严重程度组织有关人员赶到现场组织抢救,并迅速成立调查组开始调查。

第十四条发生轻伤及未逐事故,由事故发生单位组织有关人员召开调查会,对发生原因进行认真分析。

第十五条发生重伤事故,事故调查组应由公司主管领导和工程科技部、人力资源部等部门及工会有关人员组成。

第十六条发生伤亡事故或者重大死亡事故,由公司协助上级主管部门及现场所在地区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劳动、公安部门等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十七条调查组不能有与发生事故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员。

第十八条事故调查组有权向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索取有关资料,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干扰调查组的正常工作。

第十九条调查组职责:

(1)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

(2)查明事故的性质、责任单位和主要责任者。

(3)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及防止类似事故再发生所应采取措施的建议。

(4)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5)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第四章事故处理

第二十条轻伤及重大未遂事故,由事故发生单位召开调查分析会,提出处理意见及防止同类事故发生措施并予以实施。

第二十一条重伤及死亡事故,根据事故调查组提交的调查报告,由公司主管部门实施对各责任单位和个人的处理,具体执行公司《安全奖惩制度》,并写出《伤亡事故调查处理报告书》,报经当地安委审查同意批复后予以结案。

第二十二条事故处理,必须贯彻“四不放过”原则。

即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职工及事故责任人不受到教育不放过、事故隐患不整改不放过、事故责任人不处理不放过。

第二十三条发生事故不及时、不如实上报、隐瞒不报或破坏伪造现场、拒绝接受调查或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阻碍干扰调查组正常工作的,经查实加倍处罚或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提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在调查处理伤亡事故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打击报复者,经核实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伤亡事故的处理工作应在90天内结案,特殊情况不得超过180天。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事故处理后,公司主管部门应把事故调查处理的文件、图纸、照片和资料等存储起来,以研究改进措施、进行安全教育,其内容包括:

(1)职工伤亡事故登记表

(2)职工伤亡、重伤事故调查报告书及批复

(3)现场调查记录,图纸照片

(4)技术鉴定和试验报告

(5)物证、人证材料

(6)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材料

(7)事故责任的自述材料

(8)医疗部门对伤亡人员的诊断书

(9)发生事故时的工艺条件、操作情况和设计资料

(10)处分决定和受处分人员的检查材料

(11)有关事故的通报,简报及文件

(12)其他有关事故的材料

第二十七条发生特别重大事故,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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