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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对收入分配的影响

个人所得税对收入分配的影响

论文摘要

调节个人收入分配,缩小收入差距是个人所得税的基本功能之一,也是我国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目的之一。

我国个人所得税开征以来,一方面税收收入增长迅猛。

在22年间,个人所得税从1980年16万元的征收额发展到2002年1200亿元的征收额,增长了750000倍,成为我国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

另一方面,它在个人收入分配的调节上却不尽人意。

由于我国城乡居民收入分配格局发生了巨大变化,收入分配的差距逐渐扩大。

基尼系数从80年代的0.28,上升到2000年的0.458,已经超过了美国,接近国际公认的警戒线。

地区差距、行业差距、城乡差距都在不断扩大,一个新兴的富人群体己经渐渐形成。

而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却由于收入规模偏小(仅占财政收入的7%%),流失严重,从而对高收入者调节乏力,再加上征管手段的苍白无力,“管住了工薪阶层,管不住高收入者”,造成对收入分配的逆向调节,个人所得税实质上成了累退税制。

关键词:

个人所得税分配调节收入

第一章个人所得税在我国的发展与现状

第一节个人所得税的起源及在我国的发展

一、个人所得税的起源及其在发达国家中的地位

现代意义上的个人所得税,最早起源于英国。

1799年,为筹措战争经费,英国将所得进行了划分,规定总收入在60英磅以下者免税:

总收入在60-200英磅者,实行差别税率;总收入超过200英磅的,则统一按10%的比例税率征税。

1874年,个人所得税成为英国的一个固定税种。

之后,西方国家相继开征个人所得税。

美国于1860年南北战争时开始临时征收,但后来时征时停,直到1913年才正式确定为固定税种;法国于1914年引进个人所得税;德国于1920年开征。

东方国家日本,则于1887年便设置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产生初期,一般是作为临时性的筹措战争经费措施,如英国、美国。

在二十世纪初叶,个人所得税才有了进一步的发展,成为固定税。

其功能也从筹措战争经费转为调节经济与收入分配的职能。

从各国的实践看,个人所得税开征初期,多数采用比例税率,并实行按项目分别课税的分类所得税制。

随着经济的发展,个人所得税才逐步发展为按累进税率课征的综合所得税制或分类综合所得税制。

个人所得税的地位和作用自二十世纪以来也越来越重要,并成为经济发达国家中的主要或重要的税种。

在西方国家,现代个人所得税相比商品税而言虽然是一个年轻的税种,但它对政府收入的贡献很大,地位十分重要。

在本世纪50年代以前,个人所得税占全部税收的比重并不高。

以美国为例,1932年个人所得税收仅占总收入的6.7%,1940年为8.1%;从1950年开始,比重明显上升,达到29.3%,随后就稳定在30%以上的水平,其中1985年达到45.37%。

由此可见个人所得税对政府收入贡献的重要程度。

另一方面,个人所得税对中央政府收入的贡献尤为明显。

许多国家个人所得税占中央政府全部税收的比重都在20%至40%之间(见表1),如英国、西班牙等。

而在澳大利亚等国,个人所得税甚至占到中央政府收入的一半左右,OECD国家1990年平均为30%。

表1:

部分国家个人所得税占中央政府税收比重(单位:

%)

国家

年度

个人所得税占中央政府税收比重(单位:

%)

澳大利亚

1996

52.2

新西兰

1996

49.1

美国

1996

46.1

南非

1995

40.6

丹麦

1995

35.9

英国

1995

28.8

西班牙

1994

26.1

韩国

1997

20.7

资料来源: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政府财政统计年鉴(1998)》

在发展中国家,目前个人所得税占政府收入的比重并不高,如中等收入国家的泰国、匈牙利、墨西哥分别为9.90%(1992年)、5.54%(1990年)、13.72%(1989年),中等收入水平发展中国家平均为8.55%;低收入国家中的印度、印度尼西亚分别为7.68%(1992年)、6.03%(1991年)。

但个人所得税作为一个新型的税种,其发展潜力不可低估。

在西方国家,个人所得税由临时性的税种向固定性税种转变,具有深刻的历史、经济背景。

深刻分析个人所得税在西方国家产生的社会、经济背景,我们可以发现,其产生与发展,显然与资本主义社会阶级矛盾的尖锐化、经济危机的深刻化,以及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和社会关系的部分调整,国家的社会、经济职能的扩大是完全一致的。

个人所得税由战时的临时税收确定为经常性的税收是在1842年。

众所周知,当时的英国刚刚完成工业革命,而工业革命的完成直接产生了两大结果,一是资本主义机器大生产方式在经济领域中统治地位的最终确立和资产阶级在政治上统治地位的最终确立;二是无产阶级与资产阶级之间的阶级矛盾上升为主要的社会矛盾,并且日益尖锐化。

从19世纪30年代起,英国工人的罢工运动一直持续不断,在40年代又爆发了声势浩大的宪章运动。

正如马克思所说“1830年,最终决定一切的危机发生了,法国和英国的资产阶级夺得了政权。

从那时起,阶级斗争在实践方面和理论方面采取了日益鲜明的和带有威胁性的形式。

”正是在这种历史背景下,个人所得税在英国确立了。

后来,随着资本主义在西方其他国家的发展,西方其他国家也陆续开征了个人所得税,尤其是在二战以后更是得到长足的发展。

应当认识到,在资本主义国家,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当然不可能从根本上改变资本主义国家的性质,但也不可否认,累进制的个人所得税在一定程度上还是起到了调节收入分配上的悬殊和缓和资本主义社会阶级矛盾的作用。

除此之外,西方国家经济的发展、政府调节社会、经济职能的扩大,以及由此产生的对财政资金的巨大需求;所得税具有的对经济的周期性波动的减震作用;这些都是所得税得以发展的重要原因。

二、个人所得税在我国的发展

在我国,个人所得税初现于20世纪初。

中华民国于1914年公布了《所得税条例》,但并未真正实行。

195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颁布了《税政实施要则》,规定了利息税和工资薪酬税,实际上是个人所得税的雏形。

1980年,为适应改革开放的要求,我国政府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正式对外国公民来源于我国的个人所得进行税收调节,当年征收税款16万元;1986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暂行条例》,对城乡个体工商户的经营所得进行税收调节:

同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对我国公民的个人所得进行征税。

从立法上讲,《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存在一定矛盾。

因此,1993年10月,三税合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暂行条例》经人大批准,合并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行分类所得税制,收入划归地方政府财政。

从此以后,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在我国有了一个质的飞跃。

1994年个人所得税是72.48亿元,而2002年已达到1200亿元。

据国家税务总局的最新统计分析显示,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在过去的22年中每年都在高速增长,特别是1994年实施新税制以来的8年间,个人所得税平均年增幅高达48%,年增收额118亿元,是同一时期增长最快的税种:

2002年个人所得税征收1200亿,超过了消费税,成为我国第四大税种,在一些地方已成为地税机关的第二大税种;22年累计组织收入4000余亿元,为我国财政收入的增长以及调节个人收入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迄今,个人所得税占我国税收收入的7%。

第二节个人所得税在我国的现状及影响

一、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现状

1、我国个人所得税虽然发展迅猛,但其占我国税收收入的比重仍只有的7%,尚不是我国的主体税种。

而且,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宏观税负低。

据世界银行的统计,所得税占国内生产总值比重,低收入国家为3%,中等收入国家为6%,高收入国家为11.5%。

1通过表2我们可以看出,我国个人所得税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是比较低的。

2000年以前一直未超过1%,到2002年才达到1.18%,远远低于世界低收入国家。

 

表2:

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发展

年份

个人所得税金额

税收收入额

个人所得税税收收入比重(%)

GDP

个人所得税占GDP的比重(%)

1980

16万

1989

10亿

1993

46亿

1994

72.67亿

5126.88

1.42

46759.4

0.16

1995

131.39亿

6039.04

2.18

58478.1

0.23

1996

193.06亿

6909.82

2.79

67884.6

0.28

1997

259.55亿

8234.04

3.15

74462.6

0.35

1998

338.29亿

9262.8

3.66

78345.2

0.43

1999

414.24亿

10682.58

3.88

82067.5

0.5

2000

660亿

12581.51

5.25

89403.6

0.74

2001

996亿

15172

6.56

95933

1.04

2002

1200亿

17003.86

7.06

101819.52

1.18

数据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及《中国统计年鉴》

(附:

1994年税改,个人所得税、个人收入调节税、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三税合一.)

2、个人所得税项目构成中,来自于工薪所得的个人所得税与来自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构成个人所得税收入的主要组成部分。

从个人所得税分项目构成看,2001年,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收入中,来自于工薪所得的比重为42%,来自于利息、股息、红利、财产租赁、转让等资本所得的比重为35%。

而在1995年,上述比重分别为43%和7%。

这是由于近年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居民个人收入的增加,以及个人投资理念的变化,个人投资的渠道、数额和收益都逐渐增长,各地税务机关也加强了对集资利息、股票股权分红的所

得税征收管理,使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收入增长较快。

特别是在1999年11月1日对居民储蓄存款利息恢复征收个人所得税以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收入大增,比重加大,一跃成为个人所得税的第二大收入项目。

2000年累计征收储蓄存款利息个人所得税达149亿元。

在个人所得税收入结构中,劳务报酬所得、生产经营所得等一些取得高收入的项目所占比例相对偏低且增长缓慢,如去年广东省地税部门所征收的个人所得税当中,高收入阶层缴纳的比例仅占2.33%,一些高收入的“明星”、“能人”、“名人”有严重的偷税漏税行为。

这说明从总体上看,个人所得税应有的作用没有充分发挥出来。

3、从地区构成看,个人所得税收入主要集中在东部沿海和经济发达地区。

2001年仅广东、北京、上海、浙江、江苏、山东、福建、辽宁、河北等9省市收入就占全国个人所得税收入的69.6%(不含利息税),而1994年上述地区收入占全国个人所得税收入的53.4%,这些地区的经济发展为全国个人所得税收入任务的完成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4、从工薪所得项目构成看,1997年-2000年,对外籍个人征收的工薪所得个人所得税占全部工薪所得总额的比重分别为40%、37%、34%、29%,个人所得税工薪所得中的1/3来自于外籍个人和港澳台人员。

二、个人所得税征收以来对我国经济社会的影响

1、个人所得税已成为我国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个人所得税开征之初,地位很低,在整个税制体系中处于从属地位,属于辅助性税种。

1980年仅仅16万元,在1993年以前,个人所得税占全部税收比重还不到0.01%。

但到2002年,个人所得税当年征收1200多个亿,较1980年增长了750000倍;现在,个人所得税已超过消费税,成为继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营业税之后的我国第四大税种,在一些地方,个人所得税收入已仅次于营业税,成为地方的主体税种。

自个人所得税开征以来22年间,累计组织收入4000余亿元,对我国财政收入的增长以及调节个人收入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而且,其增长速度和发展潜力巨大,是我国以后最具发展潜力的税种。

2、个人所得税的纳税面迅速扩大

从八十年代仅局限于少数在华外国人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发展到今天,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已超过6000万(2000年),大部分工薪阶层已纳入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

个人所得税已从一个进行特殊调节的税种发展成为今天具普遍调节力的税种。

3、个人所得税的调节作用正在体现

个人所得税从一开始便是作为对高收入者收入的一个调节手段出现的,公平是它的一个政策目的。

20余年来,它为国家集聚了数千亿的税款,也在一定程度上缩小了收入分配差距。

2001年,个人所得税将利息纳入征收范围,降低了利率,起到了一定的促进消费和投资的作用。

4、个人所得税加强了中国公民的纳税意识

从古至今,苛捐杂税就作为一个贬义词而存在。

多少次农民起义都提出了废除税收的口号。

甚至到了20世纪50-70年代的中国,税收正在走向消亡也是无数人相信的事实。

但到了今天,税收不但发展壮大,而且,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在中国也超过了6000万,公民的纳税意识大大加强。

税收,无论在现实中,还是在意识中,都成为人们生活的一部分。

这是一个划时代的进步,它是中国社会逐步进入小康的标志之一。

第二章我国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差距的不足及原因

第一节我国个人所得税在调节收入分配上存在的不足

调节个人收入分配,缩小收入差距是个人所得税的基本功能之一,也是我国开征个人所得税的目的之一。

在市场经济中,对个人收入分配进行调节的手段有三种,即市场调节、政府调节和社会调节。

市场调节主要是通过市场公平竞争,最大限度地刺激要素投入而体现效率。

社会调节是指个人提供或接受赞助、捐赠,这只是一种补充形式。

政府调节一方面表现为政府以法律、行政手段对收入行为进行规范,另一方面表现为政府运用经济(包括财政、税收、金融等)手段对收入差距进行调节,以达到社会公平的目的。

而税收,尤其是个人所得税,作为政府调节经济的重要手段之一,在个人收入分配调节体系中居于首要地位,对政府矫正和补充市场分配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但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在个人收入分配方面的调节作用不尽如意。

具体表现在:

一、个人收入分配差距日益扩大,个人所得税调控作用有限

2000年,我国国内生产总值达到8.94万亿元,突破1万亿美元,比建国初期增长了56倍,人均国内生产总值比1980年翻两番的任务已完成,人均年收入800美元的目标也基本实现。

但近几年来,由于我国城乡居民收入分配格局发生了巨大变化,一个新兴的富人群体已经渐渐形成,收入分配的差距逐渐扩大。

从基尼系数上看,中国80年代为0.28,1995年0.38,1996年0.424;1998年上升到0.456,2000年0.458,已经接近国际公认的警戒线。

全世界还没有一个国家在短短20年内收入分配差距变化如此之大,因此,我国的收入分配差距应该引起社会各界和政府机关的高度重视。

具体分析,收入分配差距主要表现在:

1、城乡居民的收入差距不断扩大。

2000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6279.98元,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253.4元,前者是后者的2.79倍。

2000年我国城镇居民家庭人均消费性支出为4998元,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生活消费性支出为1670元,二者之比为2.99:

1。

若再加上城镇居民享受的各种补贴和福利,实际差距会更大。

有人估计差距高达5倍以上。

2、群体(阶层)之间收入差距不断扩大。

中等收入和中等偏上收入群体占总人数的28.6%;低收入和中等偏下收入群体占总人数的64.2%。

调查资料还显示,占人口总数3%的高收入阶层占有全部居民储蓄的47%,存款的80%归20%的人所有。

高收入者主要为部分垄断行业、合资企业的从业者,公有制企业的承包人、承租人及高级管理人员,名演员、名歌星等。

这些人,要么年收入几十万上百万,要么已经拥有资产几千万元,甚至于上亿元。

与之相比,低收入城乡居民的基本生活尚未得到有效保障,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增多,社会保障制度滞后,低收入群体逐步扩大,部分居民生活相当困难。

在农村,农民收入增长缓慢,目前还有3000万农村人口未解决基本温饱问题。

3、东、中、西部地区差距不断扩大。

2000年,我国东、中、西部地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分别为7941.31元、5088元、5677.34元,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纯收入分别为3137.58元、1976.54元、1634.50元。

1990年我国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纯收入之比为1.5:

1.17:

l,1995年此比例为1.7:

1.21:

1,2000年此比例为1.92:

1.21:

1。

4、行业收入差距不断增加。

1999年,工资最高的行业与工资最低的行业相比,职工平均工资的比值为2.17:

l。

工资分配开始向科学技术含量高的新兴产业倾斜。

以上数字表明,我国虽然在1988年就已经意识到收入分配差距正在扩大,并颁布了个人所得税和个人收入调节税进行调节。

但这十多年来,收入分配差距却越来越大,两极分化现象日益明显,社会矛盾逐步尖锐,这充分反映了我国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的功能不尽人意,作用有限。

二、个人所得税规模小,流失严重,对高收入者收入调节缺位

我国个人所得税在个人收入分配调控方面处于“盛名之下,其实难副”的尴尬局面。

按照税收理论,某一税种经济调控职能的发挥是以税收组织财政收入职能的实现程度为基础的。

前文已经说过,我国个人所得税虽然发展迅猛,在2002年达到1200亿元,但其占税收收入的比重仍只有7%,占国内生产总值比重,也只有1.18%。

而美国的个人所得税在2000年就占联邦政府税收总额的45.6%。

与之相比,中国如此之小的个人所得税收入规模,决定了其在个人收入分配调控上的作用有限,难以达到人们对其所寄予的期望。

而且,按世界银行统计的所得税占GDP比重(低收入国家为3%,中等收入国家为6%,高收入国家为11.5%)测算,以2002年我国GDP值101819.52亿元为标准,按低收入国的比重的3%来计算,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理论征收额应为3054亿元,与实际征收额相差近2000亿元,数额惊人,这从一个侧面表明我国个人所得税流失严重。

目前我国城镇居民的收入呈多元化的趋势,在高收入群体的收入来源中,工资性收入的比重呈下降趋势,只占总收入的50.8%,其他收入由经营性收入、财产性收入、第二职业收入等构成。

而从个人所得税的收入结构看,在2001年个人所得税中,来自于工薪所得的个人所得税是大头,占到42%,其次是利息部分征税占到28%,而劳务报酬所得、生产经营所得等一些高收入的项目所占比例相对偏低且增长缓慢。

显然,大部分高收入者应交的个人所得税并没有足额收上来。

可见,我国个人所得税对高收入者的收入调节缺位,没有达到应有的深度和广度,达不到政策制定者设想的调节收入分配的初衷。

三、个人所得税实质上成了累退税制,对收入分配存在逆向调节

个人所得税以其累迸税率的设计,使其具有纵向公平的作用,即收入越高的人,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越多,收入低的人不缴或少缴税,以此来减缓收入差距。

在国外,个人所得税的这一功能得到了较好的发挥。

如英国,在1994/1995年间,由于个人所得税的征收,使得当年最高20%家庭与最下层20%家庭年收入差距从税前的19.8倍下降为税后的3.7倍。

再如美国,据美国国内收入署提供的1999年的统计分析报告,美国占人口总数5%的富裕阶层(年收入高于12万美元)为国家提供了一半以上的税收(约55%);最富的1%的人缴纳了19%的收入所得税。

而年收入低于26500美元的55%的人口所缴纳的所得税只占全部的4%。

个人所得税在发达国家真正起到了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

但在我国,由于多种因素的影响,使得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以工薪阶层为主,来自工薪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占全部税额的40%以上;据估计,中国10万亿的居民储蓄存款总量中,人数不足20%的富人们占到储蓄总额的20%,但其所交的个人所得税仅占全部税额不到10%。

从表3我们可以看出,10%的高收入户和10%的最高收入户的个人所得税实际税率分别为0.53%和0.59%,而10%的最低收入户的实际税率为0.94%,其中,5%的困难户实际税率更高达1.09%。

高收入户的实际税率甚至低于困难户。

由此可见,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在现实生活中实际上是累退性的税制。

这一税制必然存在逆向调节,客观上加大了收入差距。

 

表3城镇居民不同收入户消费率、储蓄率和实际税率比较(2000年)

消费率(%)

储蓄率(%)

实际税率(%)

全国平均数(100%)

79.1

20.9

0.58

最低收入户(10%)

94.8

5.2

0.94

困难户(5%)

98.7

1.3

1.09

低收入户(10%)

89.5

10.5

0.68

中等偏下收人户(20%)

84.9

15.1

0.61

中等收入户(20%)

80.8

19.2

0.55

中等偏上收入户(20%)

78.4

21.6

0.5

高收入户(10%)

74.9

25.1

0.53

最高收入户(10%)

69.1

30.9

0.59

注:

括号内为各收入户占总数比重.

计算数据来源:

国家统计局:

《中国统计年鉴》(2001年),第306—307页.

四、个人收入分配调节乏力的经济、社会、政治恶果

当然,个人收入差距的不断扩大,根本上是由于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制定的收入分配政策不当的影响造成,但个人所得税及其它收入调节手段的作用极其有限,也给收入分配差距加大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无论如何,收入差距的过大,对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正在产生越来越明显的不利影响:

在经济上,首先,农民收入增长缓慢和城镇低收入群体扩大,严重制约了城乡市场开拓和消费需求扩大,加剧了城乡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其次,理论上说,根据收入的增长,边际消费需求减少,边际储蓄上升。

收入向边际消费倾向低的高收入者中集中,会降低全社会的边际消费倾向和消费需求,制约我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从表3可以看出,10%的最高收入户消费率为69.1%,储蓄率为30.9%;而10%的低收入户消费率达到89.5%,最低收入户为94.8%,储蓄率分别为10.5%和5.2%。

可见,高收入者的消费需求明显比不上低收入者。

而当前,“内需不足”已经成为中国经济继续高速增长的“瓶颈”,据统计,全国库存积压商品已达3万多亿元人民币,国内86%的商品供过于求。

市场销售疲软无力,随之大量企业“资本”周转不灵,造成对“经济增长率”的刺激力不足。

相比之下,十万亿的个人银行储蓄额,80%掌握在20%的高收入者手中,这对刺激内需是不利的。

可见,两极分化已经影响到了影响了国民经济的良性循环;再次、地区收入差距的不断扩大会使东西部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加剧,制约全国经济的协调发展。

在社会上,收入差距的扩大,将进一步加快低收入群体规模的扩大和收入水平的下降,加剧贫困阶层的贫困状况,从而激化社会矛盾,导致群体性的突发事件,影响社会秩序,危及社会稳定。

中国科学院国情分析小组就“地区差距过大可能带来的最坏结果是什么?

(1)社会分配不公,

(2)社会不稳定,(3)国家分裂”这个问题对省地级领导所进行的问卷调查表明,83.9%的人认为将导致社会不稳定,有16.1%的人认为将导致国家分裂。

而现代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是离不开社会经济稳定这个重要基础的。

一旦社会收入分配差距超出人们的承受能力,经济发展就失去其必需的运行基础,速度和效率就会受到制约,直到原有的收入分配格局与之相适应为止。

在政治上,收入差距扩大到极端,将产生新的阶级分化,一端是新的资产阶级,另一端是工人和农民这两个中国社会的最基本群体及其他贫困者,这既有违社会主义的本质和改革的初衷,也会降低人们对改革的认同度,增加改革的阻力。

严重时会激发人民群众对腐败和非法致富的强烈不满,损害党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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