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级政府投资基金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模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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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政府投资基金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模板.docx

市级政府投资基金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模板

市市级政府投资基金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优化财政资源配置,规范预算支出管理,提高政府资金使用效益,建立规范、科学、合理的政府投资基金绩效评价管理体系,防范基金投资风险,确保基金政策目标实现,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______〔2018〕___号)、《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______〔2015〕___号)、《______市市级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______〔2016〕___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基金绩效评价是指财政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根据政府投资基金设定的绩效目标,运用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对政府投资基金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益性进行真实、客观、公正的评价。

第三条财政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分别履行政府出资人和行业领域主管职责,同时也是基金绩效评价的主体。

财政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应监督政府投资基金在签订合同中约定基金绩效目标和投资进度,设定绩效约束条款,保证绩效评价结果的有效应用。

第四条绩效评价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科学规范原则。

绩效评价应当严格执行规定的程序,按照科学可行的要求,采用定量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二)公正公开原则。

绩效评价应当符合真实、客观、公正的要求,依法公开并接受监督。

(三)分类实施原则。

绩效评价由市财政部门、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评价对象的特点分类组织实施。

(四)绩效相关原则。

政府投资基金绩效评价应当针对具体支出及其产出绩效进行,评价结果应当清晰反映政府投资基金在产业导向和支持方向的引导作用,撬动社会资本投资的杠杆效应,相关机构的风险控制以及基金价值方面的效益和效果。

第二章评价的对象、内容及绩效目标

第五条政府投资基金绩效评价的对象是指通过财政预算安排,以单独出资或与社会资本共同出资设立,主要采用股权投资方式,引导社会各类资本投资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支持相关产业和领域发展的资金,包括采用母子基金模式和直接投资模式设立的基金。

第六条政府投资基金绩效评价的基本内容:

(一)绩效目标的设定情况;

(二)基金设立程序的规范情况;

(三)行业主管部门、财政出资代持机构的履职情况;

(四)基金运营和投资管理效率情况;

(五)基金投资业绩情况;

(六)基金引导作用和政策效果;

(七)绩效评价的其他内容。

第七条政府投资基金的绩效目标,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预期产出,包括政府投资基金的认缴规模,数量、进度、质量、时效指标等。

(二)预期效果,包括政府投资基金产生的引导作用,放大、扶持效果,可持续影响等。

第八条政府投资基金应在设立方案中明确基金总体绩效目标及投资进度总体安排。

并根据基金实际情况,在总体绩效目标框架内,每年向财政部门报送年度绩效目标及投资进度计划。

第三章绩效评价的组织管理

第九条政府投资基金绩效评价的组织形式,包括财政部门组织评价和行业主管部门组织自评价。

财政部门按照基金执行周期实施阶段性财政评价,行业主管部门按年度对基金实施绩效自评价。

第十条财政部门负责拟定绩效评价规章制度和相应的技术规范;组织、指导行业主管部门绩效评价工作;根据需要对政府投资基金绩效实施财政评价,行业主管部门需配合财政绩效评价工作。

第十一条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部门绩效评价规章制度;具体组织实施政府投资基金的自评价;落实财政部门整改意见;根据绩效评价结果改进政府投资基金的预算支出管理。

自评价内容应包括上年绩效目标实现情况、投资进度及投资质量的跟踪情况,评价结果报送财政部门。

第十二条必要时,可以引入第三方机构参与基金绩效评价工作,评价实施主体须引导和规范第三方机构,严格执业质量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在实施绩效评价过程中所需材料由行业主管部门、代持机构、基金管理机构和相关单位分别提供,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第四章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及评价方法

第十四条建立健全由绩效评价指标框架、核心绩效指标和标准体系共同组成的政府投资基金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实现科学合理、细化量化、可比可测、动态调整、共建共享。

探索建立并不断完善政府投资基金绩效评价指标库。

第十五条政府投资基金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包括三级指标,其中一级指标包括基金合规性、基金效率与价值、政策效果三个部分。

(一)基金合规性主要包括:

基金设立合规性、基金运营合规性和基金监督合规性;

(二)基金效率与价值主要包括:

基金管理团队配置、资金管理、投资管理效率和基金业绩;

(三)基金政策效果主要包括:

基金的放大效果、引导作用和扶持效果。

一级指标构成基金绩效评价的基本框架,二级指标反映基金所处发展阶段的效益效果。

一二级指标及权重,原则上不得调整。

三级指标及权重,可依据项目具体实施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评价指标体系须在基金绩效评价方案中进行明确。

第十六条政府投资基金绩效评价方法包括综合指标评价法、比较法、成本效益分析法、因素分析法、调查法等。

可根据政府投资基金特点,采取一种或多种评价方法。

第五章绩效评价的工作程序

第十七条政府投资基金绩效评价主要包括四个阶段:

评价准备阶段、评价方案制定阶段、评价实施阶段和评价结果形成阶段。

(一)绩效评价准备阶段

根据政府投资基金的设立、运行情况,确定绩效评价对象,并下达绩效评价通知书,明确评价的组织实施形式、目的、内容、依据、时间安排等方面的情况。

(二)评价方案制定阶段

根据绩效评价对象和评价通知,拟定具体评价工作方案。

(三)绩效评价实施阶段

根据绩效评价的重点和要求,对被评价单位提交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核;被评价单位分析绩效目标完成情况,撰写绩效报告;运用相关评价方法对绩效目标的完成情况和绩效实现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形成评价结论。

(四)评价结果形成阶段

按照规定的文本格式和要求撰写绩效评价报告,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组织实施绩效评价的部门提交绩效评价报告。

第六章绩效报告和绩效评价报告

第十八条绩效报告和绩效评价报告应当依据充分、真实完整、数据准确、分析透彻、逻辑清晰、客观公正。

第十九条被评价部门(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提交绩效报告。

绩效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基本概况;

(二)绩效目标和绩效指标设定情况;

(三)基金决策、组织实施、运营管理及投资情况;

(四)总结分析绩效目标完成及效益实现情况;

(五)分析说明未完成绩效目标及其原因;

(六)下一步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条财政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开展绩效评价并撰写绩效评价报告,绩效评价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基本概况;

(二)绩效评价工作的组织实施情况、指标体系、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等;

(三)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及基金评价结论分析;

(四)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五)相关建议;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二十一条财政部门制定基金绩效评价操作规范,明确绩效目标、绩效报告和绩效评价报告的相关内容。

第七章绩效评价结果及其应用

第二十二条绩效评价结果采取评分和评级相结合的形式,具体分值和等级可根据不同评价内容设定。

第二十三条财政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应及时整理、归纳、分析、反馈绩效评价结果,并将其作为改进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和出资的重要依据。

对绩效评价结果为良好及以上的政府投资基金,财政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可予以表扬、优先支持或继续支持。

对绩效评价结果为一般的政府投资基金,财政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可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其限期整改。

不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由行业主管部门进行督导,直至运行规范。

对绩效评价结果为不及格的政府投资基金,按照相关程序及约定更换基金管理人或直接进行清算退出。

第二十四条行业主管部门应对绩效评价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制定整改措施,并报财政部门备案。

同时,应根据绩效评价结果,改进管理工作,完善管理办法,督促基金管理机构调整、优化基金投资及管理结构,合理配置资源。

第二十五条建立绩效评价信息公开制度,政府投资基金绩效评价结果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开。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______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___日后施行。

附件:

______市市级政府投资基金绩效评价操作细则

 

附件

______市市级政府投资基金绩效评价操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优化财政资源配置,规范市级政府投资基金绩效评价工作,依照《______市市级政府投资基金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开展市级政府投资基金绩效评价工作实际,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政府投资基金绩效评价,是指财政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根据政府投资基金设定的绩效目标,运用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对政府投资基金的合规性、效率性和收益性进行真实、客观、公正的评价。

第三条财政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是政府投资基金绩效评价的主体。

财政部门按照基金执行周期实施阶段性财政评价,行业主管部门按年度对基金实施绩效自评价。

第四条本细则是组织开展市级政府投资基金绩效评价的操作规范及要求。

第二章绩效评价的主要内容

第五条政府投资基金绩效评价的对象,包括通过市级财政预算、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等财政性资金安排,并符合《______市市级政府投资基金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政府投资基金。

第六条政府投资基金绩效评价的基本内容:

(一)绩效目标的设定情况;

(二)基金设立程序的规范情况;

(三)行业主管部门、财政出资代持机构的履职情况;

(四)基金运营和投资管理效率情况;

(五)基金投资业绩情况;

(六)基金引导作用和政策效果;

(七)绩效评价的其他内容。

第七条对基金绩效目标设定的评价,应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基金绩效目标是否与基金设立方案形成对应关系;

(二)绩效目标是否包括预期产出和预期效果两大组成部分,是否包括基金总体绩效目标和年度绩效目标。

其中,总体绩效目标需体现基金运行全周期结束后应实现的目标,年度绩效目标需体现基金运行期间各年度应实现的阶段性目标;

(三)绩效目标是否与基金政策性目标相符,是否能充分体现基金的政策性目标;

(四)绩效目标是否清明晰、明确、可衡量;

(五)绩效目标是否在基金合同等法律文本中得到了体现。

基金合同包括公司章程、合伙协议以及契约合同等。

第八条对基金设立程序规范性的评价,应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基金设立是否进行了充分的论证,包括设立基金的必要性、可行性和预期实现的政策效果;

(二)基金设立是否由财政部门或财政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报市政府批准,并获得市政府批复同意;

(三)是否出台了基金设立方案或基金管理办法,其内容是否与市政府批复意见一致;

(四)基金管理人的选聘是否合规;

(五)基金托管机构的选聘是否合规;

(六)基金合同、委托管理协议、托管协议、委托出资协议等文本是否合法合规;

(七)基金合同对基金投资方向、投资限制、基金费用、收益分配、财政出资提前退出等内容的约定是否与基金设立方案一致;

(八)基金管理人是否按规定完成了管理人登记,基金是否按规定完成了基金产品备案。

第九条对行业主管部门和财政出资代持机构履职的评价,应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行业主管部门和财政出资代持机构是否制定了相应的工作制度,工作制度的内容是否与其职责相符,工作制度是否得到了有效执行;

(二)行业主管部门是否侧重从行业发展、投资方向和政策引导方面对基金进行监管和指导;

(三)财政出资代持机构是否按委托出资协议、基金合同等法律文本约定,从出资人角度履行其职责。

第十条对基金运营和投资管理效率的评价,应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基金的投资管理制度是否完备、科学、规范;

(二)基金的投资决策程序是否合规、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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