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伦贝尔市美丽乡村产业基金优先级合伙份额支持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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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伦贝尔市美丽乡村产业基金优先级合伙份额支持十

“呼伦贝尔市美丽乡村产业基金”优先级合伙份额支持“十个全覆盖”工程项目综合金融服务

 

竞争性磋商文件

 

招标人:

呼伦贝尔市财政局、中共呼伦贝尔市委员会农村牧区工作部(盖章)

招标代理机构:

呼伦贝尔市政府采购中心(盖章)

日期:

二零一五年十一月

目录

第一章磋商公告3

第二章供应商须知6

第三章评审细则与成交规则18

第四章基金优先级合伙份额认缴需求20

第五章基金托管与银行综合金融服务采购需求22

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23

 

第一章磋商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呼伦贝尔市政府采购中心受呼伦贝尔市财政局、中共呼伦贝尔市委员会农村牧区工作部委托,就“呼伦贝尔市美丽乡村产业基金”优先级合伙份额及“十个全覆盖”工程项目综合金融服务以竞争性磋商方式进行采购,欢迎国内合格的供应商前来参与。

一、项目名称:

“呼伦贝尔市美丽乡村产业基金”优先级合伙份额及“十个全覆盖”工程项目综合金融服务

二、采购项目编号:

CG[2015]-0920

政府采购项目批准编号:

呼财购准字[2015]00038号

三、采购项目内容:

1、“呼伦贝尔市美丽乡村产业基金”优先级合伙份额人民币贰拾亿元整;

2、对“呼伦贝尔市美丽乡村产业基金”提供银行托管服务;并对“呼伦贝尔市美丽乡村产业基金”支持的“十个全覆盖”工程的相关单位提供银行开户、项目结算、项目资金托管等金融服务。

四、供应商资格条件: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对采购主体的要求。

2.具有从事本项目基金认缴能力、具有独立签订合同能力、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银行、证券、信托公司、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等金融机构。

(上述供应商均含:

独立法人资格主体经营授权的分支机构)

3.本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

五、供应商需提供以下资格审查材料:

1.供应商为企业的需提供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机构负责人的授权委托书(注明项目名称和磋商编号)原件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

2.供应商企业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需提供独立法人资格主体对其授权证明原件或加盖磋商响应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

5.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注:

上述资料复印件均需加盖企业公章

六、磋商报名时间:

2015年11月21日至2015年11月30日,工作日报名时间:

09:

00-12:

00,14:

00-17:

00。

报名地点:

呼伦贝尔市政府采购中心(呼伦贝尔市政务服务中心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办公楼内5楼524室)

七、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2015年12月1日下午14:

00(北京时间)

八、响应文件递交地点:

呼伦贝尔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三楼321开标室(海拉尔区河东新城区友好五街西)

九、开标时间:

2015年12月1日下午14:

00(北京时间)

十、开标地点:

呼伦贝尔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三楼321开标室(海拉尔区河东新城区友好五街西)

十一、磋商保证金为人民币伍万元整。

账户:

呼伦贝尔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账号:

开户行: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伦贝尔市政务中心支行

采购单位名称:

呼伦贝尔市财政局、中共呼伦贝尔市委员会农村牧区工作部

采购单位联系人:

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呼伦贝尔市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

呼伦贝尔市政务服务中心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办公楼内5楼524室(海拉尔区河东新城区友好五街西)

2015年11月21日

 

第二章供应商须知

一、须知内容

1.合格供应商的范围

1.1具备磋商公告中所述要求的供应商;

※服务内容具体要求详见第四章。

1.2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的,具有从事本项目基金优先级有限合伙份额的基金认缴能力的供应商;

1.3对呼伦贝尔市美丽乡村产业基金提供银行托管服务、具有基金托管资质的供应商;

2.定义

2.1采购人:

呼伦贝尔市财政局、中共呼伦贝尔市委员会农村牧区工作部。

2.2采购代理机构:

呼伦贝尔市政府采购中心。

2.3服务:

指供应商完全响应磋商文件要求的全部服务。

2.4供应商:

指已经报名,且响应磋商文件、参加磋商的银行、证券、信托公司、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等金融机构。

2.5日期:

如无特别说明,均指公历日。

2.6合同:

指采购方与成交供应商双方按合同格式签署的书面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及双方认可的其它相关书面文件。

3.磋商费用

供应商自行承担本项目磋商期间所有相关费用。

二、磋商文件

4.本磋商文件用以阐明磋商需求、磋商程序、评审办法等内容。

磋商文件由下述部分组成:

第一章磋商公告

第二章供应商须知

第三章评审细则与成交规则

第四章基金优先级合伙份额认缴需求

第五章基金托管与银行综合金融服务采购需求

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

5.供应商应仔细阅读磋商文件的所有内容,按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供响应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以使其响应文件对磋商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否则,其响应文件可能被拒绝。

6.磋商文件的澄清

供应商获取磋商文件后,应仔细阅读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若发现磋商文件缺页或附件不全以及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条款,应及时向磋商代理机构提出。

若对磋商有疑问需要澄清,应当在本磋商文件规定的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5天(日历天)前以书面形式(包括传真、信函等)递交给磋商代理机构。

磋商代理机构将在磋商文件规定的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5天(日历天)前,将需澄清内容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供应商,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

供应商收到澄清内容后,应在1天(日历天)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磋商代理机构,确认收到该澄清。

7.磋商文件的修改

7.1在磋商截止时间前,采购方可对文件中认为表述不清的内容或对供应商所提问题进行澄清,届时可对磋商文件用补充文件的方式进行修改。

7.2对磋商文件的修改,将以书面、传真等形式通知已购买磋商文件的每一位供应商。

磋商文件的补充、修改和澄清将作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所有供应商均有约束力。

8.供应商应仔细阅读本磋商文件的所有内容,并按本磋商文件的要求编制响应文件。

三、响应文件编制说明

9.磋商文件语言及计量单位

9.1与本次采购活动有关的文件和往来信件,均以中文书写。

9.2除在本磋商文件的技术规格中另有规定外,计量单位应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0.响应文件应包括资格审查文件和技术与商务文件两部分:

第一部分:

资格审查文件:

(1)法定代表人或分支机构负责人授权书

(2)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供应商,应提供独立法人资格主体对其的授权证明

(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

(5)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注:

按磋商文件中第三章资格审查相关要求提供(提供复印件的需盖企业公章)

第二部分:

技术与商务文件:

(1)磋商响应书(格式文本)

(2)法定代表人或分支机构负责人身份证明(格式文本)

(3)法定代表人或分支机构负责人授权书(格式文本)

(4)磋商报价与服务响应函(格式文本)

※上述内容中,磋商响应书、法定代表人或分支机构负责人授权书、磋商报价与服务响应函需盖企业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分支机构负责人签字或盖章。

其他内容编制可只盖企业公章。

※上述内容编制请参照磋商文件要求以及结合企业自身实际情况进行编制。

11.响应文件格式

11.1供应商应按本磋商文件磋商报价与服务响应函格式填写。

11.2供应商应按磋商文件中提供的格式编制响应文件内容。

※详见第六章相关内容。

12.响应文件装帧

磋商响应文件统一为A4纸,一律打印胶粘装订。

13.磋商报价程序

13.1磋商报价采用的币种为:

人民币。

13.2磋商开始前,先由代理机构主持人宣布参加投标供应商及其报价等需要公开内容,并经供应商签字确认,进入磋商环节。

主持人确定磋商小组负责人并宣布磋商事宜及注意事项,之后按响应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的先后顺序,由磋商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每一响应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

在磋商中,磋商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磋商有关的其他响应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

磋商要紧紧围绕磋商内容进行,如出现影响磋商的公平、公正或故意扰乱磋商现场等行为,从而导致磋商无法进行,应当终止磋商。

由于响应供应商的问题导致磋商无法继续进行的,磋商小组有权决定响应供应商磋商响应文件无效,并要求其退出磋商活动。

最终报价:

本次磋商拟实行二轮报价,第一轮为响应文件报价,第二轮为现场报价,磋商小组通过磋商选取符合采购要求的响应供应商进行最终报价,最终报价以书面形式须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确认后,在规定的时间内送达,公布响应供应商的最终价格。

13.3报价的确定原则:

13.3.1响应文件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13.3.2对不同文字文本响应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13.4供应商按上述13.2款要求填写报价供采购方评审方便。

14.供应商资格的证明文件

供应商必须提交证明其有资格进行磋商和有能力履行合同的文件,作为响应文件的一部分。

15.磋商有效期

响应文件从开标之日起,磋商有效期为30个日历日。

16.响应文件的签署及规定:

16.1响应文件独立装订成册,并为正本一份、副本柒份,电子版U盘一份(即资格审查文件一正柒副,磋商响应文件一正柒副,同时将资格审查文件及磋商响应文件导入U盘中)。

本文件的每张封面上须注明"正本"或"副本"字样,并加盖企业公章。

上述文件一旦正本和副本有差异,以正本为准。

16.2除供应商对错处作必要的修改外,响应文件中不许有加行、涂抹或改写。

若有修改须有供应商机构负责人签字或盖章。

16.3电报、电话、传真、邮寄形式的响应文件概不接受。

四、响应文件的递交

17.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17.1供应商应将资格审查文件的正本和副本一并密封;技术与商务文件的正本和副本一并密封;包封袋口加用密封条,在密封条处加盖磋商响应企业公章。

电子版U盘单独密封。

17.2包封袋标记: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内装文件:

资格审查文件/磋商响应文件

供应商名称:

注:

供应商名称处加盖磋商响应企业公章。

17.3供应商将响应文件按17.1和17.2的规定进行密封和标记后,按磋商公告规定的开标时间送至规定的地点。

17.4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分支机构负责人持法定代表人或分支机构负责人证明书原件、身份证原件;委托代理人持授权委托书原件、身份证原件及响应文件;于2015年12月1日14:

00(北京时间)递交至呼伦贝尔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三楼321开标室。

18.以下响应文件将被拒收:

(1)在磋商开标时间截止后送达的响应文件;

(2)未按本磋商文件上述16、17条的规定进行密封的。

19.响应文件的修改、澄清和撤回

19.1供应商按时、按地点提交响应文件后,确实需对其响应文件进行修改、澄清或撤回的,必须使采购方在磋商截止时间之前收到该修改、澄清或撤回的书面通知,并且该通知须有经正式授权的磋商法定代表人或分支机构负责人签字。

19.2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修改、澄清的书面材料或撤回的通知应按第16条和第17条规定进行编写、密封、标注和递送,并注明“修改响应文件”、“澄清响应文件”或“撤回磋商”字样。

19.3磋商截止时间以后,在评审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书面通知形式要求供应商对所提交的响应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磋商小组对供应商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供应商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

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补正将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份。

磋商小组不接受供应商主动提出来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19.4供应商不得在响应文件有效期期满后撤回响应文件。

※响应文件的补充、修改和澄清等均需加盖企业公章,并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具有法律效力。

五、开标

20.开标

20.1代理机构在公告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开标。

20.2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分支机构负责人参加开标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或分支机构负责人身份证明原件;委托代理人参加开标会议的,应出示授权委托书原件、本人身份证原件;监督单位核验供应商身份证明,身份证与授权委托书不相符的磋商无效。

20.3开标时,查验响应文件密封情况,符合磋商文件规定的响应文件参与开标。

20.4开标后,由磋商小组启动磋商与评审工作。

21.磋商程序

21.1成立磋商小组

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3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磋商小组成员总数的2/3。

采购人代表不得以评审专家身份参加评审。

采购代理机构人员不得评审评审专家应当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随机抽取。

情况特殊、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的评审专家的项目,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可以自行选定评审专家。

按照磋商文件中要求的初审条件,对于响应供应商进行初审,凡是符合磋商初审条件的响应供应商即为合格响应供应商,允许参加磋商活动。

21.2磋商与评审程序

(1)宣布磋商会议开始;

(2)介绍参加会议的采购人代表、监督机构代表及工作人员;

(3)宣读磋商评审纪律和要求;

(4)开标时,由响应供应商或其推选的代表和现场监督人员检查响应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响应供应商、投标价格、价格折扣和磋商文件要求的开标时宣读的有关内容。

(5)组织磋商小组认真阅读磋商文件;

(6)由磋商小组成员按磋商文件要求,分三阶段进行评审工作和磋商工作;

(7)磋商小组所有成员应当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

第一阶段工作:

初审。

即对各供应商进行资格性审查,是否符合磋商文件要求,确定合格的供应商后再进行下一阶段评审工作。

第二阶段工作:

对响应文件进行评审。

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

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

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者加盖公章。

由授权代理人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第三阶段工作:

磋商小组根据响应文件内容,与响应供应商就本项目的服务要求、合同草案条款、年化收益利率、资金到位方案等进行磋商。

(1)进入技术和商务文件磋商程序的供应商,采用抽签的方式确定供应商磋商顺序,磋商小组根据本项目磋商文件的相关要求及响应供应商提供的有关说明,分别与进入磋商的各供应商就服务内容、合同草案、年化收益利率、资金到位方案等条款进行磋商。

对响应文件与磋商文件要求有重大差异、无资格进入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出具书面无效原因说明;

(2)向进入最终承诺的供应商发放《最后报价单》,参与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在半小时内,向磋商小组报出最后报价;

(3)磋商小组对磋商的最后报价进行评审,即按评审规则对供应商响应文件中的合伙份额认缴的年化收益利率最后报价内容进行评审,并按本采购文件确认的评审方案进行评分。

磋商小组应当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

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先方案后商务的顺序进行比较确定排序推荐。

21.3评审报告内容

磋商小组根据以上三阶段工作,撰写评审报告。

评审报告内容包括:

(1)邀请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具体方式和相关情况;

(2)开标日期和地点;

(三)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名单和磋商小组成员名单;

(四)评审情况记录和说明,包括对供应商的资格审查情况、供应商响应文件评审情况、磋商情况、报价情况等;

(五)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的排序名单及理由。

按照磋商办法第23条采用综合评分法确定供应商次序

磋商报告应当由磋商小组全体人员签字认可。

磋商小组成员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磋商小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采购程序继续进行。

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磋商小组成员,应当在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由磋商小组书面记录相关情况。

磋商小组成员拒绝在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审报告。

22.保密

22.1采购方、评审专家、开标会议工作人员等不得向任何供应商或与上述评审工作无关的人员透露有关响应文件的审查、澄清、评估和比较以及有关授予合同的意向的一切情况。

22.2供应商不得干扰采购方的评审活动,否则将被取消其磋商资格,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废标条款

23.在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

(1)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磋商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不足2家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所有供应商对基金合伙份额认缴报价年化收益利率均高于开标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130%:

即每一供应商报价年化收益利率/开标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1.3。

(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七、成交

24.成交准则: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采购人确认。

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审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中,按照排序由高到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

采购人逾期未确定成交供应商且不提出异议的,视为确定评审报告提出的排序第一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25.资格最终审查

采购方将审查成交供应商的服务能力及信誉,确定其是否能圆满地履行合同。

26.成交公告与通知

26.1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成交供应商确定后2个工作日内,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成交结果,同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

26.2《成交通知书》将作为合同组成部分和签订合同的依据。

八、合同

27.签订合同

27.1成交供应商应当按照《成交通知书》中指定的时间、地点与采购方按照本磋商文件和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所订的合同不得对本磋商文件和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27.2本磋商文件、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及其澄清文件等,均为签订合同的依据。

27.3签订的合同须由采购方或成交供应商递交到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27.4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订立的合同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方利益的;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

九、磋商保证金

28.1响应供应商应提交伍万元人民币的保证金,并作为其磋商的一部分。

28.2磋商保证金退还:

未成交供应商在发布成交公告后办理退还手续;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后办理退还手续。

28.3下列任何一种情况发生时,保证金将被没收:

(1)响应供应商在磋商过程中撤回其响应文件或中途退出磋商。

(2)磋商响应文件出现弄虚作假的行为。

(3)成交供应商在规定期限内未能与采购人签订合同。

十、履约保证金

29、履约保证金由采购人与中标供应商在采购协议中确定。

十一、质疑及投诉

30.供应商对成交公告有异议的,应当在成交公告发布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应当在收到供应商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对质疑内容作出答复。

质疑供应商对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按有关规定,向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投诉。

财政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

处理投诉事项期间,财政部门可以视具体情况暂停签订合同等活动,但暂停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

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

(一)对可以质疑的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收到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二)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

(三)对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为中标或者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第三章评审细则与成交规则

1、评审原则

1.1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

1.2符合采购需求、服务和质量优良的原则。

1.3只对有效标评定原则。

2、无效标原则

2.1响应文件没有密封和加盖密封章的。

2.2逾期送达响应文件的。

2.3对磋商文件实质性内容没有做出全面响应的。

2.4供应商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委托人未参加开标会的。

2.5未按规定编制响应文件、实质性内容辨认不清的。

2.6响应文件没有密封装订(包括活页夹、打孔夹)和份数不够的。

2.7响应报价明显不合理的。

2.8年化收益率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130%的。

2.9认缴优先级合伙份额高于或低于20亿元人民币的。

3、评定成交的办法

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进行。

评委会将综合分析响应供应商的各项指标,而不以单项指标的优劣评选出成交供应商。

本次评审采用综合评分法。

供应商在完全响应磋商文件规定的采购要求及必须响应条件的前提下,方可参与评审。

评标委员会对初审(资格审查)合格的供应商报价、商务资质、服务等进行综合评定。

将报价得分与加分因素得分相加,对供应商按照综合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进行排名。

3.1、资格审查细则

3.1.1提供有效的法定代表人或分支机构负责人授权书、身份证(复印件)

3.1.2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供应商,提供独立法人资格主体对其的授权证明

3.1.3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1.4提供有效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

3.1.5提供有效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注:

(1)上述资料,供应商按要求提供相应资料进行审查,均须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递交。

(2)只有资格审查合格的供应商才能参加下一阶段的评审。

3.2、详细评审细则:

3.2.1、报价得分(最高分20分)

即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年化收益率最低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得分为20分;其他供应商的价格得分按如下公式计算:

价格得分=(评标基准价÷有效供应商响应报价)×20。

3.2.2、综合打分因素(最高分80分)

(1)在阿荣旗、扎兰屯市、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旗、鄂伦春自治旗等农牧业旗县区有分支机构并提供相关服务内容的加5分。

(5分)

(2)上年度涉农贷款余额满足10亿元人民币的加5分,每增加1亿元人民币加2分,最高得15分。

(以提供的报表为准)(15分)

(3)近三年有过资金托管经验的,提供一份托管协议加2分,最高得6分。

(6分)

(4)供应商自身或股东(一级法人)为上市公司加5分。

(5分)

(5)供应商自身或股东(一级法人)为央企的加5分,为地方国企的加2分,为民营企业加1分。

(5分)

(6)供应商注册资本满足5亿元人民币加5分,每增加2亿元人民币加1分,最高得15分。

(15分)

(7)供应商上年度营业收入满足10亿元人民币得1分,每增加5亿元人民币加1分,最高得4分。

(4分)

(8)供应商优先级合伙份额到位方案合理可行得0-15分。

(15分)

(9)供应商针对本项目服务措施的阐述详细周全、合理可行得0-5分。

(5分)

(10)在农村(牧区)、乡镇有自助设备的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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