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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电厂检修规程

发电厂检修规程

SD230-87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电力部

关于颁发《发电厂检修规程》(SD230—87)

的通知

(87)水电电生字第74号

我部1978年颁发的《发电厂检修规程》,对搞好设备检修、保证机组安全、经济运行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随着机组容量的增大和检修体制的变化以及检修管理方法的进步,原规程已经不能完全适应当前检修工作的要求。

为此,我部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原规程进行了修订。

新修订的规程除了吸收原规程中继续适用的部分外,还补充了全面质量管理等现代检修管理方法和实行三年滚动规划等内容;明确了检修单位的职责以及集中检修体制下电厂和检修单位双方的职责;对设备检修间隔和停用日数的规定也作了变动。

现将新修编的《发电厂检修规程》正式颁发,请各电管局、电力局、发电厂认真贯彻执行。

在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告我部电力生产司。

原《发电厂检修规程》自即日起停止执行。

1987年7月29日

1总则

1.1搞好发电厂的设备检修,是保证发电设备安全、经济运行,提高发电设备可用系数,充分发挥设备潜力的重要措施,是设备全过程管理的一个重要环节。

各级管理部门和每一个检修工作者都必须充分重视检修工作,提高质量意识,自始至终坚持“质量第一”的思想,切实贯彻“应修必修,修必修好”的原则,既要反对为抢发电量或回避事故考核而硬撑硬挺及为抢工期而忽视质量,该修的不修;又要防止盲目大拆大换,浪费资财。

1.2根据当前我国检修管理水平和设备的实际情况,现阶段仍然要贯彻以“预防为主,计划检修”的方针。

各级检修管理部门要加强检修计划的管理工作,搞好调查研究,力求检修计划切实可行;电厂要严肃对待检修计划,不要随意变更或取消,如非变动不可,应提前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应用诊断技术进行预知维修是设备检修的发展方向,各主管局可先在部分管理较好且检修技术资料较完整的电厂进行试点,积累经验,逐步推广。

1.3发电厂的检修组织机构分集中制和非集中制两类。

检修体制应符合改革精神,本着因厂制宜、讲求实效、队伍精悍、指挥灵活、提高劳动生产率的原则进行。

集中制检修是发展方向,有条件的电厂要逐步实施;新建电厂原则上要按不同形式的集中制设立检修机构。

1.4检修机构的基本职责是:

1.4.1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规定的全部作业,达到质量标准,确保机组安全、经济运行以及建筑物和构筑物的牢固。

1.4.2尽量采用先进工艺和新技术、新方法,积极推广新材料、新工具,提高工作效率,缩短检修工期。

1.4.3节约原材料,做到合理使用,避免错用、浪费,及时修好替换下来的轮换备品和其他零部件。

1.4.4文明施工,遵守有关规章制度,爱护设备、建筑物以及施工机具。

1.4.5经常了解、检查设备和系统状况,及时消除设备缺陷。

1.4.6为电厂检修而组织的独立核算的检修单位,应保证及时承接并完成电厂的计划检修和事故抢修任务。

1.4.7搞好安全工作,防止发生人身和设备损坏事故。

1.4.8电厂和检修机构应做好以下检修管理的基础工作:

a.根据本规程和主管部门的有关规程制度,结合当地具体情况制订实施细则或作出补充规定(制度),如检修质量标准、工艺方法、验收制度、设备缺陷管理制度、设备异动管理办法、备品管理办法等。

b.搞好设备和系统技术资料、技术状况的管理,要收集和整理好设备、系统原始资料,实行分级管理,明确各级职责。

c.加强对检修工具、机具、仪器的管理,做到正确使用,加强保养,并努力进行研制或改进。

d.搞好材料和备品的管理工作。

e.建立和健全大修人工、材料消耗和费用统计管理制度。

f.建立设备状态监督制度。

g.严格执行各项技术监督制度,做到方法正确、数字准确、结论明确。

h.对建筑物、构筑物的管理,要做到定期观测、检查,并做好记录归档(水力发电厂的水工建筑按专门规定执行)。

i.加强检修队伍的建设,提高职工素质,造就一支责任心强,懂得科学管理,有实践经验和技术精、工作作风好的检修队伍。

j.不断完善检修经济承包责任制。

1.4.9检修管理人员要努力提高管理水平,学习国内外先进的检修管理方法,开展全面质量管理、定额管理、目标管理和寿命管理等,应用运筹学、网络图、诊断技术等手段,把检修管理提高到新的水平。

1.4.10必须严格执行验收制度,加强质量管理。

已开展全面质量管理的单位,按PDCA(P——计划,D——实施,C——检查,A——总结)循环的C环节进行验收;尚未开展全面质量管理的单位,继续按“三级验收”规定的办法验收。

1.4.11为了促进发电设备的技术进步,可靠地延长设备使用时间,应逐步把检修工作目标从以恢复设备性能过渡到改进设备性能,实现以技术进步为中心的改进性检修。

1.4.12为保证检修工作的顺利进行,无论由哪种形式的检修机构负责检修工作,电厂都要动员和组织生技、劳资、物资、财务和后勤部门的力量,根据检修的要求,制订切实可行的措施,密切协作,促进检修工作的完成。

对内部承包和外部承包工程,电厂要严格审查承包单位的资格,并与承包单位按经济合同法签订包括检修项目、工期、质量、材料、费用等内容的合同。

1.4.13检修人员应达到“三熟、三能”。

“三熟”是:

熟悉系统和设备的构造、性能;熟悉设备的装配工艺、工序和质量标准;熟悉安全施工规程。

“三能”是:

能掌握钳工手艺;能干与本职业密切相关的其他一两种手艺;能看懂图纸并绘制简单零部件图。

为了适应高参数、大容量机组的检修需要,并促进老机组的技术改造,必须提高工人、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素质:

技术工人一般应是技工学校毕业生;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文化水平要达到中等专业学校毕业及以上水平;对原有的检修人员和新招收的人员,都应通过有计划的培训,提高他们的理论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

1.4.14集中检修机构,应积极创造条件使检修作业逐步地向专业化、标准化、工厂化过渡。

2发电厂设备检修的间隔、项目和停用日数

2.1主要设备的检修间隔

2.1.1设备检修间隔主要决定于设备技术状况。

发电厂的生产设备分为主要设备和辅助设备:

主要设备系指锅炉、汽轮机、水轮机、燃气轮机、发电机、主变压器等主设备及其附属设备;辅助设备是指主要设备以外的生产设备。

一般情况下,主要设备的检修间隔应按表1的规定执行。

表1发电设备大、小修间隔

设备名称

大修间隔

小修间隔

燃煤锅炉

燃油(气)锅炉

3a

4a

4~8个月

汽轮发电机组

同锅炉大修间隔

同锅炉小修间隔

水轮发电机组

多泥沙水电站3~4a

非多泥沙水电站4~6a

每年两次

主变压器

根据运行情况和试验结果确定,一般为10a

每年一次

注:

在法定计量单位中,a是年的单位符号,如3a即表示3年。

2.1.2在执行表1的检修间隔时,应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对待。

2.1.2.1对技术状态较好的设备,为充分发挥设备潜力、降低检修费用,应积极采取措施逐步延长检修间隔,但必须经过技术鉴定,并报主管局批准,方可超过表1的规定。

2.1.2.2为防止设备失修,确保设备健康,凡设备技术状况不好的,经过鉴定并报主管局批准,其检修间隔可低于表1规定。

允许大修间隔超过或低于表1规定的参考条件见附录A。

2.1.2.3经常启停(每周不少于两次)或调峰幅度大于40%的机组;累计运行15万h及以上的机组;在完善化前制造且未经较大改进的、容量为125MW及以上的国产机组;燃用劣质燃料(工作质含硫高于2.5%或低位发热量低于14654kJ/kg,即3500kcal/kg)的机组,经主管局审查批准后,其大修间隔可低于表1的规定。

这类机组视具体情况,每年还可增加一次小修,或一次小修的停用日数。

100MW及以上机组如需缩短检修间隔和增加小修次数(或天数)时,还须报网局审批。

2.1.2.4长期停用的机组(如某些燃油机组)检修间隔不受表1限制,可根据机组的技术状况,参照附录A的条件来确定检修时间。

2.1.2.5新机组或迁装机组自投产之日起三年内,大、小修间隔由主管局根据机组具体情况决定。

但其主设备第一次大修时间一般应按下列规定进行:

a.锅炉、汽轮发电机组、水轮发电机组,正式投产后1年左右;

b.主变压器,根据试验结果确定,但一般为投产后5年左右。

2.1.2.6在事故抢修中,若已处理了设备和系统的其他缺陷,经鉴定确认能继续安全运行较长时间,允许将其后的计划大、小修日期顺延,但需报主管局批准。

2.1.2.7经主管局同意,允许部分机组将两次小修合为一次、或一次小修分为两次进行,但小修累计时间不得超过年计划小修总停用日数。

2.1.2.8进口机组一般可按制造厂家规定的检修间隔执行。

2.1.2.9在高水头且多泥沙环境下工作的水电机组,大修间隔允许减至两年。

2.2主要设备的检修项目

2.2.1发电厂主要设备的大修项目分标准项目和特殊项目(包括重大特殊项目)两类。

2.2.1.1标准项目的主要工作内容如下:

a.进行较全面的(对已掌握规律的老机组可以有重点地进行)检查、清扫、测量和修理;

b.消除设备和系统的缺陷;

c.进行定期的监测、试验和鉴定,更换已到期的、需要定期更换的零部件;

d.“四项”监督中一般性检查工作(对运行15万h以上的火电机组要注意老化问题)。

2.2.1.2特殊项目(指标准项目以外的检修项目)中,技术复杂、工作量大、工期长、耗用器材多、费用高或对系统设备结构有重大改变的项目称为重大特殊项目。

重大特殊项目的检修由电厂提出报告,经主管局批准后列入大修计划。

2.2.2主要设备的小修项目也分为标准项目和特殊项目。

标准项目的主要内容是:

2.2.2.1消除运行中发生的缺陷;

2.2.2.2重点清扫、检查和处理易损、易磨部件,必要时进行实测和试验;

2.2.2.3锅炉受热面的防磨、防爆检查;

2.2.2.4大修前的那次小修,应进行较细致的检查和记录,并据此确定某些大修项目。

小修标准项目由主管局制定;特殊项目由电厂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

2.3发电机组的检修停用日数

2.3.1检修停用日数系指机组从与系统解列(或退出备用)到检修完毕正式交付调度(或转入备用)的总时间(d)。

机组大、小修标准项目的停用日数,一般按表2、表3规定执行。

表2汽轮发电机组标准项目检修停用日数d

机组容量(MW)

检修类别

大修

小修

12以下

14

4

12~25以下

17

5

25~50以下

19(20)

6

50~100以下

24(25)

8

100

32

9

110~125

32~38

11

200~250

45

14

300~350

50~55

18

500~600

60

20

800~1000

待定

待定

注:

()中的数系指该容量等级的高温高压机组停用日数。

表3水轮发电机组标准项目检修停用日数d

转轮直径(mm)

机型及检修类别

混流式

轴流式

冲击式

大修

小修

大修

小修

大修

小修

<1200

20

3

 

 

10

3

1200~2500以下

25

3

 

 

20(25)

4

2500~3300以下

28

5

 

 

 

6

3300~4100以下

33

7

35

8

25(30)

 

4100~5500以下

40

7

43

8

 

 

5500~6000以下

45

8

48

10

 

 

6000~8000以下

48

10

50

10

 

 

8000~10000以下

50

12

50

12

 

 

10000以上

 

 

52

12

 

 

注:

()中的数表示竖轴冲击式机组的停用日数。

2.3.2符合以下情况者,表2和表3的停用日数要乘以下述系数进行修正,若同时具备2.3.2.3~2.3.2.9中两项及以上者,则只取其中系数最大的一项。

2.3.2.1背压式汽轮发电机组0.9;

2.3.2.2燃油(气)发电机组0.9;

2.3.2.3抽汽供热汽轮发电机组1.2;

2.3.2.4调峰幅度经常大于40%的机组1.1,二班制运行机组1.2;

2.3.2.5累计运行时间达15~20万h的汽轮发电机组1.1,20万h以上者1.2;

2.3.2.6配置液态排渣锅炉的汽轮发电机组1.1;

2.3.2.7对于多泥沙河流的磨蚀严重的水轮发电机组修正系数不大于1.3;

2.3.2.8100MW以下的双缸汽轮机组1.15;

2.3.2.9燃用高硫燃料的汽轮发电机组1.15。

2.3.3母管制锅炉的检修停用日数根据与其铭牌出力所对应的凝冷式汽轮发电机组容量在表2中查出,并可酌情增加1~3d。

2.3.4特殊项目是否需增加停用日数,取决于大修网络图关键线路上工期最长的特殊项目的工期数是否超出标准项目的停用日数,超出时方可适当增加。

特殊项目的工期由主管局审定。

2.3.5设备大修间隔如超过表1规定,必要时,允许将两次大修之间的某次小修的停用日数增加2~3d。

2.3.6小修停用日数按下列规定执行:

两次小修合并为一次进行的,停用日数为两次小修停用日数之和;特殊情况下须将一次小修分两次进行的,要经主管局批准,并且各次小修实际停用日数之和不得超过同期计划小修的规定的停用日数总和(有大修年为一次小修,无大修年为两次小修的总停用日数)。

一次小修分两次进行的机组,全年小修次数不得超过下列规定:

有大修年不多于两次;无大修年不多于三次。

2.3.7新投产机组第一次大修的停用日数,由主管局确定。

2.3.8单元制系统中,主变压器及其断路器的检修停用日数,应不超过与其配套的主要设备检修的停用日数。

2.3.9检修作业开始后,若因故需要增加停用日数,发电厂或检修队应于机组计划停用日数过半前,向主管局提出申请,批准后方能增加。

2.3.10季节性运行的水轮发电机组和燃气轮发电机组的检修停用日数不受表3的约束,但以不影响发电和电力调度为界限。

注:

①表2和表3中的检修停用日数已包括带负荷试验所需的时间。

②因设备更换重要部件或其他特殊需要,在检修投运后进行调整试验或检查所需时间不包括在内。

2.4辅助设备和公用系统的检修

2.4.1对待辅助设备和公用系统的检修必须和主设备同样重视。

火电厂的上煤、制粉、燃油、除灰、给水、循环水、冷却水、排水、水处理、供热、制氢、厂用电设备及其系统,水电厂的供水系统、压缩空气系统和进水口闸门等设备,对机组安全、稳定运行至关重要,必须经常保持良好状态。

上述设备及其系统,凡需要全厂停运才能修理的,应尽可能与主力机组检修同步进行。

2.4.2发电厂应经常掌握辅助设备的技术状况,并参照2.1.1和2.2.1条的原则,合理确定辅助设备的检修间隔、内容和项目。

为了集中力量搞好主设备的检修,缩短停机时间,在不影响全厂出力和安全经济运行的条件下,某些辅助设备和有备用的辅助设备的检修作业一般应错开机组大修期进行。

2.4.3高压断路器的检修间隔,应根据断路器型式、遮断容量、制造质量、制造厂的要求、安装地点的短路容量、切断故障电流的次数及现场经验,由主管局结合下列要求安排。

2.4.3.1操作频繁的断路器,其检修间隔按操作次数确定;

2.4.3.2操作次数较少的断路器,一般参照表4确定。

表4高压断路器检修间隔a

电压等级(kV)

型式

断路器型式

多油

少油

空气

SF6

全封闭组合电器

500

 

2~3

2~3

10~15

10~20

330

 

3~5

2~3

10~15

10~20

110~220

3~5

3~5

2~4

10~15

10~20

35以下

2~4

2~4

2~4

10~15

 

2.5生产建筑物和非生产设施的检修

2.5.1要重视生产建筑物(厂房、建筑物、构筑物、灰坝、水工建筑等)和重要非生产设施(道路、护坡、主要生活设施)的维护和检修;除做好定期检查维护外,还应根据实际情况及早安排必要的检修工作。

凡需要大修的项目,应列入年度大修计划中。

2.5.2水电厂的水工建筑物及泄洪设施的检修工作,必须于汛前检修完毕;泄水闸门及启门机在使用前应做好检查试验。

3检修计划、备品配件和检修费用

3.1年度检修计划和三年滚动规划

3.1.1年度检修计划每年编制一次。

为了更好地落实年度检修计划,及时地为大修提供材料和备品配件,必须提前做好特殊材料、大宗材料、长加工周期的备品配件的订货以及内外生产、技术合作等准备工作。

各电厂和主管局在编制下一年度检修计划的同时,一般还应编制三年滚动规划(格式见附表2)。

三年滚动规划主要是对三年中后两年需要在大修中安排的重大特殊项目进行预安排。

三年滚动规划按年度检修计划程序编制,并与年度检修计划同时上报。

3.1.2年度检修计划编制程序是:

3.1.2.1主管局在编制年度检修计划以前,要深入现场,摸清设备技术状况、了解应大修的主要设备,重大特殊项目和所需的主要器材,并结合电网、热网的负荷特点、水文预报资料和能源政策,进行通盘考虑,提出下年度的检修重点和要求,并于当年5月底前通知各电厂。

3.1.2.2各发电厂根据主管局的要求,结合本单位情况,合理地安排下年度检修计划,并做好重大特殊项目试验、鉴定和技术经济分析以及设计、施工方案等的准备工作。

同时,各发电厂应按附表1和附表3格式编制年度检修计划汇总表和进度表,并于当年8月中旬前报主管局。

3.1.2.3各主管局在平衡各电厂的年度检修计划后,于当年9月底前将下年度的检修计划按附表4格式汇总后报电网管理局;电网管理局应于当年10月底前批复下一年度全网检修计划,并报部备案(省内电网,由各主管局直接批复和报部)。

3.1.3年度检修计划的主要内容包括:

单位工程名称、大修主要项目、重大特殊项目和列入计划的原因、主要技术措施、检修进度计划、工时和费用等。

年度检修计划工程项目可按下列办法划分:

3.1.3.1主要设备大修计划按单台主设备列单位工程。

3.1.3.2辅助设备大修计划按系统分类列单位工程,其重大特殊项目也可按单台设备列单位工程。

3.1.3.3生产建筑物大修计划按建筑物名称列单位工程。

3.1.3.4非生产设施大修计划按其设施名称列单位工程。

3.1.4各发电厂应根据主管局下达的检修计划任务,做好计划落实工作(如落实备品、材料,制定重大特殊项目的设计和施工技术措施,搞好内外联系协作,平衡劳动力等),主管局要协助电厂做好上述工作,并加强监督、检查。

3.1.5负责管理发电厂的地区电业局,其编制检修计划的任务和管理权限,由其上一级电力局确定。

3.2检修计划的调整和落实

3.2.1主要设备大修的实际开工时间与年度计划安排的时间一般不得相差两个月以上。

具体开、竣工日期由主管局在季度、月度检修计划中安排。

主要设备的小修和可能影响到电网出力、运行方式及重要用户用电(热)的辅助设备的检修,也应按季进行安排。

主管局应将季、月度检修计划于每季、月前下达给电厂。

3.2.2发电厂本身要求调整季、月度检修进度计划时,应事先(季度检修计划提前一个月,月度检修计划提前半个月)向主管局申报,并经电网调度批准,方能按调整后的季、月度检修计划执行。

3.2.3电厂要求调换检修机组或增减计划中的重大特殊项目时,需按管理权限报主管局批准;一般特殊项目的增减,由电厂自行决定。

3.2.4为减少计划外停机检修,在不影响电网调度和事故备用的前提下,电厂利用电网负荷“低谷”时间,事先申请并经电网调度批准后,不停机进行设备的消缺及维护工作,允许不作降低出力统计。

3.3检修材料和备品配件

3.3.1年度检修计划中特殊检修项目所需的大宗材料、特殊材料、机电产品和备品配件,由使用部门编制计划,材料部门组织供应。

3.3.2为保证检修任务的顺利完成,三年滚动规划中提出的重大特殊项目经批准并确定技术方案后,应及早联系备品配件和特殊材料的订货以及内外技术合作攻关等。

3.3.3各级生产管理部门,应有管理备品的人员或机构负责备品和图纸、资料的管理。

详细办法参见《电力工业发供电设备事故备品管理办法》。

3.3.4对标准项目和部分特殊项目,都应在分析历次检修用料的基础上制订材料消耗定额,以便检查检修节约成果。

对节约材料做出贡献者,应给予表扬和奖励。

3.4检修费用

3.4.1检修费用包括大修费和维护费。

大修费用根据发电厂固定资产按规定比例提取,由主管局统一调剂使用;维护费根据主管局下达的成本控制计划,由发电厂从严掌握使用,并按实际使用数直接计入生产成本。

3.4.2属于大修费用开支的项目有:

主要设备、辅助设备大修,生产建筑物和非生产设施大修。

属于维护费开支的项目有:

小修、日常维护(不包括运行消耗的材料费用)。

3.4.3发电厂在完成主管局下达的年度检修任务的前提下,主要设备、辅助设备、生产建筑物的检修经费允许互相调剂使用;但非生产设施的检修、维护,不得与生产设备和生产建筑物的检修资金互相调剂使用。

3.4.4主管局应定期检查、监督各电厂检修经费的使用情况,一般每年不得少于一次。

属技术改造的重大特殊项目的费用应由更新改造费列支。

特殊项目因故未执行,其费用未经主管局许可,电厂不得动用。

三年滚动规划中经批准的重大特殊项目,应允许提前支取所需资金。

3.5集中检修体制的检修计划的编制

3.5.1由集中检修单位负责检修的工程,电厂或电厂生产部门应向集中检修单位提交书面检修项目、质量要求和工期、费用指标等,集中检修单位应按要求编制检修计划。

3.5.2主管局在编制检修计划时,应与集中检修单位和电厂协商;下达或调整检修计划时,也应同时下达给集中检修单位及电厂双方。

4大修工程施工管理和检修总结

搞好大修工程开工准备,加强施工阶段组织管理,严格执行质量验收制度,做好大修总结,是提高检修质量,缩短检修工期,节约检修材料和费用的四个重要环节。

各发电厂对此必须予以足够重视,认真抓好以上各个环节的组织工作,以最短的工期、优良的质量全面地完成检修任务。

4.1大修工程开工前的准备

4.1.1系统和设备大修开工前,必须做好以下各项准备工作:

4.1.1.1针对系统和设备的运行情况、存在的缺陷和小修核查结果,结合上次大修总结进行现场查对;根据查对结果及年度检修计划要求,确定检修的重点项目,制订符合实际情况的对策和措施,并做好有关设计、试验和技术鉴定工作;

4.1.1.2落实物资(包括材料、备品、安全用具、施工机具等)准备和检修施工场地布置;

4.1.1.3制订施工技术组织措施、安全措施;

4.1.1.4准备好技术记录表格;

4.1.1.5确定需测绘和校核的备品配件加工图;

4.1.1.6制订实施大修计划的网络图或施工进度表;

4.1.1.7组织各班组学习、讨论检修计划、项目、进度、措施及质量要求和经济责任制等,并做好特殊工种和劳动力的安排,确定检修项目的施工和验收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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