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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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环保化工(西安)有限公司第三层次文件
文件名称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
制定日期:
2007-12-01
修改状态/版本:
0/B
文件编号
SMEPCE&OZD-05-2008
第1页 共1页
编制人
部门校对
文件会签表
会签部门
会签人
会签部门
会签人
生产部
苏兴虎
计调部/安环办
云小侃
质保部
张勇
125项目部
李峰
动力部
孙勇
经理部
/
催化剂部
王锋
后勤部
/
研发部
杨会娥
采购部
/
灌装部
阎军晖
销售部
/
物管部
/
财务部
/
审核:
日期:
批准:
日期:
发布日期:
2008.02.01生效日期:
2008.02.01
xxxx环保化工(西安)有限公司
作业指导书
文件编号:
SMEPCE&OZD-05-2008
第 1 页 共 6 页
名称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
制定日期:
2007-12-01
编制单位
计调部
修改状态/版本:
0/B
一、目的
为执行国家有关规定,确保安全运行,保障员工的生命与公司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安全管理规定。
二、使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内部所有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
三、术语
特种设备——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起重机械、企业内机动车辆等。
四、规定
1.特种设备的使用管理
1.1各特种设备使用部门应当严格执行本安全管理规定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保证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
1.2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投入使用后30天内,由计调部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取得相关批准文件和证书后,方可使用。
1.3由计调部组织各特种设备使用部门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a.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
b.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
c.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d.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e.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1.4各特种设备使用部门应定期进行自行检查,并做出记录,同时对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做出记录。
对未经定期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对出现故障或发现异常的,要
待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1.5特种设备外部定期检验由计调部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在特种设备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通知各使用部门做好准备工作。
同时,计调部应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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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MEPCE&OZD-05-2008
第 2 页 共 6 页
名称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
制定日期:
2007-12-01
编制单位
计调部
修改状态/版本:
0/B
织收集相关资料,并及时联系上级主管部门进行特种设备的检验。
检验后的相关资料由计调部保存。
1.6各特种设备使用部门应当制定特种设备的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
2.其他安全管理规定
除执行上述规定外,各使用部门还应根据特种设备的具体情况,按照如下要求进行管理。
2.1锅炉
2.1.1锅炉及操作人员
2.1.1.1锅炉运行必须要有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使用许可证,定期检验合格证和质量合格证。
2.1.1.2锅炉安全阀要保持灵敏可靠,每年校验一次,压力表每半年校验一次,并显示准确。
2.1.1.3司炉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通过考核合格领取操作证方可上岗操作,水质化验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考试合格、领取操作证后方可独立操作,水质必须符合锅炉使用要求。
2.1.1.4锅炉运行时或压火后,司炉人员应认真执行岗位责任制,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劳动纪律,不得擅自脱离工作岗位。
2.1.1.5认真执行排污制度,改善炉水质量,延长锅炉使用寿命。
2.1.2锅炉管理及维修
2.1.2.1锅炉房必须建立以下规章制度,并认真执行。
a.安全操作规程
b.岗位责任制
c.巡回检查制度
d.设备维护保养制度
e.交接班制度
2.1.2.2锅炉房应设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取得有关部门颁发的合格证后,负责锅炉房安全技术管理工作。
锅炉安全管理人员应懂锅炉安全技术知识并熟悉国家安全法规中的有关规定。
2.1.2.3锅炉安全管理人员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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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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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调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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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对司炉工、组织技术培训和班组安全教育。
b)传达贯彻主管部门和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下达的锅炉安全指令。
c)督促检查锅炉及附属设备的维护保养和定期检修计划的实施情况。
d)向部门主管领导汇报锅炉运行情况,反映难以解决的问题。
2.1.2.4必须做好锅炉及相关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保证锅炉本体,安全附件和保护装置处于完好状态,若发现严重隐患危及安全,应立即停止运行,并报告有关领导,采取有效措施。
2.1.2.5锅炉的修理和改装,必须符合特种设备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有关标准和要求,修理和改造方案应事先报当地监督部门。
2.2压力容器、压力管道
2.2.1使用前必须向技术监督部门办理登记,取得使用许可证。
2.2.2使用过程中与其安全附件要按照国家要求进行定期检验和校验。
2.2.3根据设备特点和系统的实际情况,制定每台压力容器的操作规程。
操作规程中应明确异常工况的紧急处理方法,确保在任何工况下压力容器不超压、超温运行。
2.2.4运行中的压力容器及其安全附件(如安全阀、排污阀、监视表计、联锁、自动装置等)应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设有自动调整和保护装置的压力容器,其保护装置的退出应经总工程师批准,保护装置退出后,实行远控操作并加强监视,且应限期恢复。
2.2.5压力容器内部有压力时,严禁进行任何修理或紧固工作。
2.2.6压力容器上使用的压力表,应列为计量强制检验表计,按规定周期进行强检。
2.2.7压力容器、管道的安装、改造、维修必须由具有国家有关部门认证资质的单位进行,并应经过技术监督部门的许可。
2.3气瓶充装
2.3.1气瓶充装人员必须经过有关部门的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2.3.2气瓶充装前必须向技术监督部门办理登记,取得充装许可证。
2.3.3气瓶充装中的检查
2.3.3.1外部检查:
压力容器运行中的定期在线检查每年一次,由有资格的压力容器检验员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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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调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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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3.2内外部检查:
压力容器停机时的检验。
由有资格的压力容器检验员进行,每三年一次。
2.3.4成品气瓶必须放在阴凉处,不得靠近热源。
搬运、装卸时,须小心轻放,禁止撞击。
2.4起重机械
2.4.1起重机械的安全检查
计调部每年须进行一次全面的安全检查,检查内容包括:
a)轨道的安全状况;
b)吊钩、抓斗等吊具有无损伤;
c)钢丝绳、滑轮组、吊链有无损伤;
d)配电线路、集电装置、配电盘、开关、控制器有无异常情况。
2.4.2定期向技术监督部门申请起重机械的安全技术检验,更换使用证。
2.4.3使用部门建立起重机械的安全技术档案和安全操作规程以及维护、保养、检查、检验制度。
2.4.4起重机械的安装、改造、维修必须由具有国家有关部门认证资质的单位进行,并应经过技术监督部门的许可。
2.5企业内机动车辆
2.5.1登记与使用管理
2.5.1.1对新到厂的机动车辆,必须检查出厂合格证、使用维护说明书、备品配件和专用工具清单等出厂随机文件。
合格证上除标有主要参数外,还应当表明车辆主要部件(如发动机、底盘等)的型号和编号。
2.5.1.2对于新增的厂内机动车辆,必须按规定到所在地区、市级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注册登记。
并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的要求,到指定所在地地监督检验机构检验。
检验合格的,由该监督检验机构发给厂内机动车辆安全检验合格标志,特种设备安全生产机构办理注册登记,并发厂内机动车辆牌照。
厂内机动车辆安装牌照并粘贴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后,方可投入使用。
2.5.1.3厂内机动车辆使用应当结合公司内生产作业区或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按照《工业企业厂内运输安全规程》等国家标准的要求,在生产作业区或施工现场设置交通安全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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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和进行交通安全管理。
2.5.1.4在用厂内机动车辆定期检验周期为一年,定期检验不合格或者安全检验合格标志超过有效期的不得使用。
2.5.2安全技术要求
2.5.2.1车辆应车容整洁、车身完好。
车辆的装备、安全防护装置及附件应齐全有效。
2.5.2.2车辆的整车技术状况、污染物排放、噪声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及规定。
2.5.2.3全车各部位在发动机运转及停车时应无漏油、漏水、漏电、漏气现象。
2.5.2.4车辆的各种仪表应齐全且灵敏有效。
2.5.2.5各类厂内机动车辆还应符合各自特有的安全条件和要求。
2.5.3安全管理
2.5.3.1厂内机动车辆应逐台建立安全技术管理档案,其内容包括:
a)车辆出厂的技术文件和产品合格证;
b)使用、维护、修理和自检记录;
c)安全技术检验报告;
d)车辆事故记录。
2.5.3.2厂内机动车辆驾驶人员属特种作业人员,由地、市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组织考核、发证。
2.5.3.3厂内机动车辆遇有过户、改装、报废等情况时应及时到所在地区劳动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2.5.4安全技术检验
2.5.4.1企业应对厂内机动车辆进行年、季、月度及日常检查。
2.5.4.2劳动行政部门在企业自检的基础上对厂内机动车辆进行年度检验。
检验不合格的车辆由劳动行政部门限期整改,并予以复检。
2.5.4.3厂内机动车辆修复、改装后必须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申请检验,合格后方准使用。
五、相关文件
《工业企业厂内运输安全规程》
《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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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记录
序号名称编号保存部门保存期限
1.起重设备定期安全检查表E&OZD-05JL-01计调部长期
2.特种车辆安全检查记录E&OZD-05JL-02后勤部3年
E&OZD-05JL-01xxxx环保化工(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