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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法讲义考

知识产权法讲义

第一章知识产权概述

一、知识产权的概念和范围

民事权利包括,财产所有权、债权、知识产权、人身权,知识产权是四大民事权利之一,知识产权是和传统意义上的财产所有权相区别而存在的。

(一)知识产权的概念及特征

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对智力创造成果和工商业标记依法享有的权利,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及商业秘密权、植物新品种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地理标志权等其他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作为法律所确认的知识产品所有人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具有以下特点:

1.权利客体是一种无体财产。

知识产权的客体不是有形物,而是知识、信息等抽象物。

2.权利具有地域性。

知识产权的地域性是指,按照一国法律获得承认和保护的知识产权,只能在该国发生法律效力,而不具有域外效力。

知识产权域外效力的取得,对著作权而言,依赖于国际公约或者双边协定即可;专利权、商标权则必须由他国行政主管机关的确认,方可产生法律效力。

3.权利具有时间性。

知识产权有一定的有效期限,无法永远存续。

在法律规定的有效期限内知识产权受到保护,超过法定期间,相关的智力成果就不再是受保护客体,而成为社会的共同财富,为人们自由使用。

(二)知识产权的范围

这里所要解决的一是知识产权包含哪些权利类型,受保护的智力成果范围如何划定;二是确定保护范围的依据。

广义的知识产权从权利类型来说,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和其他知识产权;从保护对象上说则是作品、发明创造、商标等商业标识、未公开信息、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等各类知识产品、信息产品。

狭义的知识产权是指由著作权(含邻接权)、专利权、商标权三个部分组成的传统知识产权,涉及的对象为作品、发明创造、商标。

划定广义知识产权范围的依据通常为国际公约,一个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一个是WTO《知识产权协议》,当前尤其应当注意WTO《知识产权协议》,广义的知识产权与该协议保护的知识产权完全一致。

最后,以WTO《知识产权协议》为据图示广义的知识产权范围:

知识产权

版权

工业产权

创造性成果权

著作权

邻接权(相关权利)

专利权

工业品外观设计权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

商业秘密权

识别性标记权

商标权

地理标记权

二、我国知识产权法律体系

知识产权法是指因调整智力成果归属、利用和保护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我国自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以后开始全面建设知识产权制度,于1983年、1985年、1991年和1993年先后颁布并实施了《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这些法律的细则、条例等配套法规。

为了入世的需要,于2000年修订了《专利法》,2001年修订了《著作权法》和《商标法》。

在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方面,我国于1985年参加了《巴黎公约》,1992年参加了《伯尔尼公约》,还先后参加了一些著作权、著作邻接权、专利、商标等专门公约。

我国的知识产权法法律体系由以下法律制度组成:

(1)著作权法律制度。

以保护作者和传播者的专有权利为宗旨,客体范围除文学、艺术、科学作品外,还有计算机软件。

(2)专利权法律制度。

以保护发明创造专利权为宗旨,保护客体为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3)商标权法律制度。

保护客体为工商业活动中的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保护注册商标所有人对标记的独占性权利。

(4)其他知识产权的保护。

我国已制定了《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

地理标记、商业秘密的保护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合同法》等法律。

我国加入的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公约是我国内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不过就法律适用而言,国际公约的规定并不是由我国的司法和行政执法机关直接适用,而是根据国际公约的要求修改或者制定国内法,然后由法院和行政执法机关加以适用。

只有在保护外国知识产权的情况下,若我国法律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与国际公约冲突时,才可直接适用国际公约的规定。

在我国加入的多个知识产权国际公约中,有两个应予注意,一个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一个是《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

《巴黎公约》和《伯尔尼公约》的条款都涉及保护范围、基本原则、最低保护标准等方面的内容,而其中关于基本原则的规定,构成公约最基本的、也是最重要的内容。

1.国民待遇原则。

这一原则是两个国际公约共同的基本原则,它的含义是:

在知识产权的保护上,成员国必须在法律上给予其他成员国的国民以本国国民所享有的同样待遇。

按照公约的规定,可享有国民待遇的外国人,首先是成员国的国民,包括自然人也包括法人。

其次,非成员国的国民满足一定条件的也可享有国民待遇。

就著作权而言,只要其作品在该国首先发表;就专利权、商标权而言,只要在该国有经常居所或者有实际从事工商业活动的营业所,也应当享有同该成员国国民相同的待遇。

2.独立保护原则。

这也是两个公约的共同规定。

独立保护是指外国人在另一个国家所受到的保护只能适用该国的法律,按照该国法律规定的标准实施。

3.优先权原则。

这是巴黎公约特别规定的基本原则之一,它给以申请人时间上的优惠。

内容为:

在某一个成员国提出的专利或商标注册的申请在一年内(商标为半年)给予保留。

此后再向其他成员国提出同样内容的第二次申请就被视为第一次申请那一天提出的。

享有这种优先利益的人为优先权人。

4.自动保护原则。

这是伯尔尼公约规定的一个基本原则,其内容为,作者在其他成员国享有和行使该国国民所享有的著作权,不需要履行任何手续。

第二章著作权

一、作品的概念

(一)作品的含义

作品是著作权的客体。

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

(二)作品的种类

《著作权法》第3条、第6条规定的作品类型如下:

1.文字作品,指以文字符号表现的作品,例如小说、诗词、散文、论文等。

文字既可以是汉语文字、少数民族文字、盲文,也可以是外国文字。

计算机程序是一种以特殊语言表现的作品,属于文字作品。

2.口述作品,指即兴的演说、授课、法庭辩论等以口头语言创作、未以任何物质载体固定的作品。

3.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此一类作品并非指表演者对作品的表演,而是指供表演所用的乐谱、剧本、舞谱、脚本等等。

4.美术、建筑作品。

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建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

5.摄影作品。

摄影作品是指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上记录客观物体形象的艺术作品。

6.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这是指摄制在一定物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播放的作品。

7.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8.计算机软件

9.民间文学艺术作品

(三)不予保护的对象

1.违禁作品

违禁作品是指因内容违反法律而被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

《著作权法》第4条规定:

“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护。

”依此规定,认定作品内容是否合法的依据

是有关新闻出版管理的行政法规。

2.不适于用著作权保护的对象

《著作权法》第5条列举了三项不宜给予著作权保护的对象:

(1)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

具有实施效用的法律及官方文件,并非缺乏独创性。

但对它的考虑首先是促进其自由传播和复制,以便使人们充分地了解和掌握,故不在著作权保护之列。

(2)时事新闻。

时事新闻是对新近发生的事实所做的客观报道,新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信息。

它的基本特征是时间性;其功能是传递信息。

在表达方式上不以独创性为条件,而是求真求快。

同时,在新闻传播中,居于首位的是保障社会成员获得新闻的权利,故时事新闻不享有著作权。

(3)历法、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此类智力成果已成为人类社会的共同财富,为人们普遍运用。

再者它们在表达方式上具有“唯一性”,不存在独创性表现的可能性,不具备作品的条件,故不给予著作权保护

二、著作权的主体

(一)著作权人和作者

著作权的主体即著作权人,是作品的所有人,著作权利益的承担者。

著作权人有两类,一是作者,二是作者以外的人。

作者的著作权基于完成创作这一法律事实,作者以外的人则可基于其他法律事实而获得著作权。

1.作者

作者首先是创作作品的自然人。

只有自然人才是实际作者。

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作者身份是法律拟制的,以便于其以原始所有者身份行使著作权。

《著作权法》第11条第3款规定,“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

”据此,法人或其他组织是法定作者。

认定作者的身份通常情况下以署名为准。

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被推定为作者,无须其他证明。

在发生著作权争议时,相对人能提出相反证明的,署名人就有可能不是真实作者。

2.作者以外的著作权人

除作者以外其他自然人、法人或社会组织依法也可成为著作权的主体。

如,继承人、受遗赠人、受让人、作品原件的合法持有人、作者所在单位,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都可以成为著作

权人。

特定条件下,国家也可成为著作权人。

3.外国著作权人

(1)任何外国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即在我国享有著作权。

(2)外国人的作品虽未在我国境内首先出版,但是根据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著作权。

我国参加了《伯尔尼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凡是公约成员国国民的著作权都能在我国受到保护。

(3)未与我国签订协议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的国家的作者以及无国籍人的作品首次在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成员国出版的,或者在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出版的,在我国享有著作权。

(二)演绎作品的著作权人

1.什么是演绎作品

基于已有作品进行再创作而产生的新的作品统称为演绎作品。

演绎是一种创作方式,具体形式有改编、翻译、整理、注释,但不限于此。

演绎作品主要有改编、译文、注释和评论、整理等。

2.演绎作品的著作权及行使

演绎创作所派生出来的新作品,其著作权由演绎者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首先,对作品进行演绎创作应得到作者的同意,其次,演绎创作时应当保持原作品的完整性,要在演绎作品上标明原作品及作者,再次,演绎者的享有著作权仅限于演绎作品,而不延及原作品,因而演绎者不得妨碍原作者或其他人对原作品的利用。

对第三人而言,使用演绎作品须获得演绎者和原作者双重许可。

(三)合作作品的著作权人

1.什么是合作作品

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为合作作品。

这里的“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组织。

所谓合作是指直接产生智力成果的创作活动,而不是其他性质的劳动,如提供咨询意见、物质条件,或者进行其他辅助活动。

合作作品按照其内部关系又分为可以分割使用的和不可以分割使用的。

前者是一种比较宽泛的合作作品,其中各位作者创作的部分可以辨认和分离出来。

如声乐作品的词和曲。

后者是狭义的、严格意义上的合作作品,各位作者的贡献不可分地融合在一起,如绘画、雕塑。

2.合作作品的著作权及其行使

合作作品的著作权由合作者共同享有。

合作者行使著作权应以协商一致为基础,在意见不一致的情况下,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不得阻止他方行使著作权。

可以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的著作权具有双重性,合作者对合作作品整体享有著作权,各位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享有独立的著作权并可以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但是单独行使著作权不得影响对合作作品整体的利用。

(四)汇编作品的著作权人

1.什么是汇编作品

汇编作品指对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选择、编排体现独创性的新生作品。

常见的汇编作品如辞书、选集、期刊、杂志、数据库等。

2.汇编作品的著作权及其行使

汇编作品作为一个整体由汇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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