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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明确主要负责人、各职能部门和项目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障广大职工的生命安全和职业健康,保证施工生产顺利进行,防止伤亡事故发生,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责任制。

第二条 公司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委员会由公司有关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及北京市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文件和会议精神,领导公司安全生产工作;

二、定期研究分析安全生产形势,抓好安全意识培训,及时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问题,指导和推动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三、处理安全生产工作的奖励和处罚等重要事项,推动安全工作持续改进。

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安全生产部。

第二章 公司领导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三条 董事长

一、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的有关规定,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掌握公司安全生产动态,领导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及时提出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指导意见,对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二、根据国家及北京市的有关规定,督促检查各项目部、分公司、管理公司、事业部室(以下统称企业基层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各类操作规程,保障安全生产管理所需的各项经费,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会议,研究讨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三、按规定参加重大因工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对事故的处理提出指导意见和具体要求。

第四条 总经理

一、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规,掌握本企业安全生产动态。

每季度研究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制定本企业安全生产方针和目标,领导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作为本企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对本企业安全生产负全面领导责任。

二、组织制定和实施本企业中、长期整体规划和年度生产经营工作计划。

三、建立健全本企业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明确考核指标,组织本企业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工作,并将安全生产考核指标与经济承包指标挂钩,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

四、领导本企业安全生产委员会,健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并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严格督促领导安全值班制度的落实。

五、建立健全本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编制,配备足够的监督管理力量,完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手段,并将安全生产综合管理与监督的经费列入企业财务预算。

六、健全和完善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奖惩办法,保证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有计划、有目标、有检查、有考核、有奖罚。

七、本企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后,要亲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研究制定防范措施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 主管生产副经理

一、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管理责任。

二、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和上级有关安全会议精神,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确定具体落实措施,并组织实施。

三、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配备适应生产需要的安全管理人员,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保证安全生产所需经费。

四、本企业发生职工因工伤亡事故后,要亲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研究制定防范措施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 总工程师

一、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规标准,协助本企业经理作好安全生产方面的技术管理工作,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技术管理责任。

二、在组织编制或审批重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特殊复杂工程项目施工方案时,应同时审查安全技术措施,对措施的可行性、有效性负责。

三、组织审查本企业使用的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在实施过程中的安全性,并组织编制或审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技术交底。

四、参与因工伤亡事故的调查分析工作,从技术上分析事故发生的原因,并协助调查组制定相应的技术防范措施。

第七条 总会计师

一、组织落实公司财务工作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认真执行安全生产奖惩规定。

二、组织编制年度财务计划的同时,审批安全技术措施经费使用计划,保证经费到位。

三、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市有关劳动保护用品的规定和防暑降温经费的使用标准,并按专款规定支付购置的劳动保护用品经费。

第三章 机关部室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八条 安全生产部

一、认真贯彻落实上级的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在编制年、季、月生产计划时,保障安全工作与生产任务协调一致,安全设施优先安排。

二、制定近期、远期安全目标及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在对外工程分包合同签订时,审核分包单位安全资质。

三、协助领导及相关部门抓好企业基层单位管理层、专职安全员、特种作业人员、广大职工的安全培训和规程教育,定期考核并做好记录。

四、参加大型施工组织设计、特种作业方案的会审,组织大、中、异型脚手架、暂设电气设计和安装、劳动防护用品、施工塔吊、外用电梯检查验收。

五、协助做好劳务队伍招投标工作,严格分包企业资质、安全许可证的审查,督促基层单位及时签订安全生产协议,完善各项用工手续,避免劳务纠纷的发生。

六、负责组织安全生产竞赛,并对结果进行评比和奖罚。

每月对在施工程进行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检查和评比,协调施工现场的施工进度,并组织召开安全生产交接班会议。

每年六月份在公司范围内开展“安全生产月”活动。

每年七至十月份开展“百日安全无事故”竞赛活动。

每年十至十二月份开展“最后80天保安全冲刺活动”及全年安全工作达标情况评比总结工作。

七、在建立定期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监督检查制度的同时,监督企业基层单位每周、班组每天一次施工安全检查排除隐患。

检查办法是:

(一)安全生产部以巡查、抽查、季节性检查和重点专项检查相结合,实行动态预控管理。

(二)检查内容包括《北京市文明安全工地检查表》等项要求,施工总体部署、施工进度计划的落实情况、施工生产管理、外施队现场管理、内业资料等。

(三)对检查出的隐患要求定人、定时、定措施进行整改,整改情况及时掌握控制。

(四)对企业基层单位安全生产情况在过程中进行考评,并依据公司有关规定及时实施奖罚。

八、参加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并牵头组织已竣工程的回访工作。

九、指导企业基层单位制定劳动保护用品的采购计划和发放标准,监督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

十、参加工伤事故的调查,进行工伤事故原因分析,并按规定及时上报,对伤亡事故和重大未遂事故的责任者向公司安全委员会提交处理意见。

第九条 党群工作部

一、对本企业贯彻执行国家、市政府方针、政策及全国总工会劳动保护条例进行监督,发挥党群组织群众监督安全生产的作用。

二、协同行政搞好方针、政策宣传教育,提高党员干部及职工群众自觉遵守安全规程的觉悟,定期培训考核群众安全监督员。

三、制定企业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制度、集体合同制度、劳动保护委员会监督检查制度、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制度,并监督实施。

四、定期开展安全监督检查,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违章指挥或作业,有权制止,必要时可组织职工撤离危险作业场所。

五、参加安全检查,对新建、改扩建工程的“三同时”进行监督,在评比先进单位、先进个人中,实行安全一票否决制度。

六、组织好形式多样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竞赛评比奖励活动,调动职工安全生产积极性。

七、参加工伤事故的调查、事故原因分析,并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使管理者和职工群众受到教育,监督制定改进措施。

八、监督企业职工劳动条件的改善,劳动保护用品的及时发放,有毒有害作业的预防保护和健康疗养、监督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工作的落实。

第十条 研究发展部

一、在研究企业中长期发展规划中充分体现“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方针。

二、在设计机构编制时,突出企业安全管理对企业发展的重要性。

三、在企业建章建制中,认真审查企业安全制度的合法性、适用性、可操作性。

四、结合企业发展实际,不断持续改进企业安全职业健康体系文件,保障职工良好的生产、生活环境。

第十一条 技术质量部

一、认真学习、贯彻国家和上级有关安全技术及安全操作规程规定,负责审定施工生产中的安全技术措施。

二、在编制和审查施工组织设计和方案的过程中,在每个环节中贯穿安全技术标准。

三、检查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中安全措施在现场的实施情况,对施工中遇到的安全方面的技术性问题,提出解决办法。

对深基坑工程、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及30米以上的高空作业工程参与专家论证。

四、对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安全操作规程。

五、对改善劳动条件、减轻笨重体力劳动、消除噪声等方面提出合理化方案。

六、参加伤亡事故和重大未遂事故中技术性问题的调查,分析事故原因,从技术上提出防范措施。

第十二条 经营核算部

一、编制生产经营计划、机械设备材料计划、现场施工料具计划、安全防护料具计划时,必须执行市政府有关产品安全合格证明的相关规定,严格审查产品证明材料,防止伪劣产品进场。

二、在经营承包兑现过程中,结合安全生产部门的绩效考核和各项奖罚实施兑现。

三、在材料招标、验收、储存管理中充分满足安全要求,严格执行防火、防雨水、防腐蚀等各项管理规定。

第十三条 人力资源部

一、对职工(含外施队工人)进行定期的教育培训考核,将安全技术知识列为工人培训、考工、评级内容之一,对招收新工人(含临时工)要组织入场教育和资格审查,保证提供人员具有合格的安全生产素质。

二、严格执行国家和市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的有关规定,适时组织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工作,并向安全部门和主管领导通报情况。

三、认真落实国家和市有关劳动保护的法规,严格执行有关人员的劳动保护待遇,并监督实施情况。

四、参加因工伤亡事故情况的调查,从用工方面分析事故原因,提出防范措施,并认真执行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五、根据国家和市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及企业实际,配齐具有一定文化程度、知识和实践经验的安全管理人员,保证安全系统人员素质。

六、组织对新调入(转入)的施工、技术及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和教育工作。

七、按照国家和市有关规定,负责审查安全管理人员资格,有权向主管领导建议调整或补充安全监督管理人员。

八、配合有关部门,负责对职工进行体格普查,对特种作业人员要定期检查。

九、监测有毒有害作业场地尘毒浓度,做好职业病预防工作。

第十四条 计划财务部

一、根据本企业实际情况及企业安全技术措施经费的需要,按计划提取安全技术措施经费、劳保经费及其它安全生产专项基金,保证专款专用。

二、按照国家及市建委对劳动保护用品的有关标准和规定,负责审查购置劳动保护用品的合规性,保证其符合标准。

三、协助安全主管部门正确使用公司计提的工程安全专项保证基金,办理安全奖励、罚款的手续,保障奖罚金的落实。

第十五条 综合办公室

一、负责组织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治安、消防、交通、综合治理的政策、法规、会议教育文件转发及管理。

二、制定年、季综合治理、消防安全、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参加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的审批,提出建议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消防安全考核。

三、定期组织职能部室对各基层单位的消防安全、护场警卫、交通及车辆安全、综合治理安全工作进行检查评比奖罚。

四、负责企业内部职工(民工)生活区及食堂(含现场临时食堂)的管理工作,确保饮食卫生,预防疾病和食物中毒。

加强冬季取暖安全监督检查,防止煤气中毒。

五、制定职工健康检查和职业病防治制度,并定期实施职业病和职工健康检查工作。

六、参加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方案审查和竣工验收,监督消防安全设施“三同时”的落实。

七、对施工现场大型生活设施的建设和拆除,严格执行有关安全规定,杜绝违章建设。

八、负责公司消防、交通、治安、食物中毒的事故调查、原因分析、事故处理,坚持“四不放过”的处理原则。

第四章 企业基层单位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十六条 企业基层单位主要负责人(含公司领导挂职)

一、认真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规、规程、规定及企业各项规章制度,对本单位职工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安全健康负全面领导责任。

二、领导组织实施本企业及本单位中长期、年度、特殊时期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规划及实施计划。

三、落实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中各项安全技术要求,严格执行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安全交底制度及设备、设施交接、验收、使用制度。

四、专职安全员的配备:

(一)各项目部、分公司专职安全员的配备

1、建筑工程、装修工程按照建筑面积配备:

1万平方米以下不少于1人;1~5万平米不少于2人;5万平方米及以上的不少于3人且按专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土木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按照工程合同价配备:

5000万元以下不少于1人;5000万元至1亿元不少于2人;1亿元及以上的工程不少于3人且按专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二)分包单位安全员的配备

1、专业承包单位应当配备至少1人,并根据所承担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工程

量和施工危险程度增加;

2、劳务分包单位施工人员在50人以下的,应配备1名专职安全员;50~200人的,配备2名专职安全员,200人及以上的,应当配备3名及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根据所承担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工程量和施工危险程度增加,不得少于总施工人员的5‰。

五、随时掌握安全生产动态,制定安全生产指标并在相关责任人中进行分解,监督并保证安全生产保障体系的正常运转,定期和不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检查,落实奖罚制度,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与不安全因素,制止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

六、严格遵守特殊工种及民工使用的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领导组织职工(含外施队)的各项安全生产教育。

七、发生因工伤亡及重大未遂事故,要做好现场保护,及时上报,并协助事故调查组参加事故的调查处理,做好善后的有关工作,制定并落实各项防范措施,认真吸取教训。

第十七条 项目经理部生产副经理、管理公司、分公司及事业部室现场执行(常务)经理、现场生产副经理、车间主任

一、对本单位安全生产负直接领导责任。

二、落实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中各项安全技术要求,严格执行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安全交底制度及设施交接、验收、使用制度。

三、随时掌握安全生产动态,监督并保证安全生产保障体系的正常运转,定期和不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与不安全因素,制止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

四、严格遵守特殊工种及使用农民工的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组织职工(含外施队人员)的各项安全生产教育。

五、主持安全防护设施设备验收,严格控制不合标准要求的防护设备、设施投入使用。

六、发生因工伤亡及重大未遂事故时做好现场保护,及时上报,并协助事故调查组参加事故的调查处理,制定并落实各项防范措施,认真吸取教训。

第十八条 企业基层单位技术负责人

一、对项目工程生产经营中的安全生产负技术责任。

二、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方针、政策,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程、规范、标准。

结合项目工程特点,主持项目工程的安全技术交底。

三、参加或组织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审查施工方案、安全技术措施时,保证其可行性,并随时检查、监督、落实。

四、主持制定技术措施和季节性施工方案的同时,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并监督执行,及时解决执行中出现的问题。

五、项目工程应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时要及时上报,经批准后方可实施,同时要组织上岗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教育。

认真执行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与安全操作工艺要求,预防施工中因化学物品引起的火灾、中毒以及新工艺实施中可能造成的事故。

六、参加安全防护设施和设备的验收。

发现设备、设施的不正常情况应及时采取措施。

严格控制不符合标准要求的防护设备、设施投入使用。

七、参加安全生产检查,对施工中存在的不安全因素,从技术方面提出整改意见和办法,予以消除。

八、参加因工伤亡及重大未遂事故的调查,从技术上分析事故原因,提出防范措施。

第十九条 安全员(含兼职安全员)

一、积极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和企业的安全生产方针、规范标准、安全技术措施,敢于坚持原则,做一遵三反(遵章守纪,反对违章指挥、反对违章作业、反对违反劳动纪律)的模范。

二、协助领导制定年、季、月安全生产计划目标,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并监督实施。

三、凡进入现场施工的单位或个人,安全员有权监督其执行上级的安全管理规定,发现问题立即令其改正。

四、深入现场巡查研究不安全动态,提出改进意见,制止违章,有权停止现场违章作业行为。

五、负责组织所有参施人员进行入场安全教育及农民工夜校教育,并达到规定要求,安全生产教育、考核要做好记录。

六、参加审查本单位施组、施工方案中的安全防护措施,对有关安全防护提出建议,检查施工安全技术交底是否全面。

七、参加本单位的安全生产会议,结合安全检查情况提出改进意见。

八、对施工现场的各种架子、“三宝”、“四口”、“五临边”及电气设备、机具等的安全装置负责检查验收,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落实。

九、及时申报本单位有害作业人员的保健补助费,监督检查发放情况。

十、督促材料部门和施工班组长按规定及时领取、发放劳动防护用品,并指导工人正确使用。

十一、发生因工伤亡事故立即上报,并参加事故调查组,提出对责任者的初步处理意见,健全工伤事故资料,并妥善保管或向公司安全生产部提供。

十二、按公司要求,整理安全内业资料,认真做好报表、统计并及时上报,做到正确、完整,严禁弄虚作假、拖延不报。

十三、组织现场安全检查,对查出的问题、隐患做好记录,并向工程负责人下发隐患通知书,对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应责令先停工,并报主管领导及时处理。

十四、日查、旬查、定期检查相结合,确保施工现场防护达标。

十五、现场做到每月有详细的安全检查日志、有检查记录、有打分表、有隐患整改记录、有反馈信息、有评比,奖罚分明。

十六、有现场特种作业人员名册及证件复印件,对现场的架子(龙门架、吊篮、插口架、外挂桥式架、井字架)顶管坑、暗挖、竖井、车载便桥、深基础等都有检查、验收资料,各种验收资料都签字齐全。

第二十条 工长(栋号长)

一、认真执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对所管辖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直接管理责任。

二、认真执行安全技术措施及安全操作规程,针对生产任务特点,向班组进行书面安全生产交底,履行签字手续,并对规程、措施、交底的执行情况经常检查,随时纠正违章作业。

三、经常检查所辖施工范围内的作业环境及各种设备、设施的安全状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解决。

对重点、特殊部位施工,做好旁站监控,检查作业人员及各种设备设施技术状况是否符合安全要求,严格执行安全技术交底,落实安全技术措施,并监督其执行,做到不违章指挥。

四、定期和不定期组织所辖班组(包括外施队)学习安全操作规程,开展安全教育活动,接受安全部门或人员的安全监督检查,及时消除不安全隐患。

五、对分管工程项目应用的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严格执行申报、审批制度,发现问题,及时停止使用,并上报有关部门或领导。

六、发生因工伤亡或未遂事故要保护现场,立即上报。

第二十一条 工程质检员

一、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规,落实企业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结合项目工程特点、对本项目工程质量安全负管理责任。

二、对施工现场环境安全和一切安全防护设施的质量,是否符合安全要求负监督责任。

三、日常工作检查时,及时纠正工人不规范作业,认真消除工程质量事故隐患。

四、有权拒绝不科学、不安全、不环保、不卫生的指令。

第二十二条 班组长

一、认真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合理安排班组人员工作,对本班组人员在生产中的安全和健康负责。

二、经常组织班组人员学习安全操作规程,监督班组人员正确使用个人劳保用品,不断提高自保能力。

三、认真落实安全技术交底,做好班前教育,不违章指挥、冒险蛮干。

四、经常检查班组作业现场安全生产状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并上报有关领导。

五、认真做好新工人的岗位安全教育。

六、发生因工伤亡及未遂事故,保护好现场,立即上报有关领导。

第二十三条 外施队队长

一、认真执行安全生产的各项法规、规定、规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合理安排班组人员工作,对本队人员在生产中的安全和健康负责。

二、按制度严格履行各项劳务用工手续,做好本队人员的岗位安全培训,经常组织学习安全操作规程,监督本队人员遵守劳动、安全纪律,做到不违章指挥,制止违章作业。

三、必须保持本队人员的相对稳定,人员变更,须事先向有关部门申报,对批准后新来人员应按规定办理各种手续,并经入场和上岗安全教育后方准上岗作业。

四、根据上级的交底向本队各工种进行详细的书面安全交底,针对当天任务、作业环境等情况,做好班前安全讲话,监督其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五、定期和不定期组织检查本队人员作业现场安全生产状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重大隐患应立即上报有关领导。

六、发生因工伤亡及未遂事故,保护好现场,做好伤者抢救工作,并立即上报有关领导。

第二十四条 施工人员

一、严格遵守国家及北京市有关安全生产的各项法律、法规和各类安全操作规程,不违章作业。

遵守企业的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管理,不违反劳动纪律。

二、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提高不伤害他人、不伤害自己、不被他人伤害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及时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三、特种作业人员持有效证件上岗,非特种作业人员严禁从事特种作业。

四、发现安全隐患有责任向管理人员报告。

有权对安全生产管理中的问题提出建议、批评、检举或控告。

五、遇到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采取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区。

六、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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