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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化厂安全管理制度汇编

安全法律法规识别获取管理制度

1适用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获取渠道,识别出适用于焦化厂活动、产品和服务中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政府其他有关要求,并及时更新。

本制度适用于焦化厂识别获取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制度。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版)适用于本制度。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

山西省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规则

全国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办法 

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十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7号

五龙镁业安全管理标准汇编

3职责

3.1各部门负责识别与本部门适应的安全法律、法规与其他要求,并组织学习贯彻。

3.2安环科负责适用的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及政府其他有关要求的收集获取;负责适用的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及政府其他有关要求的登记、汇总、传达与更新。

4管理内容与方法

4.1获取内容

4.1.1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如:

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消防法等。

4.1.2省部级法规要求,如:

省人大、省政府颁布的有关条例、决定、规定、办法及实施细则。

4.1.3地方性法规要求,如:

市人大、市政府颁布的规章、制度、文件等。

4.1.4应遵守的其他要求,如:

与政府机构的协议、与顾客的协议、非法规性指南、自愿性原则或业务规范、自愿性标志或产品照管承诺、行业协会的要求、与社区团体或非政府组织的协议、公司或上级组织对公众的承诺、公司的要求等。

安全管理机构设置与人员任命管理制度

1目的

根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足够的专职或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门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并规范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与人员任命工作。

2适用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焦化厂各级安全管理生产人员、各部门安全生产职责。

本制度适用于焦化厂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3安全管理机构设置的原则

3.1相应性原则:

与本厂行政机构相匹配,根据年度机构调整情况对安全管理机构作相应调整。

3.2分级设立的原则:

设立的安全管理机构为厂级、车间级、班组(工段)(工段)级。

3.3首长负责制原则:

各级安全管理机构的第一责任者,即各部门负责人。

3.4设立常务管理机构的原则:

一般设立专门的安全办、或由专业管理部门作为兼管的常务管理机构。

3.5职能全面的原则:

即企业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应覆盖包括厂内的所有工种、部门及岗位。

4安全管理机构的设置要求

4.1安全管理机构的配置应满足安全生产管理的需要,能够有效解决安全生产问题。

4.2安全管理机构成员必须接受安全生产培训,并考核合格。

4.3安全管理机构要每月召开两次安全专题会议,审查安全工作进展和确定方案,协调解决存在的安全问题。

4.4安全专题会议内容必须有专门的会议记录。

5安全管理机构设置构成

5.1根据安全管理机构设置的原则和焦化厂实际情况,分级配置安全管理人员。

5.1.1厂安全领导机构为焦化厂安全生产领导组。

5.1.2厂安全管理机构为安环科。

5.1.3部门负责人和车间主任为本部门的安全第一责任人。

5.1.4各班组(工段)(工段)长为本班组(工段)(工段)的安全第一责任人。

5.2厂安全生产领导组人员构成

焦化厂安全生产领导组组长应由厂主要负责人担任,副组长应由厂主管安全负责人担任,安全生产领导组成员应至少包含各部门(车间)主要负责人。

6安全管理机构的职责

6.1厂安全生产领导组的职责是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组织厂内各种安全检查活动,主动发现事故隐患,监督安全责任制的落实等,专门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计划与布置、监督与检查、总结与考核。

6.2安环科的职责

6.2.1宣传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及地方政府有关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职业卫生、防震减灾、消防等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在分管安全环保副厂长的领导下开展安全、环保、消防管理和监督工作。

业务上受公司安环处指导。

6.2.2组织制定或修订全厂安全、环保、消防、绿化、职业卫生等管理制度,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6.2.3负责编制全厂年度、中长期、月、旬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职业卫生、防震减灾、消防、绿化等计划,并按计划实施开展工作。

6.2.4组织全厂安全、环保、消防、绿化检查。

协调和督促有关部门对查出的隐患制定防范措施和整改计划,并监督检查隐患整改工作的完成情况。

6.2.5负责对新入职的员工进行厂级安全教育;负责组织检查全厂各单位、各层次安全教育培训。

6.2.6负责各类事故汇总、统计上报工作,参加各单位上报的各类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工伤认定工作。

负责环境污染事故的调查、分析与处理。

6.2.7参与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及大修、技改技措项目的劳动防护设施“三同时”审查、验收,保证符合职业健康安全要求。

6.2.8负责做好职业卫生管理工作,定期对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职工进行岗前、岗中、岗后体检,并建立职工职业健康档案。

6.2.9对全厂重点危险源(点)的安全运行进行监督检查,深入现场进行安全监督,检查安全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纠正违章;督促并协调解决有关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遇有危及安全生产的紧急情况有权责令其停止作业,并立即报告有关领导。

6.2.10对各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进行考核评比,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及时总结交流安全生产先进经验,开展安全技术研究,推广安全生产科研成果、先进技术及现代化安全管理办法。

6.2.11负责审核各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并组织开展应急演练活动。

6.2.12对锅炉、压力容器、起重设施等特种设备及各类安全附件进行安全监督检查,并监督检查有关单位搞好安全技术装备的维护保养和管理工作。

6.2.13建立健全安全管理网络,加强安全工作基础建设,建立各项安全管理台账;定期召开安全工作会议,指导基层安全工作。

6.2.14负责组织全厂环境绿化及管护工作,并监督检查各单位环境绿化管护工作。

6.2.15负责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总结推广环境保护管理的先进经验及污染物防治管理。

6.2.16负责全厂环境监测工作的监督、检查,监督各生产单位废气、废水等污染物达标排放,并实行清洁生产。

6.2.17贯彻落实“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工作方针,并对各生产单位和部门防火安全情况进行日常性巡查,一旦发现问题及时采取纠正和预防措施,减少或避免火灾事故。

6.2.18本单位费用指标的控制。

6.3部门(车间)负责人的职责

6.3.1贯彻执行厂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全面领导本部门(车间)安全生产工作。

6.3.2落实部门(车间)安全生产目标,开展具体的实施工作。

6.3.3参与厂召开的各类安全会议,向本部门(车间)员工传达厂安全指示精神;组织召开部门(车间)安全会议。

6.3.4协助、配合厂安全生产领导组进行安全工作检查,落实安全整改措施。

6.3.5组织部门(车间)开展、参与安全培训。

6.3.6组织开展部门(车间)的隐患排查工作,并落实整改情况。

6.3.7完成上级部门临时布置的安全工作任务。

6.4班组(工段)(工段)长职责:

6.4.1贯彻执行厂安全管理制度。

6.4.2负责班组(工段)(工段)日常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工作。

6.4.3负责日常安全检查,实施对安全隐患的整改。

6.4.4负责落实本班组(工段)(工段)所属设备(含安全设施)的维护、保养工作。

6.4.5组织参与厂各类安全培训与安全学习。

6.4.6组织开展班组(工段)(工段)安全文明生产,保持作业现场整洁、安全。

6.4.7及时报告本班组(工段)(工段)安全情况。

6.4.8完成领导布置的其他安全工作任务。

7人员的任命

7.1依据特点书面任命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消防负责人、应急救护队员、事故调查员等。

7.2被任命的人员必须理解并履行其职责与义务,并有任命书。

7.3被任命的人员必须接受参加安全生产培训,并考核合格。

培训内容包括:

7.3.1安全生产管理培训。

7.3.2标准化系统评价培训。

7.3.3危险源辨识和风险评价培训。

7.3.4安全生产岗位职责培训。

7.3.5事故、事件调查技能培训。

 

危险源(点)管理制度

1目的

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有效地控制作业场所和企业生产建设过程中物和环境发生事故的潜在危险因素,确保职工的安全健康和生产建设的顺利进行。

2适用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依据评价标准,选定合适评价方法,定期和及时对作业活动和设备设施进行危险、有害因素识别和风险评价。

本制度适用于焦化厂正常生产活动及非正常生产活动的危险源(点)管理。

3术语与定义

3.1危险、有害因素

可能导致伤害、疾病、财产损失、环境破坏的根源或状态。

3.2危险、有害因素识别

识别危险、有害因素的存在并确定其性质的过程。

3.3风险

发生特定危险事件的可能性与后果的结合

3.4风险评价

评价风险程度并确定其是否在可承受范围的过程。

4职责

4.1安环科负责制定风险评价管理制度,明确风险评价的目的、频次、准则及工作程序,并对全厂正常生产活动及非正常生产活动的风险评价监督检查。

4.2车间、班组(工段)负责组织开展辖区范围内的风险评价工作。

5管理内容和要求

5.1评价目的

通过风险查找、分析和预测工程、系统、生产管理活动中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预测发生事故或造成职业危害的可能性及其严重程度,提出科学、合理、可行的安全对策、措施、建议。

指导危险源(点)监控和事故预防,以达到最低事故发生率、最少损失和最优的安全投资效益。

5.2评价依据

5.2.1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5.2.2设计规范、技术标准。

5.2.3公司的安全管理规定、技术标准。

5.2.4公司安全生产方针和目标等。

5.3评价范围

5.3.1项目规划、设计和建设、投产、运行等阶段。

5.3.2常规和非常规活动。

5.3.3事故及潜在的紧急情况。

5.3.4所有进入作业场所的人员的活动。

5.3.5原材料、产品的运输和使用过程。

5.3.6作业场所的设施、设备、车辆、安全防护用品。

5.3.7丢弃、废气、拆除与处置。

5.3.8企业周围环境。

5.3.9气候、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等。

5.4评价方法

5.4.1LEC风险评价的方法

适用于作业条件进行危险性评价,由三种与系统危险有关的因素指标之积来评价系统人员伤亡危险的大小。

这三种因素是:

L---事故或危险事件发生的可能性

E---暴露于危险环境中的频率

C---发生事故或危险事件的可能结果

5.4.1.1事故或危险事件发生的可能性(L)如下表:

L

分数值

完全会被意料到

10

相当可能

6

不经常,但可能

3

完全意外,很少可能

1

可以设想,很不可能

0.5

极不可能

0.2

实际上不可能

0.1

5.4.1.2暴露于危险环境中的频率(E)如下表:

E

分数值

连续暴露于潜在的危险环境

10

每日工作时间内暴露

6

每周一次或偶尔暴露

3

每月暴露一次

1

每年几次暴露

0.5

非常罕见的暴露

0.2

5.4.1.3发生事故或危险事件的可能结果(C)如下表:

现象

可能后果(C)

分数值

大灾难

多人死亡(10人以上)

100

灾难

数人死亡

40

非常严重

1人死亡

15

严重

严重伤残

7

重大

有伤残

3

轻伤

需救护

1

5.4.1.4危险性等级划分(D)如下表:

危险性指数(D)

危险程度

等级

>320

极度危险,不能继续作业

160—320

高度危险,需要整改

70—160

显著危险,但现行措施能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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