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金煤矿煤矿机电运输管理制度汇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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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金煤矿煤矿机电运输管理制度汇编

黔金煤矿机电运输管理制度汇编

目录

第一章黔金煤矿机电设备管理制度-4-

第一节设备计划与选型-4-

第二节新设备入库验收-5-

第三节修复设备入库验收-6-

第四节回收设备入库验收-7-

第五节机电设备出库(领用)、移交-7-

第六节机电设备的入井及运输-10-

第七节设备的安装与验收-10-

第八节机电设备的使用与检修-11-

第九节设备回收-14-

第十节机电设备修理-16-

第十一节单体液压支柱使用管理制度-20-

第十二节机电设备编号管理-21-

第十三节奖罚-23-

第二章黔金煤矿供电管理制度-28-

第一节各单位供电管理范围划分-28-

第二节矿井高压供电系统运行方式规定-32-

第三节高压供电设备检查及维护-32-

第四节高压供电系统预防性测试-33-

第五节高压供电系统事故处理-34-

第六节矿井低压供电系统管理-36-

第七节供电系统负荷增减审批-38-

第八节停送电管理-39-

第九节特殊供电情况下应急方案及操作顺序-42-

第十节“三大”保护使用管理-42-

第十一节电气设备操作规定-46-

第十二节外委用电管理-48-

第十三节其他管理规定-49-

第十四节节电管理-51-

第三章黔金煤矿机电设备安全保护装置试验制度57

第一节机电设备配备安全保护装置试验项目及要求57

第二节机电设备安全保护装置现场使用管理59

第三节处罚60

第四章黔金煤矿矿用设备产品安全标志制度62

第一节采购管理62

第二节验收管理62

第三节安全标志台帐63

第四节现场使用管理63

第五章黔金煤矿机电干部上岗检查制度65

第一节机电干部上岗查岗内容65

第二节机电干部上岗查岗要求65

第六章黔金煤矿机电事故分析追查制度68

第一节机电事故的分析追查职责68

第二节机电事故汇报及组织追查68

第三节机电事故分析追查原则69

第四节机电事故原因的追查分析内容69

 

主题词:

机电设备 管理通知

主办:

机电科  20XX年月日印发

第一章黔金煤矿机电设备管理制度

第一节设备计划与选型

第一条机电科根据生产计划,组织编制全矿机电设备(包括自购设备)的年度、季度和月度计划,报机电矿长、主管矿长批准。

第二条设备的选型由机电科组织。

小型设备由机电技术人员负责设计计算,拿出多个方案,综合比较(安全、技术、经济等),提出选择意见,报机电矿长(机电副总工程师)批准后实施。

大型设备选型,由机电科,或机电科与生产厂家、设计单位共同制定方案,报机电部审批后实施。

第三条设备选型时,尽可能选用技术先进、性能可靠、结构合理、操作简便、高效节能的设备。

执行煤安标志的矿用产品,必须取得煤矿矿用安全标志,并经煤安网核实。

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或禁止使用有矿用设备及艺。

第四条设备选型结果,必须有责任人、经办人的签字,并由机电科存档保管。

第五条设备选型方案确定后,机电科联系落实设备的购置、租赁、运输、到货等工作。

第六条生产单位需要使用设备时,应至少提前15日向机电科提交设备计划,由机电科负责组织设备的修理、购置、租赁、到矿运输等工作。

第七条所有新购置的设备,由机电科负责与签订技术协议。

超过1万元的,应经机电矿长或机电副总工程师审批;超过50万元的,应报机电部审批。

第二节新设备入库验收

第一条机电设备入库前必须检查验收。

第二条新设备验收工作由机电科负责组织。

供货单位、企管科、供应科、施工单位及使用单位、行政办安排人员参加。

第三条新设备到矿时,凭设备购置合同、技术协议、运货单,由机电科验收人员组织开箱检查清点。

开箱后,首先取出装箱单,核对随机带的各种文件、说明、图纸、工具附件等是否齐全相符,并做好登记。

第四条检查人员应对照合同、技术协议、运货单详细检查设备有无磕碰损伤、缺少部件、明显变形、受潮、锈蚀等情况,并做好记录。

电气设备防爆性能由机电科防爆检查员负责检查。

第五条验收完毕后,进入库房的设备按分区摆放整齐,不能进入库房的大型设备,应摆放整齐,上有盖、下有垫,不准露天存放。

否则每台罚责任人100元。

第六条设备随机工具、附件及备件必须登记建账,严禁擅自开箱,乱拿零件、工具等,否则对责任人罚款200元,追回物品。

第七条设备的技术资料由验收员验收后存档。

图纸、说明书等技术资料矿档案室应至少保存一份原件,机电科至少保存一份原件或复印件。

合格证、防爆证、煤安证等由机电科保存。

否则对验收员每次罚款200元。

第八条机电科负责将技术资料分发给施工单位及使用单位,并做好登记。

资料数量不够的,可进行复印。

第九条验收人员如实填写“设备开箱检查入库验收单”,做好详细记录,参加验收人员应在验收单签名。

设备管理员应登记建账、编号、造卡、登记煤安证号及设备主要技术参数等,否则罚责任人200元。

第一十条设备开箱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向领导反映,并向设备供应单位和调拨单位提出咨询,通知供应单位派人进行处理。

对存在的问题不汇报、不处理的,对责任人各罚款100元,造成严重后果,由矿研究处理。

第三节修复设备入库验收

第一条修复设备入库验收由机电科组织,修理单位、使用单位参加。

委外修理的,企管科、监察科也应参加。

第二条根据下达的修理任务单,修理项目逐项进行检查、试验,所修理的设备必须达到完好要求。

电气设备防爆性能由机电科防爆检查员负责检查。

委外修理的,应按照修理合同及修理技术协议进行验收。

第三条根据验收结果,填写验收单,发放验收合格证。

参加验收人员签字认可。

第四条设备管理员办理入库手续:

登记、建账、造卡。

第四节回收设备入库验收

第一条由设备管理员按设备领用清单逐台(件)检查清点数量,查看部件有无丢失、损坏。

损坏或丢失的设备(包括配件和附件)应报告设备主管人员,并按规定对使用回收单位按原值进行罚款。

第二条设备管理员对入库设备零部件等进行逐项登记。

第三条由回收单位办理移交手续。

第四条设备管理员及时建账、登记,并对设备分布图纸进行修改。

第五条对损坏的设备应及时编写计划报科长、机电副矿长审批后安排修理。

第六条对安排检修的设备由设备管理员组织检修单位、回收使用单位进行拆检,并办理手续。

第五节机电设备出库(领用)、移交

第一条机电科负责全矿机电设备的统一管理和调拨工作。

第二条区队需要设备时,由区队设备管理员在设备系统上申请,经机电科长审批后,库管员方可发放。

急用设备经值班科长签字可先出库,但第二天使用单位设备管理员必须补办手续,否则每拖一天,对使用单位设备管理员罚款50元,队长罚款100元。

第三条各单位用于更换的设备,应在设备系统上注明“更换”,经机电科长审批,并开出设备回收单后,到设备库领取设备。

回收的设备需在规定期限升井,送交指定地点。

第四条各单位需要新增的设备,必须提前7天向设备管理组报送计划,先到机电科电管组办理“采区供电负荷申请单”、“整定审批单”,凭审批单在设备系统上申请并注明“新增”,经机电科长审批后,到设备库领取设备。

无负荷审批手续的,设备组不予发放设备,影响生产由使用单位负责。

第五条设备领用人员与机电科设备防爆员负责对设备完好、防爆性能进行全面检查,并进行漏电、过流、短路试验。

设备一经出库,出现的故障经机电科鉴定属生产厂家或检修单位的,由生产厂家或检修单位负责,否则由领用单位负责。

第六条新安装设备的领用,由安装单位凭审批过的安装计划到设备管理组办理领用手续,进行领取。

第七条安装结束后,由安装单位提前一天提出验收申请,机电科组织安装单位、接收单位、安检科、调度室、企管科和人劳科共同对安装的设备进行全面检查验收,对查出的问题限期由安装单位整改。

整改完成后,由安装单位提出交接申请,机电科组织交、接单位到现场验收,验收设备合格后,由交、接双方设备管理员到机电科办理移交手续。

第八条对正在运行的设备需要变更使用单位时,由设备交出单位提前一天提出交接申请,机电科组织交、接设备的单位进行现场交接,双方设备管理员两天内到机电科设备组办理移交手续。

交接中查出的问题由交方按规定期限进行处理整改。

第九条无故不参加设备交接,或不在交接单上签字的,对单位主管队长罚款300元,由机电科将设备划转给接收单位。

第一十条验收中存在问题,矿上安排由接收单位处理的,接受方处理费用由企管科、人劳科负责从移交单位费用中划拔。

第一十一条各单位领用的设备必须在设备系统上注明安装使用地点,不准私自变更使用地点。

生产急需变更地点的设备,使用单位2天内到设备组办理转账手续。

第一十二条凡出、入库的机电设备必须做到出有凭、入有据,有设备编号、卡片、检修(防爆)合格证。

第一十三条各单位设备管理员应及时整理设备台账、卡片和设备的布置图。

每月26日前,各单位应对其使用设备自查一次,并由设备管理员到机电科核对设备使用情况,不核对的罚设备管理员100元/次。

第一十四条设备承修单位不得私自发放设备。

因生产急需,须经机电科长签字后方可发放,第二天领用单位和承修单位办理有关手续。

每推迟一天单位设备管理员罚款50元,队长罚款100元。

第一十五条采煤、掘进工作面在结束前,必须提前三天通知机电科,由机电科现场清点设备后,方可移交或拆除。

第六节机电设备的入井及运输

第一条设备装车按照14.6项运输车辆管理的标准执行,应选择合适的车辆,轻装轻放,严禁超长、超宽、超高、超重的车辆下井,严禁野蛮装卸。

对于设备超宽有可能碰撞的部位应提前拆卸并加以保护,设备装车必须捆扎牢固可靠,经运输队、机电一队验收合格后才能提升运输。

第二条入井设备必须有机电科发放的入井证,特殊情况可由调度室安排入井,事后该单位应补办手续。

没有入井证的设备严禁入井。

第七节设备的安装与验收

第一条根据设备安装质量标准,机电科向生产科或建筑施工单位提出设备安装地点的巷道、硐室,土建工程等技术要求。

第二条设备安装前,安装施工单位必须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制定设备安装计划和安全技术措施,经机电科、安检科、调度室、生产科、总工程师审批,施工人员贯彻学习后才能开始施工。

严禁无措施施工。

第三条设备安装施工过程中,安装施工单位必须接受机电科、安检科、调度室、生产科的监督指导,必须严格执行矿安全管理规定,按设备安装标准和说明书的要求进行施工。

第四条设备调试完成,试运转合格后,安装施工单位清理施工场地,向机电科提出验收申请。

机电科组织施工单位、接收单位、安检科、调度室、企管科和人劳科共同进行检查验收。

验收合格后,交给使用单位投入运行。

第五条机电运输安装实行项目负责制,施工前应组织相关单位和人员召开施工准备会议,并形成会议纪要,报矿长审批。

工程结束按会议纪要的要求进行考核。

第六条安装验收后,安装施工单位将技术资料如设备资料、施工措施、安装日志、调试记录、试运转记录、验收记录、隐蔽工程记录等资料收集整理,形成竣工报告上交矿档案室和机电科存档。

第八节机电设备的使用与检修

第一条机电设备的使用与检修遵循“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设备管理原则,使用单位负责设备的使用维护、安全运转,保持完好、高效运行。

使用单位建立设备操作规程和岗位责任制,建立健全保障设备运行的规章制度。

第二条使用单位负责与培训科联系,培训设备操作与维修人员。

设备操作与维修人员应持证上岗。

第三条使用单位必须对机电设备进行预防性检查和检修,保证检修的时间、项目和质量。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卸设备零部件。

因生产急需拆卸设备部件时,使用单位打借条,由机电科科长签字后方可拆卸。

私自拆卸的,罚拆卸单位500元。

拆卸设备的零部件,拆卸单位必须按期恢复原状,每推迟一天,罚50元/件。

第五条井下设备台台上架、小型电器集中上板吊挂(单独一个可以不上板,但必须吊挂整齐),一处不符合要求罚款50元。

第六条设备标志牌、责任牌、完好牌、铭牌、电缆标志牌等清晰齐全。

丢失或损坏一个铭牌、安全标志牌罚款500元,丢失能及时向机电科汇报的,按300元/个罚款;少一个标志牌、责任牌、完好牌,或与实际不符、不清晰的,一处罚款100元;设备编号损坏、涂抹一处罚款50元;设备刷漆时要采取措施对铭牌、安全标志、编号进行保护并不得改变原设备的颜色,否则罚款200元/台。

确实需要改变设备颜色的必须报机电科审批。

第七条机电运输管理的各种记录应齐全、完整,认真填写。

不得出现漏填、撕页、乱涂乱画等现象的,否则罚款50元/处(张)。

记录告假的,加倍处罚。

第八条设备、所备配件以及设备周围、机房内要清洁整齐,不得存放杂物,否则每处罚款50元;煤、矸或杂物埋压设备的,设备上有喷浆料的,罚款200元/台;

第九条各工作地点无跑、冒、滴、漏现象,否则每处罚款50元。

第一十条设备因管理、使用、维护不善造成损坏或丢失的,按下列标准处罚:

1.烧毁电机:

交流50元/kW,直流80元/kW,最少不低于100元;75kW以上电机按事故追查责任并进行处罚;电机断轴、扫膛等参照烧毁电机执行。

电机进水,绝缘值降低按每千瓦10元处罚。

电机运行时间超过一年或局部匝间短路的,不罚使用单位。

2.开关损坏:

外壳变形罚款500元/台;开关手把断或按钮坏罚款100元/个;喇叭嘴损坏罚款200元/个;开关内变压器烧毁罚款200元;200A以下开关烧毁罚款500元/台,200A以上开关烧毁罚款1000元/台,并按事故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3.减速机损坏,经检查属缺油或使用不当的对责任单位进行处罚,壳体断裂每台罚款3500元,一轴损坏罚款210元,二轴损坏罚款220元(伞齿轮损坏罚款240元),三轴损坏罚款350元(斜齿轮损坏罚款350元),四轴损坏罚款550元(四轴齿轮损坏罚款750元)。

功率75KW以上配套减速机损坏按事故追查处理。

4.皮带机各滚筒损坏,经检查属缺油的对责任单位进行处罚,Φ320mm及以上滚筒每个罚款500元,Φ500mm以上滚筒每个罚款1000元。

新滚筒使用超过12个月、修复滚筒使用超过6个月非人为因素损坏的可不罚款。

5.潜水泵因操作不当造成损坏的,每台按每千瓦罚款30元。

潜水泵必须吊挂,底部距底板200mm以上,否则对机电队长罚款100元。

6.设备安装后不能使用或在移交前损坏,该设备必须在48小时内升井检查,属运输中碰伤,进水等原因造成损坏的由运输单位负责,属安装造成的由安装单位负责,并承担罚款,非以上原因由机电科、调度室共同组织分析确定责任。

不按时升井者,按安装单位的责任处理。

7.对野蛮装卸造成设备损坏的,对责任单位按设备原值进行罚款,并由责任单位追查出责任人,对其按单位罚款20%进行处罚,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

8.其它损坏的设备、部件按直接经济损失处罚。

9.丢失设备(包括电缆及配件)按原值进行罚款。

第九节设备回收

第一条机电科设备管理组应随时掌握设备动态,闲置设备及时安排回收,严禁井下积压设备。

回收设备应保证零部件齐全完整,包括设备配套的部件和附件(如开关底座、水泵底盘等)。

设备管理员检查后,填写设备回收单,设备损坏和配件丢失时由使用单位赔偿。

个别无法当时确定的设备,可暂打封条,并在5日内由承修单位拆开,现场分析,对责任单位进行处罚。

第二条设备使用单位(回收单位)必须及时把不用的机电设备或机电科下发回收单的设备回收到井上,由设备管理员验收后办理入库及销账手续。

否则,按丢失进行处罚。

第三条设备回收,原则上谁使用,谁回收。

特殊情况,安排回收单位时,必须由机电科管理人员和原使用单位,回收单位到现场清点交接,并办理交接手续。

第四条设备使用单位(回收单位)应根据设备管理人员指定的地点和要求将回收设备摆放整齐、严禁乱堆乱放。

未办理销账手续的视为没有交回。

第五条安装的机电设备未移交之前,由安装单位维护看管,如发生设备及零部件损坏、丢失,由安装单位赔偿;移交后,由使用单位赔偿。

第六条回收设备必须保证完好,不完好的由使用单位(回收单位)按规定期限修好。

否则,修复费用从使用单位(回收单位)费用中扣除。

第七条采煤工作面使用的可收缩皮带机,回撤下的H架、纵梁、上下托辊等要在皮带巷合适位置摆放整齐,由使用单位负责,每50m进行一次回收,上井交到机电科。

每月底到机电科设备组对账一次,设备管理员根据当月生产进尺,计算应回收件数,数量不够者按丢失处罚。

皮带纵杆、纵梁、托辊严禁改为它用,否则除按原值赔偿外,每件罚款100元。

第八条胶带应按整卷回收(一般为100m),如确有困难的,由机电科科长和机电副矿长签字,机电科查验后确定具体回收长度。

随意割断皮带的单位,每个头罚款500元,截掉长度按皮带原值给予罚款(以皮带两端是否有皮带扣为准),并对该队队长、机电队长各罚200元。

第九条应回收的设备未按规定期限回收入库(包括放到库房外不交)者,迟交电气设备一天对责任单位罚款100元,其它设备罚款200元,租赁设备按《机电设备租赁管理标准》每日租赁费十倍收取计划外租赁费,直到交回为止。

如因私自放到库外没有及时交库而丢失的,回收单位按设备原值赔偿。

第十节机电设备修理

第一条机电科负责编制设备修理计划。

第二条应优先安排矿内单位修理。

根据设备使用情况,机电科向矿内承修单位下达月设备修理计划,承修单位应按修理计划要求按期完成修理任务,保证安全生产。

矿内单位修理按下列程序进行拆检、修理、验收和入库:

1.各区队升井设备由机电科组织原使用单位、承修单位共同拆检试验,拆检后三方填写设备拆检记录并签字。

设备维修费用、零部件损坏、丢失的由原使用单位自出配件费用补齐。

2.机电科根据拆检记录,向承修单位下达设备委托修理单。

修理单应注明设备修理项目及内容、质量标准、技术要求、修理工期等内容,由承修单位、委托单位双方签字。

3.承修单位检修的机电设备检修完工后,组织内部检查、验收,并如实填写机电设备检修验收记录。

记录内容包括:

检修内容、材料配件消耗情况、检修负责人,检修人员、检修人自检情况、班组质检情况、厂部质检情况、主要参数测定及试运转情况等。

4.承修单位持自检验收记录到机电科申请验收,机电科组织有关人员对修理设备进行竣工验收,并填写设备修理竣工验收单,验收单应注明检修内容、验收情况、材料配件费用、验收结果等。

验收后有关人员签字。

5.承修单位持竣工验收单到机电科办理设备入库手续,承修单位凭竣工验收单和设备入库手续办理结账手续,否则不予结算。

6.使用单位升井的设备应及时通知机电科,并由机电科指定交往地点,不得私自交往机修厂等修理部门。

否则,发现一次罚款100元。

7.机电科分管工作人员应经常深入现场,检查督促承修单位修理设备,严格按制度对承修单位进行考核,不得弄虚作假,造假报表。

否则,发现一次罚款100元,情节严重者应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条承修单位职责

1.承修单位必须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完善质量检修标准,无检修标准的设备不准检修。

机修厂班组应配备兼职验收人员,负责本组修理设备的拆检、验收和有关记录工作。

2.承修单位严格按拆检记录、委托修理单的内容进行设备修理,据实填写设备检修记录,不准弄虚作假,以次充好,机电科不定期对承修单位进行检查核实,发现与实际不符的,按零部件原值的二倍进行罚款,并扣除该台设备50%的修理费用,同时罚承修班组负责人及质量检查员各50元。

3.承修单位修复的设备必须达到设备完好标准,设备应进行防腐刷漆,防爆设备达到防爆标准要求,并进行试运转。

电气部分进行检测,并记录有关数据。

修理设备必须经机电科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

4.承修单位对修理的设备实行保修制。

采掘设备(各种低爆开关、耙矸机、喷浆机、内齿轮绞车、回柱绞车、双速绞车、乳化液泵,各种皮带机、刮板机,各种减速机,75kW以下电机,30kW以下水泵,各种滚筒等)保修期为2个月,大型设备(75kW以上电机,30kW以上水泵,高爆开关,变压器,移动变电站等)保修期6个月。

保修期内设备出现问题,承修单位应派人现场处理,同时由机电科、安检科、使用单位、承修单位共同鉴定。

因检修质量原因而损坏的,由承修单位免费修理,影响生产时间计入承修单位,并对承修单位罚款500元/台,连责承修班组负责人和承修单位负责人各100元;因使用单位使用不当造成设备损坏的,由使用单位承担所有修理责任,并连责使用单位机电队长和责任人各100元。

5.承修单位必须按机电科修理计划修理设备。

特殊情况下安排检修的设备必须按要求完成检修任务。

对机电科安排的检修任务推诿不执行的,一次罚款100元。

影响生产的,追究领导责任。

6.承修单位不经机电科同意,没有办理手续,不得擅自发放设备。

特殊情况下,需经调度室同意,但第二天必须到机电科办理手续,否则,其修理费用自行承担。

7.承修单位必须保证设备正常检修,保证一定备用数量,设备待修率不得超过5%,每超1%,罚款100元。

8.承修单位对日常检修设备的易损坏件应有10%的库存,根据消耗情况、拆检情况及时向供应科报计划补充,并积极督促供应科进货。

因无计划,或计划不全、错误,造成配件没有及时进货,影响修理设备不能按工期完成的,由承修单位负责,影响生产追究承修单位责任人责任。

9.承修单位检修设备时,不得使用不合格材料配件。

对不合格的材料配件应及时向有关领导、部门反映,并到进货部门退换。

10.承修单位没有按设备修理程序修理设备,无委托修理单,无自检验收单、无竣工验收单的,其修理的设备不予结算,一切费用由承修单位自己承担。

11.承修单位领用材料配件时,按设备拆检记录缺、损件数量领用,且必须交旧,其费用计入原使用单位。

拆检记录以外的材料配件(磨损超限零部件除外)费用由承修单位支付。

第四条矿无修理能力或急用待修设备,经分管矿领导同意后,可外委修理。

1.外委修理设备,机电科负责申请、推荐修理单位、拆检、询价、签订修理技术协议、组织验收等。

企管科负责组织招议标、签订合同等。

2.外委修理设备出矿前,应由机电科组织相关单位拆检后,由设备管理人员办理拆检单,然后到机电科长处办理出门证。

3.设备修理完毕返矿时,由机电科设备管理人员、库房管理员、企管科等有关人员对照拆检单、修理合同、修理技术协议检查验收。

合格后,方可办理入库手续、验收证明。

4.承修单位到矿财务科结算时,必须附有设备入库单、验收证明,否则,不予结算。

第十一节单体液压支柱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条机电科应建立健全全矿单体支柱管理制度,建立全矿各地点单体台账,做到数量清、状态明,管理规范。

第二条使用单位应建立本单位单体支柱管理制度,建立单体台账,管理规范。

第三条井下备用单体支柱按类摆放整齐、三用阀安装孔应封堵防尘,否则罚款50元/根。

第四条升井单体支柱三用阀必须在井下拆除,安装孔应封堵防尘,严禁带阀升井,否则罚款50元/根。

第五条各使用单位应在每月26日前将单体月报表及单体台账报机电科核对。

否则每次对使用单位主管罚款100元。

第六条对丢失单体和不按规程操作或破坏性使用者,整根按1000元/根进行处罚,配件按损坏或丢失部分原值进行处罚(详见《单体液压支柱配件参考价格表》)。

第七条备用单体入库要按区域摆放整齐,定期维护保养,保持其性能的完好。

严禁露天存放,保管员要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并做到账、物对照。

否则每次对分管科长罚款100元。

第八条单体达到报废期后,由机电科会同企管科、财务科、供应科、监察科进行鉴定,并按公司有关规定办理报废手续。

第十二节机电设备编号管理

第三条设备编号由6位数字组成,其中低压隔爆开关由7位数字组成。

表示意义如下:

1.第一位:

表示设备所属单位代码,黔金煤矿购置的设备统一代码为6。

2.第二三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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