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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合同几份

劳务派遣合同几份

  篇一:

劳务派遣协议--(标准版)

  劳务派遣服务协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就乙方为甲方提供劳务派遣服务事宜

  达成本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

  一、总则

  第一条劳务派遣关系

  甲方与乙方签订本协议建立劳务关系;甲方与派遣员工的关系为有偿使用关系;

  乙方与派遣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

  第二条协议期限

  本协议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有效期年。

派遣期限不得少于贰年。

  第三条派遣员工数量

  本协议签订时,由乙方派往甲方的派遣员工共人(具体名单详见《派遣员工

  确认表》)。

在本协议履行期间派遣员工数量变更的,以实际人员数量为准。

  第四条用工条件

  乙方给甲方派遣的员工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基本要求

  学历;年龄;性别:

工作经验。

  

(二)技能要求:

  (三)其它:

  第五条用工规则

  

(一)乙方派遣员工应符合甲方的用工条件,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甲

  方的各项规章制度,忠于职守,诚实守信,作风正派,服从甲方的管理和工作安排。

  积极完成甲方分配的各项任务。

乙方应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及

  时为被派遣员工办理录用备案、劳动合同签订等各项用工手续。

处理涉及被派遣员工劳动关系的有关事宜,负责建立、接转被派遣员工档案。

  

(二)甲方应为派遣员工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保护措施及符合国家标准的卫生和安全条件,并提供派遣员工工作所必须的设备(工具)。

  (三)乙方派遣员工与甲方员工实行同工同酬、同福利,派遣员工与甲方员工在遵守规章制度、劳动纪律和履行劳动义务上一律平等。

甲方按月向乙方支付派遣员工的工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费用,乙方应按时足额发放派遣员工的劳务报酬,并为派遣员工按时、足额缴纳国家规定的各项保险,办理派遣员工在甲方工作期间各项保险的申报、申领、保险关系转移、理赔等相关手续,乙方应保证被派遣员工到达甲方时社会保险关系清楚。

派遣员工的工作内容若有变动,甲方应该及时书面通知乙方办理相关手续。

  (四)派遣员工在甲方工作期间内的福利待遇按甲方的相关制度及管理办法执行;派遣员工的升职条件、服务范围、工作职责、工作地点等由甲方确定。

  (五)派遣员工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由甲方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六)乙方派遣员工在甲方执行工作制,超时加班的,甲方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派遣员工支付加班报酬。

  (七)乙方派遣员工签订不少于两年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试用期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元/月,转正后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元/月。

  (八)乙方应派专人协调甲方与派遣员工之间的关系,负责派遣员工的日常管理,处理劳动争议及其他与务工有关的事宜。

  二、劳务费用结算

  第六条劳务费用构成

  按本协议约定实施劳务派遣后,甲方按月向乙方支付劳务费用。

劳务费用的构成及标准如下:

  

(一)派遣员工的劳动报酬

  按照甲方绩效考核制度发放,并由甲方向乙方提供劳动报酬清单。

  

(二)社会保险费

  甲方分月按*****市社会保险规定向乙方支付派遣员工的养老、医疗、工伤、生育、失业保险费用,其缴费数额由乙方按国家和****市地方规定进行计算。

  (三)住房公积金

  甲方分月按****市住房公积金缴费规定向乙方支付派遣员工的住房公积金,其缴费数额由乙方按甲方确定的比例进行计算。

  (四)派遣服务费

  甲方按月向乙方支付派遣服务费,派遣服务费按每名派遣员工每月元的标准支付。

  (五)其它费用

  如档案保管费、体检费、旅游费、书报费、商业保险费、员工福利等除派遣服务费以外的其他费用,由甲方单独支付。

  第七条结算规则

  

(一)每月费用结算日为日;劳务费用支付日为日前。

  

(二)费用结算期:

甲方按月支付乙方劳务派遣费用,一个日历月份为一个劳务派遣费用结算期,即:

从每个月的1日起至月末的最后一日止。

  (三)派遣员工劳动报酬的结算:

根据甲方向乙方提供的劳动报酬清单结算。

  (四)社会保险费的结算:

甲方应在每月*******日前以书面形式将人员增减情况通知乙方,办理社会保险增加或停缴手续。

依据*****市社会保险规定结算社保费用,终止社会保险关系的当月,甲方照常支付社会保险费用。

除派遣员工个人原因外,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时间晚于终止社会保险参保时限的,甲方照常支付次月的社会保险费用。

  (五)住房公积金结算:

甲方应在每月****日前以书面形式将人员增减情况通知乙方,办理住房公积金的增加或停缴手续。

依据甲方确定的缴费比例结算住房公积金。

  (六)派遣服务费的结算:

不足一个月按日计算,全月按个工作日计算。

  (七)其它费用的结算:

按甲方确定的数额进行结算。

  (八)在费用结算日之后发生的一切变动在下月进行结算和支付。

  (九)乙方银行账户

  企业名称:

  开户行:

  账号:

  第八条费用结算方法

  

(一)甲方每月前根据乙方派遣员工实际完成工作量、考勤资料及劳动纪律等情况向乙方提供上月派遣员工的劳动报酬清单,每月前乙方给甲方出具所有劳务费结算清单,经双方确认无误后,乙方开具发票,每月日(费用支付日)甲方将上月劳务费用打入乙方账户。

  

(二)乙方须在每月日按时足额将上月派遣员工的劳动报酬发放到派遣员工的工资卡内。

遇国家法定节假日提前发放,特殊情况可适当顺延,但不得超过2个工作日。

  三、劳务派遣工作程序

  第九条甲乙双方约定,按以下程序进行劳务派遣:

  

(一)提供录用人员名单

  甲方将录用人员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联系电话等信息提供给乙方(附件一)。

  

(二)体检

  乙方通知并组织录用人员到甲方指定医院进行体检,体检费用由甲方支付。

  (三)乙方给甲方出具《派遣员工接收函》并附上体检报告,与甲方商洽是否同意接受体检合格人员派往甲方工作。

  (四)甲方在《派遣员工确认表》上盖章,作为甲方接受派遣员工及结算劳务费用和乙方与派遣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的依据。

  (五)与派遣员工签订《劳动合同》

  乙方及时通知体检合格并由甲方同意派遣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并按甲方要求及时将乙方雇用的员工派遣至甲方工作。

  (六)甲方凭以下相关资料接收派遣员工:

  1、乙方出具的派遣用工通知单。

  2、派遣员工身份证原件。

  3、乙方与派遣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

  (七)由乙方对派遣员工实施劳务派遣的日常管理,甲方对派遣员工实施用工管理。

  四、派遣员工的退回

  第十条对于乙方派出的派遣员工,有下例情形之一的,甲方可随时退回乙方且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其中,甲方以第

(一)、

(二)、(三)条所述情形为由退回乙方派

  遣员工,须提供相应证据。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派遣员工用工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甲方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治安处罚、劳动教养等严厉行政处罚的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从事兼职工作,对完成甲方工作任务造成影响的;

  (六)不服从甲方工作安排的;

  (七)不胜任工作的;

  (八)在甲方工作期间连续或累计缺勤一个月及以上的(法定节假日、婚假、丧假、产假、陪产假、节育假、带薪年休假不计入缺勤期);

  (九)派遣期未满,派遣员工提出停止派遣或擅自离岗的。

  第十一条派遣员工在甲方工作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需提前35日通知乙方或者额外支付派遣员工一个月工资,并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相关规定一次性支付经济赔偿金后,甲方可将派遣员工退回乙方。

  

(一)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乙方与派遣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乙方与派遣员工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三)甲方因破产、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将乙方派遣员工退回,或者终止本协议的。

  第十二条派遣员工在甲方工作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将派遣员工退回乙方。

甲方在本条相应的情形消失时并按《劳动合同法》等法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等相关费用后,可将派遣员工退回乙方。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患病、因工负伤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金后,可将派遣员工退回乙方。

  篇二:

劳务派遣服务合同(标准)

  编号:

  劳务派遣服务合同

  劳务派遣服务合同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乙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本着诚实信用、平等互利的原则,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达成本合同,以兹共同遵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甲、乙双方就劳务派遣等相关事宜签订本合同。

甲、乙双方各自提供经有关部门注册、登记或备案并能证明各自身份的合法有效的文件(包括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

  第二条释义:

  

(一)劳务派遣是指劳务派遣单位(乙方或乙方下设分公司)根据用工单位(甲方)的人力资源派遣需求,与派遣员工建立劳动关系,将员工派遣到甲方工作,向甲方提供劳务的一种专业化的人力资源管理服务活动,也是市场经济体制下的一种新型的合法的劳动用工形式。

  

(二)派遣员工是指与乙方建立劳动关系并被派遣到甲方工作的员工。

  (三)“劳务派遣费用”是指甲方每月向乙方支付的派遣员工费用,其计算方法包括以下各项:

  1、派遣员工的相关服务费(含派遣员工的工资、奖金提成与劳务付出有关的收入、社保福利费用等)。

  2、派遣员工的月管理费(即派遣服务费,含个税以外的所有相关税收)按元/人/月标准支付,由乙方,招聘的派遣员工管理费按元/人/月标准支付(派遣服务费按当月实际在职派遣员工计算,不足十五天的收取半月管理费,满十五天的按一个月收取)。

  3、基于劳动合同关系发生的派遣员工的其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

解除合同时的劳动补偿金、工伤后依法由用工单位支付的医疗费、生育期的相关费用、抚恤金等。

经甲方同意并书面确认的,由乙方根据实际发生费用于每月在付款通知中明确列举,并由甲

  方于当月付款过程中支付。

  第三条如甲方与乙方的派遣员工直接签订的协议中含有竞业禁止条款,甲方则应遵照国家及所在地当地的相关法律、法规与乙方派遣员工签订有确定补偿金额或补偿方法的协议,并送乙方备案。

  第二章合同期限

  第四条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至20年月日止,有效期贰年。

  第三章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甲方享有下列权利:

  

(一)甲方根据自身业务需要自行选定候选人员后告知乙方办理有关录用及派遣手续。

  

(二)可与乙方派遣的所有人员另签个人协议(包括但不限于保密承诺等),并送乙方备案。

但该协议不得违反法律和本合同的其他条款。

  (三)甲方可根据商务情况与乙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

  (四)甲方对乙方首次派遣的员工,在试用期内如不符合甲方的用人标准或条件,甲方须及时书面通知乙方,解除与乙方之间该员工的派遣关系。

  (五)对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甲方规章制度(此规章制度须事前已向乙方派遣员工公开)的派遣员工,及对失职或营私舞弊,使甲方利益蒙受重大损失的派遣员工,甲方可以解除与乙方之间该员工的派遣关系,但须及时书面通知乙方。

  (六)乙方有任何违约行为,甲方有权提出书面意见要求乙方改正。

乙方应在收到甲方的书面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将改进措施回复甲方。

  (七)因乙方或其职员(乙方的派遣员工除外)、代理人的职务行为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赔偿的责任。

  第六条甲方承担下列义务:

  

(一)甲方应尊重派遣员工的民族习惯和宗教信仰,严禁种族和性别歧视。

  

(二)甲方应根据法律及政府有关规定,严格遵守法定工时制度,甲方安排乙方的派遣员工加班的,应按照法律、法规和规定安排补休或支付加班费。

保证派遣员工合法的带薪假期,对因病或非因工负伤的乙方派遣员工给予医疗期的相关待遇,保障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派遣员工(女性)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间的合法权益,为乙方的派遣员

  工提供国家规定标准的工作场所、工作条件、卫生设施、卫生条件等。

  (三)甲方因业务需要,搬迁至新办公地址时,应提前与乙方协商。

  (四)为乙方派遣服务的员工提供和甲方公司在职员工同等的相关福利待遇。

  (五)甲方将乙方派遣员工转为甲方正式员工,应向乙方额外支付一个月管理费作为乙方的补偿。

  (六)每月按时、准确、足额地将服务费划入乙方指定银行帐户。

  第七条乙方享有下列权利:

  

(一)据法律、法规和本合同有关规定,乙方有权要求甲方依据本合同规定保障乙方的派遣员工合法权益,若发现甲方有侵害乙方的派遣员工合法权益的行为,乙方可以提出书面意见和要求。

甲方应在收到乙方的书面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回复乙方。

  

(二)如甲方自行选定的人员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及乙方派遣要求的,乙方有权拒绝录用该人员成为乙方派遣人员。

  (三)乙方或乙方派遣员工有权拒绝甲方的违规操作要求,如因该违规操作造成乙方或乙方派遣员工损害,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承担责任并赔偿经济损失。

  (四)甲方或其职员、代理人等的原因或行为给乙方造成损失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承担赔偿的责任。

  第八条乙方承担下列义务:

  

(一)乙方可以委托甲方对派遣人员进行招聘、初步筛选、组织面试。

  

(二)乙方应根据甲方对派遣人员的招聘要求,协助初步筛选、组织面试。

  (三)乙方应督促和监督被派遣的乙方员工自觉遵守法律、法规、政府部门相关规定和甲方的规章制度及乙方员工与甲方另行签订的所有协议,保守甲方商业秘密,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四)乙方应为派遣至甲方的人员办理合法的派遣手续,并主动办理应甲方要求出具的各种有关证明、证件。

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项目和标准,为派遣员工提供相应的保险及福利待遇。

  (五)乙方同意甲方对派遣员工在工作中任何作为或不作为(包括但不限于故意、疏忽、过失、不诚实、犯罪、欺诈或违约行为而直接或间接导致的甲方的所有索赔、损失、损害、成本和开支),参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甲方雇佣员工处理办法,处理派遣员工,乙方有义务配合甲方追究有关责任人的相关责任。

  (六)乙方应当依约依法为派遣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并根据甲方实际情况与指示要求进行相应调节;当派遣员工发生工伤事故时,由此产生的损害赔偿责任和相关的事故处理费用,按本合同约定处理。

  (七)乙方负责派遣员工的工伤申报及认定、鉴定、赔付等有关工伤事项的善后处理,甲方给予积极协助,非因工发生的伤亡事故,乙方负责事故的处理,对发生的事故及对派遣员工的经济补偿等需由用人单位负担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八)乙方应及时向甲方提供国家、各地省市政府及人事、劳动、社会保障部门等有关的政策、法规等文件,并向甲方提供员工福利及保障方面的咨询服务与相关规划建议等。

  (九)甲方在使用乙方派遣人员期间,乙方负责派遣人员的党组织关系管理、工会管理(派遣人员自愿选择,也可加入甲方工会)。

  第四章派遣员工的权益保障

  第九条除本合同中约定已包括派遣员工权益外,本章约定派遣员工其它的权益。

  第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不得退回派遣员工:

  

(一)派遣员工在被派遣至甲方用工期间因甲方用工原因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派遣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的;

  (三)派遣员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第十一条在合同有效期内,派遣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可退回派遣员工或要求乙方更换派遣员工,但应当向乙方提供相关书面证明材料: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甲方单位规章制度、业务规程或劳动纪律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有违法犯罪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可以退回派遣员工,但是应当提前四十日书面通知乙方和员工本人:

  

(一)甲方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

  

(二)派遣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篇三:

劳务派遣合同(个人)

  编号:

  劳动合同书

  (劳务派遣)

  甲方:

菏泽市麟州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乙方:

  签订日期:

年月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和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甲方:

菏泽市麟州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徐应良

  经营地址:

山东省巨野县铂金广场1号楼34号。

  乙方:

,性别:

,身份证号码,住址:

  一、劳动合同期限

  本合同于年月日生效,其中试用期至年

  月日止。

本合同于年月日终止。

甲方派遣乙方到用工单位的派遣期限自年月日开始。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甲方派遣乙方工作的用工单位名称。

  乙方同意根据用工单位工作需要,担任岗位(工种)工作。

根据用工单位的岗位(工种)作业特点,乙方的工作区域或工作地点为乙方按用工单位的要求应达到工作标准。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用工单位安排乙方执行工时制度。

执行标准工时制度的,乙方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

每周休息日为。

用工单位安排乙方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或者不定时工作制度的,应当事先取得劳动行政部门特殊工时制度的行

  政许可决定。

甲方和用工单位对乙方实行的休假制度有。

  四、劳动报酬

  甲方每月日前以银行转账形式支付乙方工资,月工资为元。

乙方在试用期期间的工资为元。

甲乙双方对工资的其他约定

  五、社会保险及其他保险福利待遇

  甲乙双方按国家和巨野县的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甲方为乙方办理有关社会保险手续,并承担相应社会保险义务。

甲方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

  六、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甲方应当要求用工单位根据生产岗位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规定为乙方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发放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甲方应当要求用工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安全生产制度;乙方应当严格遵守甲方和用人单位的劳动安全制度,严禁违章作业,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甲方应当要求用工单位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

  七、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和经济补偿

  甲乙双方解除、终止、续订劳动合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国家及巨野县有关规定执行。

甲方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本合同时,为乙方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乙

  方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乙方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

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八、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甲乙双方约定本合同增加以下内容:

  九、劳动争议处理及其它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本合同的附件如下。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与今后国家、巨野县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乙方(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

  篇四:

劳务派遣合同(协议)范本

  劳务派遣合同(协议)

  用人单位:

(以下简称甲方)

  派遣单位:

(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促进就业,满足甲方的用人需求,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平等协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框架内建立劳务派遣合作关系。

甲方将本企业所需劳动力交由乙方统一派遣。

双方经协商一致,就劳务派遣事宜签订以下协议:

  一、劳务派遣人员的条件和提供劳务的方式

  乙方按甲方要求招聘、录用符合条件的人员,以劳务派遣的方式派往甲方(具体人数另约定)。

  二、劳务派遣人员的招录与变更

  1.劳务派遣人员可由甲方自行面试、确认录用,也可委托乙方进行招聘并交由甲方确定。

派遣的劳务人员一经确定,甲、乙双方应拟定《劳务派遣人员名单》,并签字、盖章,作为本合同的附件,由乙方与劳务派遣人员签定劳动合同;

  2.甲、乙双方按照商定对被派遣的劳务人员进行变更的,要相应更改《劳务派遣人员名单》,并须经双方签字、盖章认可。

劳务派遣人员在甲方工作期间依法需要辞退的,甲方应提前35个工作日将辞退意见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由乙方负责与劳务派遣人员办理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手续,甲方应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

  3.劳务派遣人员在甲方工作期间,因病、工伤(含职业病)在医疗期内的,以及女性职工的“三期”期间,甲方不得通知乙方与其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甲方应按劳动法的有关规定继续履行用人单位的职责。

  三、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各项社会保险费的支付

  1.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标准和福利待遇按照甲方依法制定的标准执行,实行同工同酬;

  2.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各项社会保险费,甲方应于每月日前转入乙方银行账户。

乙方根据甲方提供的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清单,转入每个劳务派遣人员的银行工资卡账户内;

  3.甲方应做好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各项社会保险费明细表,乙方根据甲方转入的工资、各项社会保险费足额发放和缴纳;

  4.劳务派遣人员的每月工资、各项社会保险费甲方如不能按期支付,以及乙方未能按期转入工资卡账户,违约方应自逾期之日起每日按未支付总额5‰的比例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四、甲方权利与义务

  1.必须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合法规范用工,安排劳务派遣人员在甲方的具体工作岗位,监督、检查、考核劳务派遣人员完成工作的情况;

  2.对劳务派遣人员是否适合要求有最终决定权;

  3.劳务派遣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甲方可立即通知并退回乙方:

  

(1)在试用期内不符合甲方工作要求的;

  

(2)严重违反甲方劳动纪律、规章制度的;

  (3)严重工作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4.甲方要求劳务派遣人员进入公司前需身体健康,并根据甲方的要求提供健康证明,体检不合格的人员退回乙方,乙方自行安排;

  5.甲方确因生产经营变化需减少或退回乙方劳务派遣人员时,应提前35个工作日书面通知乙方。

甲方须结算清本协议第六条第一项1、2、3款的费用,经甲、乙双方商定后,由乙方负责办理有关手续;

  6.因社保费用为提前申报,故甲方每月10日前应将社保费用增减情况通知乙方(如遇休息日及节假日应相应提前一日);

  7.确定和调整劳务派遣人员的劳务报酬标准;

  8.因甲方原因造成劳务派遣人员与乙方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其经济补偿责任,由甲方按照劳动法相关规定执行;

  9.对乙方不履行合同的,甲方有权追究其违约责任;

  10.对劳务派遣人员的职业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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