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渠道营销人员合规考核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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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渠道营销人员合规考核条例
东莞证券渠道营销人员合规考核指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确保渠道营销人员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实施,强化治理,提高渠道营销人员遵纪守法的意识,促进公司规范进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工作人员违规行为处罚方法》、《东莞证券渠道营销人员治理方法》、《东莞证券渠道营销人员考核与薪酬福利治理方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制定本合规细则。
第二条 本方法所称违规行为,是指公司渠道营销人员在经营活动中,违反国家或国务院证券监督治理机构关于证券行业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以及公司各项业务制度与治理制度的行为。
第三条 关于违规人员的处罚,应坚持处罚的轻重与违规行为的性质和应承担的责任相适应的原则;应坚持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
第四条对渠道营销人员的违规处罚采取扣分制方式,当累计扣分达到一定数值后就按照对应处罚措施执行。
第二章渠道营销人员岗位职责
第五条理财经理(含片区理财经理)的岗位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一)规范完成公司下达的业务指标;
(二)负责所属银行网点宣传品的布置和设备的保管;
(三)收集、整理各种市场信息,并及时汇报;
(四)客户的服务和维护工作;
(五)协助区域理财经理完成本片区任务;
(六)维护所在渠道的银证协作关系;
(七)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八)回访客户,做好回访记录,定期整理分析客户需求;
(九)对存量无记名空户进行再开发和对无记名存量睡眠客户的进行激活;
(十)对无记名客户进行日常服务治理等;
(十一)向客户推介公司发行或代销的各类金融产品;
(十二)收集各大报刊有关我公司业务开展情况报道、同业竞争对手的最新动态;
(十三)对涉及客户权益事项及时通知,无法联系的客户应详细记录处理情况。
第六条区域理财经理的岗位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一)负责本区域营销打算的制定和实施;
(二)负责本区域队伍的建设和日常治理工作;
(三)定期组织促销活动;
(四)负责本区域人员周会及培训;
(五)负责辖区内相关合作单位的协调工作,定期访问银行网点或其他合作机构;
(六)负责辖区内银行网点的宣传品布置和设备的监管;
(七)收集、整理各种市场信息和同业竞争动态,并及时汇报;
(八)定期上报营销打算和各类治理、统计表格;
(九)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各营业网点应对不同级不的理财经理实行分级认证,分不授权,规范治理。
第三章渠道营销人员行为规范和合规考核
第八条渠道营销人员应该严格遵守如下从业守则,对违反者公司将依照扣减分数予以警告、处分或直接解除劳动合同。
(一)渠道营销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律法规,在公司授权范围内从事证券营销活动,自觉同意公司的治理,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违反者扣5分]
(二)渠道营销人员不得在其它证券经营机构兼职或为其他证券经营机构开发证券客户或业务;[违反者扣20分]
(三)渠道营销人员不得与非法从事证券业务、证券中介业务的机构或者个人发生证券业务往来;[违反者扣10分]
(四)渠道营销人员必须保守公司秘密,如公司财务状况、公司经营状况、公司内部制度等;[违反者扣10分]
(五)渠道营销人员须爱护公司财产,保持展业设备或办公环境整洁有序;[违反者扣5分]
(六)渠道营销人员与客户面谈或外出开展活动时,应树立公司形象,着装整齐、举止文明;[违反者扣5分]
(七)渠道营销人员外出展业相互交叉,不得以不正当手段相互争抢业务;[违反者扣5分]
(八)未经公司许可,渠道营销人员不得将自己的业务转让他人,亦不可同意他人的业务转让;[违反者扣5分]
(九)渠道营销人员从事证券营销活动,不得有以下行为:
1、不得同意客户全权托付代理开户、股票买卖、资金划转或与客户进行操作收益分成;[违反者扣20分]
2、不得为客户之间的融资融券行为提供担保;[违反者扣20分]
3、不得挪用客户的有价证券或资金、利用客户的名义或账户买卖证券;[违反者扣20分]
4、不得对金融产品做虚假或者误导性讲明、承诺或宣传;未经许可擅自印制、发放、传播金融产品的宣传材料;[违反者扣10分]
5、对不同金融产品内容做不公平或者不完全比较;[违反者扣5分]
6、隐瞒或夸大金融产品合同条款中的重要情况;[违反者扣5分]
7、利用行政处罚结果或者捏造、散布虚假事实,诋毁其他公司、证券中介机构或者个人的信誉;[违反者扣5分]
8、利用行政权力、行业优势地位或者职业便利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客户订立证券相关合同;[违反者扣10分]
9、给予或者承诺给予客户证券合同条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利益;[违反者扣5分]
10、向客户收取证券合同条款规定以外的费用,为不当谋利阻碍合作单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违反者扣10分]
11、未经公司同意或者授权擅自变更证券相关合同条款和费率;[违反者扣5分]
12、未经证券相关合同当事人同意或者授权擅自填写、更改证券相关合同及其文件内容;[违反者扣5分]
13、未经客户同意,代替或者唆使他人代替客户签署证券相关文件;[违反者扣10分]
14、诱导、唆使客户终止、放弃有效的证券相关合同,购买新的证券产品,损害客户利益;[违反者扣10分]
15、泄露客户、公司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违反者扣10分]
16、超出业务范围、销售区域从事证券营销活动;[违反者扣5分]
17、挪用、截留、侵占证券相关手续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违反者扣10分]
18、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倒买倒卖、隐匿、销毁证券相关单证;[违反者扣20分]
19、渠道营销人员不得私下设立非法网点、理财工作室;[违反者扣10分]
20、渠道营销人员不得与网吧、证券投资咨询软件商合作开发客户;[违反者扣10分]
21、渠道营销人员不得面向不特定公众以各种方式(包括利用网络通信工具如QQ群、博客等)擅自开展、变相开展证券投资咨询活动。
[违反者扣5分]
22、渠道营销人员在获得有关直接阻碍证券交易价格的内幕信息时,不得参与内幕交易,也不得泄露该内幕信息。
[违反者扣5分]
23、渠道营销人员不得利用客户或与客户联手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违反者扣5分]
24、渠道营销人员不得通过劝讲公司现有客户销户、转托管等其他方式,变相挖掘公司现有客户,所从事的营销拓展活动不得有损公司利益。
[违反者扣20分]
25、渠道营销人员在客户开发的过程中,未按照公司业务流程规范操作,未严格审查客户开户资料或关心客户提供虚假开户资料或导致回收客户资料不齐的;[违反者扣5分]
第四章违规行为的处罚形式和处罚方法
第九条 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形式如下:
(一)警告;
(二)通报批判;
(三)调离原岗位、降职、解聘职务、撤职、待岗
(四)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如违规行为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任人承担经济赔偿。
第十条对违规行为的扣分等级及对应处罚的方法:
(一)扣减5分,相对应的处罚内容为:
警告;违规人员承担经济赔偿。
(二)扣减10分,相对应的处罚内容为:
通报批判;违规人员承担经济赔偿。
(三)扣减15分,相对应的处罚内容为调离原岗位、降职、解聘职务、撤职、待岗;违规人员承担经济赔偿。
(四)扣减大于等于20分,相对应的处罚内容为依法解除劳动合同;责任人承担经济赔偿。
关于情节特不严峻的,公司有权将违规人员移交检察机关或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轻、减轻处罚:
(一)能主动自行检查、及时纠正错误或坦白交待问题,并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有效幸免或者减轻损害后果发生的;
(二)违规后能主动检举揭发他人的违规行为,经调查属实确有立功表现的;
(三)能主动赔偿因违规所造成的损失的。
违规有上述情形的,营业网点合规专员、营销总监、总经理在酌情考虑,报公司内审合规部批准后,可从轻、减轻对责任人的处罚。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经纪业务治理部、内审合规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三条 各营业可参照本方法的规定,在遵循本方法原则和标准的前提下,制定相应的处罚条款,报内审合规部审批后予以公布。
第十四条 本方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