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大诉讼法对比记忆法111.docx

上传人:b****5 文档编号:4185263 上传时间:2022-11-28 格式:DOCX 页数:21 大小:25.14KB
下载 相关 举报
三大诉讼法对比记忆法111.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21页
三大诉讼法对比记忆法111.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21页
三大诉讼法对比记忆法111.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21页
三大诉讼法对比记忆法111.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21页
三大诉讼法对比记忆法111.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21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三大诉讼法对比记忆法111.docx

《三大诉讼法对比记忆法111.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三大诉讼法对比记忆法111.docx(21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三大诉讼法对比记忆法111.docx

三大诉讼法对比记忆法111

三大诉讼法对比记忆法

(一)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刑事诉讼:

  1.危害国家安全案;

  2.可能判处无期、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

  3.外国人犯罪的案件。

  民事诉讼

1.重大涉外案件(标的大或案情复杂或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众多);

  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

  3.最高法院确定由中级法院管辖(海事海商,专利纠纷,重大涉港澳台民事案件,标的大或诉讼单位属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的经济纠纷)。

行政诉讼:

  1.确认发明专利权案(专利申请案,宣告专利无效或维持案,强制许可案);

  2.海关处理案(纳税和行政处罚案);

  3.对国务院各部、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的诉讼;

  4.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被告为县级以上政府且基层法院不适宜审理,共同诉讼、集团诉讼,重大涉外行政,涉港澳台,其他)。

  

(二)地区管辖

  刑事诉讼:

  1.犯罪地(即犯罪行为发生地)法院管辖为主,被告人居住地(包括户籍所在地、居所地)为辅;

  2.最初受理的法院审判,主要犯罪地法院审判为辅;

  3.特殊情况的管辖。

  民事诉讼:

  1.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为一般原则,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为例外;

  2.离婚管辖的特别规定;

  3.特殊地域管辖(9种);

  4.专属管辖:

不动产,港口,被继承人死亡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

  行政诉讼:

  1.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

经复议改变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

  2.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或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3.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三)管辖权向下转移

  刑事诉讼:

不能

  民事诉讼:

  行政诉讼:

  (四)受理及向被告人(被告)送达起诉书副本的期间

 刑事诉讼:

  1.公诉(普通程序):

7日内决定受理,将检察院起诉状副本开庭前10日送达被告人并告知可委托辩护人;

  2.公诉(建议按简易程序):

3日内受理;

  3.自诉:

2至15日受理。

  民事诉讼:

  7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人。

被告收到后15日内提出答辩状,法院收到后5日内送达原告。

  行政诉讼:

  收到起诉状之日起7日内决定立案,5日内发送应诉通知书;7日内不能决定是否立案时,应先立案;不立案也不裁定时,当事人向上一级法院申诉或起诉,符合条件的应受理。

  (五)反诉条件

  刑事诉讼:

 1.对象是本案的自诉人;

  2.反诉的内容与本案有关;

  3.反诉的案件属于:

告诉才处理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4.反诉应在诉讼过程中即最迟在自诉案件宣告判决以前提出。

  民事诉讼:

  1.本诉的被告向本诉的原告提出;

  2.须在本诉进行中(受理后至辩论终结)提出;

  3.须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出,且受诉法院对反诉有管辖权;

  4.须与本诉适用同一诉讼程序;

  5.须反诉与本诉之间存在牵连关系。

  行政诉讼:

  (六)关于调解

  刑事诉讼:

  1.对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可以进行调解;

  2.对刑诉法第一百七十条前两项规定的自诉可调解;

  3.对公诉、第一百七十条第三项自诉,不适用调解。

  民事诉讼:

  1.在自愿合法基础上均可调解;

  2.离婚案件必须进行调解。

  行政诉讼:

  审理行政案件一般不适用调解;审理行政赔偿诉讼案件,可以适用调解。

  (七)查明当事人是否到庭

  刑事诉讼:

审判长

  民事诉讼:

书记员

  行政诉讼:

审判长

  (八)决定书记员、翻译人、鉴定人的回避

  刑事诉讼:

院长

  民事诉讼:

审判长

  行政诉讼:

审判长

 (九)回避决定及复议

  刑事诉讼:

驳回申请决定后,不服决定,5日内申请复议一次,有权机关3日内作出复议决定。

  民事诉讼:

法院对回避申请3日内决定,申请人不服决定,申请复议一次,法院3日内作出复议决定。

  行政诉讼:

无明确规定。

(十)不公开审理情形

  刑事诉讼:

  1.有关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案件;

  2.14周岁以上不满16周岁一律不公开,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一般也不公开;

  3.当事人提出申请的确属商业秘密的,应当决定不公开。

  民事诉讼:

  1.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

  2.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离婚、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可以不公开审理。

  行政诉讼:

  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不公开。

  (十一)是否准许撤诉

  刑事诉讼:

  1.公诉:

检察院撤诉,法院可裁定准许或不准许;

  2.自诉:

自诉人自愿撤诉,应当准许。

  民事诉讼:

  原告撤诉,法院可准许,可不准许(原告拒不到庭时作出缺席判决)。

  行政诉讼:

  原告撤诉,法院可准许,可不准许(原告拒不到庭时作出缺席判决)。

  (十二)撤诉或按撤诉处理后能否再次起诉

  刑事诉讼:

  1.公诉:

法院裁定准许检察院抗诉的,没有新事实、证据,检察院重新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

  2.自诉:

除因证据不足而撤诉的,自诉人就同一事实又告诉的,法院不予受理。

  民事诉讼:

  1.撤诉或按撤诉处理后,当事人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法院应受理;

  2.撤诉或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6个月内又起诉的,不受理(被告不受此限)。

  行政诉讼:

  1.原告撤诉后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起诉的,不予受理;

  2.但未按期交受理费而按撤诉处理的,原告在法定期限内再次起诉,并解决诉讼费预交问题的,应予受理。

  (十三)延期审理情形

  刑事诉讼:

  1.需通知新证人到庭,调取新物证,重新鉴定或勘验;

  2.检察人员建议补充侦查(1个月补充完毕);

  3.应当事人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

  4.拒绝辩护的;

  5.检察院变更、追加起诉需辩护准备的。

  民事诉讼:

  1.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

  2.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

  3.需通知新证人到庭,调新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需补充调查的;

  4.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行政诉讼:

  无明确规定。

  (十四)中止审理的情形

  刑事诉讼:

  审判中,自诉人、被告人患精神病或其他疾病;受理后被告人脱逃;其他原因。

  民事诉讼及行政诉讼:

  1.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2.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4.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5.本案须以另一案审理结果为依据,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6.其他。

  (十五)终止审理的情形

  刑事诉讼:

  1.已过追诉时效的;

  2.经特赦免除刑罚;

  3.告诉才处理,没告诉或撤回告诉;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5.其他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民事诉讼:

  1.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

  2.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

  3.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4.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

  行政诉讼:

  1.原告死亡,没有近亲属或近亲属放弃诉讼权利;

  2.作为原告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后,其权利义务承受人放弃诉讼权利;

  3.原告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法人终止90日无人继续诉讼。

  (十六)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

  刑事诉讼:

  1.同时具有:

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及辩护人对所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依法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管、单处罚金;检察院建议或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2.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包括:

侮辱罪、诽谤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侵占罪;

  3.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民事诉讼:

  1.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

  2.不适用简易程序:

  (1)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

  (2)已经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

  (3)发回重审和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

  行政诉讼:

无。

  (十七)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的情形

  刑事诉讼:

  1.公诉案被告人不构成犯罪;

  2.公诉案被告人应当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

  3.公诉案被告人当庭翻供,否认犯罪事实;

  4.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5.其他。

  审理期限从决定转为普通程序之日起计算。

  民事诉讼:

  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化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可以转为普通程序,并组织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审理,同时及时通知双方当事人。

  审理期限从立案的次日起算。

  行政诉讼:

无。

  (十八)上诉主体

  刑事诉讼:

  1.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2.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

  3.附民诉当事人和法定代理人对附民诉部分有上诉权;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刑事判决不服,只能请求检察院抗诉。

  民事诉讼:

  1.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

  2.诉讼代表人;

  3.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一审判决承担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行政诉讼:

  一审原告、被告和第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经授权的委托代理人。

  (十九)上诉期限

  刑事诉讼:

  判决:

10天(被害人5日内请检察院抗诉);裁定:

5天;

  对附带民事判决或裁定上诉期限按刑事部分确定期限;原审附民事另行审判的,上诉期限按民诉规定。

  民事诉讼:

  判决:

15天;裁定:

10天;法律规定当事人只能对“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驳回起诉”3种特定的裁定上诉,对其他民事裁定不准上诉。

  行政诉讼:

  判决:

15天;裁定:

10天;法律规定当事人只能对“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驳回起诉”3种特定的裁定上诉,对其他民事裁定不准上诉。

  (二十)二审审判原则

  刑事诉讼:

  1.二审就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或抗诉范围的限制;

  2.上诉不加刑(检察院抗诉、自诉人上诉除外)。

  民事诉讼:

  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但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侵害社会公共他人利益的除外。

  行政诉讼:

  应当对原审法院的裁判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范围限制。

  二审中,被诉行政机关不得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

  (二十一)二审维持原判的形式

  刑事诉讼:

  裁判。

  民事诉讼:

  判决。

  行政诉讼:

判决。

  (二十二)当事人的申诉期限

  刑事诉讼:

  刑罚执行完毕2年内。

  民事诉讼及行政诉讼:

  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的2年内提出(2年为不变期间)。

  (二十三)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理由

  刑事诉讼:

  1.原判决、裁定在认定事实上确有错误的;

  (1)有新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的;

  (2)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或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2.原判决、裁定在适用法律上错误的;

  3.严重违反诉讼程序,影响正确裁判;

  4.审判人员审案时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

  民事诉讼:

  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2.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

  3.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4.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公正裁判;

  5.审判员审理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对已发生效力的解除婚姻判决、按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还债程序、再审维持的案件不得申请再审。

  行政诉讼:

  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

  1.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主要证据不足;

  2.原判决、裁定适用的法律确有错误;

  3.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判;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

  (二十四)决定再审的案件是否停止原裁判的执行

  刑事诉讼:

不停止。

  民事诉讼及行政诉讼:

裁定再审同时写明中止原判决的执行,情况紧急时,口头通知后10日内发出裁定书。

  (二十五)一审审限

  刑事诉讼:

普通程序:

  1.公诉和被告人被羁押的自诉:

1个月,至迟不得超过1个半月;有刑诉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交通不便边远地区;重大犯罪集团;流窜作案;涉及广,取证难的重大复杂案件)规定的情形,经高院批准决定,可再延长1个月;

  2.被告人未被羁押的自诉:

6个月,经本院院长批准,可延长3个月。

  简易程序:

20天。

  民事诉讼:

普通程序:

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要延长的,报请本院院长批准,最长不超过6个月,还要延长的,报请上级法院批准。

  简易程序:

立案之日起3个月,不得申请延长。

  行政诉讼:

立案之日起3个月,有特殊情况要延长的,由高院批准(高院要延长的,由最高院批准)。

基层申请延长的,报请高院,同时报中院备案。

  (二十六)二审审限

  刑事诉讼:

  1.1个月,至迟不得超过1个半月;

  2.有刑诉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的情形,经高院批准或决定,可再延长1个月;

  3.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由最高法院决定。

  民事诉讼:

  1.不服判决:

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延长,报请本院院长批准;

  2.不服裁定:

立案之日起30日内作出终审裁定。

没有特殊情况延长的规定。

  行政诉讼:

  2个月,有特殊情况要延长的,由高院批准(高院要延长,由最高院批准)。

  (二十七)再审审限

  刑事诉讼:

3个月审结:

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延长3个月。

  民事诉讼:

再审原是一审终结的用一审程序;原是二审终结的,用二审程序;提审的,按二审程序。

  行政诉讼:

  按一审程序审理的,3个月作出裁判,有特殊情况要延长的,由高院批准(高院要延长,由最高院批准)。

  按二审程序审理的,2个月作出裁判,有特殊情况要延长的,由高院批准(高院要延长,由最高院批准)。

三大诉讼法比较

 

行政诉讼法

民事诉讼法

刑事诉讼法

诉讼参与人

 

 

 

 

 

解释第97条:

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依照行政诉讼和本解释外,可以参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

 

1.  检察院

2.  参加人

①     当事人(原告、被告、第三人、再审申请人)

②     诉讼代理人(法定诉讼代理人、委托诉讼代理人)

3.  勘验人、鉴定人、证人、翻译人员(狭义诉讼参与人,又称其他诉讼参与人)

 

 

1.  当事人

①     被害人(仅指公诉案件被害人,无上诉权,所以请求人民检察院抗诉)

②     自诉人

③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分界:

提起公诉)

④     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

2.  其他诉讼参加人

①     法定代理人(第82条)

②     诉讼代理人(原告)

③     辩护人(被告)

④     证人

⑤     鉴定人

⑥     翻译人员

期间

 

年/月/日/时

月/日/时

 

 

上诉的 提起

 

 

      

        当事人

 

 

当事人(应当提交上诉状/第147条)

1.  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

2.  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进亲属,经被告人同意(用书状或者口头/第180条)

3.  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

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

当事人

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

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申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向人民法院或检察院提出申诉

法院

1.  各级法院院长对本院,提交审判委员会

2.  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提审或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1.  各级法院院长对本院,提交审判委员会

2.  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格级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

1.  各级法院院长对本院,提交审判委员会

2.  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

抗诉

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抗诉

1.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地方格级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抗诉

2.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提请上级检察院抗诉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上级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向同级法院抗诉

  

 

行政诉讼法

民事诉讼法

刑事诉讼法

 

决定立案

(受理)

 

 

       7日

 

 

                7日

 

 

仲裁/5日

1.  普通程序7日

2.  简易程序3日/解释第118条

3.  收到自诉状或者口头告诉第2日起15日内

提交答辩状

 

      10日

  

                          15日

不提交答辩状,但被告及辩护人在开庭前5日提供有关材料

 

 

 

 

 

一审期限

 

 

 

 

 

3个月内/第57条

普通程序

简易程序

特别程序

普通程序

简易程序

 

1.6个月内

 

2.特殊情况,可以延长6个月

 

3.还需延长,报上级法院

 

 

 

 

 

    3个月

 

 

1.立案之日起30日内

 

2.公告期满后30日内

1.1个月内宣判至迟不超过1个半月

2.经省级高院批准或者决定,延长1个月

 

 

 

 

 

受理后20日内

上诉期间

不服判决的15日,不服裁定的10日

不服判决的15日,不服裁定的10日

不服判决的10日,不服裁定的5日

当事人申请再审

   2年内

                      2年内

             无期限限制

提起再审

无期限限制

无期限限制

无期限限制

 

 

 

再审对原判决的态度

1.应当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解释第77条)

2.提出申诉,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第62条)

1.  应当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民诉意见199、200)

2.  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原判决的执行(第178条)

 

 

当事人的申诉是再审案件的来源,虽然不能直接引起审判监督程序。

 

 

 

 

不能停止原判决的执行(第203条)

 

 

 

二审的开庭和书面审理

1.认为事实清楚的,可以实行书面审理。

2.事实有争议的、认为认定事实不清楚的,开庭审理。

 

 

 

1.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2.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也可以迳行判决、裁定。

 

 

1.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2.对事实清楚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3.检察院抗诉的案件,应当开庭审理。

 

 

行政诉讼法

民事诉讼法

刑事诉讼法

 

 

不公开审理

 

 

1.国家机密

2.个人隐私

3.其它法律特别规定

 

1.国家机密

2.个人隐私

3.当事人申请:

离婚和商业机密

1.国家机密

2.个人隐私

3.14-16岁

4.16-18岁,一般也不公开

5.商业秘密(申请、确实)

 

 

 

 

 

中级管辖

1.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

2.海关处理的案件;

3.对国务院各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提起诉讼的案件;

4.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指:

被告为县级以上政府;重大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重大涉外、涉香、澳、台案件)。

1.重大涉外案件;

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专利纠纷案件、重大涉香、澳、台案件)。

4.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即中院)管辖

 

 

 

1.反革命案件、危害国家安全案件;

2.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

3.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不予受理

1.第36条 人民法院裁定准许原告撤诉后,原告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解释第44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八)起诉人重复起诉的

 

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起诉的,不予受理

第111条

(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意见144:

当事人撤诉或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当事人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解释第188条 对于自诉案件,人民法院经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起诉:

(六)除因证据不足而撤诉的以外,自诉人撤诉后,就同一事实又告诉的;

(七)经人民法院调解结案后,自诉人反悔,就同一事实再行告诉的。

 

 

 

 

按撤诉处理

 

 

 

 

原告经两次合法传唤拒不到庭的

 

按申请撤诉处理

 

 

 

1.原告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

2.原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3.原告应交而未交诉讼费的

1.自诉案件原告经两次合法传唤拒不到庭的

2.自诉案件原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3.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4.公诉案件,检察院在补充侦察期限内没有提请恢复审理(解释第157条)

 

 

 

行政诉讼法

民事诉讼法

刑事诉讼法

 

 

 

     证据

1.书证;

2.物证;

3.视听资料;

4.证人证言;

5.当事人的陈述;

6.鉴定结论;

7.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1.书证;

2.物证;

3.视听资料;

4.证人证言;

5.当事人的陈述;

6.鉴定结论;

7.勘验笔录

1.书证;

2.物证;

3.视听资料;

4被害人陈述;

5.证人证言;

6.犯罪嫌疑认、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7.鉴定结论;

8.勘验、检查笔录

 

 

 

 

 

 

 

 

 

 

 

 

中止诉讼

1.原告死亡,须等待其近亲属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2.原告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行政机关、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小学教育 > 语文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