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清查阶段数据审核上报和验收办法正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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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清查阶段数据审核上报和验收办法正文

广东省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清查阶段数据审核、上报和验收办法正文

 

广东省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对象清查

数据审核、上报和验收办法

 

广东省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1年5月

 

广东省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对象清查

数据审核、上报和验收办法

为切实做好广东省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对象清查数据质量控制工作,全面完成普查对象清查工作,确保清查数据的科学性、准确性和真实性,依据《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质量控制工作细则》、《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对象清查工作细则》、《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对象清查数据上报和验收管理办法》及其相关工作规定和技术要求,特制定《广东省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对象清查数据审核、上报和验收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本《办法》由广东省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水普办”)组织编制,各级普查机构应遵照执行,切实推动和开展水利普查对象清查数据审核、上报和验收工作。

一、对象和流程

本《办法》涉及的清查数据是指已填报的清查表(共32张表),见表1。

其中,河湖基本情况普查由省水文局全面负责(共9张表),并遵照本《办法》规定完成河湖基本情况普查对象清查数据的审核、上报和验收工作。

省、地和县级普查机构完成水利工程基本情况普查、经济社会用水情况调查、河湖开发治理保护情况普查、水利行业能力建设情况普查、灌区专项普查、地下水取水井专项普查6个专项清查数据的审核、上报和验收工作(共23张表)。

 

广东省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清查对象数据审核、上报和验收流程见图1。

 

 

图1广东省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清查对象数据审核、上报和验收流程图

二、各级普查机构职责和时间安排

(一)各级普查机构职责

(1)县级普查机构首先通过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审核、集中会审两种形式,采用人工审核和抽样审核完成辖区内各普查分区清查数据的审核工作,对不符合条件的对象及时核实、更正;其次,采用“水利普查基层登记台账管理系统”软件,按照专业分工分别录入或组织人员集中录入清查表数据,并采用计算机审核,进一步审核清查对象关联关系,发现数据逻辑错误、名录重名、对象关系不一致等问题时,及时核实、更正;再者,采用检查分析和内业抽查复核的方式对各普查分区清查成果进行自验。

在此基础上,完成辖区内各普查分区清查成果的汇总上报。

(2)地级普查机构接收县级普查机构上报的数据后,首先通过集中会审的形式,采用人工审核、计算机审核和抽样审核三种方式完成辖区内各县清查数据的审核工作,对不符合条件的对象,要求县级普查机构及时核实、更正和重报;其次,采用检查分析和内业抽查复核相结合的方式对各县清查成果进行验收。

在此基础上,完成辖区内各县清查成果的上报。

(3)省级普查机构接收地级普查机构上报的数据后,首先通过集中会审的形式,采用人工审核、计算机审核两种方式完成辖区内各市清查数据的审核工作,对不符合条件的对象,要求地级普查机构进行及时核实、更正和重报;其次,采用检查分析和内业抽查复核相结合的方式对各市清查成果进行验收,并通过现场复核,组织开展清查数据质量的抽查评估,对上报数据的质量进行综合评比,并督促各地进行整改落实。

在此基础上,完成全省清查成果的上报。

(二)时间安排

各级水利普查机构应按照清查数据成果审核、上报和验收的时间安排,逐级做好清查数据成果的审核、上报和验收工作。

其中:

县级水利普查机构,应在2011年5月25日前完成自验,在2011年5月31日前完成上报;

地级水利普查机构,应在2011年6月10前完成验收,在2011年6月15日前完成上报;

省级水利普查机构,应在2011年6月25日前完成验收,在2011年6月30日前完成上报。

三、数据审核

(一)清查数据审核内容

清查数据审核的内容主要是对清查数据进行表中、表内、表间以及清查对象间的逻辑关系及数量关系进行审核。

审核内容包括数据填报是否规范、真实,各指标间逻辑关系是否正确等。

1.规范性审核

审核普查对象的填报数据是否全面、完整和规范。

包括填报对象是否全面、必填指标是否填报完整以及指标填报的数据类型是否规范,上报纸质材料与电子数据是否一致等。

2.逻辑性审核

审核各类指标或填报项是否符合《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总体方案》中各类清查表中设定或固有的逻辑关系。

3.合理性审核

根据历史或相关的统计资料,判断一些指标之间的匹配关系是否符合常识,填报的数据是否在合理的范围。

(二)清查数据审核遵循的原则

水利普查对象清查数据审核应以“全面、真实、客观、准确”为目标,遵循以下原则:

1.计算机审核与人工审核相结合

人工审核主要是在数据未录入之前,对填表的规范性进行审核。

数据录入后的指标审核以机审为主,人工审核为辅,主要针对一些不能总结为审核公式或者不能普遍适用的指标进行人工审核,找出机审不能发现的“隐性”差错进行核实查询。

2.突出重点

对重要的指标间的关系依据《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数据字典及审核关系》的要求进行重点审核,特别是畸大畸小值要注意重点审核。

3.分专项审核与综合审核相结合

在分专项审核的基础上,实施专项数据把关;再进行跨专项的综合审核,全面审查各专项间数据的相关关系的合理性,从总体上全面审查清查数据的质量。

4.规范操作

严格按数据审核修订规范及操作流程作业,任何机构及其人员不得擅自修改清查数据。

(三)清查数据审核形式及要求

水利普查对象清查数据审核严格执行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审核、各级普查机构集中会审两种形式。

1.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审核

普查员对清查表的填报数据进行现场审核,主要包括填报项目是否齐全、准确,数据来源是否可靠,并对清查表填报项目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指标填报要求负责;普查指导员对普查信息的逻辑关系和合理性审核,并对其是否符合技术规定的要求负责;普查指导员组织普查员按普查专项分为若干组进行互审,互审中发现有差错和问题,由普查指导员与原普查员对清查对象进行核实、更正。

2、集中会审

在前期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审核的基础上,各级水利普查机构应组织水利普查各专项人员、相关专家、各级普查机构的数据处理计算机人员、数据处理业务人员、数据质量监督人员组成会审小组(各级水利普查机构负责人为审核小组组长),对本辖区内所有清查数据进行审核。

会审后各级水利普查办应编写审核报告,对于审核未通过的关系要做出说明。

其主要方法包括计算机审核、重要数据人工审核和数据准确性的抽样审核。

(1)审核方法

1)计算机审核

根据《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总体方案》、《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数据结构及数据主要字典及审核关系》中规定的清查表内和表间各项指标间的运算关系、逻辑关系,“水利普查基层登记台账管理系统”软件已编入相应的审核关系,建立普查软件高级查询和审核功能,各级水利普查机构可利用该软件对海量的清查数据进行计算机自动审核。

2)人工审核

对于清查表中一些难以标准化和归纳为审核公式或者不能普遍适用审核关系的需要人工审核。

根据专项经验,结合相关历史资料判断数据的合理性,其主要审核方法如下:

 

①畸异值审核

对重要水利普查指标进行排序,对排序结果中的畸大值和畸小值,由相关专家根据有关资料做进一步审核判断。

②指标关联审核

利用各种指标间所应有的相关影响关系,对数据进行审核分析,如入河排污量与总用水量是否匹配等。

③横向比较审核

将清查数据与其它部门的数据进行比较分析,如果误差超过一定范围,应进行必要的复核,如排污量与环保部门统计数据进行比较审核。

④合理区间值审核

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根据一些相关的规范、标准和既往的统计数据,设定一些清查数据审核参考指标,如根据公共供水企业单位清查表中供水量除以用水人口与当地人均用水量的合理区间值比较,审核判断清查数据的合理性。

3)抽样审核

清查数据抽样审核主要在县、地级开展,用以评判清查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并填写附件4。

县级普查机构负责组织对本级清查数据进行抽样审核,应对每一个乡级水利普查区,选取1~2个普查小区作为抽样样本;地级普查机构负责组织对本级清查数据进行抽样审核,应对每一个县级水利普查区,选取1~2个普查小区作为抽样样本。

如发现不符合条件的,需及时修订、完善。

另外,县级普查机构组织清查数据的录入工作,录入完成后,应分类抽取30~50个清查对象或5%的清查对象进行交叉复录和比对分析;地级普查机构应对每个县级分类抽取20~30个清查对象或3%的清查对象进行交叉复录和比对分析。

若录入数据差错率(即检查出错数据项累计数占抽查数据项总数的比例)高于1%,被抽查数据则应全部交叉复录,直到数据录入符合录入质量控制标准为止。

(2)审核步骤

①接收审验阶段。

各级普查机构组织数据处理人员,对上报资料的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审查。

其中,县级普查机构需对上报纸质材料与电子数据的一致性进行检查。

若不符合审验要求,应退回重报。

②计算机审核阶段。

各级普查机构利用“水利普查基层登记台账管理系统”软件对普查对象的关联一致性、表内数据取值的有效性和逻辑一致性等进行自动审核,根据审核结果,人工进行分析、确认和处置。

若不符合审验要求,应退回重报。

③分专业详审阶段。

各级普查机构应分专业组织技术人员,通过人机互动方式,进行数据查询、过滤、排序、汇总、抽样审核等操作,并结合相关资料的比对分析和经验判断,进行数据取值的合理性、可靠性审查。

若不符合审验要求,应退回重报。

④跨专业联审阶段。

各级普查机构应组织跨专业技术人员,在水利普查对象关联性一致性分析的基础上,对相关指标进行汇总平衡分析,检查各专项成果的一致性。

若不符合审验要求,应退回重报。

⑤数据终审阶段。

各级普查机构根据上报材料和前4个阶段审核结果,提出的数据审核报告和未通过数据审核的错误清单。

若终审不符合要求,应退回重报。

(四)集中会审审核结果处理

各级数据会审结束后,应由会审小组根据水利普查对象清查数据审核的情况,出具水利普查清查数据审核意见,编制审核报告和未通过数据审核的错误清单(见附件2),并由审核小组负责人签字确认。

根据数据审核意见和未通过数据审核的错误清单,对于未通过数据审核的各项数据,水利普查各承担单位和相关人员进行核实,由该普查小区普查指导员向县级普查机构提出修订申请(附件1),作出必要的说明,并及时修订完善,同时在审核结束后及时完成审核报告要求的工作,提交数据复核工作报告和未通过数据审核的错误数据的复核结果清单(见附件3)。

经复核没有错误的,也应在审核错误复核情况清单上进行说明。

对于未通过数据审核的各项数据,按性质可分为三类:

缺失性错误、确定性错误和质疑性错误。

审核错误清单提供给原水利普查各承担单位和相关人员进行核实处理。

(1)缺失性错误处理

缺失性错误主要是通过抽样检查与原清查对象名录底册比对后发现的漏填清查对象或清查指标项。

这类错误经过修订申请批准后,由普查员重新组织清查对象填报单位在原始清查表上填报,并加上备注说明,再由县级普查机构录入并逐级上报。

(2)确定性错误处理

确定性错误一般是由于清查数据填报不规范、指标间存在逻辑冲突。

这类错误经过修订申请批准后,在原始清查表上进行更正,普查员在修改处签字确认,县级普查机构更正录入并逐级上报。

对于少部分数据虽不符合确定性审核要求,但的确真实,亦可强行通过,但需要备注说明。

(3)质疑性错误处理

质疑性错误只是一种怀疑性错误,表现为指标的数值可能存在错误,主要源于合理性审核。

这类错误必须由普查员与清查对象填报单位进行认真复核。

确系填报错误应予修订的,经过修订申请批准后,在原始清查表上进行修订更正,普查员在修改处签字确认,县级普查机构更正录入并逐级上报。

四、数据上报

各级水利普查机构要按照清查数据上报的资料内容、格式、时间、方式和条件等方面要求,对上报数据资料进行核对,在准确无误情况下,完成数据的上报工作。

(一)上报资料内容及要求

各级水利普查机构逐级上报的清查数据成果,应包括如下资料:

(1)《xxx水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对象清查工作报告》。

主要内容应包括:

①清查工作的组织实施和具体开展情况;②水利普查区划数量及分布;③各类普查对象数量及分布(依据清查结果汇总);④普查表的组织填报方式;⑤清查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建议;⑥进一步做好清查登记工作的措施和打算。

(2)《xxx水利普查办公室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对象清查数据汇总表》(见附件5)。

清查数据汇总表主要反映各类普查对象的数量、构成及分布。

编制清查数据汇总表,应在运用基层登记台帐管理系统进行数据查询汇总的基础上,利用电子表格软件进一步整理分析完成。

(3)《xxx水利普查办公室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对象清查数据审核报告》。

主要内容应包括:

①清查数据审核工作开展情况,包括数据审核的内容、方法和依据;②清查数据的总体质量情况,包括清查对象漏报、错报情况、清查表数据漏填错填情况、清查数据汇总结果(主要指各类普查对象数量、构成和分布等汇总指标)的合理性,与已有数据成果的一致性等;③数据审核发现的主要问题及其处置情况,包括一些数据处理特殊情况说明;④下一步做好普查对象补查、补报的措施和建议。

(4)xxx水利普查办公室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对象清查数据文件。

数据内容为本级水利普查区划范围,所有普查对象清查结果的数据记录集合。

(二)上报资料格式

各级水利普查机构应同时上报资料格式如下:

(1)文字报告和汇总表。

包括:

金山office或微软office文件格式的电子文档各1份;按A4纸大小打印装订成册的纸质文档一套。

(2)清查数据。

slpc格式的数据文件1份。

该格式为水利普查基层登记台帐管理系统的数据格式要求。

(三)上报方式

(1)文字报告和汇总表。

电子文档应随清查数据一同报送,纸质文档以快递方式或专人方式上报。

(2)清查数据。

按《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数据保密管理办法》有关要求,如含有涉密地区数据,应刻录成光盘,派专人逐级上报;如不含涉密地区数据,可利用电子邮件方式上报。

(四)上报程序

(1)各级水利普查机构在逐级上报清查数据成果时,应出具正式公文。

公文名称应为《关于上报xxx水利普查办公室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对象清查数据成果的函》,后附《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对象清查数据上报资料清单》(见附件6)。

随同上报的相关文字报告和汇总表,须由普查机构负责人签字,加盖水利普查机构公章。

(2)上级普查机构应在收到各单位上报数据后,及时组织完成清查数据质量审核验收工作;下级水利普查机构应在清查数据成果上报后,及时接受上级普查机构质询,并在2个工作日内给出答复。

(3)省级水利普查机构在完成地或县级普查机构上报数据的审核汇总后,应将本省级普查区划范围的全部清查数据成果,同时上报国务院水利普查办公室和所涉及的流域机构水利普查办公室。

(4)在上级普查机构完成清查数据审核汇总后,未经上级普查机构许可,下级水利普查机构不得重新上报清查数据成果。

五、数据验收

清查数据验收,主要是通过审核分析和内业抽查复核方式进行。

省级水利普查机构应根据清查数据验收情况并结合清查数据质量现场抽查复核,做好上报数据质量的综合评比,并督促各地进行整改落实。

(一)验收内容与依据

各级水利普查机构应结合清查数据审核,从如下几个方面进行清查数据验收或自验:

(1)检查上报资料的规范性和完备性。

主要是依据清查数据成果上报要求,检查上报资料是否完整、内容是否齐全、格式是否正确、上报手续是否规范,检查清查数据上报资料之间是否矛盾。

如不符合要求,不得上报或退回重报。

(2)检查清查数据的完整性、有效性和一致性。

主要是依据清查工作细则、清查表填表说明、数据处理字典和审核关系,全面检查清查表必填数据的漏填情况、已填数据的有效性和逻辑关系的一致性,计算清查数据的漏填率和错填率。

抽取一定比例的普查对象,按照上述检查要求,逐一进行内业复核。

若漏填、错填率不符合质量控制标准(见附件7),对清查数据成果不得上报或退回重报。

(3)检查清查数据的合理性和可靠性。

主要是通过对清查数据汇总表的审核分析和历史资料比对,检查普查对象数量、结构和分布的合理性,分析和核实异常值数据的可靠性。

同时,根据水利、统计、环保、测绘等部门资料,检查相关数据成果的一致性。

若数据明显不合理性,并没有合理解释,清查数据成果不得上报或退回重报。

(4)检查普查对象漏报、错报情况。

一是依据水利普查工作底图和对象关联关系,针对不同类型普查对象,分别抽取一定比例的普查样区进行内业复核,计算普查对象漏报率和错报率;二是依据水利普查区划,检查有无未报清查数据成果的县、乡和村级普查区划单元。

若漏报、错报率不符合质量控制标准(见附件7),清查数据成果不得上报或退回重报。

(二)组织实施

(1)成立验收工作组。

各级水利普查机构应抽调业务骨干、专业技术人员和专家,成立验收工作组,具体负责清查数据成果的验收或自验工作。

(2)做好验收工作准备。

验收工作组应提前组织做好验收准备。

1)根据清查工作进度,编制验收工作计划;

2)按照清查数据“五步审验法”和质量控制要点,组织技术支撑单位和业务人员,做好清查数据的专业审核和综合审核,出具审核意见。

对于审核问题较多,不具备验收条件的上报数据,应退回限期重报。

3)组织做好清查数据质量的内业抽查复核。

主要是依据对象清查工作细则、清查表填表说明、数据处理字典和审核关系,全面检查清查表必填数据的漏填情况、已填数据的有效性和逻辑关系的一致性,计算清查数据的漏填率和错填率。

可针对各类普查对象抽取一定比例的普查样区,按照检查要求,对样区内全部普查对象的清查数据逐一进行内业复核,分析推算清查数据漏填、错填情况。

若漏填、错填率不符合质量控制标准(见附件7),对清查数据成果不得上报或退回重报。

①对堤防、引调水工程、水源地、治理保护河湖、2000亩以上及跨乡灌区等普查对象,应以抽中的县级普查区划单元为最小样区进行内业复核。

省级水利普查机构,应对每一个地级水利普查区,选取1~2个县级水利普查区作为样区;地级水利普查机构,选取辖区内所有的县级水利普查区;县级水利普查机构对本县级普查区划单元的普查对象进行复核。

②对水库、水电站、水闸、泵站和农村供水工程、取水口、排污口、水利单位、2000亩以下非跨乡灌区等普查对象,应以抽中的乡级普查区划单元为最小样区进行内业复核。

省级水利普查机构,应对每一个地级水利普查区,选取1~2个县级水利普查区,每一个抽中县级水利普查区,选中1~2个乡级普查区;地级水利普查机构,应对每一个县级水利普查区,选中1~2个乡级普查区;县级水利普查机构,选取2~3的乡级水利普查区。

③对地下水取水井、塘坝、窖池等普查对象,应以抽中的村级普查区划单元为最小样区进行内业复核。

省级水利普查机构,应对每一个地级水利普查区,选取1~2个县级水利普查区,每一个抽中县级水利普查区,选中1~2个乡级普查区,每一个乡级普查区选中1~2个村级普查区;地级水利普查机构,应对每一个县级水利普查区,选中1~2个乡级普查区,每一个乡级普查区选中1~2个村级普查区;县级水利普查机构,应对每一个乡级水利普查区,选取1~2个村级普查区。

(3)召开验收工作会。

验收工作组应及时召开验收工作会,组织专家和技术人员对上报清查成果材料进行审查,听取专业技术人员的数据审核分析汇报,形成验收意见。

验收工作组还应在本单位清查数据上报前,组织专家和技术人员对本地区清查数据总体质量进行自验,出具验收意见,编制自验报告。

(4)验收结果处理。

省级水利普查机构应按照普查质量控制有关事中抽查评估的要求,在清查数据验收的基础上,通过现场复核组织开展清查数据质量的抽查评估,对上报数据的质量进行综合评比,并督促各地进行整改落实。

对于验收不合格的地区,应责令限期复核、重报清查数据。

其中,对于清查数据质量的抽查评估,省级水利普查机构选取4~5地级水利普查区,每个抽中地级水利普查区选取1~2个县级水利普查区,每一个抽中县级水利普查区,选中1~2个普查小区,进行现场抽查评估。

若县级普查机构的清查数据自验不合格,不得上报清查数据成果,并督促相关专业和技术支撑单位做好自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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