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改善环境空气质量秋冬季攻坚行动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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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改善环境空气质量秋冬季攻坚行动实施方案

某市改善环境空气质量“秋冬季”攻坚行动实施方案

针对我市当前环境保护工作面临的严峻形势,以及中央、省环保督察中发现的问题,为了进一步改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按照环保部《XXX及周边地区201X-201X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和省政府《XX省201X-201X年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征求意见稿)》要求,决定从201X年8月开始至201X年3月,集中力量,重拳出击,深入开展为期8个月的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攻坚行动,特制定此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总书记视察XX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引,以中央环保督察为契机,以深入开展铁腕治污行动为抓手,采取超常规的举措,加快推进《XX市201X年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XX市燃煤污染控制专项实施方案》重点任务落实,持续加大环境执法力度,积极落实整改中央环保督察和强化督察交办案件,严格实施考核问责,迅速有效改善市区环境空气质量,确保完成国家、省下达的各项工作目标任务。

二、总体要求

主要目标:

全面完成国家及省下达的年度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201X年10月至201X年3月,市区PM2.5平均浓度同比下降10%,重污染天数同比下降10%。

基本思路:

坚持问题导向,以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燃煤污染综合整治、面源污染综合整治、工业企业对标改造、移动源污染综合整治为主攻方向。

在采暖季期间,采取更加严格的手段,以重点行业企业错峰生产、重污染天气有效应对、重点区域特别管控为主要突破口,加强联防联控,严格环境执法,强化督察问责,进一步减少重污染天气及其危害。

三、主要任务

(一)加快推进“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

1.加快处置“散乱污”企业。

继续开展拉网式全面排查,对列入淘汰类的,一律于201X年9月底前全部依法依规关停取缔,做到“两断三清”,即断水、断电、清除原料、清除产品、清除设备,实行挂账销号,坚决杜绝取缔的“散乱污”企业异地转移和死灰复燃;10月1日起,发现瞒报漏报或未按期完成清理取缔的,纳入环保督察严格问责。

(二)全面开展重点行业综合治理

2.扎实推进重点领域VOCs治理任务。

推进医药、煤化工等化工类,汽车制造、机械设备制造、家具制造等工业涂装类,包装印刷等行业VOCs综合治理。

在201X年10月底前,基本完成整治工作,未完成治理改造的企业,依法实施停产整治,并纳入冬季错峰生产方案。

大力推广使用低(无)VOCs含量的涂料、有机溶剂、胶黏剂、油墨等原辅材料,配套改进生产工艺。

含VOCs物料应密闭储存、输送,投料、卸料以及含VOCs产品分装等过程应密闭操作或设置集气系统。

涉VOCs物料的生产应采用密闭生产工艺,或在有集气系统的密闭空间内进行。

反应尾气、蒸馏装置不凝尾气等工艺排气,工艺容器的置换气、吹扫气、抽真空排气等应进行收集。

对泵、压缩机、阀门、法兰以及其他连接件等密封点,全面实施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工作。

严格控制储存、装卸损失排放。

3.推动烟气排放自动监控全覆盖。

在201X年10月底前,全面排查排气口高度超过45米的高架源,全部安装自动监控设施,电力、钢铁、焦化、水泥、化工、砖瓦企业和燃煤锅炉均应安装自动监控设施,做到全覆盖、无遗漏,加强自动监控设施运营维护,数据传输有效率达到90%。

有效数据传输率达不到90%或一个月辖区内多家企业超标排放的县(市、区),实行挂牌督办,跟踪整改销号。

(三)切实加强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管理

4.系统排查无组织排放情况。

组织开展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状况摸底排查工作,重点是钢铁、建材、火电、焦化、化工等行业和锅炉物料(含废渣)运输、装卸、储存、转移与输送以及生产工艺过程等无组织排放。

各县(市、区)要组织辖区工业企业及时准确上报无组织排放的节点、位置、排放污染物种类、拟采取的治污措施等,建立无组织排放改造全口径清单,9月20日前报市环保委办公室。

5.加强无组织排放治理改造。

企业应制定无组织排放改造方案,在201X年采暖季前,完成无组织排放治理。

对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粉状、粒状物料及燃料应当密闭储存,运输采用密闭皮带、封闭通廊、管状带式输送机或密闭车厢、真空罐车、气力输送等密闭输送方式;块状物料采用入棚入仓或建设防风抑尘网等方式进行存储,并设有洒水、喷淋、苫盖等综合措施进行抑尘。

生产工艺产尘点(装置)应加盖封闭,设置集气罩并配备除尘设施,车间不能有可见烟尘外逸;汽车、火车、皮带输送机等卸料点设置集气罩或密闭罩,并配备除尘设施;料场路面应实施硬化,出口处配备车轮和车身清洗装置。

未落实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的企业,要依法予以处罚,实施停产整治,纳入冬季错峰生产方案。

(四)加快燃煤污染综合治理

6.全面完成冬季清洁取暖改造任务。

201X年10月底前,全市完成11.1万户居民清洁取暖供热改造,其中城区12214户,XX县30500户,XX市20049户,XX县22000户,陵川县11205户,沁水县15396户。

实施清洁取暖改造的区域,同步完成燃煤锅炉和其他燃煤设施取缔,一律不得再燃用散煤。

7.严格防止散煤复烧。

完成以气代煤、以电代煤的区域,各县(市、区)应将其划定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禁煤区),一律不得燃用散煤。

各县(市、区)要加强监督检查,防止已完成替代的地区散煤复烧。

对已完成以气代煤、以电代煤并且没有出现煤炭复烧的,替代的煤炭量纳入煤炭消费总量控制核算,减少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量纳入总量减排约束性考核指标核算体系,替代的煤量和污染物减量可用于新建项目替代方案。

8.加快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与禁煤区建设。

10月底前,市区划定的禁煤区内,完成所有燃煤设施以及除煤电、集中供热和原料用煤外其他煤炭“清零”任务;市(县)划定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按照管控燃料目录要求完成禁燃区建设,并全部取缔“两供区”内的燃煤设施。

9.加强煤质监督管理。

对采暖季暂不具备清洁能源替代条件的散煤,积极推广使用洁净煤、优质型煤等进行替代,同时开展农业大棚、畜禽舍等用煤替代工作。

加大洁净煤生产供应力度。

严厉打击劣质煤销售。

(五)深入推进燃煤锅炉治理

10.全面排查燃煤锅炉。

对燃煤锅炉、茶水炉、经营性小煤炉、煤气发生炉等继续开展拉网式全面排查,确保无死角、无盲区,排查出的燃煤锅炉、煤气发生炉要逐一登记,建立管理清单和台账。

从201X年11月1日起,凡存在瞒报漏报燃煤锅炉、完不成淘汰任务或弄虚作假的地区,严格问责。

11.全面完成建成区燃煤锅炉“清零”任务。

201X年8月底前,完成市区建成区8台燃煤锅炉和县(市)建成区104台燃煤锅炉淘汰任务,继续开展拉网式排查,确保市区建成区20蒸吨及以下和县(市)建成区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实现“清零”。

12.推动锅炉升级改造。

从201X年10月1日起,全市保留燃煤锅炉(含生物质锅炉)全面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达到特别排放限值的燃煤锅炉相应环保设施基本配置包括布袋除尘器或静电除尘器、高效脱硫装置、选择性催化还原(SCR)或选择性非催化还原(SNCR)等脱硝装置。

执行特别排放限值的企事业单位应全面安装大气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并与环保部门联网,同时安装分布式控制系统(DCS系统),实时监控污染物排放状况。

逾期排放不达标的燃煤锅炉一律停产改造。

13.严格控制煤炭消费量。

按照国家和省相关文件规定,制定全市煤炭压减替代工作方案,明确替代区域、领域、方式及压减量,煤炭消费总量实现负增长。

压减的煤炭消费量要实施清单式管理,做到可核查、可统计。

(六)强化面源污染防控措施

14.严格控制秋季秸秆露天焚烧。

全面提高秸秆综合利用率,强化秸秆禁烧主体责任,建立网格化监管制度。

从201X年9月起,在秋收阶段开展秸秆禁烧专项巡查。

实行严格问责,加强监督检查,对未监管到位造成区域环境影响的,严格追究主要负责人责任;对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出现秸秆焚烧的,一律严肃问责。

15.全面加强扬尘控制管理。

集中力量对所有建筑施工、拆迁工地进行全面排查整治,对未实现工地周边围档、物料堆放覆盖、土方开挖湿法作业、路面硬化、出入车辆清洗“五个百分之百”的建筑工地实施限期整改,对施工作业设备进行封停,责令停工整治。

9月底前,所有规模以上土石方建筑工地全部安装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并与主管部门联网。

各类长距离的市政、公路、水利等线性工程,全面实行分段施工。

渣土运输车辆要安装密闭装置和卫星定位系统,对不符合要求上路行驶的,一经查处按上限处罚并取消渣土运输资格。

在采暖季,市区和县(市)建成区内基本停止各类建设工程土石方作业、房屋拆迁(拆除)施工;停止道路工程、水利工程土石方作业。

对于重大民生工程和重点项目涉及土石方作业确实无法停工的,由项目建设单位申请、行业主管部门初审,报所在政府同意后实施。

各相关部门要将其作为检查重点,严格监管。

出现违规的企业,按相关规定上限处罚,并向社会公开。

以平均降尘量小于9吨/月•平方公里作为控制指标,纳入市县党政领导干部考核问责范围,自然条件特殊的地区平均降尘量不高于12吨/月•平方公里。

16.储煤场实施全封闭。

对无证照及不符合布点规划的储煤场,依法进行清理取缔;按照《XX省煤场扬尘污染防治技术规范》要求,对全市所有煤矿、洗(选)煤厂、经营性储煤场(售煤场)、煤炭集运站(装车站)以及燃煤火电、焦化、煤化工、集中供热的储煤场地实施密闭改造。

17.强力推进露天矿山综合整治。

严格露天矿山新上建设项目核准或备案、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审批。

对违反资源环境法律法规、规划,污染环境、破坏生态、乱采滥挖的露天矿山,201X年9月底前依法予以关闭;对污染治理不规范、排放不达标的露天矿山,依法责令停产整治,按照“一矿一策”制定整治方案,整治完成并经相关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未通过验收的一律不得恢复生产,对拒不停产或擅自恢复生产的依法强制关闭;对责任主体灭失的露天矿山,要加强修复绿化,减尘抑尘。

露天矿山综合整治有关情况要及时在媒体公开。

18.减少烟花爆竹燃放。

201X年8月底前,制定《XX市烟花爆竹禁限放管理规定》,明确烟花爆竹禁限放时间,划定禁限放区域,以及遇有不利于污染物扩散的天气条件采取的临时性限制燃放措施,减少对环境空气质量的影响。

(七)严格管控移动源污染排放

19.严厉查处货车超标排放行为。

建立对柴油车等高排放货运车辆的全天候、全方位管控网,确保公路货运车辆达标排放,倒逼企业加快提高铁路货运比例。

201X年12月底前,市区安装5台(套)固定垂直遥感监测设备、1台(套)移动式遥感监测设备,并实现三级联网,全面筛查超标排放货运车辆。

从201X年10月起,公安交警、交通运输、环境保护、安全监管、城市综合执法等部门要加强联合执法,在货车通行主要道路、物流货运通道、进京主要卡口等,每天开展综合执法检查,对违法车辆一律从严处罚。

对于上路行驶的超标排放车辆,可由环境保护部门配合公安交警部门依法从严处罚并全部劝返。

对于通过路检路查和遥感监测等排放检验发现的超标排放车辆,要溯源车辆制造企业、排放检验机构、所属运输企业、注册登记地、行驶途经地等,并向社会曝光。

对于问题突出的相关企业,实施多部门联合惩戒,严厉处罚违法行为。

对于弄虚作假的排放检验机构,依法顶格处罚;情节严重的,由相关部门取消其排放检验资质。

对于车辆注册登记地、排放检验地和行驶途经地的监管执法不力者,实施行政问责。

20.强化工程机械污染防治。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要求,加快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在市区建成区禁止使用冒黑烟高排放工程机械(含挖掘机、装载机、平地机、铺路机、压路机、叉车等)。

加快淘汰高排放的工程机械、农业机械。

加强住建、交通、环保部门协同执法力度,对违法行为依法实施顶格处罚,并对业主单位实施按日计罚。

21.加强车用油品监督管理。

从201X年10月起,完成车用柴油和普通柴油并轨,全部禁止销售普通柴油和低于国六标准的车用汽柴油。

工商、质监部门每月对市售油品和车用尿素质量进行抽样调查,依法查处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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