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形成性考核册作业docx.docx

上传人:b****6 文档编号:4176127 上传时间:2022-11-28 格式:DOCX 页数:22 大小:111.35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商法形成性考核册作业docx.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22页
商法形成性考核册作业docx.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22页
商法形成性考核册作业docx.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22页
商法形成性考核册作业docx.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22页
商法形成性考核册作业docx.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22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商法形成性考核册作业docx.docx

《商法形成性考核册作业docx.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商法形成性考核册作业docx.docx(22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商法形成性考核册作业docx.docx

商法形成性考核册作业docx

商法作业1

第1章一、正误判断题

1.商事关系,大体上说,主要包括两部分,一是商事组织关系,二是商事交易关系。

(对)P1

2.营业商行为,就是以营利为目的并具有营业性质的行为。

(对)P3

3.绝对商行为,就是依行为性质,无论什么人实施都构成商行为的行为。

(对)P3

4.所谓商人,就是以自己名义实施商行为,并以此为常业的人。

(对)P2

二、单项选择题

1.日本商法第262条设立的“表见代表董事”制度规定,经理、副经理、专职董事、常务董事和其他董事,使用被认为代表公司的名称所为的行为,即使其没有代表董事的权限,公司对善意第三人也应承担该行为的责任。

对此规定在商法理论上如何理解?

(D)P22

A.它是严格责任的体现B.它贯彻了强化企业组织的原则

C.它贯彻了维护交易公平的原则D.它是外观法则的体现

2.商人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D)P2

A.自然人B.法人C.以他人的名义实施商行为D.以实施商行

为为常业

三、多项选择题

1.商人应具备哪些基本条件?

(BCD)

A.自然人B.实施商行为

C.以自己的名义实施商行为D.以实施商行为为常业

2.为什么说英美法的商法概念属于实质商法的范畴?

(ABD)P6

A.英美法没有民法与商法的严格区分,也没有相对于民法典意义上的商法典

B.英美的商法没有确定的形式

C.英美的商事法律规范来自判例,而不是成文的商事立法

D.英美的商事法律规范有包括单行法律、判例、民间自治规章等在1

四、论述题

1.是否具备商人资格有什么法律意义?

P3

答:

在实践中,一个从事交易行为的个人或组织是否具备商人资格,往往有重要的法律意义。

例如,是否有义务履行商业登记,是否有权拥有商号,是否必须建立商业账簿并受有关商法特别规定的保护或约束等等,这些问题的确定都取决于其商人资格的有无。

2.在我国取得商人这种特殊主体资格应具备什么基本的条件?

P3

答:

在我国取得商人这种特殊主体资格应具备两个基本条件:

第一,从事法律许可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履行工商登记。

3.具有商人性质的主体主要有几种形式?

P3

答:

目前,在我国,具有商人性质的主体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

(1)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企业;

(2)合伙企业;

(3)公司和其他形式的企业法人;

(4)联营企业;

(5)外商投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

4.举例说明什么是营业商行为?

“营业”须具备的条件是什么?

什么是附属商行为?

P3—4

答:

营业商行为,就是以营利为目的的并且具有营业性质的行为。

例如,动产或不动产出租,加工承担,运输,工程承包,以招彳来顾客为目的的场所交易(旅馆、饭店、剧场、游乐场、理发店等等),寄托,居间或代办,电信服务,旅游服务,专业咨询服务等。

这些行为,必须具备营业的性质才受商法调整。

所谓“营业”,须具备三个条件:

一是运用有组织的财产(营业财产),二是以营利为目的,三是行为的持续性。

所谓附属商行为,是指为了从事某种营业而附带进行的行为。

例如:

百货公司对顾客送货上门的运输行为,其目的有在于获取运费收入,而是为了获得商品销售利润。

这种运输行为是附属的、补充的,因而应当随主营业受商法调整。

第2章

一、正误判断题

1.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交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对其承担连带责任。

(对)

2.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过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

(对)P64

3.有限责任公司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对)P64

4.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关,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

(对)P64

2

5.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它体现了公司制度中的资本民主。

表决权与出资额成一定的比例,出资越多的其表决权就越多。

(对)P64

6.董事会是公司的日常权力执行机关,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

(对)P65

7.董事的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

董事任期届满,连

选可以连任。

(对)P65

8.有限责任公司监事的任期每届为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对)P67

9.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经理和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对)P67

10.国有独资公司设股东会。

(错)P68

11.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对)P68

12.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是指为创办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使其取得法人资格而必须完成的各种准备行为的总称。

(对)P70

13.我国的合伙企业法更是明确地规定,合伙企业是以全体合伙人承担连带无限责任的主体,不能使用公司的名称。

(对)P28

14.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无效,要由股东、董事或监事向法院起诉,由法院作出判决。

(对)P73

15.公司的住所是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经登记的住所只能有一个,而且应当在其公司登记机关管辖区B.公司以营利为目的

C.公司应依法成立D.公司以社会效益为目的

3

3.有下列那种情形的,可以担任公司的董事:

(D)P46

A.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B.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法,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C.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D.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

4.有下列那种情形的,可以担任公司的监事:

(D)P46,《公司法》第57条

A.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B.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法,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C.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D.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

5.有下列那种情形的,可以担任公司的经理:

(D)P46

A.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B.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法,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C.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D.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

三、多项选择题

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职权包括:

(ABCD)P65

A.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B.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C.选举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D.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2.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以下特征:

(AB)P69

A.公司资本B.资本股份性

C.公司股份转让,须征得其他股东的同意D.部分股东责任是无限的

3.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职权包括:

(ABC)P65

A.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做出决议

B.对公司的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做出决议

C.修改公司章程。

股东认为要修改公司章程,必须要经过股东会开会通过修改章程的决议,该决议必须经过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D.决定总经理人选

4

4.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的职权包括:

(ABCD)P66

A.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报告工作B.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C.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D.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和决算方案

5.有限责任公司经理的职权包括:

(ABCD)P67

A.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主持实施董事会的决议

B.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C.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D.指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四、论述题

根据《商法》教材,试述公司的种类。

P26〜28

答:

根据《商法》教材,公司主要有以下五个种类:

1.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是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它由2个以上50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

2.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的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应当有5人以上为发起人,其中须有过半数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一千万元。

3.国有独资公司。

国有独资公司是指根据我国《公司法》第64条的规定,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国有独资公司虽然是有限责任公司,但是只有一个股东,即国家。

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

4.无限责任公司。

无限责任公司是指两人以上股东所组织,全体股东对公司债务负连带无限责任的公司。

所谓连带无限责任,是指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其债务时,股东应以其个人财产清偿公司债务。

5.两合公司。

两合公司,指一人以上无限责任股东与一人以上有限责任股东所组织,前者对公司债务负连带无限责任,后者仅负有限责任的公司。

两合公司实为无限公司的变种,其无限责任股东经营企业,有限责任股东仅提供资本和分享利润,不参与公司事务。

从各国公司立法看,凡是采用无限公司的国家,都承认两合公司;反之,不采用无限公司的也不承认两合公司。

我国《公司法》未规定无限公司,因此也没有两合司。

五、案例题

经纬国际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发起人之一,与其他三家公司开会,要求大家都作为拟设立的一家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四家公司一致同意。

公司的注册资本定为6000万元,经纬国际有限公司认购公司的股份额为1000万元,其他三家公司认购公司的股份额为600万元,拟再向社会公开募集的股份数额为4400万元。

公司如期募集股份成功后设立,在准备进行公司登记前,由律师对公司的章程草案和其他文件进行整理。

如果你是律师,对该股份公司的上述做法提出法律意见:

1.四个发起人能否发起设立一家股份有限公司?

2.公司法对发起人认购公司的股份有何种限制?

3.本股份公司的股权应当如何构成?

5

答:

如果我是律师,将对该股份公司的上述做法提出如下法律意见:

(1)不能。

根据《公司法》第73条第

(一)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应当符合法定人数。

《公司法》第75条第一款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五人以上为发起人,其中须有过半数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该拟设立的股份公司只有四个发起人,显然未达到发起人的法定人数。

因此,该拟设立的股份公司应把发起人的人数增至五人以上方可设立。

(2)公司法对发起人认购公司的股份的限制有:

①《公司法》第76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必须按照本法规定认购其应认购的股份,并承担公司筹办事务。

②《公司法》

第83条规定,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十五,其余股份应当向社会公开募集。

然而,本股份公司发起人认购的股份只有1600万元,未达到《公司法》规定的最低数额。

因此,应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把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额调增至不少于2100万元。

(3)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以及最被发起人的意愿,本股份公司的股权构成应作如下调整:

发起人认购股份数额调增至不少于2100元,即经纬国际有限公司认购公司的股份额为1000万元,其他三家公司认购公司的股份额为600万元,另外增加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少于500万元。

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

商法作业2

第3章一、正误判断题

1.取回权是指从清算人接管的财产中取回不属于破产人的财产的请求权。

(对)P163

2.破产抵销权是指破产债权人在破产宣告前对破产人负有债务的,不论债的种类和到期时间,得于清算分配前以破产债权抵销其所负债务的权利。

(对)P168

3.别除权是指债权人不依破产程序,而由破产财产中的特定财产单独优先受偿的权利。

(对)P170

4.和解是指具备破产原因的债务人,为避免破产清算,而与债权人团体达成以让步方法了结债务的协议,协议经法院认可后生效的法律程序。

(对)P176

5.破产债权是基于破产宣告前的原因而发生的,能够通过破产分配由破产财产公平受偿的财产请求权。

(对)P165

二、单项选择题

1.甲、乙丙为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甲因车祸死亡。

甲的妻子和未成年的儿子依法继承甲的遗产。

在甲妻提出继承合伙价额的要求时,乙、丙的如下答复中,哪个违反法律的规定?

(D)P116-117

A.“由于合伙协议没有关于继承问题的约定,我们又不愿意与你共事,所以你不能成为合伙人。

B.“我们本来并不反对你的儿子成为合伙人。

但是,鉴于你坚持要代他行使权利,我们也不同意他成为合伙人。

这样,你们二人只能按退伙处理。

C.“如果按退伙处理,我们可以不退还你丈夫出资时投入的房产,而改为退还现金。

"

D.“你丈夫突然去世后,合伙企业的管理一度陷于混乱,其间一笔生意失败,造成大量亏损。

在办理退伙时结算时,你们应分担其中一部分亏损。

(说明: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49条、第53条规定,甲死亡属于当然退伙,其死亡日为当然退伙的日期,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

甲死亡后企业陷于混乱,生意失败,造成的损失甲没有责任承担,因此D选项的说法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2.合伙人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逾四年,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

对此,合伙人乙、丙提出如下主张。

其中哪个不符合法律规定?

(B)

A.甲于宣告死亡之日起视为退伙

7

B.甲在下落不明期间,不享受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

C.甲的出资额应退还给甲的继承人,但应扣除合伙企业债务中应由甲承担的份额

D.对于甲宣告死亡前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中已经由乙、丙承担的部分,甲的继承人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说明: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14条、第49条的规定,甲的宣告死亡日为退伙日,之前的权利义务均与其他合伙人一样,所以,选项B的说法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三、多项选择题

1.清算人在清算期间,应执行以下事务:

(ABD)

A.B.欺诈破产行为C.操纵市场行为D.个别清偿行为

2.某合伙企业清算时,其企业财产加上合伙人的可执行财产,共计有5万元现金和价值15万元的实物。

其负债为:

职工工资1万元,银行贷款4万元和其他债务16万元,欠缴税款6万元。

在清算人提出的清算方案中包含了以下8

无权代表营业单位与第三人发生权利义务关系;第三,隐名合伙人的财产责任以其出资为限;第四,隐名合伙人除了为维护其利益而行使监督权外,无权干涉营业单位的B.应当由破产企业行使的非合同债权

9

C.应当由破产企业行使的票据权利D.应当由破产企业行使的非票据权

2.破产财产中应当由破产企业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不是指:

(B)P163

A.应当由破产企业行使的股东权B.应当由破产企业行使的非股东权

C.应当由破产企业行使的非合同债权D.应当由破产企业行使的其他请求权

3.破产费用不包括:

(D)P163

A.破产财产的管理、变价和分配所需的费用B.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

C.为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在破产程序中支付的其他费用D.债权人交通

4.和解协议草案不包括的B.清偿债务的办法

C.清偿债务的期限D.清偿债权的期限

5.(D)不能导致破产企业整顿不能继续,从而使和解协议归于消灭。

P183

A.不执行和解协议B.财务状况继续恶化,债权人会议申请终结整顿

C.有欺诈破产行为,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D.债权人要求提前受偿

三、多项选择题

1.破产无效行为包括:

(BD)P150

A.B.欺诈破产行为C.操纵市场行为D.个别清偿行为

2.以下为万科建筑公司破产案件中当事人提出的破产抵销主张。

其中哪几项可以合法成立?

(ABD)

A.甲工厂主张抵销23万元:

“万科公司收取我厂141万元预付工程款后,未履行合同即宣告破产;在此之前,我厂有23万元给万科公司的结算款,付给的汇票因填写不当被银行退回。

B.乙工厂主张抵销49万元:

“破产案件受理前,万科公司欠我厂设备货款120万元;万科公司曾退回我厂一台质量不合格的机器,其已付价金为49万元,双方达成协议按退货处理。

C.丙公司主张抵销85万元:

“我公司欠万科公司工程款187万元;在万科公司破产宣告后,M建材厂将其对万科公司的85万元债权转移给我公司,以抵偿其欠我公司的债务。

D.丁公司主张抵销142万元:

“我公司欠万科公司工程款156万元;在万科公司破产宣告前,我公司作为保证人向银行偿付了万科公司所欠的142万元债务。

3.破产案件受理前6个月至破产宣告之日的期间B.隐匿财产C.私分财产D.经营中损失的财产

4.破产财产中应当由破产企业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包括:

(ACD)P163,《破产法》第28条

10

A.应当由破产企业行使的股东权B.应当由破产企业行使的非股东权

C.应当由破产企业行使的非合同债权D.应当由破产企业行使的其他请

求权

四、论述题

试述破产案件的管辖。

答:

破产案件的管辖分为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

(1)地域管辖。

《企业破产法》第5条规定,企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所谓债务人所在地,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指企业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因此,当企业的注册地与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一致时,应当以后者为准。

(2)级别管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贯彻意见》第2条的规定,破产案件的级别管辖,按如下原则确定:

1县、县级市或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②地区、地级市(含本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③个别案件的级别管辖,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第39条的规定办理,即,第一,上级法院有权审理下级法院的案件,也可以把本院审理的案件交下级法院审理;第二,下级法院对它所管辖的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法院审理。

五、案例题

2001年12月10日债权人某银行分行向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雅光葡萄酒厂破产。

经查:

雅光葡萄酒厂仅有73.7万元,债务为159.7万元,亏损额达86万元,资产负债率为46.1%o

法院立案,在规定时间内通知债权人,并于2002年1月5日在报上公告要求债权人申报债权,规定2月10日召开债权人会议。

2月10日主持召开第1次债权人会议,确认:

24家债权人,各种债务累计159.7万元。

银行的部分债务是有抵押的。

2月11日法院裁定破产。

3月9日成立破产清算组。

清算组提出财产分配方案,债权人会议通过:

所有财产集体拍卖,全体债权人按比例受偿。

清算组委托拍卖公司公开拍卖。

最终,包括手续费以59.7万元成交。

银行提出异议,不同意含有抵押债权的财产加入整体拍卖,要求优先受偿。

法院裁定异议不成立,扣除破产费用,按原方案分配后,裁定终止破产程序。

试分析:

1.银行有部分无财产担保债权,申请破产合法吗?

答:

合法。

因为:

《破产企业法》第7条第1款规定: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申请宣告债务人破产。

”也就是说,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这个破产原因的事实O

因此,《破产企业法》第7条第2款又规定:

“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时,应当提供提供关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以及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有关证据。

”即只要有无财产担保债权,就可以。

至于债务人是否具备破产原因所要求的其他事实,需要由法院在收到破产申请后和决定受理前予以查明。

2.根据《企业破产法》和《民事诉讼法》,破产还债程序包括什么?

11

答:

《企业破产法》的破产还债程序适用于国有企业。

《民事诉讼法》中的“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适用于非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无法人资格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不适用该规定。

《企业破产法》的破产还债程序,有以下几项内容。

申请:

在《企业破产法》中,要使破产还债程序开始,还须有一个条件,那就是破产请求人请求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只有债权人和债务人才是合格的破产申请人。

审查受理:

法院在收到破产案件申请后,经审查,认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决定受理,破产程序正式开始。

破产程序开始后,债务人的财产进入保全状态,如妥善保管企业财产、财册、不得对个别债权人清偿债务等。

对债权人来讲,只能通过破产程序行使权利,不得向债务人个别追索债务,民事诉讼程序中止等。

在此案中,有此债权人担心自己的债权得不到清偿,通过各种途径抢先清偿。

例如从仓库中提走产品抵债,这些都是无效的行为。

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

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应发出通知或公告,要求债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申报债权,最长申报期限为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

此案中,法院于2002年1月5日在报上公告要求债权人申报债权,规定2月10日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这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召开债权人会议: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应当在债权申报期限届满后15日内召开。

债权人会议的职权主要是审查确定债权、议决的解协议、议决破产财产的变价和分配方案等。

宣告破产及破产清算:

人民法院公开开庭,裁定债务人破产并进行宣告。

法院应在自破产宣告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并由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的全部财产。

此案中,有不当之处:

首先清算组没有在破产宣告的15日内成立;其次,银行的部分债权是有抵押权的,这部分含有抵押债权的财产,不应列入破产财产而集体拍卖,银行就含有抵押债权的财产享有别除权,他可以向清算组主张权利,以抵押物折价而优先受偿,法院裁定银行优先受偿异议不成立,是错误的。

破产程序终结:

破产财产分配完毕后,由清算组向人民法院提出终结破产程序的申请报告,法院在收到申请后裁定终结破产程序,至此,债务人的法律人格消灭。

此案中,法院的程序有错误,既“裁定终止破产程序”这种程序只用在“和解程序”中,从本案来看,债权人与债务并未达成“和解协议”所以只能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民事诉讼法》中的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是指企业法人(非国有企业)因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或债务人的申请,宣告债务人破产,并将债务人的破产财产依法在全体债权人中按比例进行分配的特定程序。

(程序步骤与上述内容大至相同)

人民法院对破产程序中出现问题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不用判决。

当事人除了对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可以上诉外,对其他裁定不准上诉。

12

商法作业3

第5章一、正误判断题

1.票据关系以非票据关系为基础成立,一经成立,便与非票据关系相脱离,不受非票据关系的影响。

(对)P207

2.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指示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即付款人于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对)P255

3.票据债务人对于票据债权人提出的请求(请求权),提出某种合法的事由而予以拒绝,称为票据抗辩。

(对)P211

4.票据法禁止记载的事项,一般是指附条件的委托支付文句的记载,若有此记载便会使票据归于无效。

(错)P217,注:

票据法禁止记载的事项有两类情况,即①该记载文句无效,但不会使票据无效;②若记载该文句,会使票据无效。

5.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初中教育 > 政史地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