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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应急方案

银行股份有限企业应急方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有效处理重要突发事件,最大限度防止和减少重要突发事件对**银行(以下简称"本行")财富安全、正常运营和信用带来的伤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国家金融突发事件应急方案》等法律法例,联合本行实质,特拟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合用于本行重要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依据事件的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本方法所称重要突发事件是指:

(一)忽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本行财富重要不测损失;

(二)对本行的正常经营活动产生严重扰乱;

(三)对本行信用产生重要不利影响;

(四)造成人员伤亡;

(五)地方政府及看管部门认定的其余事件。

第三条重要突发事件处理原则。

(一)预防为主原则。

坚持预防为主、枕戈待旦,常常性地做好防备和教育工作,增强对重要突发事件的展望、预警工作,尽量减少重要突发事件发生;

(二)一致指挥原则。

总行重要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一致指挥、组织、协调各项应付工作。

波及的各级行须听从领导小组指挥;

(三)最小损失原则。

应付重要突发事件的各项举措应讲究经济效益,最大程度地减少重要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危害,保证将事件造成的损失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四)保密原则。

参加重要突发事件处理工作的人员应严守保密规定,未经受权不得向外界供给与处

(三)审议成员部门提交的重要突发事件报告和预警报告,指导、敦促成员部门及有关支行执行突发事件处理职责;

(四)依据领导小组要求,参加重要突发事件的处理工作。

置有关的工作信息,不得利用工作中获取的信息牟取私利;

(五)依法处理原则。

坚持依法处理,注意工作方法、手段和策略,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多种手段和宣传、磋商、调停等多种方法处理重要突发事件。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

第四条总行对全行重要突发事件处理工作负责,成立分级负责的处理工作组织系统,按处理工作职责分工自上而下包含:

(一)重要突发事件管理领导小组;

(二)领导小组下设三个处理组,分别处理财富安全类、信息安全类、运营安全类重要突发事件;

(三)总行部门依据处理工作需要,建立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处理详细突发事件专案组。

第五条总行设重要突发事件管理领导小组,由行长担当组长,副行长为成员;视状况需要,暂时增添总行其余管理人员参加领导小组工作。

第六条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一)一致领导和指挥全行重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制定、审议有关政策、策略和制度;

(二)直接负责重要突发事件的处理;

(三)指导、协调各处理组对重要突发事件的处理;(四)依据重要突发事件处理工作需要,向地方政府、看管部门等请示、报告。

第七条领导小组办公室。

领导小组办公室为领导小组的平时做事机构,在总行财务综合部办公,由财务综合部负责人担当主任。

第八条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一)接收办理各支行和各部门(以下简称"各单位")的重要突发事件及其预警信息报告;

(二)依据领导小组的要求,负责有关重要突发事件处理工作的文件、会议、联系等事务,规范办理程序,完美工作体制;

(三)依据领导小组的指示和决定,对有关工作进行协调、督办和检查;

(四)负责与政府部门、看管机构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有关方面的平时交流和应急联系。

第九条重要突发事件处理组:

(一)财富安全类突发事件处理组(简称"财富安全组"):

组长由分管财富安全的行领导担当,成员为市场业务部、小微贷款部、财务综合部等部门负责人,业务市场部肩负该组平时工作;

(二)信息安全类突发事件处理组(简称"信息安全组"):

组长由分管信息技术的行领导担当,成员为财务综合部、营业部

等部门负责人,营业部肩负该组平时工作;(三)运营安全类突发事件处理组(简称"运营安全组"):

组长由分管运营安全的行领导担当,成员为财务综合部、市场业务部、小微贷款部、营业部等部门负责人,财务综合部肩负该组平时工作;

各处理组可视状况暂时指定有关的总行部门负责人参加本组工作。

第十条处理组的主要职责:

(一)部署、审议针对各样重要突发事件的专项应急方案,指导本构成员部门拟定职能范围内重要突发事件专项应急方案,组织成员部门成立预警体制;

(二)直接负责较大突发事件的处理,拟定、实行处理方案并报告领导小组;

第十一条总行部门在处理突发事件中的主要职责:

(一)直接负责或指导处理本部门所管业务条线范围的一般突发事件,并向处理组提交处理工作报告;

(二)依据处理组的决定,处理或协调、指导有关单位处理较大突发事件;

(三)成立和完美本业务条线的预警体制。

第十二条专案组。

依据处理详细突发事件的需要,由领导小组或处理组决定成立的特意工作组,其主要职责是负责执行重要突发事件处理方案,实行详细的处理工作。

第三章突发事件的分级和分类

第十三条突发事件分级分类概括。

依据实质状况和处理突

发事件的需要,按突发事件严重程度将其分为三级,按其成因性

质将其分为三类。

第十四条突发事件的分级:

(一)特别重要突发事件(I级)

、可能对全行整体正常运营、经营绩效和信用造成特别严重、很难挽救的重要财富损失或重要恶劣影响的事件;

、已惹起看管部门或社会民众严重关注,需要总行领导直接处理的事件。

(二)重要突发事件(II级)

1、影响全行一个以致数个业务条线整体工作或直接影响一个以致数个支行整体运营的事件;

2、可能造成的财富、名誉伤害,后来果可能影响全行整体

运营、经营绩效和信用的事件。

(三)较大突发事件(III级)

影响一个支行某业务条线正常运营或总行某个业务条线正常工作,但不至于影响整个支行或全行某个业务条线整体工作的事件。

第十五条重要突发事件的分类

(一)形象危机事件:

是指本行经营中的重要问题被曝光,或许客户等对本行产品或服务的实质质量不满、没法发泄而忽然迸发,破坏民众对本行品牌的忠诚,使本行无形财富在短期内显然受损的事件;

(二)突发治安事件:

是指发生集体性打斗,发现可疑危害物件,出现恫吓电话或信函(邮件),发现可疑人员、犯法分子行凶等等非银行业务要素造成的、对本行正常运营产生严重扰乱和破坏的事件;

(三)突发公共事件:

是指忽然发生,造成或许可能造成本行重要人员伤亡、财富损失和严重社会危害,危及公共安全的事件;

(四)流动性风险突发事件:

是指本行流动性不足,没法以

合理的成本快速增添欠债或变现财富获取足够的资本,影响盈余水平,极端状况下会以致本行资不抵债的事件;

(五)押运突发事件:

是指本行枪支被抢、被盗、被滥用与防卫过当,遭受打劫,发生严重交通事故造成车辆严重破坏和人员伤亡,发生车辆故障,在途中碰到严重塞车的事件;

(六)信访突发事件:

是指本行职工、客户等经过非正常的信访门路,不在本行信访招待的指定场所,不直接向本行信访招待工作人员反应问题,影响正常经营次序,或是在信访招待场所携带危险品、管束用具,欺侮、殴打、威迫信访招待工作人员,在信访招待场所滞留、惹事,或许将生活不可以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招待场所的事件;

(七)守库突发事件:

是指本行金库碰到特大暴雨和洪水侵袭,发生地震、火灾,遭受暴力打劫、爆炸、恫吓等危及本行金库安全和造成本行财富损失的事件;(八)计算机系统突发事件:

是指支撑本行正常运营的各样业务办理系统、管理信息系统受病毒程序攻击、通信中止、数据灭失或泄漏、发生严重故障等原由,造成或可能造成大面积、系统性的犯错或失灵,严重影响本行正常运营的事件。

第十六条分级负责、分类处理。

突发事件处理工作,由领导小组一致领导、集中指挥,依据领导小组的建议,按事件级别和种类由有关处理组及其有关人员详细处理。

(一)较大突发事件(Ⅲ级),由总行有关部门直接或指导

事发单位处理,事件状况、处理方案和处理结果向有关处理组报告;

(二)重要突发事件(Ⅱ),由有关的处理组组织处理,事件状况、处理方案和处理结果向领导小组报告;

(三)特别重要突发事件(Ⅰ),由领导小组直接组织处理。

第四章突发事件预警体制建设

第十七条预警体制的定义。

指各单位对平时风险信息进行辨别,针对含有引起重要突发事件可能性的预兆信息实时进行监测、剖析、评估,视状况向总行及突发事件处理机构提出警告,对于高危信息早先采纳防备举措,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成立应急处理方案的工作。

第十八条预警体制建设。

(一)各单位应在平时工作中,引进突发事件预警管理的观点,对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增强管理,正确鉴别,实时报告;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预警体制建设的协调解交流,认识和传达总行、看管机构等对于突发事件预警系统建设动向和有关要求。

第十九条突发事件专项应急方案。

专项应急方案,是早先拟定的、针对某一特定种类突发事件(如:

群发性生事、水火灾祸、企业客户信用危机等特定种类的事件),明确规定其处理工作的动员、指挥方式、操作步骤和详细方法的方案。

第二十条对于切合以下条件的突发事件,应该拟定专项应急方案:

(一)已经发生并处理过的突发事件;

(二)同业中已发生过的且影响较大的重要突发事件;

(三)银行业发活力率较大的突发事件;

(四)总行、看管部门等要求拟定的方案。

第二十一条方案的拟定和实行。

依据突发事件处理工作的

需要,由处理组组织成员部门草拟有关的应急方案,报总行领导

小组或处理组鉴定后实行。

各单位可依据实质状况,提出拟定专

项应急方案的建议。

方案拟定后,由处理组或总行有关部门组织

有关人员进行培训、操练,对方案成效进行评估。

方案针对的突

发事件发生后,处理机构应该在了案报告中对方案提出评论和改

进建议。

第五章突发事件的报告

第二十二条报告类型。

在发生突发事件或发现其预兆信息以及处理过程中,须实时报告有关信息,依据其内容,分为预警报告、事件报告。

(一)预警报告是各单位发现并上报的突发事件预兆信息的报告;

(二)事件报告是指从突发事件发生至处理结束的全过程中,各单位或各处理组等上报的突发事件发生及其处理状况的各样报告。

第二十三条报告内容。

报告应该对突发事件或其预警信息作真切、客观、正确、清楚的描绘,其基本内容包含:

(一)突发事件或预警信息发生的时间、地址;

(二)突发事件或预警信息发生原由、性质、可能波及的金额及人数、危害程度、影响范围,报告时的局势及已产生的结果;

(三)局势发展趋向展望,已经或拟采纳的应付举措。

(四)若有人员伤亡及财富损失的,应特别说明伤亡人数和损失金额;金融挤兑事件,应特别说明参加挤兑的人数、被挤兑机构存取款变化、财富欠债、头寸状况及风险延伸状况;聚众上访、围攻事件,应特别说明参加的人数、连续的时间、现场次序

状况和造成的影响;重要凭据、保密资料丢掉或损毁及系统故障等事件,应特别说明可能引起的结果和拟采纳的举措。

第二十四条报告时限。

预警报告,由事发单位在确认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后即时报告。

事件报告依据专项应急方案规定的时限报告,无应急方案的,在事发后2小时内报告,后来续状况(处理、进度、了案等)报告,按处理组或总行有关部门的要求进行。

第二十五条报告线路。

发生突发事件(包含预警信息)的单位直接向总行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由其一致接收。

第二十六条向看管部门的报告。

本行发生的突发事件的性质和程度,达到看管机构《重要突发事件报告制度》报送标准或特别要求报告的,由突发事件处理部门负责向看管机构报告。

第二十七条报告的实行细则

(一)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突发事件报告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应仔细落实突发事件的报告工作,将责任落实到部门、明确到个人;

(二)严格做好突发事件报告的保密工作,将知悉人员控制在最小的范围。

第六章突发事件处理

第二十八条先期处理。

突发事件发生后、处理方案未明确前,事发现场的负责人及有关人员,应按专项应急方案的规定,采纳相应举措控制或和缓局势的发展。

对该种突发事件还没有专项应急方案,但按事件发展状况一定采纳紧迫举措的,事发现场的负责人应按其管理职责作出判断,采纳适合的处理举措和防扩散举措,全力控制或和缓局势的发展。

第二十九条报告状况。

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现场负责人立刻按应急方案要求上报或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各单位负责人应在快速部署初步处理举措的同时,按有关报告要求向总行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

第三十条接收办理。

总行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预警报告或事件报告后,应快速对所报状况作出性质类型和程度上的鉴别,实时递交领导小组、有关的处理组或总行有关部门办理。

第三十一条拟定处理方案。

领导小组、处理组及总行部门受理突发事件后,应依据应急方案和实质状况实时拟定处理方

案,快速部署有关单位执行。

处理方案同时向总行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备。

第三十二条处理方案的执行与调整。

专案组及发生突发事件的单位,应严格执行处理方案。

如执行中发现事件存在着方案

拟定时未能查明、未能料想的不利状况,应立刻向处理方案拟定机构报告。

在执行中如以为有必需对处理方案进行调整的,应实时提出建议。

调整处理方案须由拟定处理方案的机构决定。

第三十三条事件级别调整。

在突发事件处理过程中,因局势进一步恶化或难以有效控制,负责处理的机构应实时向上司处理机构提出局势升级警报,并由其决定事件能否升级。

事件升级后,处理工作相应由上一级处理机构负责。

突发事件处理过程中,处理机构以为局势已快速缓解或已获取有效控制,可认定事件降级并移送下级处理机构处理。

第三十四条了案。

突发事件处理过程中,处理机构以为突

发事件已获取控制、不再拥有危害性,可报经上司处理机构赞同

退后出应急处理体制,按惯例工作办理。

突发事件处理完成,处

置机构应看作出了案报告,向上司处理机构报告。

了案报告的内

容应包含处理过程描绘、经验教训、突发事件成因的剖析、对该

种突发事件应急方案的建议或对其实质操作成效的评估等。

第三十五条应急保障。

在突发事件处理工作中,总行有关

部门应依据领导小组或处理组的决定,供给相应的人力、物力支

持。

第七章突发事件的分类处理

第三十七条重要突发流动性事件处理。

各支行应增强对所

辖网点兑付状况的平时监测和资本流动性状况的监测,当出现客户非正常大批、集中提取存款等挤兑迹象,或某一地域发生挤兑等事件,有可能波及本行时,一定实时向总行应急处理领导小组报告。

(一)事件发生后,事件发生行应快速启动本行应急举措,

展开先期处理。

第一经过内部资本调运、向当地人民银行调运等方式,力所能及筹备资本先行兑付,进行自救办理;

(二)上司行实时帮助调剂资本,协调当地人民银前进行现金调拨,知足兑付需要。

必需时,紧迫向人民银行申请再贷款,动用法定准备金存款,保证兑付需要,防备局势延伸和扩大;

(三)总行视状况暂停资本拆出业务,暂停发放贷款,保证资本兑付需要;

(四)协调当地公安、武警部门帮助保持兑付次序,增强对现金调运的守卫,防备不测事件的发生;

(五)针对事件发生的原由(如市场听说、谣言等),按规定程序对外公布通告,实时除去不良影响(若有必需,报请人民

银行、银监会赐予澄清)。

与此同时,要求基层网点踊跃做好宣传和客户解说工作,防备局势扩大;

(六)发生特别重要挤兑事件,形势难以控制时,总行应急

处理领导小组应立刻向银监局报告。

第三十八条重要突发清账性事件处理。

(一)各级行应增强对刊行或许代理刊行债券、保函、信用证、贷款承诺、银行承兑汇票等业务的监测和管理,一旦发现支行及部门超越受权、违纪违规办理较大金额的上述业务,有可

能形成巨额资秋风险时,应实时向总行应急处理领导小组报告,并快速启动应急举措,展开先期处理;

(二)上司行暂停对事件发生行办理同类业务的受权,并快速成立特意工作组,对事件进行专题检查和清理,核查事件发生的实情并评估由此形成的风险程度,组织协调有关单位及部门,

采纳踊跃的挽救举措及后续管理举措,做好控制和降低风险的各项工作;

(三)指导事件发生行成立财富风险管理小组,提出控制和降低财富风险的整体方案及清收举措,落实清收管理职责,办理有关事宜;

(四)对交易的原始资料(包含融资协议、合同、划款凭据等)以及内部审批资料进行核查,实时与交易方获得联系,依据两方签署的协议或合同的责任条款,向违约方追讨欠款本息和违约金,追讨无效的,经过法律门路对违约方进行追索;

(五)要求事件发生行采集有关凭据,踊跃做好诉讼保全工

作;

(六)发现犯法线索的,实时报公安、检察等部门,赶快控制犯法嫌疑人;

(七)协调有关部门,实行必需的财富保全举措,或发出必

要的协查通告和通告,提示有关方面停止使用涉案凭据、单据或

资本,努力减少本行和客户的损失。

第三十九条重要突发计算机事件处理。

(一)各级行应增强对计算机系统运转的监测和保护,一旦发现核心业务办理系统运转中止,要实时进行处理并上报。

考虑到计算机事件办理的技术复杂性和时效性,对突发计算机事件依据分类处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进行处理;

(二)Ⅲ级突发计算机事件由倡始行负责处理。

倡始行接到本行计算机事件报告后,要立刻启动应急方案,组织事故发生单位展开应急处理工作,并将事件状况和处理结果向总行计算机事件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备;

(三)Ⅱ级和Ⅰ级突发计算机事件发生后,事件发生的支行要快速启动应急方案,实时组织抢修,努力恢复生产,并将事件状况上报总行计算机事件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对于系统性故障,已经影响到全行系统正常、安全运转的,依据有关规定,向银监局报告;

(五)影响网点许多,且系统中止时间有可能在6个小时以上的,应向社会公布通告,对客户服务可能造成的影响进行解说,除去社会不良影响。

如系统故障造成账务差错,营业网点要实时做好账务查对、调整、通告及解说工作;

(六)对生产事故造成数据损毁和丢掉的,要实时启动生产备份数据恢复方案。

在技术手段难以完好恢复账务数据时,由业

务主管部门组织辖内各营业网点手工恢复和考证数据,并保证账务数据的完好性、正确性。

对生产备份数据恢复方案,要按期组织操练,以保证备份数据完好、有效;

(七)倡始行信息科技部作为本行生产数据的运转中枢,推行要点管理与安全防备。

信息科技部要拟定详尽的生产应急办理方案,并组织应急操练,防备可能的生产运转风险。

一旦发生生

产事故,要快速组织技术力量进行抢修,保证一般事故在1小时内恢复生产,重要事故在2小时内恢复生产;(八)处理结束后,应付事件原由进行总结,并将总结状况上报银监局。

若有必需,在事故办理后应付计算机系统进行升级和改造,以提升计算机系统运转的安全性和稳固性。

第四十条其余重要突发事件处理。

(一)各级行应增强对其余突发事件的监测与预警。

当行内发生重要的经济、刑事、民事案件和重要集体性事件,或因重要

地质灾祸、气象灾祸、卫生疫情等,给本行带来重要损失的,一定快速报告;

(二)事件发生行快速启动本单位应急举措,展开先期处理;

(三)上司行应依据事件性质及严重程度,指导事件发生行依据各特意方案,做好应急处理工作;

(四)必需时,总行成立工作组,快速赶赴现场,指导现场处理,供给必需的物质、技术支持;(五)指导事件发生行做好有关善后工作,使事件发生行赶快恢复正常营业。

第四十一条后期处理。

(一)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结束后,各级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机构要做好组织、协调工作,帮助事件发活力构恢复正常营业次序,协调新闻单位做好正面宣传报导工作,掌握正确的舆论导向,最大程度地降低突发事件给本行带来的不良影响。

同时,有关部门应增强监察、管理,亲密关注突发事件预警系统的监测变量,严防突发事件出现频频;

(二)各级行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应付突发事件及处理工作进

行总结,并向上司行和有关部门作出正式报告。

针对突发事件处

置过程中裸露出来的问题,改正或完美管理举措、评级系统微风

险预警体制,改正完美本机构方案。

第八章突发事件传媒公关

第四十二条突发事件传媒公关指在突发事件发生后,对媒体报导的应付策略及其实行。

第四十三条媒体监测。

总行财务综合部是本行突发事件媒体监测的责任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媒体监测工作,汇总状况,向领导小组或处理组报告。

第四十四条各支行综合管理部负责对当地媒体的监测,发

现媒体对本行突发事件的报导有悖于事实和本行宣传口径的,应实时向总行办公室通告。

第四十五条新闻公布。

I级和II级突发事件发生及处理过程中,若有必需向媒体进行解说、澄清的,分别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处理组制定宣传口径与新闻稿,经总行突发事件领导小组鉴定后,由总行办公室一致公布。

III级突发事件,若有必需向媒体解说、澄清的,由处理单位制定宣传口径和新闻稿,经领导小组办公室鉴定后,由总行办公室一致公布。

第四十六条按法律法例、上市规则和总行有关规定,突发事件属于信息表露管理范围的,公布前须经总行董事会办公室审查。

第四十七条媒体交流。

II级以上突发事件发生后,总行办

公室应该与主流媒体保持亲密联系,实时交流信息、通告突发事件进展,促成媒体对突发事件作出客观、公正的判断和正面报导。

对于有悖于事实的对于本行突发事件的新闻报导,应该实时与有关媒体进行交涉,安排必需的澄清和纠正。

第九章责任与赏罚

第四十八条突发事件处理工作推行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查制。

各级处理机构负责人对相应的处理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四十九条因平时工作中操作违规、玩忽职责等主观过失

而造成突发事件的人员,迟报、谎报、瞒报、漏报突发事件及有

关重要状况的,突发事件发生后未依据顾急方案要乞降总行一致

部署实时采纳举措以致局势显然恶化的,在突发事件处理全过程

中私自表露、扩大知悉范围、造成泄密等以致严重结果的,以及

在处理工作中有其余渎职、渎职行为的人员,由处理机构会同监

察部门作出处罚和处罚决定;构成犯法的,依法追查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对突发事件处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赐予表彰和奖赏。

第十章附则

第五十一条本方法由总行财务综合部负责拟定、解说和修

订。

第五十二条本方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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