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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制度

十、项目监理机构监理制度

1.工程开工申请制度

工程动工前的检查工作

(1)施工现场“三通一平”情况;

(2)施工设备、机(器)具、工程设备、材料进场情况:

(3)材料堆放,材料加工场地准备情况;

(4)施工技术,管理人员及上岗工人进场情况;

(5)工程放线测量记录中的坐标、标高、高程及有关尺寸的检查、复核工程情况。

工程项目开工前的检查工作

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施工单位报送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报审表,提出审查意见,并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认后报建设单位;

专业监理工程师的检查工作

专业监理工程师应按以下要求对施工单位报送的测量放线控制成果及保护措施进行检查,符合要求时,专业监理工程师对施工单位报送的施工测量成果报验申请表予以签认:

(1)检查施工单位专职测量人员的岗位证明,及测量设备检定证;

(2)复核控制桩的校核结果,控制桩的保护措施以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和临时水准点的测量成果。

材料审核

审核工程材料、设备等报验申请,到现场检查工程材料、设备的型号、

规格、数量、出厂合格证、质量检验证明以及有关技术文件等,交检查审

核结果报告项目监理工程师;

签发开工报告

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批并签发工程开工报告,并报送建设单位。

2.施工图纸会审制度

1)施工图纸会审是一项重要的施工准备工作,是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深入并充分了解设计意图和要点,统一认识而进行的,各方均应予以重视。

2)施工图纸会审工作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项目监理机构全体监理人员参加。

各监理人员应于会审前熟悉施工图纸,并严格认真的审查,发现问题及时提出并作好记录。

3)结构复杂的及重要的工程项目(如国家重点、市重点、重要工程)公司总工程师应参加施工图纸会审。

4)项目监理工程师应虚心地、认真地听取设计工程师的交底,并作好记录。

5)会审中提出并要求设计工程师解答的重点问题:

a.道路结构及其它专业的设计是否符合各专业设计规范的规定,是否符合现行政策、法令、法规(如环保、消防、保卫等)的规定。

b.各项功能是否满足建设单位的要求。

c.各专业图纸之间有否矛盾之处(如各部分尺寸、标高、中线、各专业之间等);设计深度能否满足施工的需要。

d.质量验收规范规定要符合设计要求的地方,而设计又无明确规定,应在会审中提出要求书面解答。

6)会审后,由项目监理机构总监理工程师主持,各专业监理工程师负责分别与有关各方协商解决会审中出现的问题。

7)会审纪要原则上由施工单位整理,经有关各方签字后再分送各方。

8)会审纪要不能作为施工依据,应由施工单位与有关各方办理设计变更,工程洽商手续,重大或复杂的变更应由设计单位出设计变更图。

3.工程变更管理制度

1)项目监理机构应按下列程序处理工程变更:

a.设计单位对原设计存在的缺陷提出的工程变更,应编制设计变更文件;建设单位或承包单位提出的工程变更,应提交总监理工程师,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

审查同意后,应由建设单位转交原设计单位编制设计变更文件。

当工程变更涉及安全、环保等内容时,应按规定经有关部门审定。

b.项目监理机构应了解实际情况和收集与工程变更有关的资料。

c.总监理工程师必须根据实际情况、设计变更文件和其他有关资料,按照施工合同的有关条款,在指定专业监理工程师完成工作后,对工程变更的费用和工期作出评估:

·确定工程变更项目与原工程项目之间的类似程度和难易程度;

·确定工程变更项目的工程量;

·确定工程变更的单价或总价;

d.总监理工程师应就工程变更费用及工期的评估情况与承包单位和建设单位进行协调。

e.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工程变更单。

工程变更单应符合附录C2表的格式,并应包括工程变更要求、工程变更说明、工程变更费用和工期、必要的附件等内容,有设计变更文件的工程变更应附设计变更文件。

·项目监理机构应根据工程变更单监督承包单位实施。

Ⅰ项目监理机构在工程变更的质量、费用和工期方面取得建设单位授权后,应按施工合同规定与承包单位进行协商,经协商达成一致后,总监理工程师应将协商结果向建设单位通报,并由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在变更文件上签字;

Ⅱ在项目监理机构未能就工程变更的质量、费用和工期方面取得建设单位授权时,总监理工程师应协助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进行协商,并达成一致;

Ⅲ在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未能就工程变更的费用等方面达成协议时,项目监理机构应提出一个暂定的价格,作为临时支付工程进度款的依据。

该项工程款最终结算时,应以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达成的协议为依据。

Ⅳ在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工程变更单之前,承包单位不得实施工程变更。

Ⅴ未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查同意而实施的工程变更,项目监理机构不得予以计量。

4.分包单位资质审核制度

1)施工单位应向项目监理机构申报其选择的分包单位的资质资料(包括资质等级、能力、经历、信誉、技术力量、施工人员人数及技术级别、施工机具、管理系统、质量保证体系、财务情况、应持证上岗人员证件等)及分包合同,请项目监理机构审查。

2)如发现所报的分包单位资质资料有伪造不实情况,或在实际工作中认为分包单位不具备承担分包工程的能力,可提出辞退分包单位,施工总包单位应予执行。

3)未经项目监理机构审核同意的分包单位,不得进入施工现场。

5.施工组织设计及施工方案审核制度

1)施工单位于开始施工前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作为指导施工全局、统筹施工全过程在施工管理中起核心作用的重要技术文件。

特别是质量验收规范明文规定“按施工方案”处理的部分,更要编制好施工方案。

2)对于规模较大或分期出图的工程。

暂时不具备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的条件时,可分期编制分部分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对技术复杂的或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的分项工程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应按规范要求明确提出施工操作的依据,以便按此验收。

3)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应经过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批准后送交项目监理机构审批。

审核批准后必须严格执行,如有改变应取得项目监理机构核准。

4)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对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进行认真细致的审查,提出意见要求施工单位修改或补充。

6.工程材料、构配件及设备验收管理制度

1)工程中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及设备(砂、石、砖、水泥、钢筋、电缆、电线、路灯、焊条、有色金属、油漆、沥青、装饰材料等),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并符合国家及当地政府发布的有关规范、规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

2)建筑原材料、构配件及设备进入施工现场时,必须具备出厂合格证,材质和性能试验单,有些材料(如水泥、钢筋等)还应按规范具备复验报告单,否则不得使用于工程。

3)建筑装饰材料、电力照明等工程的主要零配件及设备应由供货单位提供样品,经监理机构会同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共同检验,认为合格后始可订货。

4)重要设备于订货前,施工单位必须会同建设、设计、监理单位共同协商并验货(或审查产品样本,考察同类产品等),达成一致意见后始可订货。

设备到货后在安装前应由施工安装单位会同项目监理机构共同开箱检验,认为合格后始可安装。

5)由建设单位直接供应的材料和设备,其质量由建设单位承担责任,但于使用或安装前仍应由施工、建设单位会同专业监理工程师共同检验材料、设备的质量,并作好记录。

如监理工程师认为材料、设备不合格时,应提出意见,必要时可向建设单位发出“监理业务联系单”。

6)重要的设备的随机文件,项目监理机构应督促安装单位妥善保存,作为竣工档案移交建设单位。

7)建筑材料、构配件及设备质量签认程序见《监理程序8》。

8)建筑材料、构配件检验实行见证取样制。

7.隐蔽工程检查及分部分项工程验收制度

1)隐检工程及分部分项工程的验收,是保证工程质量达到合格要求的必要步骤,监理人员必须高度重视,并严肃对待,要做到一丝不苟。

2)一般的隐检工作可由监理员或专业监理工程师进行,重要的隐检工作必须由专业监理工程师参加。

一般的分项工程验收由专业监理工程师负责进行,分部工程及重要的分项工程验收必须由总监理工程师参加并主持。

3)隐检及分部、分项工程验收的依据

a.施工图纸及其说明文件(包括工程变更文件);

b.有关的技术规范、规程、标准及法规文件;

c.分部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资料;

d.有关的施工及验收技术报表及资料。

4)各项验收需要填报及检查的报表,见各专业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5)隐检及分部分项工程验收程序见《监理程序》。

8.工程项目《监理月报》编制制度

1)在监理的工程项目,每月应编制《监理月报》报送建设单位及公司。

2)《监理月报》的作用有四:

a.向建设单位通报本工程项目本月份各方面的进展;

b.向建设单位汇报项目监理机构本月份作了哪些工作,收到什么效果;

c.项目监理机构向监理公司领导汇报本月份在工程进度、质量控制、投资控制、合同管理、信息管理及协调建设各方之间的各种关系之中所作的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其经验教训;

d.项目监理机构通过编制月报总结本月份工作,为下一阶段工作订出计划。

3)《监理月报》的编制应由总监理工程师指定专人负责,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分工协作,按时编制完成。

并应注意月报的完整性、真实性;有分析,有比较,有总结,有展望。

4)原则上规定每月25日各项监理机构开始编制并于次月5日前由总监签发送交有关单位。

5)《监理月报》的内容应符合《建设工程监理规范》节的规定。

9.监理资料管理与归档制度

1)监理资料管理与归档工作是监理工作内业管理的重要部分,各项目监理机构都应重视。

监理资料的管理应逐步走向科学化、标准化、规范化。

2)项目监理机构的监理资料工作由总监理工程师负总责,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分工负责,由总监理工程师指定专人或兼任资料管理员负实际管理责任。

公司的监理资料管理工作由总工程师负责,档案室负责具体管理工作及对项目监理机构的指导工作。

3)各监理人员应随着工程的进展不断积累监理资料,并认真进行整理和编审,于工程竣工后形成一套完整的监理档案,移交给公司档案室保管备查。

4)监理资料规定有保管期限,根据资料的内容,由一年至三年,少量资料可规定为永久保存,具体分类按《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规定办理。

5)监理资料的管理与归档保管办法见公司编制的《监理资料管理程序》。

6)各项目监理机构的监理资料应按质监站的规定,分阶段整理(如基础、主体、使用功能、竣工等四阶段)。

平日就应及时整理好。

10.工程竣工预验收制度

1)竣工预验收的程序:

a.单位工程达到竣工验收条件后,承包单位应在自审、自查、自评工作完成后,填写工程竣工报验单(B10),并将全部竣工资料报送项目监理机构,申请竣工验收。

b.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对竣工资料及各专业工程的质量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检查出的问题,应督促承包单位及时整改。

c.对需要进行功能试验的工程项目,监理工程师应督促承包单位及时进行试验,并对重要项目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必要时请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参加;监理工程师应认真审查试验报告。

d.监理工程师应督促承包单位搞好成品保护和现场清理。

e.经项目监理机构对竣工资料及实物全面检查后,由总监理工程师签署工程竣工报验单,并向建设单位提出质量评估报告。

2)按照《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第五条规定(以下简称《验收规定》),工程符合下列要求方可进行验收:

a.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b.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

工程竣工报告应经项目监理机构和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c.对于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了质量评估,具有完整的监理资料,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和监理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d.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了检查,并提出质量检查报告。

质量检查报告应经项目勘察、设计负责人和勘察、设计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e.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f.有工程使用的主要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的试验报告;

g.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h.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i.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是否符合规划设计要求已进行检查,并出具认可文件;

j.有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k.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等有关部门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3)《验收规定》第四条规定:

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详见《验收规定》)

4)项目监理机构应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竣工验收,并提供相关监理资料。

对验收中提出的整改问题,项目监理机构应要求承包单位进行整改,工程质量符合要求,由总监理工程师会同参加验收的各方签署竣工验收报告。

5)在竣工验收时,对某些剩余工程和缺陷工程,在不影响交付的前提下,经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协商,承包单位应在竣工验收后的限定时间内完成。

11.工程事故处理制度

1)一般质量问题:

施工单位应立即(在8小时内)向项目监理机构提交书面报告,由施工、建设、监理单位共同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方案交设计单位研究,同意后出设计文件,由项目监理机构进行审查,并征求建设单位同意后,由施工单位实施,项目监理机构监督执行。

2)工程事故:

根据建设部第493号令《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a.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b.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c.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d.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本条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3)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4)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a.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b.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c.事故的简要经过;

d.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e.已经采取的措施;

f.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5)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

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12.项目监理总结制度

1)为总结经验,提高监理工作水平,在项目监理工作完成至一定阶段或全部完成后,以及对某项重要问题处理完结以后,项目监理机构均应编写总结材料报公司(根据需要可同时报送各有关单位),并归入监理档案。

2)阶段及竣工监理工作总结的主要内容有:

a.工程施工及监理概况;

b.监理组织机构,监理人员和投入的监理设施;

c.监理合同履行情况;

d.关于工程进度控制、质量控制、投资控制的情况;

e.关于信息管理、合同管理、资料管理及协调建设各方之间关系的情况;

f.对工程材料、设备质量控制的情况;

g.施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

h.工程照片(有必要时)。

3)专项问题的总结内容,视问题具体情况而定,但应包括问题具体情况,处理经过,经验及教训,改进的建议等。

4)各项总结由项目监理机构总监理工程师组织监理有关人员编写,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发,并归入监理档案。

5)各项总结必须内容真实,实事求是,抓住问题实质,有相当的技术水平,文字简洁,有理论,有分析,有经验,有改进。

13.工地监理会议制度

1)第一次工地监理会议

工程开工前由建设单位主持,根据委托监理合同宣布对总监理工程师的授权,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与监理单位三方见面。

由建设单位介绍工程开工准备情况;施工单位介绍现场项目经理部人员组成,施工力量、施工机具及对施工的初步计划安排;由监理单位介绍现场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组成,监理规划的主要内容,监理制度,并确定今后召开工地例会的有关事项。

2)工地例会

原则上每周召开一次,日期由各方协商确定。

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参加;如涉及设计问题时可请设计单位参加。

会议内容应符合监理规范的要求,主要是交流工程施工情况,检查工程质量、进度及造价控制情况,处理存在的问题,制订下一周的工作安排。

3)如因工作需要,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均可提出召开临时监理工作会议,以解决当前急需处理的问题。

4)每次监理会议的会议纪要由项目监理机构负责起草,并经与会各方代表会签。

14.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

1)遵照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实行见证取样制。

2)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比例不得低于有关技术标准规定应取样数量的30%。

3)根据道路工程的特点,本工程原材料、工序见证取样范围、取样数量和实验内容见下表:

材料、工序名称

检验项目

取样数量

土路基

土路基

压实度

每200m每压实层测4处

弯沉值

每评定段(不超过1km)40~50测点/车道

填土料

含水量

见《公路土工试验规程》

颗粒分析

见《公路土工试验规程》

密度

见《公路土工试验规程》

相对密度

见《公路土工试验规程》

土的强度

见《公路土工试验规程》

颗粒分析

见《公路土工试验规程》

液塑限指标

见《公路土工试验规程》

灰土底基层

底基层

压实度

每200m每车道2处

弯沉值

每评定段(不超过1km)40~50测点/车道

土料

同土路基

同土路基

灰土

石灰剂量

见《公路土工试验规程》

抗压强度

见《公路土工试验规程》

消石灰

含水量

每500t检测一次

细度

氧化镁含量

水泥稳定层

基层

压实度

每200m每压实层测4处

弯沉值

每评定段(不超过1km)40~50测点/车道

水泥

胶砂强度、凝结时间

同厂、同品种、同标号每200T抽查一次

碎石

级配

使用前测2个样品,使用过程中每2000m3测2个样品,碎石种类变化重做2个样品

压碎值

沥青混凝土面层

面层

压实度

每200m测1处

弯沉值

每评定段(不超过1km)40~50测点/车道

渗水系数

每200m测1处

抗滑

每200m测1处

骨料

粗、细集料技术指标

按施工设计及规范要求进行见证取样检测

沥青混凝土

击实次数

按施工设计及规范要求进行见证取样检测

沥青含量

马歇尔稳定度

流值FL

车辙实验动稳定度

冻融劈裂强度比

弯曲强度破坏应变

矿料间隙率

排水工程、人行道、路侧石等分部、分项工程施工见证取样按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施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执行。

4)见证人员和取样人员应对试样的代表性和真实性负责。

15.监理人员考评制度

监理人员的考评,是促进监理业务上水平的有力措施。

公司印有定型的考评表,定期分送业主,请业主提意见打分。

公司每两月对各项目监理机构进行一次综合考评,考评结果优劣奖罚与工资挂钩。

16.旁站监理制度

为加强对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监理的管理,保证工程质量,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建设部以建市[2002]189号文颁发了《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监理管理办法》

该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监理(以下简称旁站监理),是指监理人员在房屋建筑工程施工阶段监理中,对关键部位、关键工序的施工质量实施全过程现场跟班的监督活动。

其他工程可参照本办法。

17.平行检验制度

1)定义:

项目监理机构利用一定的检查或检测手段,在承包单位自检的基础上,按照一定的比例独立进行检测的活动,叫平行检验。

2)法律依据:

a.《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38条规定:

监理工程师应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

b.《建设工程监理规范》:

·核查进场材料、设备、构配件的原始凭证、检测报告等质量证明文件及其质量情况,根据实际情况认为有必要时对进场材料、设备、构配件进行平行检验,合格时予以签认。

·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对承包单位报送的拟进场工程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工程/构配件/设备报审表及其质量证明资料进行审核,并对进场的实物按照委托合同约定或有关工程质量管理文件规定的比例采用平行检验或见证取样方式进行抽检。

c.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建设部建建[2000]211号)

第五条:

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比例不得低于有关技术标准中规定应取样数量的30%。

d.《委托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00-0202第43条规定:

委托的建设工程监理所必要的材料设备复试,其费用支出经委托人同意的,在预算范围内向委托人实报实销。

3)实施措施

a.将平行检验项目造出计划,报业主,项目检验合格费用由业主支付,检验不合格由施工单位支付。

b.在签订监理合同时,在补充条款中要写明此条。

c.在业主致施工单位说明监理有关权力的文件中,亦说明这一条。

5)平行检验开展项目

a.属于常规检验的原材料、构件等通过见证取样送检的方法,达到平行检验的目的。

b.检验批中有些项目通过巡视、旁站达到平行检验的目的,巡视记录、旁站记录就是平行检验记录。

c.检验批中允许偏差项目,在监理组织验收时,监理、施工共同量测确认,这些项目也达到了平行检验的目的。

18.监理巡视制度

监理人员应经常地、有目的地对承包单位的施工过程进行巡视检查,检测。

巡视内容包括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等方面,主要检查内容如下:

1)是否按照设计文件、施工规范和批准的施工方案施工;

2)是否使用合格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

3)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尤其是质检人员是否到岗到位;

4)施工操作人员的技术水平、操作条件是否满足工艺操作要求,特别操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5)施工环境是否对工程质量产生不利影响;

6)已施工部位是否存在质量缺陷;

7)检查和记录实际进度完成情况,检查进度安排是否合理,是否符合施工工艺要求;

8)总包和分包各单位施工进度之间是否协调;

9)劳动力、材料、构配件、设备及施工机具、设备、水、电等生产要素是否能保证施工进度计划的要求;

10)由建设单位提供的施工条件是否满足施工进度的需要;

11)设计对施工有无影响;

12)发现什么安全问题和隐患;

13)文明施工存在什么问题;

14)检查在检验批质量验收时需要在施工过程中取得的资料;

15)监理人员巡视记录格式如表B8。

19.监理人员职业道德建设制度

(1)职业道德建设的主要任务:

廉政建设是职业道德建设的首要任务,这是工程建设监理工作的性质决定的。

但要搞好工程建设监理工作中的职业道德建设,只有廉政建设是不够的。

因此,公司在职业道德建设中的主要任务还包括:

提高公司管理水平、提高监理人员技术水平、提高全体职工的服务水平和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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