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环保类废弃物处置费标准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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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环保类废弃物处置费标准版

各地环保类废弃物处置费标准(2022版)

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了《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2022版)》,国家发展改革委2020年第7号公告同时废止。

北京

(1)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生活垃圾清运费:

30元/户·年。

(2)非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见京发改〔2013〕2662号、京建法〔2018〕7号、京发改〔2021〕1277号。

(3)医疗废物处置费——不高于3000元/吨(高安屯医疗废物处理厂医疗废物处理价格2873元/吨)。

(4)其他危废处置费——固化填埋 1945元/吨,直接填埋1591元/吨,普通焚烧(热值≥3750kcal/kg) 1995元/吨,低热值焚烧(热值<3750kcal/kg) 2195元/吨。

上述收费标准允许下浮,下浮幅度不限。

 

天津

(1)医疗废物处置费——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2.5元/床日;一级(含未评定等级)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其他专业公共卫生机构不高于1200元/月;乡(镇)卫生院不高于800元/月;门诊部不高于300元/月;诊所、卫生所、医务室70元/月;村卫生室(所)50元/月;其他卫生机构按照3元/公斤标准,结合实际情况确定。

(2)电动汽车充换电服务收费——电动公交车充电服务费每千瓦时0.60元,电动公交车充换电服务费每千瓦时0.80元,其他电动车充换电服务费每千瓦时1.0元。

 

河北

(1)医疗废物处置费——有固定床位的医疗机构,每床1.6-5元/日,无固定床位的按实际产生废弃物数量2.7-6元/公斤收取。

具体收费标准见各市、县相关文件。

(2)电动汽车充换电服务收费——上限收费标准:

纯电动公交车0.6元/千瓦时,其他车型1.0元/千瓦时;省内高速公路服务区具体收费标准由省电力有限公司、冀北电力有限公司按照不高于其他电动汽车上限标准原则制定。

具体收费标准见各市、县相关文件。

 

山西

(1)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3.5-5元/户·月,具体收费标准见各市、县相关文件。

(2)非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驻并部队40-105元/吨;宾馆、旅店业2-12元/床·月;商业门店及其他商业用房0.2-1.2元/㎡·月;长途客运车辆1.5-2元/座·月;餐厨垃圾:

2-18元/间·天。

具体收费标准见各市、县相关文件。

(3)电动汽车充换电服务收费——0.45元/千瓦时。

 

内蒙古

(1)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1-5元/户·月,具体收费标准见各盟(市)、旗县相关文件。

(2)非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不同经营场所分为平米、床位、摊位、座位、包月等计费:

0.1-1元/月·平方米或2-2.5元/摊位·天或1.5-2元/床位·月或3.5元/座位·月或10-300元/月。

具体收费标准见各盟(市)、旗县相关文件。

(3)其他危废处置费——高温焚烧每公斤3.5元;固化、安全填埋每公斤2.7元;直接填埋每公斤1.8元;剧毒类每公斤400元;含易制化学品类处置每公斤67元。

具体收费标准见各盟(市)相关文件。

 

辽宁

(1)医疗废物处置费——按床位计费:

1.9-2.6元/床日;按时间计费:

30-2000元/月;按重量计费:

3-6元/公斤。

具体收费标准见各市、县相关文件。

 

吉林

(1)危险废物处置费——见吉省价经字〔2004〕4号等。

 

黑龙江

(1)医疗废物处置费——医院等医疗机构的门诊0.10-0.30元/人次、住院床位1.1-3.0元/床日;无病床或病床数少的医疗机构,根据营业面积和从业人员数量按年(月)一次性收取医疗废物处置费400-10800元/年;其它企事业单位产生的列入《医疗废物名录》和《危险废物名录》的废物送到医疗废物处置企业处置的,按重量每公斤1.50-1.62元收取。

具体收费标准见各市、县相关文件。

 

上海

(1)非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餐厨垃圾,基数内60元/桶,基数外120元/桶;高级宾馆(四、五星级宾馆)、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夜总会、台球房、高尔夫球场、保龄球馆、游艺厅、桑拿浴室(按摩)、足浴室等企业生活垃圾(不含餐厨垃圾),基数内80元/桶,基数外160元/桶;其他生活垃圾,基数内40元/桶,基数外80元/桶。

(对于餐厨垃圾减量成效显著的单位,下一年度相应下调收费标准。

(2)医疗废物处置费——有床位医疗卫生机构:

按床位缴费的N=3.9×M/1.25元/床.日(M为按床位计费的医疗卫生机构全年平均每床日产生医废重量),按医疗废物重量缴费的3.3元/公斤;无床位医疗卫生机构:

月产生医疗废物100公斤以上3.3元/公斤,月产生医疗废物30-100公斤的260元/月,月产生医疗废物10-30公斤的145元/月,月产生医疗废物10公斤以下的90元/月。

崇明区医疗废物处置费授权区人民政府,具体收费标准见该区相关文件。

(3)其他危废处置费——飞灰:

1860元/吨;废电池2340元/吨;工业废物2340元/吨;仪电废物1680元/立方米;感光废液2600元/吨;废胶片1000元/吨;废胶卷1500元/吨;冲洗过的废相纸1000元/吨。

(4)电动汽车充换电服务收费——充电服务费不高于1.3元/千瓦时。

 

江苏

(1)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2-6元/户·月,具体收费标准见各市、县相关文件。

(2)非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单位按人收取1-4元/人·月;按经营面积收取0.15-1.5元/平方米·月;按垃圾产生量收取21-40元/吨等。

具体收费标准见各市、县相关文件。

(3)医疗废物处置费——计重收取2.5-5.85元/公斤;按病床数收取1.55-2.2元/床·日。

具体收费标准见各市、县相关文件。

(4)其他危废处置费——1.3-5.85元/公斤;工业危废、社会源危废和剧毒品废弃物:

焚烧2-20元/公斤;填埋2.8-3.2元/公斤。

具体收费标准见各市、县相关文件。

 

浙江

(1)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按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的)——生活垃圾清运费、代运费为10-360元/吨,或每人2-8元/人·月,或10-72元/户·年等。

具体收费标准见各市、县相关文件。

(2)危险废物处置费——医疗废物处置按2.5-3.3元/床.天不等标准收费;其他工业危险废物按0.08-80万元/吨不等的标准收费。

具体收费标准见各市相关文件。

 

安徽

(1)医疗废物处置费——按最高3.3元/公斤或1.5~2.5元/日不等的标准收费。

具体收费标准见各市、县相关文件。

(2)其他危废处置费——1.5~4.4元/公斤,具体收费标准见各市、县相关文件。

 

福建

(1)居民污水处理费——0.85-1元/吨,具体收费标准见各市、县相关文件。

(2)非居民污水处理费——特种行业1.2-1.8元/吨;其他行业1.2-1.5元/吨。

具体收费标准见各市、县相关文件。

(3)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9-10元/每户每月,具体收费标准见各市、县相关文件。

(4)非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按用水量计费:

每吨征收0.3-2.66元;按营业面积计费:

每平方米0.3-1.5元/月;按人数计费: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部队和社会团体等按每月1-3元/人;按车辆数计费:

客车类小型车4元/月、中型车8元/月、大型车10元/月,货车类每吨2元/月。

具体收费标准见各市、县相关文件。

(5)医疗废物处置费——固定床位2.2-2.6元/日,无固定床位按日排量:

30公斤以上2300-2700元/月,20-30公斤1600-1900元/月,10-20公斤850-1050元/月,5-10公斤500-630元/月,2-5公斤380-480元/月,1-2公斤180-240元/月,1公斤以下100-140元/月。

具体收费标准见各设区市相关文件。

(6)其他危废处置费——剧毒物3.2元/公斤,重金属2.1-3元/公斤,无机污泥1.7元/公斤。

具体收费标准见各设区市相关文件。

(7)电动汽车充换电服务收费——充电:

电动乘用车0.9元/千瓦小时(不含电费);电动公交车0.75元/千瓦小时(不含电费)。

 

江西

(1)居民污水处理费——设市城市不低于0.95元/吨;县城、重点建制镇不低于0.8元/吨,具体收费标准见各市、县相关文件。

(2)非居民污水处理费——设市城市不低于1.4元/吨;县城、重点建制镇不低于1.2元/吨,具体收费标准见各市、县相关文件。

(3)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1-5元/月·户,具体收费标准见各市、县相关文件。

(4)非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按实际垃圾量计征:

10-100元/吨;按营业面积计征:

0.2-1.5元/月·平方米。

具体收费标准见各市、县相关文件。

(5)医疗废物处置费——有固定床位的医疗机构:

1)按床位收费,每床2.5元/日;2)按门诊病员人数收费0.1元/人次;无固定床位的医疗机构:

1)按营业面积或日产垃圾量分档,100-2100元/月;2)乡镇卫生院和中心卫生院,600-850元/月。

具体收费标准见各市、县相关文件。

(6)其他危废处置费——不超过500元/公斤,具体收费标准见各市、县相关文件。

(7)电动汽车充换电服务收费——经营性集中式充电设施服务费最高不超过1.2-1.8元/千瓦时(含电费),其中电动公交车(客车)最高不超过1.26元/千瓦时(含电费)。

具体收费标准见各市、县相关文件。

 

山东

(1)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1-12元/户·月,具体收费标准见各市、县相关文件。

(2)非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按面积0.1-3元/平方米·月,按人数2-4元/人·月。

实行计量收费的,最高25元/立方米。

具体收费标准见各市、县相关文件。

(3)医疗废物处置费——1-3.9元/天·床,或40-350元/月·床,具体收费标准见各市相关文件。

 

河南

(1)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2-7元/月·户,具体收费标准见各市、县相关文件。

(2)非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0.2-1.5元/平方米·月,具体收费标准见各市、县相关文件。

(3)医疗废物处置费——1.5-2.5元/日/床位,具体收费标准见各市、县相关文件。

 

湖北

(1)非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按人头收费1.6-6元/人·月,按面积收费0.25-0.3元/㎡·月等;餐饮业按经营面积收费0.6-3元/㎡·月,按桌收费3-20元/桌·月等;宾馆业按经营面积收费0.15元-2元/㎡·月,按床位收费1.2-4元/床·月等;门店摊点按经营面积收费0.4-3元/㎡·月等。

建筑垃圾按面积收费1.6-10元/㎡,按重量收费3-40元/吨等。

具体收费标准见各市、县相关文件。

(2)碳排放权市场交易服务费——①采取协商议价方式实施交易的,按不高于实际交易额的1%收取,由买卖双方各承担50%;②采取定价转让方式实施交易的,按实际交易额的4%向卖方收取。

(3)医疗废物处置费——有固定床位的医疗机构医疗废物处置收费1.1-3元/床·日;无固定床位的医疗机构医疗废物处置收费,按医疗单位收费40-70元/单位·月、按医疗废物重量收费2-3.5元/公斤。

具体收费标准见各市、县相关文件。

 

湖南

(1)居民污水处理费——随水计征,每立方米0.3~1.1元。

具体收费标准见各市、县相关文件。

(2)非居民污水处理费——随水计征,每立方米0.6~2元。

具体收费标准见各市、县相关文件。

(3)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随水计征,每立方米0.25~0.4元。

具体收费标准见各市、县相关文件。

(4)非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随水计征,每立方米0.2~0.64元;经营性场所按面积每月每平方米0.2~3元;餐饮、旅馆、医院按桌(床)位每月3~5元;客运车辆按座位每月每位1~3元。

具体收费标准见各市、县相关文件。

(5)医疗废物处置费——有固定床位的医疗机构每天每位1.8~2.7元;无固定床位的医疗机构按日医疗废物产生量(公斤)每个每月100~1200元;其他产生医疗废物的单位按日医疗废物产生量(公斤)每个每月100~1200元,或按医疗废物产生量每吨3800-4000元。

具体收费标准见各市相关文件。

(6)其他危废处置费——高温焚烧处置每公斤3元;固化安全填埋每公斤1.8元;物化处理填埋每公斤2.9元。

 

广东

(1)居民污水处理费——0.81-1.1元/立方米,具体收费标准见各市、县相关文件。

(2)非居民污水处理费——0.95-1.49元/立方米,具体收费标准见各市、县相关文件。

(3)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0.06-0.8元/吨水或3-21元/户·月,具体收费标准见各市、县相关文件。

(4)非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0.02-0.8元/吨水或3-160元/户·月,具体收费标准见各市、县相关文件。

(5)医疗废物处置费——0.3-3.7元/日·床;120-4900元/月,具体收费标准见各市、县相关文件。

(6)其他危废处置费——1.7-310元/千克,具体收费标准见各市、县相关文件。

 

广西

(1)居民污水处理费——0.8-1.4元/吨,具体收费标准见各市、县相关文件。

(2)非居民污水处理费——0.8-1.5元/吨,具体收费标准见各市、县相关文件。

(3)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城镇居民:

3-9元/户·月或0.4元/立方米、0.47元/吨(随水征收);暂住居民:

1.3-5元/户·月。

具体收费标准见各市、县相关文件。

(4)医疗废物处置费——按床位数计收的,1-3.4元/床‧日;按医疗废物产生量计收的:

2-5元/公斤或50-1200元/月。

具体收费标准见设区市相关文件。

(5)其他危废处置费——工业危险废物和社会源危险废物:

焚烧处置(含固化、填埋):

4元/公斤;物化处置(含固化、填埋):

4元/公斤;固化处置(含填埋):

2元/公斤。

具体收费标准见各设区市相关文件。

(6)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有偿使用收费——日常维护费:

398.4-458.16元/米·年;入廊费:

88.75~2969.36元/米。

具体收费标准见各设区市相关文件。

 

海南

(1)医疗废物处置费——对没有住院病床的医疗单位,医疗废物的处置费按每天实际占用床位数,每床每日3元收取。

其中,安宁医院等精神病医院、专业骨科医院、疗养院床位利用率按80%计算;综合医疗机构门诊部按每人每次0.12元收取;对未设有病床的社区服务站、辩门诊部、个体诊所、卫生室等医疗机构的医疗废物处置费按月定额收取。

其中,营业面积40平方米以下(不含40平方米)按每月100元收取;40-100平方米(不含100平方米)按每月120元收取;100-200平方米(不含200平方米)按每月160元收取;200-400平方米(不含400平方米)按280元收取;400平方米以上按每月400元收取。

中医、牙科等专科诊所按80%计算。

(2)其他危废处置费——焚烧方式处置(含灰渣的固化及安全填埋):

4.5元/公斤;固化填埋处置(含安全填埋):

3.6元/公斤;物化填埋处置(含滤渣的固化及安全填埋):

3.6元/公斤;直接填埋处置:

2.4元/公斤;剧毒类处置:

400元/公斤(含直接接触包装物);实验室试剂类处置:

20元/公斤(含技术分类和直接接触包装物);含易制毒化学品类处置:

65元/公斤(含直接接触包装物)。

(3)电动汽车充换电服务收费——电动公交车充电服务费上限标准为0.65~0.9元/千瓦时;其他电动汽车充电服务费上限标准为0.65~1.1元/千瓦时;充换电服务费上限标准为0.60元/公里(包括电费、电池租赁和充换电服务等费用)。

具体收费标准见各市、县相关文件。

 

重庆

(1)居民污水处理费——1元/立方米。

(2)非居民污水处理费——1.3元/立方米。

(3)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主城区:

居民每户每月8元;主城区外:

不低于主城区收费标准的80%。

具体收费标准见各区县(自治县)相关文件。

"

(4)非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主城区: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每人每月2元;学校、医院、部队、厂矿、集贸市场、批发市场每吨110元;商业门店,经营面积200平方米以下每月每平方米0.55元,经营面积200至500平方米每月每平方米0.5元,经营面积500至1000平方米每月每平方米0.45元,经营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每月每平方米0.4元.(不足20平方米按20平方米计征)。

主城区外:

不低于主城区收费标准的80%。

具体收费标准见各区县(自治县)相关文件。

(5)其他危废处置费——一般危险废物类。

采用焚烧工艺处置:

不超过4.5元/千克;固化填埋:

不超过3.5元/千克;直接填埋:

不超过3元/千克;废液处理:

不超过3元/千克。

特殊危险废物类及其包装物。

一般废弃化学品及其包装物:

不超过20元/千克;废弃剧毒化学品和废弃易燃易爆化学品及其包装物:

不超过3000元/千克。

(6)电动汽车充换电服务收费——电动汽车充电服务费最高不超过每度0.4元。

 

四川

(1)医疗废物处置费——按床位收取:

≦2元/床.天;按重量收取:

≦2元/千克;包月制:

≦200元/月。

具体收费标准见各市相关文件。

(2)其他危废处置费——可综合利用特殊危废类:

≦3元/千克;废弃剧毒化学品类:

≦1元/克,其他废弃化学品类:

≦20元/千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类:

≦8元/千克;工业废水处理污泥类:

≦3元/千克;其他危险废物类,采用焚烧工艺无害化处置的≦5元/千克,固化+填埋方式无害化处置的≦4元/千克。

具体收费标准见各市相关文件。

 

贵州

(1)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居民1-2元/户‧月,具体收费标准见各市、县相关文件。

(2)非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机关事业单位1元/人‧月,商户办公楼0.5~2.5元/平方米‧月。

具体收费标准见各市、县相关文件。

(3)医疗废物处置费——不超过1.9元/床·日。

(4)其他危废处置费——安全填埋2.0元/公斤;高温焚烧4.0元/公斤;固化处置3.0元/公斤;物化处置4.0元/公斤;特种危险废物处置20-2000元/公斤。

 

云南

(1)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2-15元/户·月,具体收费标准见各市、县相关文件。

(2)非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

1.5-15元/人·月;餐饮:

15-600元/月或0.1-55元/月·平方米;医院/酒店:

2-7元/床·月;零散摊点:

0.5-5元/点·月;其他服务行业:

15-600元/月;具体收费标准见各市、县相关文件。

(3)医疗废物处置费——1.2-3.5元/床·日;80-600元/月;3-6元/千克。

具体收费标准见相关文件。

(4)其他危废处置费——1.07-40元/千克,具体收费标准见相关文件。

 

西藏

(1)居民污水处理费——0.8元/吨

(2)非居民污水处理费——经营性:

1.6元/吨,非经营性1.1元/吨。

(3)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按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的)——每月1元-600元,具体收费标准见各(市)行署相关文件。

(4)医疗废物处置费——对设有住院病床的医疗机构,医疗废物处置费按照每天每床3元收取;三级以上和三级以下医疗卫生机构的床位数分别按照其上年度财务报表中实际使用床位数的95%和80%计算。

对未设有住院病床的社区医疗机构、门诊部、卫生所,医疗废物处置按照月定额收取。

营业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下(含100平方米)按照每月80元收取;营业面积在100平方米-200平方米按照每月120元收取;营业面积在201平方米-300平方米按照每月200元收取;营业面积在301平方米以上按照每月300元收取。

 

陕西

(1)居民污水处理费——每立方米0.7-0.95元,具体收费标准见各市、县相关文件。

(2)非居民污水处理费——每立方米1.14-1.42元,具体收费标准见各市、县相关文件。

(3)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1-2.3元/人·月或1-11元/户·月,具体收费标准见各市、县相关文件。

(4)非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按在岗人数计收,1元-5元/人·月;医院、旅社、宾馆等按床位数结合床位使用率计收,1元-3元/床·月,或按面积计收,0.40元-1.2元/平方米·月;餐饮、商业门店、娱乐场所等按营业面积计收,0.1元-3元/平方米·月;修理厂、加工厂、洗车场等服务业按定额收取,10元~200元/月;集贸市场、夜市、零散摊位按摊位计收,2元-50元/摊位·月(或天);按垃圾产出量计收,23元-50元/吨。

具体收费标准见各市、县相关文件。

(5)医疗废物处置费——医院按实际使用床位数收费,1.5元-3元/日·床,或按床位数(或日产生医疗废物量)分类定额收取,300元-1200元/月;门诊部、诊所、卫生室等无固定床位的医疗机构按从业面积分类定额计收,20元-210元/月(或相当此标准);对产生医疗废物数量不稳定的单位,按照2元-6元/千克的标准收取,或参照此标准,由医疗废物处置单位与产生单位协商确定。

具体收费标准见各设区市相关文件。

(6)电动汽车充换电服务收费——各地按照定价权限制定电动汽车充换电服务费标准0.50~0.70元/千瓦时(不含电费)。

具体收费标准见各市(州)相关文件。

 

青海

(1)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1.00-6.00元/户月,具体收费标准见各市(州)、县相关文件。

(2)非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40-90元/吨等;餐饮业、娱乐业、其他营业网点每月每平方米按0.30-1.5元收取;各类建筑、装修垃圾、渣土按实际垃圾量收取30-53元/吨等;各类零星占道摊点按实际占道面积每天每平方米按0.6-2元收取。

具体收费标准见各市(州)、县相关文件。

(3)医疗废物处置费——住院床位1.06-2.67元/床日;无病床或病床数少的医疗机构70-5000元/年。

具体收费标准见各市(州)、县相关文件。

(4)其他危废处置费——危险废物分类处置收费:

1.2-10元/公斤。

具体收费标准见各市(州)、县相关文件。

(5)电动汽车充换电服务收费——上限标准为0.30-0.85元/千瓦时,具体收费标准见各市(州)、县相关文件。

 

宁夏

(1)医疗废物处置费——有床位的医疗单位:

2.00元/每日每床位。

没有床位15~80元/月。

具体收费标准见各市、县相关文件。

(2)其他危废处置费——1-100元/公斤,具体收费标准见各市、县相关文件。

(3)电动汽车充换电服务收费——最高0.45元/千瓦时-0.50元/千瓦时(不含电费)。

具体收费标准见各市、县相关文件。

 

新疆

(1)居民污水处理费——0.18-2.29元/立方米。

(2)非居民污水处理费——0.28-8元/立方米。

(3)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按用水量计:

0.4-1元/立方米(乌鲁木齐市、和田地区);1-15元/月·户(伊犁州、博州、和田地区、吐鲁番市、阿克苏地区、巴州、克州等地、州、市);1-4.5元/月·人(哈密市、克拉玛依市、昌吉州、喀什地区、阿勒泰地区等地、州、市)。

(4)非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按用水量计:

0.4-0.8元/立方米(乌鲁木齐市、和田地区);普通垃圾:

10-150元/月·户,建筑垃圾:

495-600元/吨(伊犁州);各类办公、商业、服务等经营场所:

0.05-2元/平方米·月(哈密市、昌吉州、和田地区、阿克苏地区、巴州、博州、克州等地、州、市);各类行政、企事业单位按单位实际人数每年10-18元/人;摊点卫生清运费0.16-10元/天·摊;建筑垃圾清运费1.5-5元/吨;餐厨垃圾:

50元/吨(阿勒泰地区、喀什地区等)。

(5)医疗废物处置费——有固定床位的医疗机构按实际使用床位数收费:

0.4-2.9元/床·日(乌鲁木齐市、哈密市、昌吉州、克州、塔城地区、博州、阿克苏地区、喀什地区等地、州、市);无固定床位的医疗站、卫生室等机构:

8-375元/月(乌鲁木齐市、和田地区、克州、塔城地区、阿克苏地区、喀什地区等地、州、市);社区卫生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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