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煤矿山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及验收规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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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煤矿山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及验收规则

非煤矿山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及验收规则

为标准我地区非煤矿山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工程工程(以下简称建立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工作,保障建立工程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有关建立工程安全生产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的规定进展设计、施工,竣工投产后到达国家规定的安全标准,结合《非煤矿矿山建立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方法》(国家安全生产监视治理局令第18号)及自治区安监局《关于进一步标准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程序和加强监视治理的通知》(新安监非煤字〔2022〕242号),特制定本工作程序。

一、 适用范围

本工作程序适用于《关于进一步标准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程序和加强监视治理的通知》(新安监非煤字〔2022〕242号)规定的地州、市权限范围内的非煤矿山建立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

国家法律法规及自治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 工作原则

  除自治区安监局负责的建立工程外,地区安监局负责以下建立工程:

  1、设计生产规模在30万吨/年以下的露天矿山和库容小于100万立方米或坝高小于30米的尾矿库新、改、扩建工程。

2、采纳竖井深度在120米以下、平硐长度在300米以下、斜井长度在200米以下的坑探工程工程;

3、砖瓦粘土矿(场)和采砂场的建立工程。

三、 安全预评价

建立工程应当由具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展安全预评价,安全预评价报告实行备案制。

地区安监局托付哈密地区安全生产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开展全地区非煤矿山建立工程安全预评价报告评审工作。

程序如下:

  

(一)建立单位直接向协会提交申请评审安全预评价报告的公函和《哈密地区非煤矿山建立工程预评价报告评审申请表》,并附安全预评价报告。

安全预评价报告应根据相应的安全评价导则要求编制。

  

(二)协会在接到建立单位的资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完成评审工作,依据专家的评审意见,连同专家评审意见复印件、安全预评价报告一并交还建立单位。

  (三)建立单位应依据专家评审意见,与评价单位共同修改安全预评价报告,并形成修改后的安全预评价报告备案稿,送交协会审核。

  (四)协会接到建立单位安全预评价报告备案稿后5个工作日内,对安全预评价报告备案稿进展审核,提出书面审查结果意见。

建立单位对审查意见有异议的,可向负责怪案的安监局作出书面说明。

  (五)建立单位应将《哈密地区非煤矿矿山建立工程安全预评价报告备案申请表》、通过审核后的安全预评价报告备案稿,根据分级监管权限,分别报送到地区、县(市)安监局备案。

  (六)安全评价报告经二次审查仍不合格的,建立单位应请其他具备资质的安全评价中介机构重新编写安全预评价报告,并按以上工作程序重新进展审查。

(七)负责怪案的安监部门应在收到材料后的5个工作日内办妥备案手续。

(八)安全现状评价遵照以上工作程序执行。

四、设计审查

  

(一)建立单位完成初步设计后,向地区安监局提出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

申请材料包括:

  1.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报告及申请表(附件2);

  2.立项和可行性讨论报告批准文件(按《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打算》执行);

  3.安全预评价报告书;

  4.初步设计及安全专篇(含坑探工程);

  5.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二)审查的主要内容:

  1.设计单位的资质条件;

  2.设计是否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

  3.对重大危急源和主要危急、危害因素的预防与掌握措施的设计是否完善;

  4.选用的安全设施、设备、器材是否符合国家或行业的有关标准;

  5.对预评价报告提出问题的落实状况;

  6.安全设施投资的概算状况;

  7.初步设计的安全专篇(含坑探工程);

  8.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三)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为设计审查不合格:

  1.安全预评价报告由不具备相应资质的评价机构担当的;

  2.安全设施设计由不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担当的;

  3.主要灾难防治措施不符合规定的;

  4.安全设施设计不符合工程建立强制性标准和行业技术标准的;

  5.所确定的设施、设备、器材不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

  6.不符合国务院安全生产监视治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的。

(四)协会组织专家为地区安监局负责的建立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供应技术询问效劳。

地区安监局自收到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实行会审方式完成审查工作,专家审查组形成《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专家组组长签字,附专家名单)。

地区安监局依据专家的审查意见,连同专家审查意见复印件、初步设计及安全专篇一并交还建立单位。

(六)建立单位应依据专家审查意见,与设计单位共同修改完成安全专篇后,报送地区安监局审核。

(七)地区安监局接到建立单位修改后的安全专篇,5个工作日内对安全专篇备案稿进展审核,并报局办公会审查通过后以书面形式批复建立单位。

(八)安全专篇经二次审查仍不合格的,建立单位应请其他具备资质的设计单位重新编写安全专篇,并按以上工作程序重新进展审查。

(九)坑探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参照以上工作程序执行(其打算纳入后期采矿工程设计利用的工程,应聘请有资质的监理单位监理施工)。

五、竣工验收评价

建立工程应当由具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展安全验收评价,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实行备案制。

地区安监局托付协会开展全地区非煤矿山建立工程竣工验收评价报告评审工作。

程序如下:

(一)建立单位直接向协会提交申请审查安全竣工验收报告的公函和《哈密地区非煤矿山建立工程竣工验收评价报告评审申请表》,并附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安全验收价报告应根据相应的安全评价导则要求编制。

  

(二)协会在接到建立单位的资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完成评审工作,依据专家的评审意见,连同专家评审意见复印件、安全验收价报告一并交还建立单位。

  (三)建立单位应依据专家评审意见,与评价单位共同修改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并形成修改后的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备案稿,送交协会审核。

  (四)协会接到建立单位安全验收报告备案稿后5个工作日内,对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备案稿进展审核,提出书面审查结果意见。

建立单位对审查意见有异议的,可向负责怪案的安监局作出书面说明。

  (五)建立单位应将《哈密地区非煤矿矿山建立工程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备案申请表》、通过审核后的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备案稿,根据分级监管权限,分别报送到地区、县(市)安监局备案。

  (六)安全验收评价报告经二次审查仍不合格的,建立单位应请其他具备资质的安全评价中介机构重新编写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并按以上工作程序重新进展审查。

(七)负责怪案的安监部门应在收到材料后的5个工作日内办妥备案手续。

六、建立工程竣工验收

建立工程安全设施竣工并完成竣工验收评价后,建立单位向地区安监局提出安全设施设计竣工验收申请。

(一)申请材料包括:

1.验收申请报告及申请表

  2.安全设施设计经审查合格及设计修改的有关文件、资料;

  3.主要安全设施、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报告;

  4.施工单位资质证明材料;

  5.施工期间生产安全事故及其他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有关资料;

  6.矿长、安全生产治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安全资格的有关资料;

  7.安全验收评价报告书和评审申请表;

8.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如,建立工程竣工报告、安全设施设计变更状况报告、安全设施施工状况报告、安全设施施工监理、安全设施试运行状况报告等。

(二)协会组织专家为地区安监局负责的建立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供应技术询问效劳。

地区安监局自收到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7日,完成竣工验收工作。

  (三)验收程序:

  1.验收组听取相关单位的《建立工程竣工报告》、《安全设施设计变更状况报告》、《安全设施施工状况报告》、《安全设施施工监理报告》、《安全设施试运行状况报告》、《安全验收评价状况报告》以及法律法规要求的状况介绍。

  2.验收组下设的专业组对建立工程安全设施进展现场检查验收,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1)施工单位的资质条件;

  

(2)安全设施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3)安全设施的施工质量;

  (4)安全标志及设置;

  (5)安全治理机构及安全治理制度;

  (6)企业法人及安全治理人员的安全任职资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

  (7)生产安全事故的预防措施及应急预案;

  (8)验收评价报告提出问题的落实状况;

  (9)安全资金的投入状况;

  (10)其他需要验收审查的内容。

  3.在现场检查、资料审查和对安全验收评价报告评审的根底上,验收组作出建立工程安全设施是否通过竣工验收的结论意见,形成《建立工程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附专家组成员名单〕,经组长签字,与建立单位交换验收意见。

并将专家验收审查意见复印件交予建立单位。

建立单位应依据现场审查意见,仔细落实整改。

并准时将审改落实状况报送地区安监局(附相关整改状况资料、图片等),如有必要,地区安监局将依据审查意见进展现场复核。

  (四)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为验收不合格:

  1.安全设施和安全条件不符合设计要求的;

  2.安全设施和安全条件不能满意正常生产和使用的;

  3.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生产治理部门和配备安全生产治理人员的;

  4.矿长、安全生产治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不具备相应资格的;

  5.不符合国务院安全生产监视治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的。

(五)对通过验收的,地区安监局5个工作日提出书面审核结果意见,并报局办公会审查通过后以书面形式批复建立单位。

不同意的,说明理由,以书面形式答复建立单位,并按以上工作程序要求建立单位重新组织验收评价报告评审及竣工验收。

  七、专家组、验收组组成原则

  

(一)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组、安全设施设计竣工验收组,由地区安监局相关工作人员和选聘的与该建立工程相关专业的专家组成,审查组、验收组一般应由5人以上(含5人)组成,其中至少有2名高级工程师或注册安全工程师,每组设组长1人,副组长1人。

专家组成员原则上以地区安全生产专家库中选聘。

(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组组长由相关专家担当,地区安监局负责审查的组织。

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组组长由地区安监局非煤矿山分管领导担当。

任副组长1名,由相关专家担当;下设专业组设组长1人,专家不少于2人。

  (三)担当安全设施设计评审、竣工验收的专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在相关行业设计、生产、建立、科研等专业岗位工作5年以上,熟识安全生产工作;

  2.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3.年龄一般在65周岁以内,身体安康,能正常从事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

  (四)审查、验收工作要坚持“科学、标准、客观、公正、求实”的原则。

  (五)建立工程安全生产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实行回避制度,凡与建立工程法人和设计、施工、安全评价单位有隶属关系的专家,不得参与该工程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

  八、其它

(一)需要审查的安全设施设计、验收评价报告和竣工验收资料应提前5天送至专家审查,专家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二)竣工验收审查会议前,应安排专家勘察现场;

(三)需要修改或补充说明的安全预评价报告、安全设施设计、验收评价报告、安全现状评价报告,设计单位和安全评价机构应根据专家审查意见尽快修改完善。

(四)建立工程由自治区组织完成安全评价、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验收的,建立单位应将相关通过评审、审查的材料、批复文件或备案表报地、市安监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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