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制度激活高职院校教师培训讲课教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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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制度激活高职院校教师培训讲课教案

用制度“激活”高职院校教师培训

  摘要:

教师培训,制度是根本。

高职院校教师培训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政府、高职院校、企业、教师和社会共同参与。

必须“盘活”现有制度,完善教师培训制度,提升效力层次,加强执行力建设,用制度“激活”教师培训。

  关键词:

高职院校制度教师培训

  中图分类号:

G714,F240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4-4914(2015)04-040-02

  天下之事,无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

执行不力,再健全的法制也只是墙上画虎,最终沦为摆设。

近年来,国家为促进职业教育发展,提高教育教学质量,颁布了一系列事关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文件,其中不乏高职院校教师培训方面的规定。

但由于执行缺乏刚性,致使高职院校教师培训效果不甚理想。

本文试图从“盘活”制度的视角“激活”高职院校教师培训。

  一、我国高职院校教师培训制度建设现状

  通过梳理发现,我国有关高职院校教师培训的规定并不少,充分彰显了国家对职业技术教育教师培训工作的高度重视。

按其效力可以将这些规定归为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等四大类,与教师培训相关的制度也散见于这些文件之中,它们对促进高职院校开展教师培训、激发社会力量参与高职院校办学等发挥了积极作用。

  

(一)法律

  这是国家颁布的对开展教师培训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现行的相关法律有4部,即《教师法》、《教育法》、《职业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它们对教师参加培训以及培训内容、培训保障等问题作了原则性的规定。

如《教师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学校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当制定教师培训规划,对教师进行多种形式的思想政治、业务培训。

《职业教育法》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将职业教育教师的培养和培训工作纳入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保证职业教育教师队伍适应职业教育发展的需要。

企业、事业组织应当接纳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学生和教师实习;对上岗实习的,应当给予适当的劳动报酬。

这些法律性文件的共同特点是对教师培训未作出量化、可操作、便于进行监督的规定,在用语方面多使用的是“应当”之类的词语,其效力如何可想而知。

  

(二)行政法规

  这是国务院依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有关职业院校教师培训的效力仅次于法律的文件,但其效力高于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主要有条例、办法、实施细则、规定、决定等形式,目前涉及高职院校教师培训的行政法规主要有:

《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05〕35号)、《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14〕19号)、《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

相比于前述法律,它们对教师培训的规定更加具体,有了一定的量化约束,如《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规定专业教师每两年必须有两个月到企业或生产服务一线实践;《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指出职业院校要实行五年一周期的教师全员培训制度。

  (三)地方性法规

  这是由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或批准的关于职业院校教师培训的规定,其效力低于法律、行政法规,是各地根据地区实际在法律、行政法规框架下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在一定程度上是对法律、行政法规的进一步具体化,可操作性更强。

如《北京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1995)、《北京市实施办法》(1997)、《河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1998)、《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2005)、《天津市职业教育条例》(2007)等等。

由于各地区实际不同,规定也往往呈现出一定差异性,如北京市、江苏省等的条例都规定高、中专业技术人员每年继续教育不少于72学时;河南省的条例则规定高、中专业技术人员每年继续教育不少于64学时。

  (四)部门规章

  这是国务院所属各部门、委员会等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务院的决定制定和发布的关于职业院校教师培训的规范性文件。

如1996年原国家教育委员会发布的《高等学校教师培训工作规程》,对培训的组织、培训的形式、培训的考核与管理、培训的保障与待遇等作了详细、明确的规定,其中的条款可操作性更强。

2004年教育部等七部门制定的《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教育工作的若干意见》,规定专业教师每两年必须有两个月以上时间到企业或生产服务一线实践,并作为教师提职、晋级的必要条件。

可以看出,部门规章相比于法律、行政法规,条款更加明确、具体,量化规定更多,使得教师培训的可考核性、监督性更强。

  通过制度梳理可以得出,我国高职院校教师培训已经有了可以遵循的一套法律法规体系,地方也出台了相应的地方性法规,并付诸了实践,但效果并不明显,这与现行的规定存在的缺陷不无关系。

主要是目前还没有一部直接对职业院校教师培训进行明确和系统规定的法律性文件,现行的法律法规存在执行监督缺位,致使执行效果并不理想。

另外,相关配套法规不健全,致使社会力量参与教师培训的积极性并不高。

现行的有关教师培训方面的法律法规还有很大的完善空间。

  二、我国高职院校教师培训存在的主要问题

  高职院校教师培训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政府、高职院校、社会企业、教师自身。

近年来,在有关法律法规的推动下,高职院校教师培训迈出了坚实的步伐。

以北京市为例,2006年以来推出了人才强教计划、职业院校素质提高工程、高等学校教师发展基地研修计划、高层次人才引进与培养计划、“青年英才”培育计划等项目,为高职院校教师培训提供了很好的支持和平台。

但整体而言,我国高职院校教师培训还主要存在以下六个方面的问题:

  

(一)开展教师培训意识薄弱

  教师培训不只是教师自身之事,需要学校在时间、经费等方面的支持。

但纵观当下院校,对开展教师培训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还远远不够,多是执行上级规定,或是敷衍了事,以完成规定的培训内容为目标,在培训内容上千篇一律,缺乏创新。

这一方面与制度自身设计存在的缺陷有关,但更与院校对教师开展培训的意识薄弱存在很大关系。

相当一部分院校在职称评聘、各类考核中对教师培训的考核流于形式,走过场,教师培训意识淡薄可见一斑。

  

(二)教师培训内容严重失衡

  目前,我国高职院校教师培训工作遵循的基本上还是上级决定、下级执行的规则。

尽管部分地区、部分高校在培训时征求了意见,但教师进行自主培训的需要还不能得到很好的满足。

从2013年、2014年教育部公布的国家高职院校专业骨干教师国家级培训项目显示,培训内容多是专业理论、专业操作知识,对职业道德、师风师德方面的培训很少涉及。

各地教师培训中心针对新入职教师组织的一次性岗前培训涉及教师职业道德、教育政策法规、现代教育理论、教学基本技能等,但之后各高职院校就很少涉及此类内容,更多的是专业性较强的培训。

  (三)校企合作培训难以深入

  尽管一些文件中对校企合作培训作了统一部署,对企业参与其中也作了明确规定,但近年来校企合作对高职院校的教师培训工作却是步履维艰。

一项调查显示,教师、用人单位认为高职院校与行业企业之间尚未形成紧密的合作伙伴关系的比例分别为95.3%和95.7%{1}。

来自教育部的数据显示,2012年11月底我国已建设职业教育师资培训培训基地、教师专业技能培训示范单位和教师企业实践单位111个,其中93个职业教育师资培养培训基地均为高等学校,占83.8%。

有限的企业实践实训单位对高职院校教师实践培训需求而言可以说是杯水车薪。

  (四)教师培训时间难以保证

  教育部统计数据显示,2013年全国高职(专科)院校1321所,专任教师43.66万人,师生比为1∶17.11。

学校为了维持正常的运转,必然会给教师安排较多的教学任务,部分教师周均教学工作量15学时以上。

同时,教师还承担着教学研究、课程改革等方面的教学研究任务,迫于评职称的压力还必须承担一定的学术研究课题。

这些都导致教师难以保证参加培训的时间。

为此,教师参加培训就不得已选择寒暑假时间进行,占用其休息时间,这不利于调动教师参加培训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五)公派教师培训僧多粥少

  公派培训无疑是教师向往之所在,一方面可以减轻自身经济压力,另一方面可以享受培训期间待遇不减的政策支持。

但公派教师培训项目往往是僧多粥少,难以满足广大教师的培训需求。

2004年以来实施的高等学校青年骨干教师国内访问学者项目累计选派教师1.1万人左右,2011年以来北京市实施的高等学校教师发展基地研修项目累计选派540名左右教师到6个北京市属高校教师发展基地开展研修工作。

相对于庞大的教师队伍而言,这些可谓是冰山一角。

  (六)教师培训经费存在不足

  对高职院校而言,经费来源渠道较为单一,大部分经费来源于财政拨款。

一份关于高职院校校长的调查显示,72%的高职院校其经费来源是预算内财政拨款和学费。

74.7%的高职院校校长认为我国高职院校最大的问题是经费问题。

仅有6.7%的校长认为我国高职发展的经费投入政策是好的{2}。

2013年中国青年报社调中心的一项调查显示,65.9%的人认为所在地对高职院校的经费投入较少{3}。

  三、“激活”高职院校教师培训的制度思考

  “盘活”现有培训制度,“激活”高职院校教师培训,重点在于对现有制度进行完善,形成体系,提升效力层次,主要有四个方面的思考。

  

(一)进一步修订完善职业教育立法

  1996年9月1日正式实施的《职业教育法》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关于职业教育的法律性文件,该法的实施为推动我国职业教育的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目前,从中央到地方,事关教师培训的法律法规有很多,有必要进行整合,对现行的《职业教育法》进行完善:

一是明确培训学时;二是明确培训内容;三是明确培训主体及各方责任;四是明确培训经费;五是明确培训监管;六是明确法律责任及追究机制。

各地应根据地区实际在《职业教育法》的框架下制定相应的地方法律法规,对高职院校教师培训作出具体的法律条文规定,为各方参与教师培训提供法律保障。

  

(二)完善相关配套法律法规建设

  教师培训是一个系统工程,不只是教育部门的事,需要政府、企业等方面的介入。

应建立有利于企业以及其他社会机构、个人参与高职院校教师培训的税收政策,从根本上扭转高职院校教师培训经费渠道单一的现状。

制定教师培训监督法规,进一步明确监督主体、监督内容、监督程序、监督责任、违规处理规定等,督促各方积极投身到教师培训中。

制定专门的职业教育培训经费法,明确高职院校教师培训经费来源、经费支出、经费监督主体、违规责任及处罚规定等。

完善社会中介机构监管,维护良好的培训市场秩序。

  (三)强化教师培训法律法规执行

  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法之宗旨。

有法不依,再完善的法律法规也只是空文;执法不严,实施效果必会大打折扣。

有必要运用现代网络技术、软件技术对教师培训运行进行监管,同时配以有效的监督检查,设立职业教育教师培训监督委员会,专门负责教师培训的监督检查。

各高职院校自身应设立教师培训与发展中心,具体负责教师培训。

应完善教师培训认定登记制度,切实起到促进各方参与培训的作用。

  (四)完善职教师资培训基地管理

  近年来,我国建设了职业教育师资培养培训基地、教师专业技能培训示范单位、教师企业实践单位百余个,各地也建立了300多个省级基地,在开展教师培训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一方面要完善基地管理,加强对基地的日常监管和定期评估;另一方面培训基地应加强与企业的联系,切实把校企合作作为教师接受实践培训的平台。

同时,要完善各基地与相关高职院校师资管理部门的联系,建立对接培训体系,加强培训宣传。

  [本项目由北京市教委社科计划面上项目资助:

新型城镇化与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良性驱动研究(项目编号:

SM201411626003)]

  注释:

  {1}孙鹏,蒋海萍.高职院校校企合作现状调查[J].教育与职业,2014(19):

81-83

  {2}邢晖,李玉珠.高职进入内涵式发展阶段――全国百余名高职校长透视职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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