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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管理国际环境保护法

国际环境保护法

  

  一、国际环境问题和国际环境保护

  

  国际环境问题也称全球环境问题或地球问题,是指超越主权国家的国界和管辖范的、区域性的和全球性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问题

  

  二战后,由于经济的快速发展,人类对环境作用的深度和广度加强,产生了大规模地球环境问题。

这些问题由一国内的严重污染发展到区域性的大范围污染和生态破坏,甚至演化为全球性的环境问题,日益威胁到全人类的生存和发展,成为全世界所面临的重大危机之一。

  

  20世纪国际环境保护掀起过两次高潮

  

  第一次高潮主要发生在60至70年代的工业化国家,以“一个地球”为口号,1972年召开的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是其顶峰标志。

  

  1972年6月5日,在瑞典首都斯德哥尔摩召开了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通过了《联合国人类环境宣言》,并导致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的设立,大大推动了国际环境保护的发展。

为纪念这次会议,联合国大会决定以每年6月5日作为“世界环境日”

  

  第二次高潮发生在80年代中期以来,在全世界范围内的以“可持续发展”为特征,其顶峰标志是1992年召开的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

  

  1992年6月3日至14日,在巴西的海滨城市里约热内卢举行了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

有183个国家派代表团参加大会,102位国家元首或政府首脑与会,故此次会议又被称为“地球高峰会议”。

会议宗旨是回顾人类环境会议召开后20年来全球环境保护的历程,敦促各国政府和公众采取积极措施,协调合作,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恶化,为保护人类生存环境而共同努力。

此次会议通过了《关于环境与发展的里约宣言》(又称“地球宪章”)、《21世纪议程》、《生物多样性公约》、《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关于森林问题的原则声明》等重要文件,发出了建立起一种“新的全球伙伴关系”的口号,提出了“可持续发展”的战略原则,成为国际环境保护的新开端。

  

  当前,国际环境问题主要表现为

  

  1、气候变化

  

  气候变化是指由于直接或间接的人类活动改变了地球大气的组成而造成的气候变化,并非指气候的自然变异。

  

  目前,气候变化主要是指全球性的气候变暖状况,这种变化主要是由于人为向大气大量排放能够吸收和重新放出红外辐射的温室气体、气溶胶、温室气体前体等,大量吸收太阳辐射的红外线并将红外热能拦截、聚集在大气低层,导致温室效应增强,使大气层和地球表面温度升高。

气候变化可造成自然环境和生物区系的变化,并对生态系统、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人类健康和福利产生重大的有害影响。

其对农业的危害将是灾难性的;造成海平面上升,会使许多临海城市及许多国家富饶的三角洲地区和沿海平原被海水侵蚀、淹没;会使生物带、生物群落的地理分布发生变化,造成物种变异、减少或消失等。

  

  据科学研究结果,过去100年来地球表面温度已上升0.3-0.6oC在过去30年中,大气中因消耗矿物燃料(主要是煤)所产生的二氧化碳浓度增加了20%以上。

目前,全球每年消耗矿物燃料80亿吨,每年有50亿吨二氧化碳气体排入大气层,并以10-12%的速度增加,从而破坏了全球气候系统的稳固性。

制止全球变暖已成为全人类的共识,削减二氧化碳的排放量成为各国的共同任务。

  

  2、臭氧层破坏(耗损)(辐射)

  

  臭氧层是距地球表面10-50公里的大气平流层,集中地球上的90%的臭氧气体,吸取太阳辐射的99%以上的紫外线,保护地球的的万物生灵,是地球的的天然“保护伞”。

由于人为向大气大量排臭氧层耗损物质,从而导致臭氧层变薄甚至出现空洞。

  

  科学研究证实,大气中臭氧每减少1%,辐射到地球表面的对生物有伤害的紫外线就增加2%,皮肤癌的发病率增加4%,还会诱发白内障、呼吸道疾病,损害人的免疫系统,为拯未能救臭氧层,尽快停止生产和使用臭氧层耗损物质是最为便捷、经济和有效的办法。

  

  3、酸雨污染(燃煤)

  

  酸雨主要是由于矿物燃料消耗过程中产生的硫、氮的氧化物排入大气所形成。

其对森林、土壤、水体、农作物、建筑物等具有严重损害。

  

  4、生物多样性锐减

  

  目前,全世界濒临灭绝的哺乳动物有400余种,鸟类近600种,爬行动物200余种,鱼类240余种,有1/5物种濒临灭绝危险,平均每天有50种生物从地球上消失。

  

  5、淡水短缺

  

  淡水占地球表面水的2.5%,而能为人类直接利用的河流、湖泊、水库的淡水储存量仅为淡水总量的0.4%。

本世纪初以来,全球淡水消耗旦增加了6倍,目前,全球有10亿人缺水,28亿人缺少洁净的饮用水,每年有2500万人因水污染而受到损害。

全世界都面临着淡水短缺的危机。

  

  6、森林破坏

  

  森林减少是全球性现象。

从1950年-1975年,世界森林面积减少了26亿公顷,80年代后仍以每年1100万公顷的速度减少。

  

  7、荒漠化

  

  世界上每年有600万公顷土地变为沙漠、半沙漠或退化,10亿公顷土地受到风、水侵蚀,有100多个国家、9亿人口和全世界25%的陆地受到荒漠化威胁。

  

  荒漠化是造成自60年代以来非洲大饥荒的主要原因,并给全世界每年造成420亿美元的经济损失。

造成荒漠化的人为原因主要是过度放牧、过垦等引起的植被破坏和不适当的农业活动及开矿、修路等。

  

  8、海洋污染和破坏

  

  在全球范围内,海洋污染和海洋资源破坏越来越严重。

全球70%的海洋渔业资源已经或正在枯竭。

  

  9、有毒化学品和危险废物越境转移

  

  目前,发达国家以每年5000万吨的规模向发展中国家越境转移危险废物,造成严惩的污染扩散。

  

  二、国际环境保护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

  

  国际环境保护法是指调整国际间环境保护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称。

这些行为规范主要来源于国际公约、双边或多边协定,以及有关国际会议和国际组织的宣言、决议、行动纲领等。

  

  国际环境保护法调整的范围包括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整个地球环境,以及与人类密切相关的外层空间环境。

  

  国际环境保护法的主体是国家和国际组织,如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国际海事组织、联合国开发计划署、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与粮食和农业组织、联合国经济和社会理事会等。

  

  国际环境保护法的遵守和履行(也称履约),是由各参加国在规定的范围和方式内采取的措施来保证的。

如果侵害了他国或组织的环境权益,违背各国相互达成的环境保护义务,就违反了国际环境保护法,特别严重者则被视为国际犯罪。

  

  对违反国际环境保护法的行为所应承担的责任主要是赔偿损失、恢复被侵害的环境权益等。

  

  国际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原则有:

  

  1、尊重国家主权原则

  

  即各国对其管辖范围内的环境和自然资源享有永久主权的原则

  

  一个国家的环境和自然资源是该国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各国对其自由处置是该国的主权权利。

1962年12月联合国大会第17届会议通过的《关于天然资源之永久主权宣言》中确认各国自由有利行使其对天然资源之主权,并确认侵犯他国对其天然财富与资源之主权,即系违反联合国宪章之精神与原则。

1972年的《联合国人类环境宣言》第21条原则规定:

“各国有按照自己的环境政策开发自己的资源的主权,并且有责任保证在它们管辖或控制之内的活动,不致损害其他国家的或在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地区的环境。

”这是对国家环境和自然资源主权原则更深入和全面的阐述,同时也提出了领土无害使用的责任。

1992年《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的“原则2”则重申和再确认了这一原则。

  在发展与保护环境的关系上,要防止有些发达国家以关心人类共同命运为旗帜,打起“环境外交”牌,利用环境保护干预他国的内政。

  

  

  2、环境保护国际合作原则。

  

  地球的整体性和相互依存性,使得在保护和改善全球环境时,必须实行国际合作。

《联合国人类环境宣言》第7条指出:

“种类越来越多的环境问题,将要求国与国之间广泛合作及国际组织采取行动以谋求共同的利益。

”第24条更明确、具体地阐述国际合作的指导准则和范围。

《环境和发展里约宣言》确认:

“各国应本着全球伙伴精神,为保存、保护和恢复地球生态系统的健康和完整进行合作。

”并在“原则9”规定了国际合作的方式和内容。

  

  

  3、公平承担责任原则

  

  即在保护全球环境的国家责任问题上实行“共同但有区别(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原则。

  

  解决全球的环境问题,保护和改善全球环境,是世界上各个国家的共同责任。

但是,在对国际环境应负的责任上,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各自的责任是有区别的。

发达国家都经过“先污染后治理”的过程,这实际是以全球的资源环境容量为基础,通过向发展中国家汲取资源和转移污染来实现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平衡。

发达国家在其工业化过程中,曾不顾后果地向环境过度索取,排放了大量的污染物并在环境中累积,直到现在,发达国家在资源消耗和排放污染物方面不论是总量还是人均水平,都大大超过发展中国家。

发达国家人口只占世界人口的25%,却消耗了世界资源的80%,在全球排放的臭氧层耗损物质中,发达国家排放量占84%,发达国家温室气体排放量占世界总量的50%。

全球的环境恶化和生态破坏,从历史和现状上看,主要是发达国家造成的,因而应负主要责任。

同时,发达国家有雄厚的经济实力和先进的环境保护技术,理应为解决全球环境问题率先行动并承担更多的义务。

对于发展中国家,则应坚持权利与义务相平衡原则,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承担保护本国及国际环境的责任。

  

  4、合理承担污染损害责任原则

  

  指造成他国环境污染损害者应负赔偿责任。

  

  5、和平解决环境争端原则

  

  由环境恶化引起的冲突,今后可能以战争面孔出现,成为战争的根源。

  

  三、中国对解决全球环境问题的原则立场

  

  中国政府认为,保护环境和发展经济,关系到人类的前途和命运,影响着世界上每一个国家、每一个民族、以至每一个人。

解决世界环境与发展问题,必须开展广泛和有效的国际合作。

  

  中国的环境问题是全球性环境问题的一个组成部分,中国深知自己在保护地球生态环境方面的责任和可以发挥的作用。

中国人民的基本信念是:

把中国的环境保护工作做好,不仅是对自己人民和后代的义务,也是对全人类共同事业的重要贡献。

  

  中国愿意承担与我国发展水平相应的国际责任和义务,并为解决世界环境与发展问题进一步加强国际合作。

中国坚决维护我国和发展中国家的权益,积极履行我国加入的国际环境保护公约。

同舟共济、务实合作,积极行动。

  

  中国提出的解决世界环境和发展问题的原则是:

  

  1经济发展必须与环境保护相协调

  

  经济发展是人类自身生存和进步所必需,也是保护和改善地球环境的物质保证。

  

  发展经济、消除贫困是许多发展中国家当前的首要任务。

在解决全球环境问题时,应充分考虑发展中国家的这种合理的迫切的需要。

同时,各国的经济发展不能脱离环境的承受能力,应该实行保持生态系统良性循环的发展战略;实现经济建设和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

  

  2保护环境是全人类的共同任务,但是经济发达国家负有更大的责任。

  

  解决全球环境问题是每个国家和地区的共同利益所在。

发达国家对全球环境恶化负有主要责任,应为解决全球环境问题承担更多的义务。

发达国家应为发展中国家提供新的额外资金并以优惠条件转让保护环境的技术,以帮助发展中国家改善自身环境和参与保护全球环境。

这样做不仅对发展中国家有利,对发达国家来说也是符合其自身利益的明智之举。

  

  3加强国际合作要以尊重国家主权为基础。

  

  国家不论大小,贫富、强弱都有权平等参与环境和发展领域的国际事务。

解决全球环境发展问题,必须在尊重各国的独立和主权的基础上进行。

  

  各国对其自然资源和生物物种享有主权,有权根据本国国情决定自己的环境保护和发展战略,并采取相应的政策和措施。

同时,各国在开发利用本国自然资源的过程中,也应防止对别国环境造成损害。

  

  4保护环境和发展离不开世界的和平与稳定

  

  各国应致力于本国的稳定,维护地区与世界和平,通过谈判和平解决一切争端,反对诉诸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

  

  5、处理环境问题应兼顾各国现实的实际利益和世界的长远利益

  

  在重视全球性环境问题的同时,特别需要优先考虑发展中国家面临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问题。

国际社会应当理解和支持发展中国家在这些问题上的要求。

  

  四、国际环境与资源的法律保护

  

  1、大气层和外层空间的环境保护

  

  2、海洋污染防治

  

  3、有害废物的国际管制

  

  4、物种保护

  

  5、核环境国际管理

  

  大气层和外层空间的环境保护

  

  越境大气污染防治

  

  全球气候的保护

  

  臭氧层的保护

  

  气候变化

  

  外层空间的环境保护

  

  有害废物的国际管制

  

  海上倾废的法律管制

  

  有害废物的国际交易

  

  4、物种保护

  

  陆生生物资源养护

  

  海洋生物资源养护

  

  五、我国参加的主要国际环境保护条约、文件

  

  国际环境保护立法在几十年中有了迅速的发展。

目前,各种国际环境保护法律文件已超过100件,我国积极参加国际环境保护及其立法工作,已加入了60余个有关国际环境保护条约。

  

  1、《联合国人类环境宣言》

  

  1972年6月16日,联合国在瑞典斯德哥尔摩召开了“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会议通过了《联合国人类环境宣言》。

  

  该《宣言》呼吁各国政府和人民,为了保护和改善人类环境,造福全体人民和子孙后代而共同努力。

为了鼓励和引导世界各国人民保护和改善人类环境,《宣言》提出了7个共同的观点和26条共同的原则。

  

  ⑴共同的观点

  

  ①人类是环境的产物,也是环境的塑造者。

由于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人类获得了以无数方法和空前的规模改造环境的能力。

天然和人为的环境对于人类的生存、发展和幸福生活都是必不可少的。

  

  ②保护和改善人类环境关系到各国人民的幸福和经济的发展,是各国人民的迫切愿望,也是各国政府的责任。

  

  ③人类总得不断地总结经验,有所发现,有所发明,有所创造,有所前进。

人类改造环境的能力,如果明智地加以使用,可以为人民造福,否则将会带来无法估量的损害。

在地球上许多地区,已经出现人为污染和破坏环境的迹象。

  

  ④发展中国家的环境问题大半是由于发展不足造成的。

因此,它们必须致力于发展工作,牢记它们优先的任务和保护及改善环境的必要。

发达国家的环境问题,“一般地是同工业化和技术发展有关。

  

  ⑤人口的增长不断引起环境问题。

如果采取适当的政策和措施,这些问题是可以解决的。

  

  ⑥现代历史阶段,要求人们在决定自己的行动时,必须更加审慎地考虑其对环境产生的后果,为当代和后代保护和改善环境,将同争取和平和发展“这两个既定的基本目标共同和协调地实现”。

  

  ⑦为实现这一环境目标,要求每一公民、团体、企业、机关承担责任。

各国政府对其管辖范围内的大规模环境政策和行动负有最大的责任。

为支援发展中国家解决环境问题以及解决地区性或全球性的环境问题,要求各国广泛合作和国际组织采取行动。

  

  ⑵共同的原则

  《宣言》在宣布上述共同观点的基础上,提出了26条原则。

主要有以下几点:

  

  ①人类有享受良好环境的权利,也有保护和改善环境的义务。

要支持各国人民反对环境污染和破坏的斗争,谴责并消除种族压迫和殖民统治。

要销毁核武器和其他大规模毁灭性武器,以使人类环境免受其害。

  

  ②保护地球上的一切自然资源。

对可再生资源的开发利用要妥善安排,防止资源枯竭和物种灭绝。

制止有毒有害物质超过环境自净能力的排放。

  

  ③经济和社会发展是保护和改善环境的必要条件。

鼓励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提供经济和技术援助,以加速其发展和对环境的保护。

各国的政策不应妨碍和损害其发展。

  

  ④各国的发展计划要与环境保护协调,以避免对环境的不利影响。

要设置适当的国家机关来监督管理环境,以提高环境质量。

  

  ⑤各国政府要采取适当的人口政策,以防止人口增长过快或过慢对环境的不利影响。

  

  ⑥促进各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环境科学技术的发展与传播,既解决环境问题,又不成为发展中国家的经济负担。

  

  ⑦根据联合国宪章和国际法准则,各国有按照各自的政策开发自己资源的权利,并有责任使其活动不损害他国的环境。

  

  ⑧有关保护和改善环境的国际问题,由各国平等协商解决。

  

  2、《关于环境与发展的里约宣言》

  

  1992年6月,在巴西里约热内卢举行了联合国人类环境与发展大会。

会议的重要成果之一是,以各国普遍接受的方式,正式通过了《关于环境与发展的里约宣言》。

该《宣言》重申了72年《联合国人类环境宣言》的基本原则,并试图在此基础上推进。

《里约宣言》包括了序言和持续发展问题在内的27项原则。

  

  《关于环境与发展的里约宣言》要点

  

  ⑴可持续发展原则。

明确提出了公平地满足今世后代在发展与环境方面的需要,求取发展的权利必须实现;并否定了传统的发展战略。

明确提出,为了实现可持续发展,环境保护工作应是发展进程的一个组成部分,不能脱离这一进程考虑。

  

  ⑵为了实现可持续发展,各国应采取适当的政策和措施。

如减少和消除不能持续的生产和消费方式;推行适当的人口政策;通过开展科学和技术知识的交流而提高科学认识,并增强各种技术的开发、修改、传播和转让;合作促进一个支持性和开放的国际经济制度,以使所有国家实现经济增长和可持续的发展等。

  

  ⑶共同而有区别的责任原则。

在指出各国应本着全球伙伴精神进行环境合作的同时,提出鉴于导致全球环境退化的各种不同因素,各国负有共同的但是又有差别的责任,并且发达国家在追求可持续发展的国际努力中负有责任。

  

  ⑷优先考虑发展中国家的情况和需要原则。

强调发展中国家,特别是最不发达国家和在环境方面最易受伤害的发展中国家的特殊情况和需要应受到优先考虑,并提出一些国家所实施的标准对别的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可能不适当

  

  ⑸环境管理的主要原则和制度。

主要强调了污染者付费原则、环境影响评价原则、防止污染转移和转稼原则、预防原则、环境紧急情况及重大环境影响活动的通知原则等等。

  

  3、有关保护臭氧层的国际条约

  

  ⑴《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

  

  《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是1981年5月召开的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第9次理事会起草,经多次修改后,于1985年3月22日提交在维也纳举行的外交会议通过。

该《公约》包括前言和21条规定及2个附件。

  

  基本内容为:

缔约国共同认识到由于臭氧层的改变可能对人类健康和环境带来的危害,防止人类活动而改变臭氧层的措施需要国际的合作,缔约国决心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免受由于臭氧层改变而产生的不利影响。

  

  该《公约》规定,各缔约国应依照本公约的规定以及它们所加入的并且已经生效的议定书的各项规定,采取适当措施,以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使其免受足以改变或可能改变臭氧层的人类活动所造成的或可能造成的不利影响;用系统观察、研究及交换情报的方式进行合作,以进一步了解和评价臭氧层变化的影响;采取适当的立法和行政措施,控制其管辖范围内可能引起臭氧层改变的有害活动。

各缔约国应在其能力范围内进行合作,制订执行本公约的措施、程序和标准,应同有关的国际组织合作,有效地执行本公约。

  

  此外,该《公约》还对研究和有系统的观察,法律、科学和技术方面的合作,递交资料,缔约国会议,秘书处,议定书的通过、修正以及争端的解决等问题作了规定,

  

  ⑵《关于消耗臭氧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

  

  《关于消耗臭氧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是于1987年9月在加拿大蒙特利尔举行的国际会议上通过,并于1989年1月1日起生效的。

该《议定书》包括序言和20条规定及3个附件,旨在分阶段削减破坏臭氧层物质的生产与消费。

  

  《蒙特利尔议定书》生效后,发达国家认为议定书规定的控制物质范围太窄且措施不够严格;而发展中国家则认为议定书回避了发达国家应承担的臭氧层耗损的主要责任,因而是不公平的,而且还对发展中国家规定了歧视性条款。

由于大多数国家认为议定书存在明显的缺陷,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召集了几次国际会议,讨论该《议定书》的修改问题。

1990年6月在英国伦敦举行的议定书第2次缔约国会议上,各缔约国经与包括中国、印度等观察员在内的代表团充分协商后,终于在6月29日通过了该《议定书》的修正案。

  

  经修正的《蒙特利尔议定书》,将控制物质由8种扩大到20种,并且建立了保护臭氧层的国际资金机制,为发展中国家缔约国履行议定书的义务提供援助。

同时还规定,发达国家应当配合资金机制,以公平和最优惠的条件向发展中国家缔约国迅速转让氟氯烃替代物质和有关技术。

  

  4、《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

  

  《公约》是于1992年5月10日在美国纽约通过,并于1992年6月在巴西里约热内卢召开的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上供各国讨论和签署的。

目前已有150个国家签署了该《公约》。

  

  该《公约》共26条,其核心是控制人为温室气体的排放,主要是指燃烧矿物燃料产生的二氧化碳。

这是一个框架性文件,并未对控制温室气体的具体措施作出规定。

  

  该《公约》呼吁世界各国,尤其是发达国家,控制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的排放量,遏制全球气候变暖;提出了将大气中温室气体的浓度稳定在防止气候系统受到危险的人为干扰的水平上的目标,确认发达国家对温室气体的排放负有主要责任,必须采取行动,确定目标,以稳定和减少这种排放;要求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提供经济上的援助。

  

  该《公约》还就研究和系统观测、教育、培训和公众意识、缔约方会议、资金机制等问题作了规定。

  

  5、《生物多样性公约》

  

  该公约于1992年在内罗毕通过。

同年6月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期间,公约向各国开放签字。

我国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加入。

公约包括序言、42条正文和2个附件。

  

  公约的宗旨在于保护并合理利用地球上的生物资源,目标是保护生物多样性,持久使用其组成部分以及公平合理分享利用遗传资源而产生的惠益。

  

  公约规定了保护和持久使用的一般措施,要求各国应制定保护和持久使用的国家战略、计划和方案。

  

  公约规定就地保护、移地保护和持久使用的具体措施,要求发达国家应提供新的、额外的资金,以使发展中国家能支付它们因执行该公约的措施而承担的经议定的全部增加费用。

  

  6、《濒危物种国际贸易公约》

  

  本《公约》于1973年3月3日通过,1979年6月22日修正,我国于1981年1月8日参加。

该《公约》包括正文25条和4个附录,其宗旨是通过实行进出口许可证制度来保护濒然物种以免灭绝。

《公约》规定

  

  禁止自他国进口附录中开列的濒危物种;

  

  向他国出口濒危物种,包括器官、组织,须持有出口国颁发的《允许出口许可证》;并应证明出口该物种不妨害其生存。

  

  7、《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的巴塞尔公约》

  

  该《公约》于1989年3月22日在瑞士巴塞尔通过。

我国于1991年9月4日加入。

《公约》包括序言、正文29条和6个附件,其目的在于禁止危险废物的越境转移及其在其他国家,尤其是在发展中国家的处置,防止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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