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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电力设计规范样本

煤矿电力设计规范

矿山电力设计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为使矿山工程电力设计认真执行国家技术经济政策,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合用于新建、扩建矿山工程电力设计,不合用于石油矿电力设计。

第1.0.3条矿山工程电力设计,应依照矿山工程规模、服务年限和远景规划,对的解决近期建设和远景发展关系。

做到近、远期建设,以近期为主,合理地兼顾远期建设。

条件容许时,应使基建与生产用电设施相结合。

第1.0.4条矿山工程电力设计,必要从全局出发,统筹兼颐,按负荷性质、用电容量、工程特点、工艺设备和地区供电条件,对的解决供、用电关系,合理拟定设计方案。

第1.0.5条矿山工程电力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关于原则、规范规定。

第二章矿山工程供配电

第2.0.1条矿井工程电力负荷分级,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一级负荷:

1.因事故停电有淹井危险主排水泵;

2.有爆炸,火灾危险矿井主通风机;

3.对人体健康及生命有危害气体矿井主通风机;

4.具备本条1—3项之一所列危险矿井经常使用立井载人提高装置;

5.无平硐或无斜井作安全出口立井,其深度超过150m,且经常使用载人提高装置;

6.矿井瓦斯抽放设备。

二、二级负荷:

1.不属于一级负荷大、中型矿井井下重要生产设备;

2.大、中型矿井地面重要生产流程生产设备和照明设备;

3.大、中型矿井安全监控及环境监测设备;

4.没有携带式照明灯具井下照明设备。

三、三级负荷:

不属于一级和二级负荷生产设备和照明设备。

第2.0.2条露天矿工程电力负荷分级,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一级负荷:

1.用井巷疏干排水没备;

2.有沉没采掘场危险主排水设备和疏干设备;

3.大型铁路车站信号电源。

二、二级负荷:

1.大、中型露天矿疏干设备和采掘场排水设备;

2.大、中型露天矿采煤(采矿)、掘进、运送、排土设备;

3.大、中型露天矿地面生产系统中重要生产设备及照明设备。

三、三级负荷:

不属于一级和二级负荷生产设备和照明设备。

第2.0.3条选矿厂、选煤厂工程二级负荷和三级负荷分级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二级负荷:

1.大、中型选矿(煤)厂破碎、矿石及原煤系统重要设备及照明设备;

2.大、中型选矿(煤)厂重选、磨矿、浓缩、浮选、干燥等系统重要生产设备及照明设备;

3.大、中型选矿(煤)厂装车系统重要生产设备及照明设备。

二、三级负荷:

不属于二级负荷生产设备和照明设备。

第2.0.4条矿山工程供电电源,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矿山工程一级负荷应由两个电源供电,且两个电源间容许无联系和有联系,当两个电源有联系时,应同步符合下列规定:

1.当发生任何一种故障时,两个电源任何某些应不致同步受到损坏;

2.当发生任何一种故障且保护装置动作正常时,应有一回电源不中断供电;当发生任何一种故障且主保护装置失灵,以致两电源均中断供电后,应能在有人值班处所完毕各种必要操作,迅速恢复一种电源供电。

二、矿山工程二级负荷宜由两回电源供电:

无一级负荷小型矿山工程,可由专用一回电源供电。

三、采用两回及两回以上供电线路时,当任一回线路停止运营时,别的回路供电能力应能肩负煤矿矿井所有用电负荷;露天矿和其他矿山工程供电能力应能承担一级和二级用电负荷。

第2.0.5条矿山工程供电电源应取自矿区变电所(总降压变电所)或本地电力系统变电站。

第2.0.6条矿区自营电厂或矿井热电车间设立,应经技术经济比较拟定,并均应分别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煤电联营方针政策,技术可靠,经济合理;

二、矿山工程所在地区远离电力系统,难以获得电源;

三、本地电网只有一种电源,难以从电网获得第二电源;

四、符合充分运用低热值燃料,实现热电联供、煤炭综合运用、环保等规定。

第2.0.7条矿山工程供电电压应采用35kV、60kV和110kV;当矿山工程用电负荷较小,经技术经济比较合理时,可采用6kV和lOkV。

第2.0.8条矿山工程地面主变电所主变压器台数拟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供应一级负荷,当两个电源均需经主变压器变压时,不应少于2台;

二、无一级负荷或虽有一级负荷但备用电源不需经变压器变压时,大、中型矿山工程宜采用2台;无一级负荷小型矿山工程可采用l台;

三、经技术经济比较合理时,可采用2台以上变压器。

第2.0.9条矿山工程地面主变电所主变压器为2台及以上时,其中1台停止运营时,别的变压器容量应能保证一级和二级负荷。

当主变压器为l台时,宜预留所有负荷15%—25%裕量。

第2.0.10条矿井6—10kV电网,当单相接地电容电流不大于等于10A时,宜采用电源中性点不接地方式;不不大于10A时,必要采用限制办法。

当采用自动调谐消弧线圈串、并电阻接地方式时,脱谐度容许偏差为±5%以内,且接地电流无功分量不应不不大于5A。

当采用非自动调谐时,必要过补偿调谐,且故障点残存电流不应不不大于10A;脱谐度不应不不大于10%。

注:

*表达限值和办法,也可按现行关于行业政策执行。

第2.0.1l条露天矿采矿(采煤)场移动设备宜采用带安全接地装置拖曳电缆供电方式。

第2.0.12条矿山工程地面6—10kV电网单相接地保护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中性点不接地方式:

1.系统接地批示装置应能显示出系绕单相接地;

2.当系统单相接地电流能满足保护装置敏捷度规定期,应在每回馈出线上装设接地故障检测装置或装设有选取性单相接地保护装置;

3.当系统单相接地电流在10A及以上时,高压电动机回路保护装置应瞬时动作于跳闸;其他馈出线可动作于信号。

二、中性点经高电阻接地方式:

1.系统单相接地电流能满足保护装置敏捷度规定期,应在每回馈出线上装设接地故障检测装置或装设有选取性单相接地保护装置;

2.当单相接地电流不大于10A时,高压电动机及其他回路保护装置宜动作于跳闸或信号;当单相接地电流等于不不大于10A时,高压电动机回路保护装置应动作于跳闸;其他回路宜动作于信号。

二、中性点经消弧线圈串,并高电阻接地方式:

所有高压馈出线上均应装设谐波方向型接地保护装置,其动作规定应符合本条第二款规定。

第2.0.13条矿山工程电力系统谐波监测点上电压正弦波形畸变率极限值和谐波电流容许值,应符合国家现行关于电能质量公用电网谐波规定。

矿山工程地面主变电所6—l0kV母线,其电压正弦波形总畸变率不应不不大于5%。

第2.0.14条当采用抑制谐波办法时,应优先采用增长整流相数和移相办法;经技术经济比较,合理时可采用系统隔离方式或滤波器方式。

第2.0.15条多台谐波源综合谐波发生量,应依照实测或计算拟定。

第2.0.16条选取地面主变电所无功补偿装置时,应计入滤被装置容量影响。

当谐波引起地面主变电所6—10kv母线电压波动超过容许值时,可采用无功动态补偿装置。

第2.0.17条有谐波源母线上并联电容器,必要核算过电流、过电压及功率损耗值。

第2.0.18亲当采用分段母线供电时,多台谐波源可集中设在一段母线上。

当两段母线分别接有谐波源时,各段母线均应装设滤波装置;滤波装置能否采用并联,应通过计算拟定。

第2.0.19条高通滤波装置可单独装设1台断路器,别的滤波装置可共用l台断路器。

接入滤波装置断路器宜采用可避免重燃油断路器或能满足短路规定真空断路器。

第2.0.20条矿山工程地面高压电力网配电电压应采用6kV、10kV。

经技术经济比较,合理时也可采用35kv。

第2.0.21条矿山工程内部配电电源线路,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一级负荷,应采用二回路电源线路,且分别接于电源不同母线段。

当条件受到限制时,应使一回路引自地面主变电所,另一回路引自地面同一负荷级其他配电场合。

二、二级负荷,宜采用二回路电源线路,且分别接于电源不同母线段。

当条件受到限制时,应使一回路引自地面主变电所,另一回路引自其他配电场合。

三、三级负荷,应采用一回电源线路供电。

第2.0.22条当矿山工程地面配电电源采用二回或二回以上电源线路,且其中一回路停止运营时,别的回路供电能力,应能承担一级负荷和二级负荷。

第2.0.23条矿山工程固定式架空电力线路途径选取,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不应架设在爆破危险区;

二、不应架设在未稳定排废场内,并应有安全距离;

三、应避免通过初期塌陷区域,当无法避免时,应采用安全办法;

四、应运用井田境界或断层矿(煤)柱条带,当无矿(煤)柱条带可运用时,线路宜垂直矿(煤)田走向。

二回线路之间应有安全距离。

第2.0.24条矿山工程地面主变电所位置选取,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距采矿场开采边界距离应不不大于或等于200m;

二、不应设在爆破器材库爆炸危险区以内;

三、不适当设在未稳定排废物场内,且应有安全距离;

四、不适当设在初期塌陷区,当避开塌陷区有困难时,应采用注浆、充填等安全办法;

五、露天矿主变电所生产建(构)筑物与原则铁路距离,不得不大于40m,当条件受到限制时,可恰当减少;

六,主变电所与高噪声源间距离,应按主控制室室内背景噪声级不不不大于60dB进行控制。

第三章矿井井下供配电

第一节供配电电压及供配电系统

第3.1.1条井下主变(配)电所设计应依照生产规模、主排水方式和开采办法等因素拟定。

主变(配)电所宜由地面主变电所供电。

采区变(配)电所和其他变(配)电所宜由主变(配)电所或附近地面变(配)电所经风井或钻孔供电。

 

第3.1.2条矿井井下应采用下列配电电压:

一、井下高压电力网配电电压,应采用6kV、10kV;

二、井下低压网络配电电压,应采用660v、380v;综采工作面设备应采用1140v;

三、手持电气设备额定电压不应不不大于127v。

第3.1.3条井下配电变压器低压侧禁止采用中性点直接接地方式。

地面上中性点直接接地变压器或发电机禁止直接向井下供电,但专供架线式电机车整流设备变压器不受此限。

第3.1.4条井下主变(配)电所电源电缆,不应少于两回路,并应引自地面主变电所不同母线段。

当任一回路停止供电时,别的回路供电能力应能承担所有负荷。

向二、三级负荷供电小型矿井井下主变(配)电所,可只设一回电源电缆。

第3.1.5条经由地面架空线路引入井下供电电缆,必要在架空线与电缆连接处装设避雷装置。

第3.1.6条向井下供电电源线路上不得装设自动重叠闸装置。

第3.1.7条井下主变(配)电所高压馈出线上,应装设相间保护装置和有选取性接地保护装置;接地保护应动作于断路器跳闸或信号。

第3.1.8条属于下列状况之一采区供电方式,宜采用移动变电站:

一、综采、综掘工作面用电设备;

二、由固定式采区变电所供电有困难或不经济时;

三、独头大巷掘进、附近无电源可运用时。

第3.1.9条井下照明网路额定电压,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有爆炸危险矿井,不得不不大于127v;经省煤炭局批准,有新鲜风流入重要巷道,可采用220V;

二、无爆炸危险矿井,固定式照明应采用220V或127V;当采用220v时,天井以及天井至回采工作面之间应采用36V;采掘工作面应采用36v;

三、行灯电压不应不不大于36V。

第二节电力设备及其保护

第3.2.1条井下6—10kV电力网短路电流,不得超过井下装设高压矿用断路器额定开断电流。

非矿用高压油断路器用于井下时,其使用开断电流值不应超过其额定开断电流值一半。

第3.2.2条电气设备类型选取,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无爆炸危险矿井,宜采用矿用普通型电气设备;在变(配)电所专用硐室内,可采用普通型电气设备。

二、有爆炸危险矿井,应符合表3.2.2规定。

三、宜采用无油电力设备。

第3.2.3条井下主变电所配电变压器不适当少于2台。

当其中1台停止运营时,别的变压器应能承担一级负荷和二级负荷。

无一级负荷小型矿井,可采用1台变压器。

注:

①表中高瓦斯矿井井底车场、总进风道或重要进风道一栏,采用架线电机车运送巷道和沿该巷道机电硐室内各设备类型选取均可采用普通型电气设备(涉及照明灯具、通信、自动化装备和仪表仪器)。

②表中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井底车场,在其重要泵房内,可采用矿用增安型电动机。

第3.2.4条井下主变(配)电所电源进线和母线分段,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应装设断路器。

一、出线总数超过八回(不涉及进线和电压互感器)路;

二、当有高压一级负荷时;

三、进线总数不不大于或等于二回路;

四、上一级变电所不属矿山管理时。

第3.2.5条井下主变(配)电所引出馈出线应装设断路器。

3.2.6条井下采区变电所和其他变(配)电所内高、低压断路器配备规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双电源进线变电所,应设立电源进线断路器。

当两进线回路中一回路经常送电,另一回路备用时;母线可不分段;当两回电源同步送电时,母线应分段,并应设联系断路器。

二、单电源进线变电所,当变压器为2台及如下且无高压馈出线时,可不设立进线断路器;当变压器超过2台时或有高压出线时,应装设进线断路器。

三、无爆炸危险矿井,当变压器容量在315kVA及如下时,可装设隔离开关熔断器或跌落式熔断器。

四、变压器低压侧总开关,应采用自动空气开关或真空断路器。

五、井下采区低压馈电线上,应装设带有漏电闭锁检漏保护装置或有选取性检漏保护装置。

第3.2.7条井下主变电所低压馈出线或向井下供低压电地面变电所低压馈出线,均应装设漏电保护装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有爆炸危险矿井,保护装置应能实既有选取性地切断故障线路或能实现漏电检测并动作于信号;

二、无爆炸危险矿井,保护装置宜有选取性切断故障线路或能实现漏电检测并动作于信号。

第3.2.8条向移动变电站供电高压馈出线,必要装设有选取性单相接地保护装置,该保护装置应动作于跳闸;监视保护装置应动作于信号。

第三节电缆线路

第3.3.1条电力电缆选取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在立井井筒或倾角45°及以上井巷内,固定敷设高压电缆应采用钢丝铠装不滴流铅包纸绝缘电缆、钢丝铠装交联聚乙烯绝缘电缆或钢丝铠装聚氯乙烯绝缘电缆。

二、在水平巷道或倾角不大于45°井巷内,固定敷设高压电缆应采用钢带铠装铅包纸绝缘电缆、钢带铠装不滴流铅包纸绝缘电缆或钢带铠装聚氯乙烯绝缘电缆。

三、移动变电站电源电缆,必要采用高柔性和高强度矿用监视型屏蔽橡套电缆。

四、固定敷设低压电缆,应采用铠装聚氯乙烯绝缘电缆、钢带铠装铅包纸绝缘电缆或矿用不延燃橡套电缆。

五、电压为1140V用电设备和煤矿采掘工作面660v或380V用电设备供电电缆,必要采用带分相屏蔽矿用不延燃屏蔽橡套电缆。

其他矿山采掘工作面用电设备宜采用矿用橡套电缆。

六、移动式和手持式电气设备:

煤矿井下应采用专用分相屏蔽不延燃橡套电缆;其他矿山井下宜采用矿用橡套电缆。

七、当电缆成束敷设时,宜采用矿用难燃型橡套电缆。

第3.3.2条照明电缆线路选取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固定式照明电缆线路:

1.煤矿井下应采用铠装电缆或矿用橡套电缆;

2.其他矿山宜采用橡套电缆或塑料电缆。

二、移动式照明线路:

1.煤矿井下应采用矿用难燃型橡套电缆或矿用橡套电缆;

2.其他矿山井下宜采用橡套电缆。

第3.3.3条高压电缆应按短路条件校验其热稳定性,当采用熔断器保护时,可不作此校验。

第3.3.4条电缆铠装或金属外皮,除内铠装外,均应作防腐解决。

电缆穿过墙壁某些,应加套管保护,井应严密封堵管口。

第3.3.5条电缆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水平或倾斜巷道内电缆悬挂高度,应使电缆在矿车掉道时不致受到撞击;在电缆坠落时,不致落在轨道或运送机上;电缆悬挂点间距,不得不不大于3m。

二、立井悬挂点间距,不得不不大于6m。

三、沿钻孔敷设电缆,应紧固在钢丝绳上,钻孔应加装金属套管。

四、电缆与水管、风管平行敷设时,电缆应在管道上方,且净距不得不大于0.3m。

五、高、低压电力电缆敷设在巷道同一侧时,高、低压电缆互相之间净距不得不大于0.1m;高压电缆之间、低压电缆之间净距,不得不大于50mm。

六、电力电缆与电话、信号电缆,不应敷设在巷道同一侧;当条件受限制又需同侧敷设时,在井筒内敷设间距,不应不大于0.3m;在巷道内,电力电缆应在下方,与电话、信号电缆净距不得不大于0.1m。

第四节变(配)电所硐室

第3.4.1条井下主变(配)电所当与主排水泵站毗邻布置时,应设立隔墙和有栅栏防火两用门。

主变(配)电所和泵站均应设有单独通至巷道通路。

通路上必要装设向外开栅栏防火两用门及密闭(防水)门,两道门启闭不应互相妨碍,并不得妨碍交通;当无被水沉没也许时,应只设立栅栏防火两用门。

主变(配)电所硐室地面标高,应比其出口处井底车场(或大巷)底板标高高出0.5m。

第3.4.2条主变(配)电所内配电设备应预留备用位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高压配电设备备用位置不应少于安装总数20%,且不应少于2台;

二、低压配电设备备用回路数,按最多馈出线回路数20%计算;

三、配电变压器为2台及以上时,不预留备用位置;当所内只装设l台配电变压器时,可预留1台备用位置。

第3.4.3条采区变电所出口,应装设向外开栅栏防火两用门。

采区变电所和其他变(配)电所碉室地面标高,应高出其出口处巷道底板标高0.2m。

第3.4.4条设有电机和变(配)电设备硐室,距硐室出口防火门5m内巷道,应采用非燃性材料支护。

硐室内不得滴水。

电缆沟应有防积水办法。

工作面配电点,应采用非燃性材料支护。

第3.4.5条移动式变电站和成套配电设备必要安放在支护良好和便于操作地点,同步应采用防滴水和机械损伤办法。

电气设备与机车车辆或输送机之间距离不得不大于0.7m。

当电气设备设立在岔线上时,应设防止机车车辆驶入设备停车段挡车设施。

在综采工作面进风巷道中,可将移动变电站配电设备架设在输送机上方,且电气设备与顶板间距必要满足操作规定,但不得不大于0.5m。

第3.4.6条装有带油设备变(配)电硐室,应在硐室出口防火门处设立斜坡混疑土档,其高度应第3.4.7条变(配)电所硐室长度不不大于6m时,应在硐室两端各设1个出口。

当硐室长度不不大于30m时,应在中间增设1个出口。

第3.4.8条主变(配)电所、采区变电所应留有人员值班和存储消防器材位置。

第3.4.9条装设电机和变(配)电设备硐室,应有良好通风。

有人值班硐室室内温度,不应超过30℃;无人值班硐室室内温度,不得超过35℃。

第3.4.10条巷道中固定安装电气设备,应置于支护良好壁龛内。

第五节矿井照明

第3.5.1条下列地点必要安装固定式照明装置:

一、机电设备硐室、调度室、机车库、爆破器材库、井下修理间、信号站、候车室、保健室等;

二、井底车场范畴内运送巷道、采区车场;

三、有电机车运营重要运送巷道、有人行道集中胶带输送机巷道、有人行道斜井、升降人员绞车道、升降物料及人行交替使用绞车道以及重要巷道交叉点等处;

四、经常有人看守机电设备处、移动式变电站;

五、风门、安全出口;

六、溜井井口、天井井口等易发生危险地点;

七、综合机械化采掘工作面。

第3.5.2条综合机械化采掘工作面可使用与主机配套灯具。

第3.5.3条无爆炸危险矿井采掘工作面,应采用移动式电气照明。

第3.5.4条井下照明线网宜采用三相二线制供电系统;当照明负荷由专用变压器供电时,其照明负荷应均衡地分派在三相上。

第3.5.5条照明灯具型式选取,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无爆炸危险矿井,应采用矿用普通型或带防水灯头普通型灯具;井下爆破器材库,应采用矿用防爆型灯具或采用室外透光照明方式;

二、有爆炸危险矿井,井下照明灯具类型选取应符合本规范表3.2.2规定。

第3.5.6条井下固定照明单位面积安装功率及照度原则应符合表3.5.6规定。

第3.5.7条照度计算宜采用逐点计算法。

第六节保护接地

第3.6.1条36v以上和由于绝缘损坏也许带有危险电压电气设备金属外壳、构架等,必要设保护接地装置。

第3.6.2条所有电气设备接地线(涉及电缆铠装、铅包、接地芯线)和局部接地装置,应与主接地极连接。

在多水干(中段)矿井中,各主接地极之间应互相连接。

第3.6.3条井下接地极设立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井下主接地极不应少于2块,井应分别置于主、副水仓中;

二、当下井电缆在钻孔中敷设时,主接地板极可埋设在地面或设在井底水仓中;加固钻孔金属套管可作为主接地极板中一种极板;

三、当由地面经风井分区供电或没有主排水水仓可运用时,主接地极应设立在井底水窝或专门开凿充水井内,不得将两块主接地极置于一种太窝(水井)内。

宜单独形成一分区接地网,其接地电阻值不得不不大于2Ω;

四、局部接地极可设立在排水沟、积水坑或其他恰本地点。

第3.6.4条局部接地装置设立地点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装有电气设备硐室;

二、单独装设高压电气设备;

三、低压配电点;

四、连接电力电缆接线盒;

五,接触电压不不大于40V任何地点。

第3.6.5条布置接地装置时,应减少接触电压及跨步电压。

接地母线和电力设备金属外壳上接触电压,不应不不大于40v。

第3.6.6条当任一主接地极断开时,接地网上任一点测得总接地电阻应不应不不大于2Ω。

每一移动式和手持式电力设备同接地网之间保护接地电缆芯线或与芯线相应接地导线电阻值,不得不不大于1Ω。

第3.6.7条矿用电缆配电移动式电气设备及照明灯具金属外壳,必要采用配电电缆接地芯线与接地网相连。

第3.6.8条井下接地极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主接地极应采用镀锌钢板,其面积不应不大于0.75m2,厚度不应不大于5mm。

二、板式局部接地极应采用镀锌钢板,其面积不应不大于0.61m2,厚度不应不大于3mm。

三、管式局部接地极,应采用镀锌钢管,其直径不应不大于35mm,厚度不应不大于3.5mm,长度不应不大于1.5m。

垂直埋入地下,埋深不应不大于1.4m;管上至少钻20个孔,孔直径不应不大于5mm。

管内及管外应充填吸水材料。

第3.6.9条井下接地母线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铜质接地母线截面积不应不大于50mm2;

二、镀锌扁钢接地母线截面积不应不大于100mm2,其厚度不应不大于4mm;

三、镀锌铁线接地母线截面积不应不大于100mm2。

第3.6.10条井下接地支线截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铜质接地支线截面积不应不大于25mm2;

二、镀锌扁钢接地支线截面积不应不大于50mm2,其厚度不应不大于4mm;

三、镀锌铁线接地支线截面积不应不大于50mm2。

高出硐室地面0.1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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