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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外执行生活汇报总结

监外执行生活汇报总结

篇一:

监外执行申请书

监外执行申请书

监外执行申请书一:

监外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

(姓名等自然情况)

申请事项:

请求法院准予申请人监外执行。

申请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患有高血压等重病,需要长期服药医治,请求法院对我准予监外执行。

申请人于20XX年2月24日,因危险驾驶罪被宿豫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十天,公安机关将我送至宿迁市看守所执行,但看守所对我体检后,认为我患有高血压,不予收押;当时公安机关乂将我送到宿城区人民医院复诊,进一步确认病情严重,需要治疗,不治疗容易发生生命危险。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白一十四条的规定:

“患有

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或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法院可以准予监外执行。

我的病情及身体状况符合上述有关情形,请贵院予以考虑,准予我监外执行,我保证在监外,服从当地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管教,认真接受改造,遵守法律,遵守监外执行期间的各种规定,随传随到,不妨碍司法,请批准为盼!

此致

宿豫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月曰

>监外执行申请书二:

监外执行申请书>>(269字)

申请人:

(姓名等自然情况)

申请事项:

请求法院准予申请人监外执行。

申请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患有重病,需要长期服药医治,请求法院对我准予监外执行。

申请人于20xx年2月24日,因危险驾驶罪被xx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十天,公安机关将我送至xx市看

守所执行,但看守所对我体检后,认为我患有高血压,不予收押;当时公安机关乂将我送到宿城区人民医院复诊,进一步确认病情严重,需要治疗,不治疗容易发生生命危险。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白一十四条的规定:

“患有

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或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法院可以准予监外执行。

>监外执行申请书三:

监外执行申请书>>(720字)

申请人:

(姓名等自然情况)

申请事项:

请求法院准予被告人李小x监外执行。

申请事实和理由:

李小x患有胰岛素依赖型糖尿病、空洞型肺结核等重病,生命垂危,请求法院对其准予监外执行。

李小x于20XX年12月9日被荔湾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当时公安机关欲将其送去荔湾区看守所关押,但看守所对李X新体检后,认为李小x病重,生命垂危,不予收押;当晚公安机关立即将其送往广东武警总队医院抢救,才挽回李X新生命。

由李小x病重,从拘留的当日至今,李小x均被关押在武警总医院的治疗,若离开医院,李小x随时有生命危险。

由于李X新疾病严重,病史长,患有多种慢性病。

其中肺结核病病史已有十多年,肺部已形成空洞,平时常有吐血情况出现,曾多次发病入院医疗,早在20XX年

1月在中山医科大学住院时,经查已发展到双上肺浸润型肺结核,且具有高传染性,需长期服药治疗,病情也一直恶化;另外,糖尿病病史也近十年,为I型糖尿病,依赖

打胰岛素才能维持生命。

李小x疾病发作极易引发心脏、大脑等器官功能衰竭,随时有可能死亡。

(有关李X新的病史

详见此前申请人向法院提交的《病历》、〈〈检验报告单》,贵

院也可以向广东武警总医院了解情况)

现在李X新被关押,随时会病危,其不适合继续关押,。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白一十四条的规定:

“患有严重疾

病需要保外就医的;或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法院可以准予监外执行。

李小x病情及身体状况符合上述有关情形,请贵院予以考虑,准予李小x监外执行,让其家人送其到医疗条件较

好的医院治疗,以免发生病死意外

李X作为李小x的大哥,可以保证李小x能遵守监外执行期间的各种规定,随传随时到

案,不妨碍司法,请批准为盼!

此致

XX区人民法院

辩护人:

律师:

年月曰

篇二:

监外执行罪犯表现情况检察表

监外执行罪犯表现情况检察表

注:

以上各机关意见应有责任人签意见和签名、机关印章

篇三:

XXX司法所X月份工作小结

XXX司法所十二月份工作小结

XX年十二月份以来,XXX司法所按照市司法局、乡党委政府重点工作安排,以社会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为重点,扎实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维护社会稳定工作,具体如下:

1、全力抓好社会稳定工作。

坚持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及时预防、控制、化解矛盾纠纷。

本月我乡共计发生矛盾纠纷11起,调解成功10起;

2、加强安置帮教对象的管理教育。

逐一走访我乡安置

帮教人员,及时了解他们的生活状况、思想动态。

现我乡共有安置帮教对象四名,没有出现脱管、漏管现象。

目前他们的思想稳定、生活良好,重新做人的信念较强。

3、全面开展社区矫正工作。

按照有关法律和规章制度,加强对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确保刑罚的有效实施,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登记核实,并建立了社区矫正对象档案,一人一档。

档案内容包括:

判决书、裁定书、暂予监外执行通知书;矫正对象情况登记表;矫治方案;思想汇报、等有关材料。

到目前为止我乡矫正对象未发生重新违法犯罪现象。

4、完善全年档案工作。

对照《自治区级规范化司法所复查复验考核标准》对我所XX年司法工作文档,整理归档、查漏补缺。

5、配合政府工作。

协助塔布勒合特蒙古民族乡党委政府进行村队“两委”换届选举工作。

工作中存在的不足。

1、个别村队调委会业务水平有待提高,未能起到的“第一道防线”作用。

2、法制宣传形式缺少创新,基础设备不齐,工作开展难度大。

回顾XX年全乡司法所的各项工作,我们本着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的精神,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在工作中也存在着一些不足,在今后工作中,我所将全面

贯彻科学发展观,与时俱进,开拓进取,求真务实,真抓实干,把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落实到司法所今年的重点工作中,推进基层司法工作科学发展,努力完成各项目标任务。

篇四:

监外执行罪犯矫正工作

高发(X为70号

关于成立高庄乡监外执行罪犯矫正

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为更好地开展监外执行罪犯的矫正工作,加强监外执行的力度,完善社会治安综合防控体系,提高监外执行罪犯的教育改造质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确保我乡社会稳定,建设平安高庄。

经乡党委、政府研究决定成立高庄乡监外执行罪犯矫正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乡监外执行罪犯的矫正工作。

现将领导小组人员名单通知如下:

组长:

李凤翔(纪委书记)

副组长:

朱海峰(工会主席)

员:

李刘君(司法所所长)杨宝清(综治办副主任)王和平(综治办副主任)郭小平(派出所所长)李文军(法

庭庭长)韩凤娟(妇联主席)杨志刚(团委书记)王业

民(民政所所长)杜贵凤(劳动保障事务所所长)杰(司

法所工作人员)

路俊梅(综治办工作人员)

杨玉炜(综治办工作人员)

戚卫东(工会副主席)

刘英利(劳动保障事务所工作人员)

周丽霞(民政所工作人员)

张立周(派出所干警)

张金海(派出所干警)

李楠(派出所干警)成

李卫东(派出所干警)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司法所,刘君任办公室主任,李杰任办事员。

各村成立本村监外执行罪犯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开展本村的监外执行罪犯的矫正工作。

中共高庄乡委员会

XX年10月9日

篇五:

监外执行犯罪材料

监外执行罪犯,是指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的可以监外执行其刑罚的被管制、剥夺政治权力、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

目前,司法机关对罪犯的改造工作普遍存在重墙内轻墙外的现象,对监外执行罪犯的监督管理缺乏统一规范的管理办法,致使监外执行罪犯监督管理不力失控的问题越来越突出。

检察机关监所检察部门承担着对监外执行活动的法律监督职能。

实践中,有些执行机关在此项工作中缺乏必要的监管力度,脱管、漏管现象比较严重。

结合我院对监外执行活动法律监督情况分析。

对哪些罪犯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暂予监外执行,是指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对因身体状况不适合在监狱或者其他关押场所执行的罪犯,经过法定的程序,采用暂时不关押而在监外执行刑罚的一种执行方法。

经过一定时间,如果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已不存在,而且刑期还没有执行完毕,或者符合取消监外执行的条件时,执行机关仍然要将其收监执行。

为了正确执行暂予监外执行的制度,法律严格规定了监外执行的条件和批准程序:

1.必须是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并且还在执行过程中。

被判处死刑的罪犯,已经被剥夺了生命自由,不存在暂予监外执行的可能。

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大多是罪行严重,主观恶性比较深的罪犯,具有一定的社会危险性,如果允许其暂予监外执行,势必造成不安定的社会影响,使人民群众对国家法律失去信心。

被判处管制或者单独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属于开放性的刑罚,即不关押而放到社会上对其执行所判处的刑罚,也没有暂予监外执行的必要。

2.必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至于罪犯所患何种疾病属于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需要由执行机关根据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开具的

证明文件,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来确定。

以防止一些人利用此规定,逃避刑罚的执行。

而确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来出具证明文件,也是为了防止各种医院都出具证明文件,造成执行中的混乱,使执行机关难以确定。

在一般情况下,如果罪犯患有的疾病危害到自己或者其他人的生命健康,靠关押场所的医疗条件难以治好的疾病,可以认定为严重疾病等。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这是人道主义原则的重要体现。

其目的是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不在执行场所执行刑罚,而使罪犯回到家庭中,得到更好的照顾或者照顾好婴儿。

(3)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

者拘役,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罪犯,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这主要考虑到有些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虽然不符合上述两种情形的规定,但由于其年老体弱等原因,生活不能自理,不适宜继续执行刑罚

法律上规定了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也规定了不允许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罪犯不得暂予监外执行:

(1)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不得适用保外就医。

(2)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自伤自残是罪犯在关押场所内故意吞食异物,如钉子、大头钉等,使自己身体受到伤害、残疾等。

对这类罪犯不能暂予监外执行。

有权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主要包括对罪犯判处刑罚并交给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人民法院,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机关和看守所、拘役所的上级主管公安机关。

在对罪犯判处刑罚时,人民法院发现没有被关押在看守所的罪犯有符合法律规定的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如罪犯因患有严重疾病被取保候审等,此时,人民法院在判处刑罚的同时,有权决定对该罪犯暂予监外执行。

根据人民法院的生效的判决,公安机关将罪犯送交监狱执行时,监狱在将该罪犯收押前,应当对送交执行的罪犯进行身体检查。

如果在检查中发现罪犯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时,可以暂不收监执行,而由原来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来决定暂予监外

执行。

在刑罚的执行过程中发现罪犯有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由执行机关(如监狱、拘役所、看守所)提出书面材料和意见,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机关或者看守所、拘役所的主管公安机关批准,暂予监外执行。

为了保证刑事诉讼法的正确执行,人民检察院应当对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进行有效的监督。

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应当将批准的决定抄送人民检察院,经过审查,人民检察院认为被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也就是说,认为批准暂予监外执行决定是错误的。

那么,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通知当天起一个月内将书面意见送交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

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接到人民检察院的书面意见后,应当立即对批准决定进行重新审查,如果确实属于批准错误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对于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放归社会后,由罪犯户口所在地或者常年生活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监督执行。

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当对其严格管理监督,在执行过程中,如果发现被保外就医的罪犯不符合保外就医条件或者严重违反保外就医规定的,应当及时通知原执行机关将罪犯收监,继续执行刑罚。

执行中,该罪犯户口所在地或者常年生活所在地的基层组织或者罪犯所在的原单位也应当积极协助公安机关进行监督。

如果暂予监外执行已不存在,但罪犯刑期还没有结束,应当及时收监继续执行剩下的刑期。

在这种情形下,如果是人民法院在判决的同时,对该罪犯也判处暂予监外执行的,由罪犯户口所在地或者常年生活所在地的公安机关通知原判人民法院将该罪犯交付执行;如果罪犯是在执行刑罚的过程中,被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由罪犯户口所在地或者常年生活所在地的公安机关通知原执行刑罚的监狱或者看守所、拘役所等执行机关将该罪犯收监继续执行剩下的刑期。

监外执行的一般特点和监管方式的现状

监外执行具有非监禁性及附条件性,对被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按照法律的规定不在监管场所关押,采取非监禁的刑罚方法,罪犯可以回家居住,但限制其一定的行动自由,交给居住地公安机关执行和群众监督改造的开放型的刑罚方法。

此外,对缓刑犯、假释犯、暂予监外执行犯的监外执行是附条件的,一旦条件消失,应当收监执行。

如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病情痊愈、怀孕条件消失或哺乳的婴儿已满一周岁的应当收监执行。

缓刑犯、假释犯,如果不遵守有关规定,情节严重或犯新罪的,应当撤销缓刑或假释收监执行。

此外,由于《刑法》第五十八条规定,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

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的规定,服从监督;不得行使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各项权利。

这就意味着剥夺政治权利这种资格刑的执行也涉及到监外执行,公安部23号令对剥夺政治权利罪犯的监督管理中也同时规定了剥夺政治权利罪犯“应当遵守公安机关制定的具体监督管理措施”

“具体监督管理措施”的用语是一种指引性的规范,本身不够具体明确,致使各地理解不一样,造成了实践中几种监外执行罪犯的监督管理措施几乎没有区别,在社区矫正地区对剥夺政治权利罪犯仍然安排公益劳动、外出要经过批准、报告自己活动情况等,只是在安排公益劳动的虽上、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的时间上相对宽松一些,这实际上是一种变相地限制人身自由和限制思想自由。

另外,客观上,公安机关限于警力不足等原因,对监外执行罪犯的监督管理工作也不够重视,难于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对监外五种人有针对性地区别管理,监督管理工作走形式的状况也具有一定的普遍性。

三、对完善暂予监外执行制度的几点建议

(一)完善监外执行程序,确保罪犯交付执行到位

1、目前,监外监外执行除了如何交付这个程序环节不够具体外,其余比较明确,从判决、裁定的送达,到指定单位执行,从接受罪犯应告知的规定,到监外执行期满的宣布解除,均有具体规定,其中的每一个法定程序都有它应有的作用,不可随意缺漏。

有关部门只有严格按程序执彳丁,才能使监外罪犯刑罚的执行落到实处,维护法律的权威。

2、有关部门应在现有的交付执行规定的基础上,制定更为明细的规定,便于各执行机关在实践中具体操作,保证监外罪犯从监狱或看守所到执行地派出所之间的交接到位,避免交接过程中的脱管失控。

3、对监外执行罪犯的刑罚执行和监督考察,政法各职能部门必须依法办事,严格管理,对那些未经批准而擅自离开所在地域的监外执行罪犯,该扣除执行期的要坚决扣除,该顺延的就要顺延,该收监执行的就要收监执行。

4、公、检、法要严格按照《刑诉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履行职责,要以基层派出所为骨干,以社区、村委会为基础,建立健全帮教组织,构建基层帮教络,发挥联手帮教的作用,加大对监外服刑罪犯的监管教育工作,从根本上解决脱管失

控现象

(二)规范刑罚暂缓或中止执行的鉴定机制

为了防止罪犯在监外“无限期地治疗或哺乳婴儿”,决

定暂缓或中止刑罚执行时应当附设相应的期限。

罪犯是否需要在监外较长时间治疗,判决期间的,由法院组织多名专业医生进行集体鉴定;服刑期间的,则由所在监狱组织鉴定,从而改变仅凭一名医生的诊断意见即可同意外出就医的现状。

更不允许任由罪犯本人私下去找医生出具诊断证明。

集体作出的医学鉴定应当提出外出治疗的建议期限。

期限届满前,若罪犯及其家属认为需要延长治疗期限的,则由执行监督机关组织专业医生进行病情康复鉴定,以决定是否按时收监或者延长治疗期限。

鉴定医生的资质条件、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应当适用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相关规定。

不论何种鉴定,均应通知所在地的检察机关派员进行现场监督。

对不按规定程序进行的鉴定结论,检察机关有权予以否决。

属于正常怀孕情形的,一般给予正常的孕育时间和哺乳期。

哺乳期的长短,则应当适用劳动规章的相关规定即自婴儿出生之日起1年。

若婴儿体质特别虚弱,经医学鉴定后可以延长2个月。

怀孕的女罪犯中途中止妊娠或者分娩后胎儿死亡而没有哺乳需要,或者婴儿出生后拒不哺乳婴儿或将婴儿送给他人抚养的,可以给予一定的康复期限后提前收监。

(三)强化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的监督管理

1、明确各方的监督管理职责。

居住地公安机关和原监狱等监管场所职责分明。

居住地公安机关承担日常性监督管理职责,原监狱等监管场所定期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进行考察,双方要建立经常性的信息通报制度,动态掌握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的情况,以便发现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及时收监执行。

2、强化基层组织协助监督之责。

对有条件的社区,设立社区矫正平台,落实具体的帮教对象,努力帮助罪犯改邪归正,促其悔过自新,重新做人;对没有条件的社区,要继续发挥基层组织的作用,不能给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的监管工作留下空白。

3、强化保证人的管束和教育职责。

明确规定保证人应当具备一定的管束和教育能力,保证人在提供担保时,应当被告知应履行的义务及不履行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以此来督促监督暂予监外执行罪犯自觉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

4、重视发挥被害人的监督作用。

被害人与罪犯的刑罚执行有着直接利害关系,罪犯刑罚执行的效果如何对被害人情绪的安抚有着重要作用,因而被害人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的监督作用不容忽视,事实上也存在监督的可行性。

5、强化检察机关对监督管理行为的法律监督。

建立健全罪犯脱管、漏管的责任追究机制。

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由于渎职行为造成暂予监外执行罪犯脱管、漏管,情节严重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建议其主管机关对直接责任人员做出批评教育、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篇六:

XX年度个人工作总结-监狱信息科科员

XX年度个人工作总结

信息化管理科XXX

XX年即将结束,回顾过去的一年,是我工作承前启后的一年。

XX年上半年任一监区狱内侦查员,主要学习狱内侦查

工作,偶有涉及刑罚执行工作。

XX下半年借调新设立的信息化管理,跟随张学忠副科长,学习监狱信息化相关工作。

这一角色的转变也许对我今后工作生涯将有着重要意义。

下面就今年的个人工作进行总结:

一、政治思想方面。

积极向党组织靠拢,按时向党支部提交个人思想汇报。

积极参加党课学习。

通过参加党课学习,树立党员先锋意识,做到身份未入党,思想先入党。

积极参加政治理论学习。

通过公务员络学习,完成了《党的十八大报告精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解读》、《培育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课程培训,学习使我更为深入地了解党的十八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的内涵,更为深刻地认识到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二、业务工作方面。

由于工作岗位转变,具体工作内容在时间轴上分为上下半年。

(一)上半年工作。

由于XX年11月任职一监区狱内侦

查员,14年主要工作是负责一监区狱内侦查工作,另外协同

监区管教员办理刑罚执行相关业务。

上半年,共排查一监区危险犯XX人次,确立危险犯XX人。

每周不定期组织四个重点突击清查,查获违禁品一批,查处违规违纪X起。

以上工

作,均记录在相关工作台账。

协同监区内勤管教员,办理罪犯减刑、假释以及暂予监外执行相

关工作。

办理第一、二季度一监区罪犯减刑、假释、暂

予监外执行工作,减刑XX余人,假释X人,暂予监外执行X人。

(二)下半年工作。

8月1日,我正式抽调信息化管理科工作。

主要跟随张学忠科长开展监狱信息化工作。

XX年监狱局下达重点工作是完成信息化一期工程第二阶段工作,我部门需要配合监狱局,进行监狱信息化现状调查,并且结合监狱实际,制定监狱局域建设方案。

我部门制定《XX监狱局域建设方案》,并于XX年7月31日上报监狱局。

随后,监狱局统一实施招投标工作。

除监狱局下达重点工作外,我部门主要按本监狱信息化工作部署实施工作。

1、维护监狱通信设备、监控设备及电脑办公设备。

2、完成监狱办公大楼WIFI覆盖工程。

3、其他上级下达工作任务。

三、生活学习方面。

积极参与监狱组织各项集体活动。

如全民健身系列活动——气排球、乒乓球、广播体操,警体运动会等比赛。

积极投身监狱创办自治区文明单位各项公益活动。

个人成绩方面,在XX监狱举办的全区监狱系统第X届青年警察警体运动会上,获得枪械拆装比赛X等奖。

四、存在的不足及改进措施。

(一)部门人手紧缺。

首先信息设备维护工作繁琐,走访式维护修理工作使得进度更为缓慢;其次局域建设工程开工后,需要带领施工人员进监施工,现有人手难以开展,更加无法兼顾日常维护工作。

改进措施:

1、待局域建设起来后,通过络,远程维护各个

工作站的办公设备,尽虽避免走访。

2、为每个办公室培训一名办公电脑维护员,负责日常简易维护。

3、报告上

级建议增加部门人手。

(二)信息工作安全漏洞多。

通过走访调查,现各部门连接互联办公电脑较多,管理混乱,加之使用人员对信息安全意识不足,极易造成泄密。

改进措施:

1、通过局域建设,规范接入Internet络的办公电脑使用。

2、加强涉密办公电脑的管理。

3、对使用人员进行必要信息安全培训。

(三)专业技术能力不足。

技术专业性和更新换代快是现代电子技术及信息络技术的特点。

目前来讲,我技术能力有明显不足,有待提高。

在未来的监狱内管理中,共涉及办公OA系统、财务系统、计分考核系统、零花账系统、安防监控系统、罪犯教育专等子系统,需要管理员掌握所有子系统的调试技术,才能保证监狱自动化办公系统正常运行。

这对管理员提出了极高的要求。

改进措施:

1、加强业务学习。

对需要掌握的技术,利用业余时间,充电学习。

2、专业人员到监狱现场施工或授

课。

抓住机会请教学习。

希望在新的一年里,能够继续保持不怕苦累的精神,不断在工作实践中完善自我,完成领导交付任务,为监狱安全稳定贡献一份薄力。

XX年12月18日

篇七:

监外执行申请书

监外执行申请书

一、当前暂予监外执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暂予监外执行法律规定亟待完善

有关暂予监外执行的规定多见于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等单独或联合发布的文件之中,由于立法规定的不尽完善及实际操作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导致监外执行在实践中存在无法可依的问题,亟待引起高度重视。

以下两种

情况是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

1、脱管罪犯上追逃问题。

根据司法部监狱管理局规定,对保外就医期限已满,未经当地公安机关批准,擅自离开居住地,致使不能及时收监的罪犯,应按逃脱犯对待。

要及时通知并积极协助公安机关,尽快将其追回。

由于监狱与罪犯执行地不一定在同一地区,导致实际工作中追捕非常难。

如平阳籍罪犯张某某,因诈骗罪被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该犯因患“肺结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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