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索赔案例分析1.docx

上传人:b****4 文档编号:4154331 上传时间:2022-11-28 格式:DOCX 页数:7 大小:23.26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常见索赔案例分析1.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7页
常见索赔案例分析1.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7页
常见索赔案例分析1.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7页
常见索赔案例分析1.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7页
常见索赔案例分析1.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7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常见索赔案例分析1.docx

《常见索赔案例分析1.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常见索赔案例分析1.docx(7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常见索赔案例分析1.docx

常见索赔案例分析1

部分法律法规条款:

建设工程项目中,工程索赔一般是由于非己方原因导致工程产生局部或部分工程停工、误工、返工、材料浪费、设计变更、质量下降、质量事故、安全事故、政策变化、违规等事件影响引起的人工和机械设备费用增加、工期延误、成本金和利息增加、外部环境变化、产品物非所值、出现连带损失和由此造成的其他费用增加等的损失补偿。

1.工程索赔原则:

a.根据招标文件及合同要求中有关规定提出索赔意向书,意向书中应包含索赔桩号(结构物名称)、索赔事由及依据、事件发生起算日期和估算损失,无须附有详细的计算资料和证明。

这样,使监理工程师通过意向书就可以把整个事件的起因、地点及索赔方向有大致了解。

b.索赔意向书递交监理工程师后应经主管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必要时施工单位负责人、现场负责人及现场监理工程师、主管监理工程师要一起到现场核对。

c.索赔意向书送交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后要及时收集证据,收集的证据要确凿,理由要充分;所有工程费用和工期索赔应附有现场工程监理工程师认可的记录和计算资料及相关的证明材料。

2.索赔的具体操作步骤:

2.1当索赔事件发生后,及时在合同规定的时限内(济德路、绕城路规定的时限为2l天)向监理工程师提出索赔意向书,意向书应根据合同要求抄送、抄报相关单位。

2.2同期记录a.索赔意向书提交后,就应从索赔事件起算日起至索赔事件结束日止,要认真做好同期记录,每天均应有记录,又有现场监理工程人员的签字;索赔事件造成现场损失时,还应做好现场照片、录象资料的完整性,且粘贴打印说明后请监理工程师签字。

否则在理赔时难以成为有利证据。

b.同期记录的内容有:

事件发生时及过程中现场实际状况、导致现场人员、设备的闲置清单;对工期的延误;对工程的损害程度;导致费用增加的项目及所用的人员、机械、材料数量、有效票据等。

2.3详细情况报告:

在索赔事件的进行过程中(每隔一星期,或更长时间,或视具体情况由监理工程师而定),承包人应向监理工程师提交索赔事件的阶段性详细情况报告,说明索赔事件目前的损失款额影响程度及费用索赔的依据。

同时将详细情况报告抄送、抄报相关单位。

2.4最终索赔报告:

当索赔事件所造成的影响结束后,施工单位应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最终索赔详细报告,并同时抄送、抄报相关单位。

3.索赔的管理:

3.1由于索赔引起费用或工期增加,故往往为上级主管单位复查对象,为真实、准确反映索赔情况,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工程索赔台帐或档案。

3.2索赔台帐应反映索赔发生的原因、索赔发生的时间,索赔意向提交时间,索赔结束时间,索赔申请工期和金额,监理工程师审核结果,业主审批结果等内容。

3.3对合同工期内发生的每笔索赔均应及时登记。

工程完工时应形成一册完整的台帐,作为工程竣工资料的组成部分。

典型案例:

案例一(延误工期):

非典疫情使不少在建工程停工,根据《合同法》和建设部200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对“不可抗力”的定义,这种流行性疾病应属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构成不可抗力,从而也对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合同权利义务产生相应的影响。

那么承包商有那些权利义务?

不可抗力下的费用如何负担呢?

不可抗力下承包人有哪些权利义务?

法律规定: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

也就是说,原则上在非典疫情持续期间,承包人可免于履行合同义务,并可以相应顺延工期,承包人因此而额外承担的费用,也应记入工程价款。

不过,承包人行使上述权利还必须以具备下列条件为前提:

首先,应及时报告。

如因疫情影响而造成在建工程必须全面停工、部分停工或不能以正常效率施工,在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条件下,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工程师,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

其次,需提供相应证明。

承包方应在疫情对施工现场造成影响后的合理期限内,及时向工程师和业主提交相关的证明。

第三,应尽力采取措施,使损失降到最小。

案例二(工程变更):

工程地基基础施工时,龙门吊地基开挖遇岩石,该工程所属于的行政管理体系的共同体内的设计、施工、监理三方去现场研讨如何处理,设计现场拍板施工方案,没有任何书面依据,施工单位继续施工,在此期间和之后一直未办理工程变更手续,施工单位也没有提出哪怕口头的变更要求。

工程竣工验收三个月之后,施工单位向监理单位提出书面变更要求,要求调增开挖岩石工程数量和4000多立方米M10.0水泥砂浆砌筑片石数量。

项目监理机构的一名监理人员经过审核,将绝大多数工程数量核减之后,签署了意见,估计约需增加造价4万多元,这是较为符合工程实际的,也就是较为符合实质公正的。

施工单位觉得太少,不满意,不能接受,意欲继续高估冒算和无中生有,遂重新做了一份几乎一模一样的变更单,并且吸取经验“教训”改变策略:

首先找设计签字,设计者签署了完全肯定性的意见,然后再找项目监理机构的另一名监理人员签字,后者附和了设计,签署了与设计者一致的意见,最后建设单位签字,意见也一样,以上各方都加盖了公章,估计总共约需增加造价100万多元。

同一个工程项目同一个施工单位同一个施工部位提出的同样的工程变更内容,前后两份变更单增加的投资绝对数额相差上100多万元,相对差距近30倍!

更不用说该工程的其他变更了。

经典案例反映的实质问题简介

这个案例或许极端了一点,笔者认为,堪称“经典”!

剖析一下原因和能给我们的启示,仍不失普遍意义。

具体个案有一定的特殊性和偶然因素,其中贯穿的逻辑线索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和逻辑一致性。

这个案例说明目前较多存在的国有投资资金常常没有一个人格化的直接所有者“在场”,约束机制的阙如,预算软约束,监理工作不到位、责任心不强,监理人员的素质和水平颇令人不敢恭维之外,还有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监理严重违反形式公正!

施工单位也不遵守工作程序。

该工程竣工验收三个月之后,才办理某一施工部位的变更手续,而且无初始记录,更无书面通知,事先无任何征兆可寻,这无论如何不是正常现象,责任主要在施工方,主要在于施工单位超时效和违反、不遵守工作程序,监理方也难辞其咎。

其次,需要施工现场核实计量的工程数量,设计先于监理签署意见,而且是完全肯定性的意见,设计单位越权办事且不负责任。

再次,实质公正方面,监理单位至少有一人工作严重失职!

最后,总监负责制未落到实处甚或名存实亡,监理单位投资控制的权利不完整,事实上只拥有工程计量的权利。

一些小案例问答:

1、某工程施工单位在吊装屋架时,由于施工单位原因,一榀屋架掉落,建设单位要求对该屋架检测,经

检测该屋架仍可使用,请问发生的检测费应由谁承担?

答:

建设部发布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关于安全施工的内容有如下条款:

“承包人按工程质量、安全及消防管理有关规定组织施工,采取严格的安全防护措施,承担由于自身的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

因此,如果屋架损坏,进行修复或重新购置及由此发生的其它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而如果要对掉落的屋架进行使用,则对其进行的检测是必要和必须的,因为此时该产品有可能已成为不合格产品。

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关于材料设备供应有如下条款:

“承包人根据专用

条款的约定及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工程需要的材料设备,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

”此时,对屋架进行的质量检测应被视为承包人对其采购的材料设备提供产品合格证明的一种行为(或措施)。

因此,现场工程师有权对工程材料提出检验,如合格则二次发生的检验费应由业主承担,如不合格则由承包方承担。

但是从该案例看,施工方存在重大失误,导致屋架存在质量隐患,工程师有权对该构件提出二次检验,发生的检验费不论合格与否都应由承包方承担,承办单位不能进行索赔。

2、工程是一个厂区60万平方场地平整项目,当时按邀请招标,无设计图无具体工程量,采用清单计价单价包干承包,并订立了施工合同。

问题:

我方施工合同仅提出单价包干,单价固定,工程量不定,但无包干范围说明,未提措施费税金等项目(明显与当地省建设厅的文件要求不符)。

且当时投标文件所列的清单单价为人机材管理费税金包干,因为没具体工程量所以没做措施费税金,现建设单位要求按单价包干结算无税费,我方要求税费,涉及金额XXX万元。

我方考虑中解决办法:

A:

参照相关清单计价规范及我方投标文件提出增加税费是否可行

B:

参照相关索赔规范的做法,对甲方提出的结算书提出异议,双方协商,如无效则争取当地造价咨询公司出具书面鉴定报告,是否可行?

答:

施工方投标文件提出增加税费不可行,因为既然“当时投标文件所列的清单单价为人机材管理费税金包干”就说明单价是完全单价,是取完税的单价,所以没有调整的可能,即使找造价咨询公司,也要遵从合同约定。

如双方协商不成,也可按合同条款约定的方法提请调解,也可向有关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3、本单位是公路施工企业,在投标时有一个圆管涵投标图只有数量没有图纸,我单位按常规圆管涵报价,后中标进场施工后发现施工图的圆管涵是非规则圆管涵,厂家需要完全重新定做,其单价远远高于我们的中标价,致使我单位蒙受损失,这种情况下可以向业主索赔吧,索赔的依据是什么呢?

业主可能会说标前答疑时为什么没有提出来,或者当时投标时故意搞得不平衡报价,怎么回应呢?

答:

可以索赔,属于业主应承担的风险,应当给予施工方工期顺延和费用补偿.索赔依据:

发包方没有图纸,招标文件也未说明是“非规则圆管涵”,而标前答疑时未提出是回为没有发现,不平衡报价要有证据证明。

4、简单的说就是某项工作A根据计划应在2007.7.1开始实施,但是由于承包商的原因导致开工时间延迟了30天,即2007.8.1日才开始开工,但是由2007.7.4日开始,因为业主方临时供电不及时导致现场停工20天,也就是说即使承包方解决了问题,由于业主不能及时供电,承包方也无法施工,作为业主方向承包商索赔工期应该是多少天?

答:

索赔30天。

前一件事情的延误时间与后一件事情的延误时间有重叠的话,以前一件事情结束的时间为准。

5、原投标施工图采用现场搅拌混凝土,现由于规划调整场地限制无法采用现场搅拌混凝土故改用商品混凝土,可否进行索赔。

监理意见为:

情况属实。

答:

可以索赔。

索赔依据:

因规划调整场地限制而引起施工条件的变化,属于有经验的承包商也无法预料的风险,此风险应由业主承担。

6、现有一改造工程,合同上第一部分的协议书第三条、合同工期的约定如下:

开工日期:

06.9.23(暂定,以监理批准的开工日期为准)

竣工日期:

06.11.22(暂定,以监理批准的开工日期为准)

合同工期总日为60天。

在合同的补充条款上说明:

中标价的2%作为工期保证金,每推迟一天罚扣2000元,超过10天加倍罚金,直至扣完工期保证金。

工程实际动土开挖并经建设单位同意确定为06.11.5日为开工日期,如果照此合同日历天数来约定就

应该必须在07.1.4为竣工日期,也就是60天的工期。

但是在11.5后开工后的期间一直由于地方农民由于场地原因阻工,造成工程时断时续,当地场地的原因完全是由于建设单位与当地村民的场地租金赔付不到位引起的,所以工程至今日1.16都未竣工,以及要到5月份方可结束。

关键在于合同工期的60天究竟如何算的,如果施工单位在5月份竣工,那么施工单位是不是就属于违约情况,当然由于地方农民阻工可以进行向甲方进行索赔停工费用,由于工程较小,如真正严格起来,索赔的费用还满足不了违约工期的罚金呢。

如果5月份竣工,按照合同工期60天施工单位究竟属不属于违约,如果是这种情况,为了以后的谈判或者诉讼作为施工方及甲方现在该分别如何处理呢?

答:

这是一个典型的索赔案例,属于业主承担的风险。

收集索赔证据,对工期与相应的费用进行分析与计算,在索赔规定的时限内上报相关的索赔文件后,才能形成有效的索赔。

注意此案例中除事件本身的损失,关键还要计算由此事件引起对工程施工工期、人员窝工、机械闲置等的影响。

施工单位应连续提出索赔意向书、索赔报告,不光要索赔工期同时也可以索赔费用。

7、在政府采购询价招标中,采用工程量清单完全费用价报价,业主提供工程分部分项清单及内容,

但外墙施工内容当中没不含外脚手架费用,但未提供措施费用清单。

试问施工方在结算中是否应该对脚手架费用进行索赔。

答:

施工方在结算中不能对脚手架费用进行索赔,工程量清单完全费用价报价.包含措施费用.措施费用应是在投标中由投标方自行报价的,未列出视为放弃。

8、我现在手头一个全过程跟踪审计,也是我遇到的第一个跟踪审计,施工方进场后完成了第一个区(本工程分了好几个区)的基础土方及地梁工程,第二个区刚开挖了几个基坑,(流水作业:

第一个区一直在

施工)由于地质情况比较差,方案改为大开挖,第二区就暂停施工。

当时暂停施工也是甲方口头要求的,后来也一直没有补充书面材料,一个星期过后,施工方提出索赔,一天39136元/天,费用包括1、管理人员工资5600元,办公费1000元/天,2、设备租赁费(塔机、钢筋机械、挖土机、装载机等)7370元/天,3、周转材料租赁费5705元/天,4、工人误工费466人计18640元/天,5、履约保证金及民工保证金占用费:

821元/天,然后是后面附了一大堆资料,我拿到之后认真的分析过后问过许多同事,各种说法不一,有的说都不认,有的说只认管理费,有的说工人工资40元高了(清单投标时是普工是25元/天,技工是31.9元/天)。

综上所述,要如何来处理这个索赔才是合理而又合法的呢?

答:

关于本案例发生的索赔,应该首先确定是否发生工期推迟,查看施工进度控制网络计划,如果暂停的施工部位为关键线路,则可以进行索赔(工期、费用),如果处在非关键线路并且再不影响其他后续工序的情况下则不得进行索赔;处在非关键线路上但是该工作的最迟完成时间大于后续工作的最早开始时间,也可以向业主提出索赔,只能索赔影响后续工作的推迟时间。

根据该案的情况,从反映的时效看,如果经计算进度发生索赔,施工单位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建设单位索赔:

(1)索赔事件发生28天内,各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天内,向工程师提出延长工期和(或)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3)工程师在收到施工单位送交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施工单位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4)工程师在收到施工单位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施工单位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顶索赔已经认可;(5)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施工单位应当阶段性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28天内,向工程师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

该案例中的费用索赔:

1.人工误工费应按(清单投标时是普工是25元/天,技工是31.9元/天)来计算;2.设备费应根据投标文件、实际情况确定,如果是租赁按租赁单价索赔,如自有则按机械折旧费索赔;

3.履约保证金及民工保证金占用费只能按当时的利率计取利息。

9、工程上经常遇到由于甲方供应图纸、设备、场地交付等其它的时间推迟而导致工期延误甚至产生

误工费用,按照索赔程序,一般施工方应先报索赔意向书而后打索赔报告,不过实际在工程施工中,一般由于施工方为了以后工程的顺利不至于直接打索赔意向书和索赔报告,而且索赔从理论上讲就是比较严重

和严肃的问题了,所以一般只打签证单(工期、费用签证确认单)来代替索赔报告,从正规法律意义讲那么这个签证单能否作为工期延误、误工费用的依据,我个人觉得不应该作为依据,要是这样的话,那就不叫索赔了。

但是在实际施工中我发现审计也认可这个签证单,只要有监理方、建设方签证就可以。

答:

签证确认单就是索赔的一种简易程序,只要双方认可,不必拘泥于形式。

10、某工程是路基、桥涵、路面的综合标,原合同工期到2007年8月,因拆迁问题困扰,目前部分路基和小桥涵还未开工,现在业主提出要求2006年底交工。

这种建设单位单方面随意提前(或压缩)工期的现象较为普遍,作为施工单位可索赔哪些费用?

答:

可以索赔,遵照合同工期,应索赔赶工措施而增加的费用支出。

11、一个项目如果只在合同和业主的要求下开工,业主和驻地监理没有发出开工令,且没有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承包人是否可以提出索赔?

依据是什么?

请指教!

(例:

某个工程没有开工报告,在代建管理单位的要求下开工,没有规划许可证,所以没有施工许可证,也一样开工。

业主是市政园林局)答:

施工单位不可以提出索赔,施工许可证是建设单位义务,相应法律责任和行政责任由建设单位承担,施工无权行使行政监察权,更无谋取索赔利益的法律依据。

12、有一次操场施工工程中,本来要有一层冷底子油,但是在设计图纸上没有标志出来,结果承包商就以报价时没有考虑这个为由提出要业主支付这部分成本。

但是在一般的设计规范中都规定了进行沥青铺设时必须要涂这层冷底子油,属于专业施工人员可以判别出的设计失误,所以业主以此为由拒绝承包商的索赔。

答:

业主拒绝承包商的索赔要求合理.设计图纸上没有标志出来,这是有经验的承包商预先能够估计的因素,不予索赔.

13、桩基础工程施工:

因甲方施工图纸和桩提供不及时,致使施工方施工机械停滞、工人待工。

现施工方已向甲方提出工期索赔和费用索赔,并附计算书:

1.折旧年限为10年,机械购置费325万,折合机械停滞费为890元/天。

2.人工的窝工损失按日工资标准计算。

试问:

施工方的如此计算方法是否合理?

最好能说下人工费和机械停滞费的正确计算方法?

并附带相关依据或者规范规则。

答:

施工方的计算方法机械费合理,人工的窝工损失计算不对。

索赔人工时:

增加工作内容的人工按照计日工费计算,而停工损失费和工作效率降低的损失费按窝工费计算,窝工费计算的标准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

设备费可按机械台班费、机械折旧费,设备租赁费等几种形式。

当工作内增加引起的设备费索赔时,设备费按照机械台班费计算。

因窝工引起的设备费索赔时,当施工机械属于方式企业自有时,按机械折旧费计算。

当施工机械是施工企业从外部租赁时,按设备租赁费计算。

14、请教:

甲乙签订固定总价合同后,因甲方原因延误开工六个月,在此期间及以后的各月,钢材、水泥价格有较大波动,请问乙方提出索赔时,针对钢材、水泥部分,甲方应给予补偿的钢材、水泥的数量及价差应如何确定(定额计价)?

是全部数量?

还是前六个月的用量?

还是最后六个月的用量?

价差补偿应是各月平均还是其他方式?

答:

应当是全部数量,按计划采购期的造价信息价与实际延期六个月的造价信息价之差进行补偿。

15、某建设工程,工期拖延5个月,按合同约定工期每拖延一天,扣罚3万元,这拖延的原因有业主因拆迁问题不能提供现场的因素,但承包商在整个施工期没有提出过任何工期顺延的请求,没有及时提出索赔,结算时,审计以工期落后5个月扣罚承包商450万元,这种做法合理否?

答:

根据合同法和合同文本的有关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索赔事件发生后,索赔的提出应当及时,索赔的处理也应当及时。

索赔事件发生28内,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天内,向工程师提出发出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审计以工期落后5个月扣罚承包商450万元,这种做法合理,这是由于施工方未及时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和向工程师提出发出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PPT模板 > 商务科技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