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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概论》复习思考题

(0048)《经济法概论》复习思考题

Ch2外商投资企业法

一、我国A厂与国外B公司协商引进轮胎生产技术,双方订立合资经营,设立中外合资企业C。

合同约定:

C的总投资额为2000,全部注册资本900,A厂出资为680,B公司出资为220。

A方出资方式为:

场地使用权80,设备300,厂房为100,现金为200;B股东出资方式为:

工业产权为200,土地所有权为20。

C成立2年后,双方可抽回出资的l/3;优先购买B公司的原材料,产品只能销往中国;今后拟C企业应当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方式筹集扩大生产资金。

(货币单位:

万美元)

问:

该合营合同有哪些不妥之处?

为什么?

二、中外双方经过多次协商,准备签署一项中外合作经营的合同。

合同包含以下条款:

1、中外合作企业设立董事会,中方担任董事长,外方担任副董事长。

董事会每届任期四年,董事长和董事均不得连任。

2、合作企业投资的注册资本为50万美元,中方出资40万美元,外方出资10万美元,自营业执照核发之日起一年半内,应将资本全部缴齐。

3、合作企业的合作期限为12年,合作期满时,合作企业的全部固定资产无偿归中国合作者所有,外国合作者依法可在合作期限内先行回收投资。

问:

以上有哪些不符合中外合作法的规定?

为什么?

三、2002年10月某市万达公司与瑞典某公司共同组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该合营企业经批准成立后由于财务会计管理混乱,不执行中国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不向主管业务机关和主管财政机关报送季度和年度会计报表。

经查核实:

万达公司系使用某集体单位名义的个体工商户。

根据本例提供的案情,请分别回答以下问题:

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否属于中国法人?

2、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否要求必须执行中国的财务会计制度?

3、中国的个体工商户是否可以同国外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共同投资组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Ch4产品质量法

一、王某是养鸡专业户,某天早上他给鸡喂了新买的饲料,当天中午有几十只鸡死了,其余大部分也病倒,兽医诊断为食物中毒。

王某向饲料代销店索赔,代销店以责任在饲料加工厂为由拒绝赔偿。

王某向工商部门投诉,工商部门查处时发现,代销店现存饲料有发霉现象,经进一步调查得知:

王某所买饲料系饲料加工厂以低价收购变质玉米配置而成。

请问:

(一)王某能不能直接向代销店索赔?

为什么?

(二)饲料加工厂和代销店在生产经营方面有哪些做法违反了法律规定?

Ch5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一、王某到商店给儿子购买了一辆儿童自行车。

第二天,儿子在院内骑车玩,车身突然断裂,致使儿子摔伤,住院治疗三天,花费2000多元。

王某到商店索赔,商店以自行车不是自己生产的为理,拒绝赔偿损失。

请问:

(1)王某可以向谁索赔?

(2)王某可以提起哪些赔偿要求?

(3)若王某向消费者协会投诉,消费者协会应该履行哪些职能?

二、林某(女)在某大型超市购物。

当其买好物品正要走出超市店门的时候,该超市的保安人员上前拦住林某,声称看到林某盗窃超市商品,要求检查林某的皮包。

林某无奈,予以同意。

检查无果后,保安人员又要求搜身,林某被迫同意。

第二天,林某诉至法院,要求超市向自己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害。

请问:

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林某的要求能否得到支持?

为什么?

三、2000年5月1日,某市红旗商场举行大型家具展览。

前来参展的红太阳家具厂通过金胜广告公司大力宣传其新品红木家具,吸引来很多顾客。

郑某在看到广告介绍后,来到展台,并在导购小姐的介绍下买回一套红木衣柜,价值5万元。

后经专家鉴定,确认该套家具并非红木所制,市值仅为2万元。

郑某到红旗商场要求退货,商场答复家具展览已于2天前结束,且自己并无责任,要求郑某到红太阳家具厂解决。

郑某遂以红旗商场为被告诉至法院,要求红旗商场承担法律责任。

请问:

(l)在展览结束后,红旗商场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2)本案中哪些主体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3)郑某可以通过哪些途径解决这项争议?

四、张某酷爱收藏国画,一日其在一家字画店里看到一幅唐伯虎的山水画,便想买回收藏。

经过仔细观察,张某认定该画系仿制品,但商店则声称是唐伯虎的真迹,是一位老收藏家委托商店代卖。

张某还发现了几幅古画仿制品,但都被商店称为真迹。

张某便购买了3幅“名画”,价值60万元。

而后,张某将字画店诉到法院,以被告卖假为由要求其承担法律责任。

法院经过专家鉴定,认定张某所购3幅字画均为赝品。

请问:

(l)按照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经营者有欺诈行为的,应当如何承担责任?

(2)对张某知假买假的行为,能否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五、某甲去A商场购买彩电,当要求售货员演示操作方法以及介绍彩电功能时,售货员见其穿着普通,不予理睬;某甲再三提出请求,售货员讥讽说:

“你这副模样也来购买进口彩电?

”某甲不服,遂向市场投诉科投诉,市场投诉科不予理睬,并且答复说进口彩电一经演示操作就必须购买。

问题:

1、该商场侵犯了某甲的哪些权利?

违背了哪些义务?

2、某甲可以怎么办?

Ch6反不正当竞争法

一、某酒厂新开发的“茉莉香”白酒因口感稍差在市场上销路不畅。

长期占领该地区消费市场的名酒是“黄河浪”、“杏园春”等品牌;为了扩大自己的影响,该厂举办了一次“刘伶醉”品尝评比活动,由酒厂邀请的嘉宾担任评委,对当地市场上销售的几种白酒进行等级评判。

评比活动结束后,该酒厂大量散发广告,宣称“权威人士评比:

茉莉香是甲级,黄河浪、杏园春都是乙级”。

请问:

该酒厂的做法是否属于不正当竞争,为什么?

二、2000年初某市通信公司为甲居民小区安装宽带上网设施。

安装过程中,工作人员发现该小区的居民所用的电话等通信设施并非本公司产品,便要求用户重新改装,使用本公司产品。

当居民表示不同意时,通信公司的工作人员提出:

这是技木要求,必须改装,否则不能正常上网。

小区居民向有关技术部门进行了咨询,得知宽带上网不受现有通信设施影响。

于是,小区居民将通信公司诉至法院。

请问:

通信公司的行为是否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

三、某县政府决定,为促进地方经济发展,扶持本县企业,凡运输到本县销售的外地化肥一律加征50%管理费。

这一决定使得到该县的外地化肥价格急剧上升,农民只好购买本县化肥厂生产的化肥。

1、本案中某县政府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哪项规定?

简述该规定的特点。

2、对县政府的行为依法应怎样处理?

四、甲食品厂生产的奶糖拥有“黑猫”牌注册商标。

甲食品厂与乙食品厂签订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允许乙食品厂使用“黑猫”牌注册商标。

在“黑猫”商标使用期满后,乙厂将自己的奶糖生产配方略加修改,并注册了“白猫”商标。

为改变消费者的购买决策,乙厂以广告形式对外宣称:

“白猫”奶糖为“黑猫”奶糖的换代产品,请消费者认牌购货。

该广告经电视台、电台播放和报刊刊登后,很多消费者认为“白糖”奶糖既然是新一代产品,一定比“黑猫”高级,故不再购买“黑猫”奶糖,而转购“白猫”奶糖。

问:

1、乙厂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为什么?

2、监督检查部门该如何处理此案?

3、甲食品厂是否有权要求乙厂赔偿损失?

为什么?

损失额如何计算?

五、某公司于2002年3月注册成立,公司董事会决定新安装电话500部,于是派本公司副经理余某,向市电信局申请。

市电信局答复说,其下属的某电信器材公司经营20多种电话机,希望该公司购买其下属单位的电话机。

余某到该电信器材公司看货时发现,大部分电话机质量不好,且价格比市场上同类电话机贵20%左右。

余某回公司后,向董事会汇报,董事会决定不买市电信局指定单位的电话机,而是从本市另一家经营电信器材的A公司购买了500台电话机,并从账外暗中获得A公司的“回扣”l万元。

该笔“回扣”被董事会成员平均分配了。

该公司安装的电话调试完毕之后,向市电信局申请入网通话,市电信局借口该公司安装的电话质量不合格,不予入网。

该公司认为其购买的电话机都有电信管理部门颁发的入网合格证,是符合质量标准的。

协商未果,遂诉至法院。

问题:

1、上述哪些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

2、应如何处理?

Ch7工业产权法

一、云山服装厂生产的系列夏装在市场上声誉很高,其注册商标为“云杉”。

华兴服装厂看到“云杉”牌服装销路好,就在自己生产的同类产品上使用了“云衫”商标。

很多消费者都将“云衫”误认为是“云杉”。

云山服装厂认为华兴服装厂侵犯了自己的商标权,请求县工商局查处。

工商局调查此案时,华兴服装厂认为两个商标并不相同,云山服装厂的用的是“云杉”,本厂用的是“云衫”,完全是两回事,不构成侵权。

请问:

1、华兴服装厂的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

为什么?

2、除请求行政管理机关处理外,商标侵权纠纷的解决还有哪些方式?

二、甲原系某中医院医生,其在退休后总结自己的工作经验,创制了一套针灸配合推拿疗法,能够有效治疗腓神经麻痹。

甲决定向国家申请专利。

请问:

甲能否获得专利?

请简述我国专利法规定的专利授予条件?

三、万清纯净水公司开发出一种新的纯净水,并为该产品设计了一个组合商标:

文字为“解渴”,图案为联合国的徽记。

万清公司向商标局申请注册的时候,却被告知该设计不符合法律规定,不能作为商标使用。

请问:

万清公司设计的商标为什么不能作为商标使用?

四、李某于2001年投资建立一小型辣酱生产企业A,产品商标为“辣妹子”。

该辣酱深受消费者喜欢,但其商标一直未注册。

2002年某市另一生产辣酱的企业B见“辣妹子”辣酱销路不错,也将其生产的辣酱标上“辣妹子”的商标,并向国家商标局申请“辣妹子”商标注册。

李某得知以后立即向国家商标局提出了不能给予注册的请求。

问题:

1、B企业的行为是否违法?

为什么?

2、B企业能否获得“辣妹子”的注册商标?

为什么?

五、郑某于1986年应聘到中外合资企业中国环球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球公司”),负责该公司的电脑工作,在工作中,完成了《多币种财务管理体系》和《租赁合同管理体系》两个计算机软件程序的编写和调试工作。

自1989年起两软件在该公司已使用6年。

1992年初,环球公司总经理(德国人)要求郑某交出两软件的源程序,遭到拒绝。

1993年,总经理在郑某不在场的情况下,拿走了郑某编程序使用的属于该公司所有的笔记本电脑。

为此,双方发生争议。

郑某认为两软件是其独立开发完成的,两软件著作权应归其个人享有,环球公司未经许可使用上述软件及总经理拿走存有上述软件源程序电脑的行为,均侵犯了其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郑某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后来调查取证:

环球公司在两个软件的开发前和开发过程中,对开发目标已经有明确的规定,开发上述两软件体现了公司的意志。

郑某在开发过程中使用了环球公司的机器及办公设备等物质技术条件,环球公司提供了开发所需要的该公司公开的、不公开的业务资料及测试环境;同时,环球公司为郑某提供了有关电脑方面的学习、考察、交流、培训机会。

问:

1、郑某开发的两个软件是职务作品还是非职务作品?

为什么?

2、两个软件的开发者应是谁?

为什么?

3、法院应该如何判定?

Ch8《金融法》

一、某商业银行准备投资房地产行业,被法律顾问阻止。

第二年,该行股东会决定更换行长,并确定甲为新行长。

在未向金融主管部门报审的情况下,甲根据股东会的决定,担任了行长职务。

请问:

(1)法津顾问为什么要阻止银行向房地产行业投资?

(2)新行长上任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二、某上市公司准备上一条新的生产线,需要资金6000万元。

公司决定增发新股,全部向社会募集,股票交由某证券公司发行。

请问:

(1)上例股票发行计划有无问题?

(2)若股票发行结束后,董事会决定改变资金用途,以募集的6000万元另上一项新项目。

董事会的决定是否合法?

三、公司职员甲想买股票,便与股民乙协商,双方达成协议,由乙向甲转让某种股票20股。

6月1日,甲从其在证券交易所工作的朋友丙处得知,大发公司刚刚完成一起并购交易,股价可能攀升,甲马上购买了1000股该种股票,价值100000元。

请问:

在本案的股票交易中,有哪些行为是违法的?

应当如何处理?

四、A公司为了支付B公司的货款,于2001年5月6日给B公司开出一张8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

B公司取得该汇票后,因准备向C公司购买一批农具而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了C公司。

但事后不久,B公司发现C公司根本无货可供,完全是一场骗局,因而马上通知付款人停止向C公司支付票款。

C公司获得汇票后没有直接向付款人请求支付票款,而是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了D公司,以支付其所欠D公司的建筑工程款。

D公司取得该汇票时对上述情况一无所知。

于同年10月8日向付款人请求付款,遭到拒付。

付款人拒绝的理由有:

1、C公司以欺诈行为从B公司获得汇票的行为是无效票据行为。

B公司已通知付款人停止付款。

2、该汇票未记载付款日期和付款地,为无效汇票。

而后付款人制作退票理由书,交付与D公司。

请回答下列问题:

(1)付款人拒付的理由能否成立?

为什么?

(2)A公司开出的汇票未记载付款日期和付款地,是否为无效票据?

为什么?

(3)D公司拿到退票理由书后可以向本案中的哪些当事人行使追索权?

Ch9会计法

一、某公司聘请的临时修理工张某在领取劳务费时拿出几张车票和购物发票由会计报销抵顶其劳务报酬。

请问:

这种做法是否违反会计法的规定?

二、甲公司需要增加一名会计,乙公司办公室秘书李某五年前曾在丙公司从事过会计工作,甲公司决定聘请李某担任本公司会计,并要求李某第二天即到公司上班。

李某5年前离开丙公司后一直从事秘书工作。

请问:

甲公司的做法是否合法?

为什么?

Ch10经济纠纷解决制度

一、个体运输户王某承揽了某商场的运输业务。

双方在结算运输费时发生了争议。

王某便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以不符合仲裁条件为由不予受理。

王某又与商场协商,双方达成仲裁协议,按法定的程序申请仲裁。

仲裁庭在进行第二次开庭时,王某提出,仲裁员刘某是商场经理的表弟,要求刘某回避。

在最后一次开庭时商场经理因不同意仲裁庭对事实的认定,宣布退出仲裁,自行离去,仲裁庭依法做出裁决。

商场经理接到裁决书后说“我不在场,没签字,裁决无效”。

请问:

(l)当事人申请仲裁必须具备哪些条件?

(2)王某能否在第二次开庭时提出回避申请?

(3)裁决时商场经理不在场未签字,裁决是否有效?

(4)如果商场经理绝不执行裁决,王某应该怎么办?

二、宏远实业公司和天地商贸公司因购销合同而发生争议,宏远公司根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向某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仲裁庭由宏远实业公司选出的独任仲裁员组成。

经过开庭,仲裁庭裁决天地商贸公司违约,向宏远公司支付违约金10万元。

天地商贸公司拒绝执行裁决,

并提出仲裁庭的组成违反法定程序,并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使得该仲裁裁决不公正。

宏远实业公司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裁决,同时天地商贸公司也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请问:

(1)本案中的仲裁庭组成是否合法?

(2)在宏远实业公司和天地商贸公司都向法院提出申请时,人民法院应当怎样处理?

三、甲地水泥公司与乙地建筑公司签订了一份水泥买卖合同,货款300万元。

合同履行地为甲地。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建筑公司发现水泥公司提供的水泥质量不合格导致大量工程需要返工,便要求退货,并要求水泥公司赔偿损失150万元。

水泥公司不同意。

建筑公司诉至乙地中级人民法院,法院因业务量大,便由法官李某担任审判员使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请问:

(l)乙地中级法院有无管辖权?

其审理案件能否使用简易程?

(2)如果一审判定水泥公司败诉,水泥公司能否上诉?

四、A县与C,D,E,F四县相邻。

A县某加工厂甲和B县某食品厂乙于2003年9月10日在C县签订一份真空食品袋加工承揽合同。

其中约定,“运输方式:

加工厂代办托运;履行地点:

加工厂在D县的仓库。

”“发生纠纷的解决方式:

在E县仲裁委员会仲裁,也可以向C县和E县的人民法院起诉。

”合同签订后,加工厂即在其设在F县的分厂进行加工,并在F县车站发货。

食品厂收货后即投入使用。

因真空食品袋质量不合格,致使食品厂已封装入库和销售出去的袋装食品大量腐败变质,损失5万多元。

两厂几经协商未果,食品厂的法定代表人即找到律师刘某咨询,最后提出:

“怎么起诉都可以,但必须在我们B县法院打官司,你能办到就委托你,否则我另请高明。

问题:

1、按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此纠纷应通过仲裁或者诉讼解决?

为什么?

2、本案中A,B,C,D,E,F各地县级人民法院是否都有管辖权?

请分别说明理由。

(0048)《经济法概论》复习思考题答案

Ch2外商投资企业法

一、该合营合同主要有以下几点不妥:

1、B股东出资为220万元是不妥的。

因在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中,外方股东投资比例在一般情况下应不低于注册资本的25%,即900×25%=225万,而220万元低于最低额225万元。

2、B股东以土地所有权出资不妥,按合资企业法规定外方不能以土地所有权出资。

3、C成立2年后,双方可抽回出资的1/3是不妥的。

因按照合营企业法规定,双方在合营期限内不得减少其注册资本。

4、企业C优先购买B股东的原材料,产品只能销往中国是不妥的。

合资企业的原材料的购买可以在国内外市场购买,在同等条件下,合资企业可优先购买中国的原材料;合资企业产品的销售可以在国内外市场,中国政府鼓励合营公司向国际市场销售其产品。

5、今后C企业拟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方式筹集资金以弥补亏损不妥。

按《证券法》规定,C企业不能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方式筹集资金。

二、

1、中外合作企业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每届任期四年,董事长和董事均不得连任是不妥的。

按中外合作企业法规定:

中外合作企业具备法人条件的可以设立董事会制;不具备法人条件的可以设立联合管理制。

董事会每届任期不超过三年,董事长和董事均可以连任。

2、合作企业的外方出资10万美元,自营业执照核发之日起一年半内,应将资本全部缴齐是不妥的。

按中外合作企业法规定:

中外合作企业具备法人条件的外方出资额不得少于注册资本的25%即50×25%=12.5万美元。

注册资本为50万美元,自营业执照核发之日起一年内,应将资本全部缴齐。

三、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规定,经批准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中国法人,受中国法律的管辖和保护。

2、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属于中国法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行政法规。

因此,合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会计管理机构,执行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

根据我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可以是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而中国投资者只能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不包括中国公民个人。

因此,中国的个体工商户不可以同外国投资者共同投资组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Ch4产品质量法

(一)王某有权直接向代销店索赔。

因为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索赔,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索赔。

(二)《产品质量法》规定,生产者对自己生产的产品负责,不能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饲料加工厂收购变质原料,生产劣质产品,直接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给社会造成严重危害,属违法行为。

《产品质量法》规定,销售者在进货时应对产品进行验收检查,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不得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

该代销店违反有关规定,在进货时未加以检验或者对不合格产品未拒绝接收,销售变质产品,给消费者造成损失,属违法行为。

Ch5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一、(l)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

本案中的王某可以向商店或者生产厂家要求赔偿,即商店不得拒绝赔偿。

(2)王某的儿子因车身断裂受伤住院,根据法律规定,王某有权要求责任方支付医疗费、护理费等,还可以要求商店更换自行车或者退还自行车货款。

(3)消费者协会应当受理王某的投诉,并对此事进行调查调解;就王某所购自行车的质量问题提请鉴定部门鉴定;支持王某的仲裁或者诉讼行为。

二、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即人格权。

本案中的超市保安侵害了林某的这项权利,超市依法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三、(l)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

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

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因此,郑某可以选择向红旗商场或者红太阳家具厂要求赔偿。

红旗商场依法应当承担责任。

(2)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

广告的经营者发布虚假广告的,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处。

本案中除红太阳家具厂、红旗商场外,金胜广告公司依法也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3)郑某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解决争议:

与经营者协商和解;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l)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本案中,对于字画店所卖的60万元的假画,张某可以要求其赔偿120万元。

(2)张某明知字画为赝品而仍然购买,并不能改变其作为消费的身份。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意义就在于维护消费者的权益,对张某的行为,可以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1、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的权利主要有9项,经营者的义务主要有10项。

该商场主要侵犯了某甲的"知悉真情权"和"受尊重权"的权利。

该商场违背了对消费者"提供真实信息的义务"和"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权利的义务"。

2、某甲可以通过以下途径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1)某甲与该商场协商和解;

(2)如果某甲与该商场协商不成可以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

(3)某甲也可以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

(4)可以根据与该商场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起仲裁机构仲裁;

(5)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Ch6反不正当竞争法

一、经营者发布的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广告所宣传的产品和服务的主要内容与事实不符的,为虚假广告。

本案中的酒厂自己组织评比出的所谓甲级、乙级的说法,不具有公正性、合法性,与事实不符。

该广告属于虚假广告。

《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

该酒厂的广告贬低其他的声誉,削弱其市场竞争能力,属于商业诽谤。

因此,该酒厂的行为已经构成反不正当竞争。

二、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禁止公用企业和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

本案中通信公司的行为已构成反不正当竞争,属于滥用优势地位行为。

三、该县政府的行为属于滥用行政权力行为,该行为的特点是:

(l)行为主体是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而不是商品经营者;

(2)行为主体采取了限制竞争的行为;(3)限制竞争的行为阻碍了公平竞争,也限制了商品在地区之间的流通。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违反规定,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或者限制商品在地区之间正常流通的,由上级机关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同级或者上级机关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四、

1、乙食品厂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因为这种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会造成消费者不正确选择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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