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大浪爱义学校.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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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宝安区大浪爱义学校
************学校
章程
<说明>
一、根据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颁布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此章程示范文本。
二、此文本旨在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制定章程提供范例。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制定的章程,应当包括章程示范文本中所列全部条款,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补充。
四、〔〕内文字为制定要求。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条例》和有关的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
。
第三条学校的性质:
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四条办学宗旨: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单位设立的目的是。
第五条本学校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学校地址:
(必须写清门牌号)。
第七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举办者、开办资金和办学结构
第八条学校的举办者是(某公司、一个或多个自然人)。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学校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董(理)事;
(三)有权查阅董(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四)…………
第九条学校开办资金:
人民币万元;出资者:
,金额:
人民币万元。
(开办资金应参照申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时提交的验资报告;如为多个人出资,应分别载明每位出资人的出资金额及所占比例)
第十条本单位的办学结构:
(一)办学层次:
。
(二)办学规模:
学校占地面积㎡,建筑面积:
㎡;计划最大招生量为个教学班。
(三)办学形式:
承担范围内的适龄青少年、儿童的义务教育阶段基础教育,采用全日制教学。
第十一条本单位的业务范围:
(一);
(二);
(三)……………………………………。
第三章组织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学校依法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是学校的决策机构。
第十三条学校董事会成员人,主要由三部分人员组成,即举办者(出资者)或者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
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教验。
〔董事会成员为3-25人〕
第十四条董事会成员必须热心教育事业,品行良好,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担任学校董事会成员。
第十五条首届董事、董事长由举办者推选产生。
第十六条董事每届任期年。
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董事任期3年或4年〕
第十七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聘任和解聘校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
(三)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七)内部机构设置;
(八)罢免、增补董事;
(九)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十)…………。
第十八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召开董事会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经三分之一以上董事组成人员提议时。
第十九条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人(最多2人),董事长、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更换董事由董事长或超过1/3的董事联合提名,经半数以上董事会组成人员同意通过。
第二十条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二十一条召开董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董事。
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二十二条董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董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
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董事的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三)……………………………。
第二十三条董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
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审阅、签名。
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应当承担责任。
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免除责任。
董事会记录由董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二十四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董事会议;
(二)检查落实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代表学校签署有关文件;
(四)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五条学校设校长1人,校长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二十六条校长对董事会负责,并行使以下职权:
(一)执行学校董事会的决定;
(二)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
(三)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组织教育教学、教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
(六)提请聘任或解聘本单位副职和财务负责人;
(七)学校董事会的其他授权;
(八)…………。
第二十七条校长在行使职权时,不得变更董事会的决议和超越授权范围。
第二十八条本单位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为人。
监事任期与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并推选1名召集人。
人数较少的学校可不设监事会,但必须设1-2名监事〕
第二十九条监事在举办者(包括出资者)、本单位从业人员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
监事会中的从业人员代表由单位从业人员民主选举产生。
本单位董事、校长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条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本单位财务;
(二)对本单位董事、校长等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本单位董事、校长等的行为损害本单位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四)…………………………………。
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
监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
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章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条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
〔法定代表人为董事长或校长〕
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学校资产、财务管理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三十三条学校资产来源:
本单位开办资金来源:
于年月日前出齐。
第三十四条学校的办学资金主要用于学校的校园校舍建设,教育教学设备购置,教职工工资、福利、缴纳社会保险费,教师培训,教育教研活动,招生宣传,备用流动资金等。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学校的资产。
第三十五条学校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学生收取各项费用,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余不得分红。
第三十六条学校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学校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并依法执行国家税收政策;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将财务会计报告交审批机关备案。
第三十八条学校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政府财税部门的监督,接受法定审计机构的年度审计。
第三十九条举办者或法定代表人变更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本单位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四十一条本单位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办学节余及分配
第四十二条学校为民办非营利教育培训机构。
第四十三条办学结余是指学校扣除办学成本等形成的年度净收益,扣除社会捐助、国家资助的资产,并依法从年度净收益中按不低于25%的比例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必须的费用后的余额。
第四十四条办学结余的时间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
第四十五条学校提取的发展基金,用于学校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
第四十六条根据国家规定,向有关机关公布办学水平、教学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等。
第七章章程的修改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的修改,须经董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和备案。
第八章党建工作
第四十八条本单位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
第四十九条本单位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
如暂不能单独建立党组织,支持通过联合建立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联络员等方式,在本组织开展党的工作。
第五十条本单位党组织是党在(社会组织名称)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
基本职能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社会组织名称)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
第五十一条本单位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本单位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上级党组织对主要负责人审核意见。
第五十二条本单位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日常运作经费列支,按上年度日常运作经费的一定比例支持党组织开展活动(一般成立党委的不低于8%,成立党总支的不低于5%,成立党支部的不低于3%)。
第五十三条本单位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交叉任职,优先推荐社会组织领导班子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党的组织以及监事会领导。
第五十四条本单位接受党组织的监督,并听取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的意见。
第九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五十五条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五十六条本单位终止,应当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七条本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
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
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单位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共同监督下,转给宗旨相同或相似的社会组织。
无法自行处理的,由民政部门转给相关的慈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本单位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五十八条本单位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十章附则
第五十九条本章程经年月日董事会全体会议通过。
第六十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学校董事会。
第六十一条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学校
20**年**月**日
学校董事会成员签名:
学校监事会(或监事)成员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