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城乡医疗救助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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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九龙坡区城乡医疗救助办法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重庆市九龙坡区城乡医疗救助办法的通知

 

九龙坡府办发〔2010〕147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相关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九龙坡区城乡医疗救助办法》已经2010年6月21日区政府第87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重庆市九龙坡区城乡医疗救助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城乡医疗救助工作,加快完善我区社会保障体系,帮助城乡困难群众解决就医方面的困难和问题,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渝民发〔2010〕33号),结合我区实际,特完善修改本办法。

第二条 城乡医疗救助本着“救急、救难、公平、简便”的原则,为城乡困难群众提供基本的医疗保障。

第三条 城乡医疗救助由区人民政府负责。

区民政局负责建立健全城乡医疗救助有关规章制度,做好城乡医疗救助与城乡居民合作医疗制度的衔接,具体实施城乡医疗救助的日常管理、审批等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的筹集、管理和核拨工作。

安排适当的工作经费,确保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的正常开展。

区卫生局负责对定点医疗机构实施监督管理,督促落实优惠政策,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切实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做好城市医疗救助与城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相关工作的衔接。

区监察局、区审计局负责对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的审计监督,确保医疗救助资金合理使用。

各镇街负责申请对象的审查,医疗救助的审批上报及医疗救助金的发放工作。

建立救助对象台账和个人档案,加强规范化管理。

各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受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的委托,承办申请的接收、调查核实、张榜公布等具体工作。

有关单位、组织和个人应如实提供所需情况,配合有关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的调查。

第四条 医疗救助范围

城乡医疗救助的对象原则上为具有本区城乡常住户口的下列人员:

(一)城乡低保户;

(二)农村五保户;

(三)在乡重点优抚对象(即7-10级残疾军人,1954年10月31日前入伍的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参战涉核人员);

(四)城乡重度残疾人员(一、二级);

(五)城镇低收入老年人(即本人收入低于我区企业退休基本养老金最低标准的60周岁以上老年人);

(六)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即我区内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民办高校、科研院所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全日制研究生中的城乡低保、农村五保等困难家庭大学生,以及其他享受国家助学金大学生,一、二级残疾大学生);

(七)城乡其他特殊困难群众。

第五条 资助参保

医疗救助范围中的前六类对象,由医疗救助基金资助其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

(一)农村困难群众参保资助。

农村低保对象、五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重度残疾人员参加一档合作医疗保险,个人应缴纳的参保费用除五保对象给予全额资助外,其他救助对象给予10元的资助。

(二)城市困难群众参保资助。

不属于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覆盖范围的城市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员、低收入老年人参加合作医疗保险,个人应缴纳的参保费用除城市低保中的“三无”人员给予全额资助外,其他救助对象参加二档的给予60元的资助,参加一档的给予10元的资助。

(三)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参保资助。

参加二档的给予60元的资助,参加一档的给予10元的资助。

第六条 城乡医疗救助的方式

建立以门诊医疗救助、住院医疗救助、临时医疗救助及慈善医疗救助相结合的城乡统筹发展的医疗救助体系。

(一)门诊医疗救助。

对城乡困难群众实行“定额”救助和“共付”救助相结合的门诊医疗救助。

1.“定额”门诊救助。

(1)城市低保户中的“三无”人员、农村五保户、城乡低保户中80岁以上的老人每人每年可享受门诊医疗救助金500元。

(2)未参加城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城市低保对象因患严重疾病或因病长期卧床不起,导致劳动能力丧失、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员每人每年可享受门诊医疗救助金500元。

(3)城乡低保户中生活不能自理且需要长期吃药治疗的一、二级残疾人和一、二级精神病患者每人每年可享受门诊医疗救助金600元。

2.“共付”门诊救助。

对“定额”门诊救助对象以外的城乡低保对象,用药目录内的门诊费用经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报销后,自负部分按50%的比例给予救助,个人年累计最高救助金额不超过100元。

(二)住院医疗救助。

对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对象和在乡重点优抚对象实施住院医疗救助。

对象因病住院治疗的医药费,在扣除城乡居民合作医疗、城市职工基本医疗等各种保险已报销或已赔偿的医药费及按规定应减免的费用后,属个人自负部分按一定比例给予住院医后救助。

1.普通病种住院医疗救助。

个人自负金额300元(含300元)以内的给予全额救助(一年享受一次),超过300元的部分按50%的比例给予救助,个人年累计最高救助金额不超过8000元。

2.重大疾病住院医疗救助。

城乡低保对象和在乡重点优抚对象患白血病、再生障碍性贫血、恶性肿瘤、严重多器官衰竭(心、肝、肺、脑、肾)、先天性心脏病、重症甲型H1N1等重大疾病住院治疗的,个人年累计最高救助金额不超过9000元。

3.特困人群住院医疗救助。

农村五保户、城市低保中“三无”人员(含普通病种或重大疾病)住院,个人自负金额300元(含300元)以内的给予全额救助(一年享受一次),超过300元的部分由区城乡医疗救助基金救助90%,个人年累计最高救助金额不超过9000元。

(三)临时医疗救助

因病住院治疗医药费较高,个人负担较重,造成其基本生活困难的其他城乡困难群众(包括持有本区暂住证且居住一年以上的农民工),视情况给予一定的临时医疗救助,每人每年救助总额累计最高不超过3000元。

对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户接受住院医疗救助后,个人负担医疗费用仍十分困难的,可再给予一定的临时医疗(或慈善)救助,每人每年救助总额累计最高不超过3000元。

第七条 审核确定个人实际负担医药费用时,应剔除下列费用:

(一)定点医疗服务机构按规定应减免的费用;

(二)参加各种商业保险或城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赔付的医疗保险金;

(三)不在医疗保险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及医疗服务设施目录范围内发生的费用;

(四)职工单位或相关部门补助的费用;

(五)患重大疾病居民家属所在单位为其报销的医疗费用;

(六)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按有关规定已报销的费用。

第八条 申请审批程序

(一)城乡医疗救助由本人或其家属向其居住的社区居委会、村委会提出救助申请,并如实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

2.《重庆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残疾证》、《农村五保供养证》、优抚对象的有效证件等原件及复印件;

3.区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医药费收据、诊断书、处方、住院清单等(医药费发票6个月内有效);

4.按规定已报销的医药费凭据;

5.各种商业保险赔付证明;

6.其他需要的证明材料。

(二)审批程序

1.“定额”门诊医疗救助

(1)一年审批一次,本人申请,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入户调查、张榜公布、民主评议后,将人员名单及公示反馈的意见报镇街审核,各镇街审核后将符合“定额”门诊医疗救助条件的人员名单及相关的证明材料报区民政局审批。

(2)区民政局每年12月31日前对次年享受“定额”门诊医疗救助的人员在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系统中确认激活。

2.“共付”门诊医疗救助

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时,需向定点医疗机构提供《重庆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定点医疗机构与救助对象进行结账,病人只需缴纳个人承担部分。

3.住院医疗救助

应用重庆市城乡医疗救助信息管理系统实行网上救助。

(1)救助对象生病住院,先到定点医疗机构开具住院证明,然后救助对象持身份证、合作医疗卡、低保证(或五保证、优抚证)等有效证件,三日内到镇(街)进行初审,符合救助者由镇(街)开具《九龙坡区城乡医疗救助通知书》。

(2)救助对象持《九龙坡区城乡医疗救助通知书》到定点医疗机构进行信息录入及住院治疗;定点医疗机构与救助对象进行出院结账,病人只需缴纳个人承担部分。

4.临时医疗救助

一次性救助1000元以下的临时医疗救助由各街、镇审批,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临时医疗救助由区民政局审批。

各街、镇每月25日前将临时医疗救助人员名单及临时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一份上报区民政局备查。

第九条 医疗救助证、卡的使用及管理

(一)门诊医疗救助统一使用《重庆市九龙坡区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医疗卡》(简称《合医卡》)。

救助对象凭《合医卡》到区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就医,“定额”门诊救助对象在规定的救助限额内免收医药费,“共付”门诊救助对象按比例救助。

(二)“定额”门诊救助对象每年由各街、镇负责年度审核。

有效期一年,限额内的救助资金当年有效,未使用完的费用不能接转到下一年度使用。

第十条 区各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对持有我区重点优抚对象有效证件、低保金领取证、五保证的城乡居民,免收门诊挂号费,住院诊疗费和护理费减半收取,手术费降低20%(材料、血液、氧气、药品费等除外)。

第十一条 区定点医疗服务机构不随意扩大服务项目,为救助对象提供医疗服务。

第十二条 区财政局建立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区财政局、区民政局联合制定基金的筹集、管理及使用办法。

第十三条 区定点医疗服务机构要严格按照城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及本区城乡居民合作医疗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及医疗服务设施目录,为救助对象提供医疗服务。

如在诊断、治疗、处方等医疗环节有弄虚作假、循私舞弊行为者,卫生部门应予严肃处理。

对违反规定的定点医疗服务机构,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定点医疗服务资格,并相应扣减次年财政补助经费。

第十四条 负责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的单位和个人,要接受区监察局、区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对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贪污、挪用、扣压城乡医疗救助专项资金的,依法给予处分或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申请城乡医疗救助的人员必须如实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配合调查。

对弄虚作假,骗取医疗救助金的,要如数追回救助金,并取消其城乡医疗救助申报资格。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原《重庆市九龙坡区城乡医疗救助办法(试行)》(九龙坡府发〔2009〕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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