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市家政服务协会章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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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市家政服务协会章程

XX市家政服务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协会名称:

XX市家政服务业协会(以下简称本会)第二条本会性质:

由全市从事家政服务行业相关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及其他有关单位自愿组成的全市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会宗旨:

为民、便民、利民、安民。

本会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本会接受XX市发展家庭服务业工作领导小组、市直相关部门和社团管理机关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的住所:

XX市鹤城区天星东路锦绣五溪商业中心三楼。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协调会员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开展行业调查研究,为政府制定行业发展规划、产业发展政策、法律法规及行业改革与发展方向等提供建议和服务;对与行业发展有关的经济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贯彻进行跟踪研究,及时向政府部门反映行业和企业的意见和要求;

(二)收集、整理、分析和发布行业技术与经济信息;跟踪了解行业的国内外发展动态和进步趋势,为会员单位、全行业、政府和社会提供信息服务;经政府部门授权,进行行业统计;

(三)受政府部门委托,组织制修订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组织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化工作的政策法规,组织宣传贯彻各项技术标准并提供有关建议;

(四)配合政府部门建设行业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制订并组织实施行业职业道德准则,大力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建立完善行业自律性管理约束机制,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制定并监督执行行规行约,规范行业行为,协调同行价格争议,维护公平竞争;

(五)开展市内外行业交流与合作,组织市内品牌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协行动,联系相关市内外组织,规范会员企业的对外交往活动,积极开拓市外市场;

(六)经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承办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组织、协调、举办行业的展览(销)会,为企业开拓市内外市场提供服务;

(七)依照有关规定创办刊物和网站,开展法律、政策、技术、管理、市场等咨询服务;

(八)组织人才、技术、管理、法规等培训,帮助会员企业提高素质、增强创新能力、改善经营管理;引导企业积极承担社会责任;

(九)承担政府部门委托的其它工作,提供会员需要的其它服务。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会的会员种类分为单位会员。

申请加入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及行规行约;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市从事家政服务业的各类经济组织或个人及与家政服务业相关的企事业单位或个人。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本会秘书处审核,报会长签署批准意见

(三)由本会颁发会员证书,办理其他有关入会手续;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活动;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完成本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三)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及时反映有关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四)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五)按规定及时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一年不交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本会将以书面形式取消该会员资格。

第十三条本会对会员的下列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并可以按照章程的规定采取通报、警告、同业制裁、除名等行业惩戒措施:

(一)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规定的;

(二)提供的家政服务严重达不到行业服务标准的;

(三)在家政服务经营活动中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

(四)损害家政服务消费者、从业人员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危害行业整体形象的。

本会对会员在经营中的违法行为,将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与罢免

第十四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成员、副会长、会长;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本会理事会。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注销和更名;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全体会员负责(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二条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政策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其中会长需有从事家政服务管理方面经验;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岁。

秘书长实行聘任制(可兼职)。

第二十三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任期不得超过两届。

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因特殊情况,经会长委托、理事会讨论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七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八条监事会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为本会的监督机构。

监事会组成人员由会员代表大会从会员(非理事)中选举产生,设监事长1名、监事5名。

监事会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监事列席理事会,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但不参与上述会议的表决。

监事会的职责是:

(一)监督会员大会、理事会的会议议题程序和表决的合法性;

(二)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财务会计资料,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告情况;

(四)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其行为损害协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或业务主管单位报告。

 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五章资产和管理

第二十九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社会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一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财务人员。

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本会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相关部门监督。

资产来源属于国家资助的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市社团登记管理部门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三十七条本会的经费支出:

(一)办公费用;

(二)编印会刊、业务资料及有关宣传费用;

(三)其他必要开支。

第三十八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15日内,报社团登记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本会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本会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经2017年3月28日第一届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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