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自学考试中国法制史试题.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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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自学考试中国法制史试题

全国2019年1月自学考试中国法制史试题

课程代码:

00223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30小题,每小题1分,共30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

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

1.中国古代法律起源于(A)1-8

A.原始社会B.夏朝

C.西周时期D.春秋时期

2.嫡长子继承制成熟于(C)2-38

A.夏朝B.商朝

C.西周时期D.春秋时期

3.炮烙酷刑见于(B)1-15

A.夏朝B.商朝

C.西周时期D.春秋时期

4.西周穆王时期所制定的法律是.(B.)2-26

A.《九刑》B.《吕刑》

C.《禹刑》D.《汤刑》

5.西周专门用于惩罚贵族或官员的刑罚是(D)2-29

A.死刑B.肉刑

C.徒刑D.鞭刑

6.西周时期将偶犯称为(B.)2-27

A.惟终B.非终

C.眚D.非眚

7.赎刑的制度化始于(C)2-29

A.夏朝B.商朝

C.西周时期D.春秋时期

8.西周时期已区别民、刑诉讼,其中民事诉讼称为(D)2-39

A.质B.剂

C.狱D.讼

9.我国现存的第一部完整的封建法典是(A.)3-52

A.《法经》B.《永明律》

C.《唐律疏议》D.《北齐律》

10.秦朝时,协助皇帝负责国家司法事务的廷尉位列于(D.)4-68

A.三公B.三老

C.六部尚书D.九卿

11.秦朝法律规定:

擅自移动田界标志“封”的行为构成(A.)4-66

A.盗徙封罪B.盗耕公私田罪

C.盗卖公私田罪D.盗卖口分田罪

12.秦朝法律规定:

凡隐匿户口者,一律构成(D.)4-64

A.乏徭罪B.妄言罪

C.盗徙封罪D.匿户罪

13.汉朝最重要的法典是(A)5-78

A.《九章律》B.《贞观律》

C.《开皇律》D.《泰始律》

14.最早规定“重罪十条”的是(D)6-111

A.秦律B.汉律

C.《新律》D.《北齐律》

15.“官当”制度始创于(C)6-116

A.夏商周时期B.秦汉时期

C.魏晋南北朝时期D.隋唐时期

16.唐朝的行政法典是(A)7-135

A.《唐六典》B.《唐律疏议》

C.《武德律》D.《开元格》

17.根据农时需要,在特定期限内不受理民事诉讼案件的务限法制度确立于(D)8-181

A.隋朝B.唐朝

C.五代时期D.宋朝

18.元朝蒙古王公贵族垄断的特权审判机构是(A)9-198

A.大宗正府B.大理寺

C.刑部D.廷尉

19.“奸党罪”始设于(D.)10-211

A.秦朝B.唐朝

C.宋朝D.明朝

20.限制海外贸易并颁布《迁海令》的王朝是(D)11-245

A.宋朝B.元朝

C.明朝D.清朝

21.明代由皇帝的护卫亲军发展而来的特务机构是(C)10-222

A.东厂B.西厂

C.锦衣卫D.刑部

22.清政府于1908年颁布了(B)13-268

A.“预备立宪”上谕B.《钦定宪法大纲》

C.《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D.《大清新刑律》

23.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海商法》公布于(D.)16-340

A.明朝B.清朝末年

C.北洋政府时期D.南京国民政府时期

24.清末为进行地方政治体制改革,颁布了(C.)13-268

A.《内阁官制》B.《钦定行政纲目》

C.《各省官制通则》D.《法部官制》

25.“罪刑法定”原则在中国最早见于(B)13-277

A.《唐律疏议》B.《大清新刑律》

C.《大清现行刑律》D.《中华民国刑法》

26.晚清被清政府任命为修订法律大臣的是(C.)13-274

A.康有为B.袁世凯

C.伍廷芳D.端方

27.清末负责立宪的专门机构是(B)13-267

A.修订法律馆B.宪政编查馆

C.资政院D.谘议局

28.清末修律中“法理派”的代表人物是(C)13-279

A.张之洞B.刘坤一

C.沈家本D.劳乃宣

29.南京国民政府审理行政诉讼案件的机构是(B.)16-346

A.平政院B.行政法院

C.司法院D.立法院

30.工农民主政权时期在形式上、内容上最有代表性的刑事立法是(B)17-366

A.《肃反条例》

B.《惩办反革命条例》

C.《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

D.《抗战时期惩治汉奸条例》

二、多项选择题(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2分,共10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五个备选项中至少有两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

错选、多选、少选或未选均无分。

31.西周时期定罪量刑的主要原则是(AB.CD.E)2-27

A.矜老恤幼原则B.区分故意与过失原则

C.区分惯犯与偶犯原则D.罪疑从轻原则

E.世轻世重原则

32.唐朝官僚贵族所享有的减免刑罚的特权原则具体包括(AB.CD.E)7-146

A.议B.请

C.减D.赎

E.官当

33.清朝经过“秋审”、“朝审”,将所有人犯分为(AB.CD)11-248

A.情实B.缓决

C.可矜D.留养承祀

E.发遣

34.在清末制定《大清新刑律》的过程中,“礼教派”与”法理派”争议的焦点主要集中在(AB.CD.E)13-279

A.干名犯义B.存留养亲

C.无夫奸D.子孙违犯教令

E.子孙卑幼能否对尊长行使正当防卫权

35.革命根据地时期,人民调解制度的基本原则是(ACD)17-381

A.自愿原则B.强制原则

C.遵守法律并兼顾良俗原则D.调解不是诉讼的必经程序

E.不告不理原则

三、名词解释题(本大题共3小题,每小题3分,共9分)

36.同姓不婚2-35

答:

同姓不婚是西周是婚姻成立的限制

姓是出自同一氏族的人的共同称号,同姓代表着有共同的血缘关系。

关于结婚,周人限制同姓结婚,理由有二:

其一,“男女同姓,其生不蕃”。

其二,“取于异姓,所以附远厚别也”。

即通过与异姓联姻,对远邦起到安抚的作用,使边远地方的异族归附,使别姓与自己亲厚,有利于国家的稳定与发展。

可见,周人强调同姓不

婚还出于政治上的需要考虑。

37.《开皇律》7-128

《开皇律》是隋朝的第一部律,也是隋初重要的立法成果。

隋文帝即位后,就令高颍等大臣参考魏晋以来立法,借鉴以往的立法经验与教训,确定“取适于时”的指导思想,修订新律。

开皇三年(583),他又认为新拟律文过于苛密,再令苏威、牛弘等大臣更定,其中除死罪81条,流罪154条,徒、杖等千余条,仅留律条500条共12卷。

《开皇律》就此而定型。

38.特种刑事法庭16-345

答:

1928年南京国民政府一成立即颁布《特种刑事临时法庭组织条例》在各省市设立“特种临时地方法庭”,在首都设“特种刑事中央临时法庭”,分别审理反革命案件和土豪劣绅案件的第一审和上诉审,但由于反对者较多,1929年撤销。

1948年解放战争进入关键时刻,力维护其统治又颁布了《特种刑事法庭组织条例》,在各省设立“高等特种刑事法庭”,在首都设“中央特种刑事法庭”,负责审理《戡乱时期危害国家紧急治罪条例》所规定的案件。

高等特种刑事法庭所审理的案件“不得上诉及抗告”,五年以上之有期徒刑得申请中央特种刑事法庭复判,无期徒刑以上之案件,原审法院须移送中央特种刑事法庭复判。

四、简答题(本大题共3小题,每小题7分,共21分)

39.简述战国时期法家的法制指导思想。

3-49

答:

(一)厉行法治

作为先秦时期最重视法律作用的一个学派,法家认为法能确定名分,防止争夺。

早期法家人物慎到以“百人逐兔”的故事、解释法的定分止争的作用。

法还能够禁止恶民乱臣犯罪,基于人性本恶的观点,法家认为道德教化不能改变人的恶性,只有“眼之以法”,才能“国治而民安”。

法还能够制民胜民,“胜民之本在制民”!

,通过法律使民众致力于农业与战争,以求富国强兵。

因此,法家强调厉行法治,做到“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也就是不管血缘关系的亲疏远近,不管爵位贵贱,灵要违法犯罪,一律按法律论罪处刑。

所以说:

“亲亲尊尊之恩绝矣。

(二)法律公开

法家主张用来治国的法律必须是向百姓公开的,所谓:

“法者,编著之图籍,没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

”‘譬也就是一方面,法令要公开,力求做到家喻户晓;另一方面,“以法为教”,让官吏与民众都明白法律,“以吏为师”,由通晓法律的人担任法官,并向其他官吏和民众传授法律,教育的内容也是以法令为主要内容,做到“天下之吏民无不知法者,吏明知民知法令也,故吏不敢以非法遇民,民不

敢犯法以于法官也。

(三)轻罪重罚

法家主张适用刑罚时采用轻罪重罚的重刑主义。

商鞅认为:

“故行刑,重其轻者,轻者不生,则重者无从至矣。

此谓‘治之于其治’也。

”也就是说,对轻罪适用重刑,那么轻罪就不致产生,轻罪没有了,重罪也就无从出现了,这种观点也被称为“以刑去刑”。

商鞅的这一观点被法家所推崇,后世法家多采重刑主义。

但这一论调本身却包含着谬误,因为并非先有轻罪再有重罪,当对轻罪适用重刑时,对重罪的处罚显然无力,“轻罪重罚”不仅难以真正达到“去刑”的目的,相反由于其对重罪的打击不力,可能适得其反,使得重罪增加。

40.与前朝立法相比,曹魏《新律》有何发展?

6-109

(1)《魏律》亦称为《新律》在法典的篇数上,《新律》以汉朝《九章律》为基础,修改十三篇,沿用五篇,共计十八篇,弥补了旧律“篇少则文荒,文荒则事寡,事寡则罪漏”僵,的缺陷;

(2)在体例上,将具有刑法总则意义的《具律》改称为《刑名》,列于首篇。

在我国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法典《法经》中,作为刑法总则的《具律》被置于律的最末篇,汉朝的《九章律》在《法经》六篇的基础上,加上“户律”、“兴律”、“厩律”三篇,致使《具律》处在一部律的中间位置,这显然与其作为总则起统领作用的地位不相符,《新律》将《具律》改称为《刑名》,并将其位置调整为一部律的第一篇,改变了“罪条例既不在始,又不在终,非篇章之义”的弊端,将其“冠于律首”,使之名副其实,这是我国法典编纂体例上的一次重大创造,成为日后中国法典编纂体例的基本思路,以后法典的总则均放在法典的第一篇。

(3)此外,《新律》还删除不合时宜的条款,合并内容相同的律、令、科条,使“文约而例通”;

(4)在内容上,《新律》改革刑罚制度,重定刑名,减轻对某些罪的处罚,作了不少调整,如体现法律儒家化的“八议”制度被纳入到法律中,这一制度被后世所继承,成为贵族官僚的特权之一。

41.简述北洋政府时期司法制度的特点。

15-318

答:

北洋政府时期的司法制度处于新旧交替的重要阶段,各种情况和利益交织在一起,使这一时期的司法制度有着明显的特点。

(一)军事审判范围扩大

北洋政府从本质上讲是军阀专制的政府,那些大大小小的军阀们为了确保自己对司法的控制,在整个社会要求司法独立、审判公开的呼声下,以更为隐蔽的方法,即扩大军事审判的方法来强化对司法审判的干涉。

首先,依据《戒严法》之规定,在警备地区,与军事有关的地方行政和司法事务管辖权移交该地之司令官,接战地区的地方行政和司法权移交该地之司令官。

其次,按照《惩治盗匪法》和《惩治盗匪法施行法》规定,凡有高级军官统帅之军队,于驻地查获盗匪案件,由该军官审判,京师及特别要塞地方之盗匪案,由特派之军政执法长官审判。

最后,依据法律规定,凡军法会审的案件基本上秘密举行,不得旁听,不得辩护,不得上诉。

(二)新旧杂陈

北洋政府时期的司法制度,一方面在晚清所确立的近代化方向的基础上又有了较大和实质上的发展,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但另一方面也出现了许多负面的现象。

.1.司法制度的新发展

制度方面的新发展包括:

(1)律师制度初步形成

晚清时期虽然从法律上规定了律师制度和律师职业的合法化,但并未真正来得及实行。

1912年北洋政府公布了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律师法《律师暂行章程》,对律师的资格、任职的程序、权利义务、律师组级等均作了详细的规定,该法对我国律师制度的构建起了重要的作用。

(2)法官职业化程度进一步提高

北洋政府在晚清法官考试制度确立的基础上,对法官职业化从各个角度又作了专门规定,先后颁布了《司法官考试令》、《司法官惩治法》、《司法官官等条例》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彻底将司法官与行政官员进行了区分,要求司法官必须具备比行政官员更高的素质,从而使这一制度进一步完善。

2.负面现象

这些负面现象包括县知事兼理司法、封建军阀对司法权干涉的扩大、司法专横和外国人司法特权扩大等问题。

县知事监理司法和封建军阀对司法的干涉,前面已有所提及,这里仅就外国人司法特权的扩大问题做一介绍。

根据11919年公布的《审理无约国人民民刑诉讼章程》和次年修订的《审理无领事裁判权国人民重罪案件分别处刑办法》规定,无领事裁判权人在华犯罪,仍在关押和量刑上给予一定的照顾。

较之以前的规定,外国人的司法特权有所扩大。

这种新旧杂陈现象既是特定历史阶段的产物,又是发展中所难免要付出的代价。

五、论述题(本大题共2小题,每小题15分,共30分)

42.试论唐律作为中华法系的代表作所产生的影响。

7-141

答;唐律作为中华法系的代表作,曾对中国唐后的一些封建朝代和当时一些东砭国家的立法,产生过很大影响。

(一)对唐后中国的封建朝代立法的影响

唐律对唐后一些封建朝代的立法产生过很大影响,是中国传统法典的楷模。

这里以较为著名的《宋刑统》、《大明律》和《大清律例》为例。

《宋刑统》是宋朝的一部主要法典。

它虽然在体例和内容方面与唐律稍有差异,比如,《宋刑统》在篇下设门,共计213门;新增了“户绝资产”、“死商钱物”等一些内容;新定了“折杖法”等,但是,它在体例上还是沿用唐律的构架,内容上还是袭用唐律的为多,正如今人陈顾远所言:

《宋刑统》“莫远离唐律也”。

《大明律》也以唐律为宗。

洪武六年(1374)制定的《大明律》,其结构与唐律基本相同,“篇目一准于唐”。

洪武三十年(1397)制定的《大明律》虽采用吏、户、礼、兵、刑、工六部分篇的结构,与唐律有较大的不同,但仍保留“名例“篇,而且律中的大部分内容仍与唐律的相同或相似,其影响仍存。

《大清律例》采用《大明律》的体例,也以六部分篇,但内容还是大量取自唐律,多数内容与唐律的相同或相近。

唐律的内容仍是《大清律例》的主干,《大清律例》也没有远离唐律,相反还是受到唐律的很大影响,正如陈顾远所讲的:

“明清则仍复唐(律)之1日。

总之,中国唐后一些封建朝代的立法均以唐律为楷模,唐律的影响深远:

关于这一点,前人已有定论,《四库全书总目·唐律疏议提要》载:

唐律,“宋世多采用之:

元时断狱,亦每引为据。

明洪武初,命儒臣同刑官进讲唐律。

后命刘惟谦等详定明律,其篇目一准于唐;至洪武二十二年刑部请编类颁行,始分吏、户、礼、兵、刑、工六律,而以名例冠于篇首。

”《大清律例》的情况与《大明律》大致相同。

(二)对当时东亚国家立法的影响

唐律还对当时一些东亚国家的立法产生过影响,涉及的国家包括朝鲜、越南、日本等,是中华法系形成的标志。

这些国家都在不同程度上吸取了唐律的内容,并以其为基础,制定本国的法律。

在朝鲜,当时的《高丽律》以唐律为蓝本而制定,因此在体例结构上与唐律相同,在内容上也大多与唐律相同或相似。

史载:

“高丽一代之制,大抵皆仿乎唐,至于刑法,亦采唐律,参酌时宜而用之。

”2此话是真。

在越南,李太尊明道元年(1042)颁布的《刑法》、陈太尊建中六年(1230)颁行的《国朝刑律》、黎氏王朝初年(1401)制定的《鸿德刑律》等,都以唐律为楷模。

《历朝宪章类志·刑律志》说:

宅们都“遵用唐宋旧制,但其宽严之间,时加斟酌”;“参用隋唐,断治有画一之条,有上下之准,历代遵行,用为成宪”。

在日本,文武天皇(697-707)时制定的《大宝律令》和元正天皇(715-723)时制定的《养老律令》等一些法律,都是唐律的翻版,这已为日本学者所承认。

池田温说:

“日本古代的律令开创于中国隋唐时代,日本向隋唐学习过国家制度和文化,也模仿隋唐的国家制度和律令,编纂了自己的律令。

”萝大竹秀男和牧英也认为,日本的大宝

继承了唐律并一下子跃上像唐律那样的高水平。

鉴于唐律在东亚国家的影响,世界学术界对唐律和以唐律为代表的中华法系给予很高的评价,日本学者把唐律誉为“东方法制史枢轴”;美国学者韦格摩尔在他的《世界法系大全》中,把中华法系与印度法系、伊斯兰法系、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同称为“世界五大法系”。

可见,唐律的影响以及它在世界法制史中的重要地位。

43.试述《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主要内容。

14-293

答;《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共有7章56条,包括总纲、人民、参议院、临时大总统、副总统、国务员、法院、附则等,具体内容为:

第一,明确了中华民国是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

“总纲”第一、二条明确:

“中华民国由中华人民组织之”,“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

这样的规定,在中国历史上是第一次。

这里的“人民”、“国民”在当时的历史背景下,主要是指新兴的资产阶级及其代言人、支持者。

《临时约法》的规定,正式宣告了资产阶级在国家政权中处于领导地位,肯定了主权在民,以根本大法的形式彻底否定了封建君主专制制度以及部分立宪知识分子宣传的“开明专制”、“君主立宪”,确立了新国家是一个“主权在民”的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使民主共和的观念逐渐深入人心。

第二,明确了中华民国是一个主权独立统一的多民族国家。

明文确定中华民国的国土疆域是22省、内外蒙古、西藏和青海,规定蒙古、西藏、青海是中国神圣领土不可贫割的组成部分,蒙古族和藏族是中华民族大家庭中的一员。

这是第一次正式向世告,中国是一个有自己完整领土主权的、独立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反映了维护国家统一和领土完整的立场与决心,也深人体现了孙中山的“五族共和”、民族团结的思想。

第三,规定国家机关采取“三权分立”的原则。

参议院为立法机关,行使立法权;临时大总统,副总统和国务员是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法院是司法机关,行使司法权。

同时规定了临时大总统、副总统、参议院、国务员和法院的产生和组织办法,临时大总统、副总统由参议院选举产生,选举须有3/4以上人员出席方有效,得票须满投票总数的2/3以;国务院总理及各部总长统称国务员,须经参议院同意由大总统任命;法院由临时大总统及司法总长分别任命的法官组成,享有依法独立、公开审理案件的职权,同时,如果总统受到参议院弹劾,由最高法院全院审判官互选9人组织的特别法庭审判

第四,明确了人民的民主权利和义务。

规定了中华民国人民一律平等,无种族、阶级、宗教之区别,人民享有人身、居住、财产、言论、出版、集会、结社、通信和信教的自由,还拥有请愿、诉讼、考试、选举及被选举等权利;同时,有纳税、服役等义务。

并明确,有认为增进公益、维护治安或者紧急状态时,可依法对人民之权利进行限制。

第五,明确了保护私有财产和私营工商业的原则。

根据新兴的资产阶级的发展要求,《临时约法》以法律形式确认对私有财产的保护和经营企业权利的保护i规定“人民有保有财产及营业之自由”,打破了自洋务运动以来封建官僚“官办”、“官督商办”对民族资本主义的排挤和压制,极大地促进了民族工商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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