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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民办学前教育机构

设立民办学前教育机构

(小规模幼儿园)

(一)事项分类:

行政许可事项

(二)事项性质:

自办件

(三)事项范围:

教育行政管理

(四)申办主体:

个人或社会组织(国家机构除外)

(五)事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北京市举办小规模幼儿园暂行规定》

(六)申办条件

1、小规模幼儿园定义

小规模幼儿园是指办园规模较小、相关设施条件(办园规模、场地面积)达不到《北京市幼儿园、托儿所办园、所条件标准》的基本标准,办园规模在4个班及以下,招收托幼儿40—100名左右的幼儿园。

小规模幼儿园可提供计时制、半日制和全日制服务。

2、举办者资格

(1)举办小规模民办幼儿园的社会组织,应为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构以外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

(2)举办小规模民办幼儿园的个人,应为北京市户籍,在北京有固定居所,且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

(3)联合举办小规模民办幼儿园的,应当签订联合办园协议,明确办园宗旨、培养目标以及各方的出资数额、方式和权利、义务等。

3、资产来源

设立小规模民办幼儿园须有必备的办园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注册资金不低于50万元。

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须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小规模民办幼儿园。

非国家财政性经费,是指除财政拨款、依法取得并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财政性资金以外的经费。

4、场地、园舍要求

(1)幼儿园必须设置在安全区域内,周围50米以内无污染、无噪音影响。

不应与易燃易爆生产、储存、装卸场所相邻布置,远离高压线、垃圾站及大型机动车停车场。

不得设在地下、半地下建筑物内。

不得租用转租场所或租用违章建筑物、危房等不适合教学活动的场所。

利用平房和四合院开办幼儿园,应当有独立院落;提供全日制服务的,应有相对独立的幼儿户外活动场地及安全防护措施,人均面积不低于2平方米。

(2)小规模幼儿园应有与办园规模相适应的独立、安全、相对稳定的园舍,办园规模不少于2个班40人,每班班额不超过30人。

每班幼儿活动室建筑面积不低于60平方米,幼儿盥洗室、厕所、消毒间面积不低于10平方米,人均使用面积不低于2平方米。

光照充足,通风良好。

教师办公室、保健室或医务室、储藏室、资料室、幼儿隔离室、备课室、会议室等用房可根据幼儿园实际需要设置。

活动室位于多层建筑内且面积超过120平方米时,应设2个安全出口。

利用多层民用建筑开办幼儿园,建筑物耐火等级为一级、二级的,应设置在首层或二、三层;建筑物耐火等级为三级的,应设置在首层或二层;建筑物耐火等级为四级的,应设置在首层;均宜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其安全出口的数量不应少于2个,并设置相应的室外游戏场所及安全防护措施。

幼儿园不应设置在高层建筑内,如必须设置在高层建筑内,应设于建筑物的首层或二、三层,并应设置不少于2个单独的安全出入口,疏散通道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3)使用租赁房舍,租赁期应不少于3年。

5、设施设备要求

(1)每班有卫生饮水设备和流动水洗手设备,水龙头不少于3个,且适合儿童身高;有水杯、毛巾架;儿童水杯、毛巾个人专用;有温控设施,并采取相应防护;厕所必须采用水冲式。

(2)有适合幼儿使用的桌、椅、床、地垫、玩具柜(架);被褥、凉席个人专用;有录音机、电视机等音像设备;有符合国家安全环保标准、适合幼儿年龄特点的多样的玩具、教具、图书、运动器械和游戏材料。

图书、玩具人均4件(册)以上(含自制玩具)。

(3)保健室有观察床、桌椅、资料柜、流动水等设施;配备儿童体重计(杠杆式)、身高坐高计(卧式身长计)、灯光对数视力箱、体温计及消毒液、紫外线消毒灯等。

6、决策机构

(1)幼儿园应当设立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

(2)理事会或者董事会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园长、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

其中1/3以上的理事或者董事应当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

理事会或者董事会由5人以上组成,设理事长或者董事长1人。

(3)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负责人应当品行良好,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担任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成员。

(4)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经1/3以上组成人员提议,可以召开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临时会议。

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讨论下列重大事项,应当经2/3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

①聘任、解聘园长;

②修改幼儿园章程;

③制定发展规划;

④审核预算、决算;

⑤决定分立、合并、终止等事项;

⑥幼儿园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7、教职员工要求

幼儿园聘任的教职员工应当符合《幼儿园管理条例》与《幼儿园工作规程》规定的任职资格和条件。

教职工与幼儿的比例在1:

5.5—1:

6。

教职员工上岗前必须经区(县)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幼儿园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幼儿园应当组织在岗工作人员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在岗人员患有传染性疾病的,应当立即离岗治疗,治愈后方可上岗工作。

精神病患者、有精神病史者不得在幼儿园工作。

(1)幼儿园园长应当具有师范类中专及以上学历或非师范类大专及以上学历,具有5年以上的相关教育教学经验,并具有中小学、幼儿园中级以上职称,取得北京市幼儿师范学校师资培训中心出具的园长上岗合格证书。

年龄不超65岁。

(2)幼儿园教师应具有幼儿师范中专及以上学历或非师范类大专及以上学历,并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证书。

(3)幼儿园保育员应具有初中以上学历,受过幼儿保育职业培训,并取得北京市幼儿师范学校师资培训中心出具的岗前培训合格证书。

(4)幼儿园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保健人员。

保健人员包括医师、护士和保健员。

医师应取得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医师执业证书》。

护士应取得《护士执业证书》。

在保健室工作的保健员应当具有高中以上学历,经过卫生保健专业知识培训,具有幼儿园卫生保健基础知识,掌握卫生消毒、传染病管理和营养膳食管理等技能。

(5)幼儿园会计、出纳应具有高中学历并取得会计证、出纳证。

炊事员应当按规定接受有关儿童营养及食品卫生知识的培训。

(6)幼儿园应明确专人负责安全保卫工作并持证上岗;根据需要配备校园保安员承担幼儿园安全守卫职能。

(7)幼儿园聘任教职工应当按照相关规定与教职工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等待遇并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8、保教质量要求

(1)幼儿园应依法办园,办园行为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要求。

(2)贯彻《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精神,树立正确的教育理念,教育内容、形式和方法符合幼儿年龄特点。

注重保育与教育相结合,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形式,促进幼儿身心健康、全面发展。

禁止“小学化”、“成人化”倾向。

(3)热爱、尊重幼儿,师生关系融洽,不体罚和变相体罚幼儿。

(4)能为幼儿创设整洁、安全、舒适的室内教育活动环境,因地制宜地提供游戏条件(包括时间、空间和材料)。

9、卫生保健要求

(1)认真贯彻落实《北京市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实施细则》和《北京市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常规》,按照卫生部门的要求张贴有关卫生保健法规、规章和制度,保证严格执行卫生部颁布的《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以及北京市卫生部门下发的关于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管理、传染病报告和意外事故报告、体弱儿童管理、营养工作等方面的相关规定。

(2)制定符合本园(所)的卫生保健工作制度,并定期检查各项卫生保健制度落实情况。

(3)幼儿入园前必须到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并持《儿童入园(所)健康检查表》、《北京市儿童保健记录》和《预防接种证》方可办理入托幼园所手续。

坚持晨检及全日健康观察工作。

(4)加强园(所)的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按时完成各项预防接种工作,发现传染病早隔离、早报告、早治疗,发生幼儿传染病,按规定逐一上报地段保健科或疾控中心。

做好园(所)内环境卫生、各项日常卫生和消毒工作。

(5)科学安排幼儿一日作息时间和内容,按时开展户外体育活动,户外活动时间不少于2小时。

(6)提供幼儿膳食的托幼园所,必须取得卫生部门核发的、有效的《餐饮服务许可证》,餐饮卫生等级达到B级及以上卫生标准。

严格按照《食品卫生法》规范操作,做好儿童膳食管理工作,为儿童提供符合营养要求的平衡膳食。

幼儿园工作人员伙食应与幼儿伙食严格分开。

幼儿伙食费应保证全部用于幼儿膳食,并应每月向家长公布账目。

10、安全工作要求

(1)幼儿园应建立人防、物防、技防互为补充的安全防护及日常安全管理、检查制度;建立食品、药物等管理制度和幼儿接送制度,防止发生各种意外事故。

应加强对幼儿园教职工及幼儿的内部安全、消防安全及交通安全教育,掌握必要的防火灭火消防安全知识和组织疏散逃生的基本技能。

(2)配备符合消防规范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消防设施、设备,并保证设施、设备完好有效。

(3)幼儿园对室内进行装修,要取得具有资质的专业部门检测合格证书,并向家长公示,方可接收幼儿。

(4)定期对房屋、设备、消防、交通、门禁等设施及幼儿户外活动器材等进行安全检查,及时排除安全隐患。

11、幼儿园收费标准

经批准的小规模民办幼儿园,执行民办幼儿园收费政策,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要在招生简章及幼儿园内公示,还要定期向社会公开办园成本,接受社会监督。

(七)提交材料(A4纸)

举办小规模民办幼儿园应提供以下材料:

1、行政许可申请书

2、申办报告

3、举办者基本情况表(举办者为社会组织或公民个人)

4、举办者资格证明(需出示原件,交复印件各1份):

举办者为社会组织的,提交法人证书及复印件;

举办者为公民个人,提交户口簿、身份证及复印件;

联合举办学校的提交双方资格证明和联合办园协议,明确办园宗旨、培养目标以及各方的出资数额、方式和权利、义务等。

5、学校章程、决策机构章程(打印件和电子版)。

6、首届幼儿园决策机构负责人、决策机构成员基本情况表。

7、决策机构人员身份证、学历证书复印件。

8、幼儿园决策机构会议决议。

9、幼儿园园长基本情况表。

10、园长资格证明(需出示原件,交复印件各1份):

身份证、户口本、学历证书、教师资格证书、职称证书、园长上岗合格证书、档案关系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含本人工作简历及政治、业务表现)、民办学校决策机构的聘任书。

11、工作人员基本情况表、教师基本情况表。

12、教职员工资格证明文件(需出示原件,交复印件各1份):

教师:

学历证书、幼儿园教师资格证书、幼儿园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聘任合同;

保育员:

学历证书、岗前培训合格证书、幼儿园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聘任合同;

保健人员:

学历证书、医师执业证书、护士执业证书、幼儿园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聘任合同;

财务人员:

学历证书、会计证、幼儿园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聘任合同;

安保人员:

身份证、保安公司证明。

13、幼儿园各项管理制度:

行政管理、教育教学管理、学籍管理、教师培训、财务管理、安全卫生管理、责任追究等项制度

14、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需出示原件,交复印件各1份):

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15、场地、园舍有效证明文件(需出示原件,交复印件各1份):

①举办者利用自有场地举办幼儿园,应当提交相应的房屋和土地权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提供场地证明;举办者租赁场地,应当提交产权方的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加盖产权单位公章);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契约(应写明园舍总面积和租赁期限)。

②安全协议书(明确双方的责任义务)

16、安全证明文件(需出示原件,交复印件各1份):

①房屋安全检测鉴定书

②消防安全证明

③《北京市托幼园所卫生保健合格证》

④《餐饮服务许可证》(B级及以上)

17、小规模民办幼儿园收费成本核算表

18、当事人若委托代理人须出具《授权委托书》

(八)办理程序

1、受理

申请人将申请材料送至东城区教育委员会民办教育科。

受理人员依照有关规定审验递交的材料是否齐备、准确。

申办材料齐全、符合规定,予以受理,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出具《行政许可补正申请材料通知书》或《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决定书》。

2、初审

民办教育科会同学前科、保卫科、体卫科、基建科等有关部门初审并实地考察学校的园舍、教学设施等条件。

如符合条件,民办教育科将申办材料上报主管主任复审。

3、复审

主管主任对申办材料进行复审,符合条件的报教委办公会审批。

4、审定

教委办公会审批决定。

5、告知

同意设立的,制作行政许可决定书,并通知申办人。

不同意设立的,说明理由。

以书面形式做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6、送达

对批准正式设立的,制作并送达《行政许可决定书》,颁发《办学许可证》。

对未批准设立的,制作并送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申请人到东城区教育委员会民办教育科取得《送达回证》。

(九)办理时限

三个月

(十)收费标准:

不收费

(十一)流程图

东城区教委设立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小规模幼儿园)事项流程图

申请材料格式文本:

见下列附件

附件一

行政许可申请书

东城区教育委员会:

我(单位)现向东城区教育委员会申请

的行政许可。

申请原由:

提交材料如下:

申请人承诺:

对以上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因提供不真实材料而产生的法律后果。

请依法审查并予批准。

申请方签字(盖章)

年月日

联系人:

申请人地址、邮编:

联系电话:

附件二

授权委托书

委托人:

姓名身份证号:

受委托人:

姓名性别年龄

身份证号:

职业

住址

联系电话或

现委托上列受委托人代为办理事项。

委托人(单位):

(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

受委托人:

(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

附件三

北京市东城区幼儿园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幼儿园名称:

北京市东城区幼儿园(以下简称幼儿园)。

第二条幼儿园性质:

经东城区教育委员会和

(选项:

区民政局社团办、市人事局编制办、区人事局编制办)批准,由举办的民办(选项:

非企业、事业)单位,是实施学前教育的公益性社会服务组织。

第三条幼儿园宗旨:

为搞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发展社会主义教育事业,为社会培养人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北京市举办小规模幼儿园暂行规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办园。

第四条本校遵守宪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守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接受东城区教育委员会和法人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幼儿园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

第六条幼儿园层次与类型:

小规模民办幼儿园。

第七条幼儿园教学内容:

第八条幼儿园规模:

第九条幼儿园办学形式:

幼儿园招生对象为岁至

岁学前儿童,学习期限为,教学采用

(选项:

计时制、半日制、全日制)形式。

第二章幼儿园办学资产来源及数额

第十条出资数额、方式及出资性质:

幼儿园的出资方

以货币(或其他方式)万元人民币作为办学出资。

所出资金为非国家财政性经费。

(联合出资的分别注明出资数额、出资方式及所占比例,并附联合办学协议)

第十一条幼儿园日常办学经费来源:

(选项:

收取托儿费、出资方投入、政府资助、捐赠、其他合法来源)。

第三章 举办者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举办者享有如下权利和义务:

(一)向北京市东城区教育委员会申请设立小规模民办幼儿园。

(二)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实施条例的规定制定幼儿园章程,推选民办幼儿园的首届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组成人员。

(三)举办者必须遵守幼儿园章程,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民办幼儿园存续期间,举办者不得抽逃出资,不得挪用办学经费。

(四)举办者必须提供达到幼儿园设置标准所规定的办园场地、办园设备等办学条件,且教育教学场所、设施设备符合安全标准。

(五)依据幼儿园章程规定的权限与程序,参与幼儿园的办学和管理活动。

(六)了解幼儿园办学状况和财务状况。

(七)依照法律、法规和幼儿园章程的规定决定幼儿园重大事项。

(八)幼儿园终止后,依法进行幼儿园财务清算。

第四章幼儿园决策机构

第十三条幼儿园的决策机构是(选项:

董事会、理事会、校务委员会),由举办者、园长和教职工代表组成,是幼儿园的最高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确定决策机构负责人;

(二)聘任和解聘园长;

(三)修改幼儿园章程和制定幼儿园的规章制度;制定幼儿园发展规划,批准幼儿园年度工作计划;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批准幼儿园内部组织机构设置方案;

(七)决定幼儿园的分立、合并、终止事宜;

(八)决定幼儿园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决策机构的首次会议由(选项:

举办者、出资最多的举办者)召集和主持。

决策机构成员平等行使表决权。

第十五条决策机构负责人由同志担任,任期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六条决策机构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应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决策机构负责人或者1/3以上成员提议方可召开。

第十七条决策机构必须有2/3以上的组成人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2/3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能生效。

决策机构应当对所议事项做出决议,并由决策机构全体成员签字。

第五章幼儿园组织机构

第十八条幼儿园设专职园长一名,经幼儿园决策机构聘任,由

同志担任,并报东城区教育委员会核准。

园长任期每届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九条幼儿园实行决策机构领导下的园长负责制,园长依法独立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决策机构的决定;

(二)组织实施幼儿园发展规划,拟定幼儿园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幼儿园规章制度;

(三)拟定幼儿园内部组织机构设置方案,聘任和解聘幼儿园除校长外的其他工作人员,并实施奖惩;

(四)组织幼儿园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工作,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合理使用幼儿园办学经费;

(六)定期向决策机构报告幼儿园工作和幼儿园财务状况;

(七)行使决策机构的其他授权。

第二十条本单位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为人。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连任。

(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并推选1名召集人。

人数较少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可不设监事会,但必须设1-2名监事。

第二十一条监事在举办者(包括出资者)、本单位从业人员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

监事会中的从业人员代表由单位从业人员中选举产生。

本单位理事、院长(或园长、所长、主任等)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二条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本单位财务;

(二)对本单位董事、理事(或园长、主任等)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本单位董事、理事(或园长、主任等)的行为损害本单位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三条(选项:

理事长、董事长、校务委员会主任、校长)同志为幼儿园的法定代表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教师、其他工作人员以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四条幼儿园聘任具备国家规定任教资格的教师任教。

第二十五条幼儿园依法与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签订聘任合同和劳动合同,并对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进行思想品德教育和业务培训。

第二十六条幼儿园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并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二十七条幼儿园依法建立工会组织,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七章财务、会计制度及收入分配原则

第二十八条幼儿园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本幼儿园的财务会计制度和财产管理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主动接受主管部门的监督,并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做出财务会计报告,接受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

第二十九条幼儿园资产在幼儿园存续期间由幼儿园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条幼儿园的举办者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收入分配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按不低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25%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幼儿园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

(或选择:

幼儿园的举办者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幼儿园在扣除办学成本后,按照不低于年度净收益25%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以及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其他的必须费用后,出资人在办学结余中按照%比例取得回报。

幼儿园决策机构在做出取得回报的决定后15日内,将决定报东城区教委备案。

第八章修改章程、变更事项及幼儿园的终止

第三十一条幼儿园根据需要可以修改章程,修改后的幼儿园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

修改幼儿园章程应由决策机构全体成员表决通过。

修改后的幼儿园章程送东城区教委和法人登记机关备案。

第三十二条幼儿园变更事项,应经过决策机构同意,向东城区教委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向法人登记机关做变更登记。

第三十三条幼儿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自行终止:

(一)根据幼儿园章程规定要求终止的;

(二)。

第三十四条幼儿园自行终止办学,应由幼儿园决策机构提出终止意见,报请东城区教委批准。

应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成立清算组织,对幼儿园财务进行清算,并由会计师事务所制作清算报告。

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幼儿园依据法定顺序清偿债务。

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五条终止的民办幼儿园,向东城区教委提交清算报告和办学许可证,向法人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提交印章。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章程经年月日召开的第

届决策机构会议表决通过。

第三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幼儿园决策机构。

第三十八条幼儿园设立事项以审批机关和法人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三十九条本章程自审批机关和法人登记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决策机构成员有:

年月日

附件四

北京市东城区幼儿园决策机构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决策机构名称为:

北京市东城区幼儿园(选项:

董事会、理事会、校务委员会)

第二条董事会(理事会)是北京市东城区幼儿园(以下简称幼儿园)的决策机构,负责幼儿园的建设和发展。

第三条董事会(理事会)办公地点设在幼儿园内。

第二章组织

第四条董事会(理事会)设董事(理事)人。

董事会成员应当品行良好,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五条董事会(理事会)第一届董事会(理事会)由举办单位推举产生。

董事会(理事会)由主办单位代表、校长、教工代表组成,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聘任。

第六条董事会(理事会)董事(理事)每届任期年,可连选连任。

董事(理事)因故解职解聘的应免去董事职务,并由董事会补选。

第七条董事会(理事会)设董事长(理事长)一名,董事长(理事长)由董事会(理事会)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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