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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管理模块讲义

劳动关系管理模块

主讲:

杨海清

课程大纲:

第一部分劳动法与劳动关系

第二部分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第三部分劳动合同与集体合同

第四部分劳动保护

第五部分劳动争议仲裁

第六部分工伤与工伤保险

第一部分劳动法与劳动关系

一、劳动法的概述:

1、劳动法的概念

*广义理解与狭义理解

*¡°劳动法¡±与《劳动法》

2、劳动法律之间的关系:

*新法与旧法

*上位法与下位法

*特别法与一般法

*国内法与国际法

 

正在酝酿出台的法律法规介绍:

*《社会保险法》

*《工资条例》

*《工伤保险条例》

*《女职工保护条例》

*《全国养老保险接续制度》

*《社会保险档案管理的规定》

*《上海市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关于适用<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关于劳动争议纠纷若干程序问题的意见》

*《上海市综合保险改革方案》

*《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试行办法》

问题:

《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实施日期?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的实施日期?

※《关于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7月1日起

单位:

参加城保/含新单位

个人:

城镇户籍,45周岁以下,建立劳动关系

允许:

非城镇户籍,45周岁以下,建立劳动关系,专业技术职称或技师\高级技师

排除:

自由职业者

要求:

社会保险范围\基数与本市一致

※公积金新政:

《上海市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屋租赁费用实施办法(试行)》10月1日起

三类人员可提(本人或配偶同户直系亲属)公积金交房租

1.享受本市廉租房政策的职工

2.承租经济适用住房的职工

3.月房租超家庭月收入20%的职工

最大的收益者是?

其他:

装修\重大疾病

3、“劳动法”调整的对象:

(1)适用的对象:

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简称用人单位),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用人单位的主体资格(扩大性的解释)

*劳动者的主体资格(扩大性的解释)

(2)依照执行的对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的工勤人员

*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的非工勤人员

*其他通过劳动合同(包括聘用合同)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团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用人单位范围的扩大:

依法成立的会计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3条

•劳动合同签订主体的扩大:

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

◆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的,可以订立。

◆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的,可以受用人单位委托订立。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4条

•部分排除范围: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政府部门为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提供的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费补贴的公益性岗位,其劳动合同不适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及经济补偿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2条

 

二、劳动关系概述

1、劳动关系的概念:

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有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请用三个判断要素判别建筑公司与转包工人关系

2、劳动关系的确立: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法第7条

3、劳动关系的确认: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10条

 

举例说明:

1、用工之日、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之间的时间关系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劳动合同法第10条

2、用工单位、劳务派遣公司、被派遣员工之间的关系

3、劳动关系调节的手段:

劳动法律法规;劳动合同;集体合同;职工大会或职代会;企业内部劳动关系管理规则;劳动争议仲裁等。

4、劳动关系管理制度的概念:

企业根据国家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企业实际,为协调企业劳动关系,并使之稳定运行,合理组织劳动,进行劳动管理而制定的办法、规定的总称。

5、劳动关系管理的基本内容(多项选择题)

*劳动合同管理制度(续订、变更、解除、终止等)

*劳动纪律(考勤、请假等)

*劳动定员、定额规则(人员编制、工时、产量等)

*劳动岗位规范制定规则(岗位职责、标准等)

*其他制度(培训、考核、福利等)

6、劳动关系管理制度制定程序

(1)职工参与

劳动者通过职工大会、职代会或其他形式参与民主管理。

企业应当听取员工意见。

(2)正式公布

以合法有效的形式公布,让全体员工和各个部门都了解。

例如,以企业法人代表签署、加盖公章的正式文件。

讨论:

公司规章制度生效、公布的程序与方法?

 

第二部分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一、工作时间

*类别:

标准工时时间、缩短工作时间、延长工作时间

*制度:

标准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制、不定时工时制

二、休息与休假

*休息

*法定节假日

*年休假

三、加班加点

*加班加点的规定

*加班的补休与加班费

一、工作时间

1、标准工作时间:

劳动者在一昼夜和一周内从事劳动的时间。

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月平均工作日:

(365-104-11)/12=20.83天

*月计薪天数:

(365-104)/12=21.75天

问题:

1、每周工作六天可以吗?

2、小王月薪4500元,2008年5月共工作了18天,他5月份工资应该给多少?

2、缩短工作时间:

对有害身体健康、劳动条件恶劣、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的职工及女工和未成年工等特定条件下的职工实行。

①从事矿山、井下、高山工种和从事有严重毒害、特别繁重或过度紧张作业的职工。

②夜班工作时间,实行三班制的职工夜班可减少1小时并发给夜班津贴;

③哺乳期女职工,每日工作时间给予两次哺乳时间,每次30分钟;

④对未成年工实行缩短工作时间。

3、延长工作时间:

劳动者每个工作日的工作时间超过标准工作时间长度的工作日制度。

前提:

双方协商一致。

标准:

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累计不得超过36小时。

但有《劳动法》第42条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条限制。

要求:

延长工作时间,用人单位应按规定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

4、标准工时制(略)

5、综合计算工时制:

针对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或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的企业的部分职工,采用的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制度。

要求:

每周至少休息一天,平均每月加班不得超过36小时。

问题:

请计算一个季度可以综合计算的工作时间?

6、不定时工时制

针对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或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所采用的一种工时制度。

适用对象:

高级管理人员、推销人员、外勤人员等。

7、非全日制工作制

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累计工作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的用工形式。

以小时计酬,工资支付周期15日以内。

问题:

上海小时工工资最低多少?

包括社保费吗?

社保费缴费比例单位和个人分别是多少?

08年社平工资?

社保缴费基数的上限下限?

二、休息与休假

1、休息的概念

劳动者在国家规定的法定工作时间以外,不履行劳动义务而自由支配的时间。

2、周休日的规定

满足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

每周至少休息一天(24小时连续)

3、工作日间的休息

工作日间的休息一般不少于30分钟,夜班不少于20分钟,两个工作日间一般不少于16小时,轮班作业不得连续2班。

4、法定节假日

11天:

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

 

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

5、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 

妇女节、青年节、儿童节、建军纪念日

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假。

6、年休假

(1)年休假天数按照工龄还是司龄计算?

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可享受年休假。

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

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

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2)跳槽到新单位的员工年休假怎么算?

剩余的日历天数/365*应得年休假天数(取整)

问题:

想获得一天的年休假,至少要在新的公司待满多少天?

(3)年休假包括下列假期吗?

•双休日、法定节假日、探亲假、婚丧假、产假、工伤停工留薪期,寒暑假。

(4)不能再休年假的情形

•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单位按规定不扣工资;

•工龄1-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工龄10-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工龄20-3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已享受当年年假,但请假超过上述标准的,次年不得享受。

讨论:

如何判断职工的工龄?

(5)年修假不足,经济补偿

■单位不安排或少安排年休假的,对未修天数,按日工资的3倍支付报酬。

■单位安排年休假,职工因本人原因书面提出不休的,只支付正常劳动报酬。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或跨一个年度安排年休假的,应征得本人同意。

标准:

剔除加班费后,包括奖金、津贴、补贴等,前12个月平均工资。

日工资=月平均工资/21.75。

周期:

公历年度。

(6)合同解除、终止,折算

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时,未安排职工修满年休假的,按当年已工作时间(自然日),折算应休未修的年休假天数,并支付3倍报酬。

当年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经安排年休假天数

(7)劳务派遣工也有年休假

(8)不执行年休假规定,双倍赔偿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责令支付未修年假工资报酬,并按照未修年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加付赔偿金。

三、加班加点(延长工作时间)

1、加班加点的概念

*广义理解:

加班是指所有延长劳动工作时间,包括加点。

*狭义理解:

加班:

休息日和法定休假日仍然工作

加点:

正常工作日延长劳动工作时间

2、加班的补休与加班费

法定节假日加班:

无补休,3倍

休息日加班:

先补休,不能补休的,2倍

工作日加点:

无补休,1.5倍

问题:

加班与值班有何区别?

计算题:

小王月薪4500元,公司没有约定加班工资计算基数,2008年5月工作日共计21天,劳动节加班1天,双休日加班2天,工作日加点3小时,请计算小王5月份的加班工资?

 

参考答案:

加班工资计算基数:

4500*70%/21.75/8=18元/小时,

五一节18*8*3=432元,双休日18*8*2*2=576元,

工作日18*3*1.5=81元,合计:

1089元

问题:

如果约定加班费的计算基数960元,如何计算?

960/21.75/8=6元/小时,

五一节6*8*3=144元,双休日6*8*2*2=192元,

工作日6*3*1.5=27元,合计:

363元

 

第三部分劳动合同

一、劳动合同概述

二、劳动合同的主要内容

三、劳动合同的订立与生效

四、劳动合同的履行与变更

五、劳动合同的解除与终止

六、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的赔偿责任

一、劳动合同的概述

1、劳动合同的概念:

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2、劳动合同的形式:

书面与口头

3、签订劳动合同的时间:

第10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订立书面合同,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合同。

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4、不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第82条

满一个月不满一年,每月支付2倍工资;

满一年,视作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违反规定不签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每月支付2倍工资。

问题:

用工前,如果劳动者提出不签劳动合同,企业如何应对?

用工后,如果企业提出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拒绝,如何应对?

企业书面提出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拒绝情形的处理:

*一个月内,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满一个月不满一年,从第2个月开始支付2倍工资,补订劳动合同;劳动者拒绝的,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支付经济补偿金;

*满一年,视作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立即补订劳动合同,不再支付2倍工资。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5-7条

请判断公司内:

1、打扫卫生的清洁工签合同了吗?

2、来实习的应届大学生毕业了吗?

3、劳务人员的劳务派遣合同到期了吗?

4、兼职人员与原单位解除合同了吗?

5、有临时工、促销员、只拿提成的人吗?

6、有停薪留职人员吗?

7、有长病假的人员吗?

8、有派驻外省市的人员吗?

9、有合同到期,还没有续签合同的吗?

10、有境外人士吗?

……

5、劳动合同的种类:

第12条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一致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双方当事人把完成某一项工作或劳动任务作为劳动关系的存续期间,约定任务完成后合同即自行终止。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签订条件:

第14条

*“单十”条款:

劳动者已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无需单位同意)

*“双十”条款:

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在十年以内的;

*“续签”条款:

连续两次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没有39条(劳动者有过错)和40条1,2项(非劳动者过错:

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经培训、调岗仍不能胜任工作),续订合同的。

*“无效转无限”条款:

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二、劳动合同的主要内容第17条

1、法定条款(必备条款)

*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人或主要负责人

*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号码

*劳动合同期限

*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劳动报酬

*社会保险

*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法第17条

问题:

上海现行社会保险的种类有哪些?

劳动标准执行

*合同履行地优先原则

*合同履行地与单位注册地不一致的,按合同履行地有关规定执行。

*有利于劳动者原则

*单位注册地标准高于合同履行地的,且双方约定以单位注册地标准执行的,从其约定。

劳动合同法第17条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4条

2、约定条款(可备条款)

*试用期

*培训

*保密事项

*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

*其他事项

试用期(劳动合同法第19条)

劳动合同法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

试用期

合同期

试用期

合同期

不设

3个月以内,或约定工作任务

不设

6个月以内

不超过1个月

3个月(含)以上不满1年

不超过1个月

6个月(含)以上不满1年

不超过2个月

1年(含)以上3年以下

不超过3个月

1年(含)以上3年以下

不超过6个月

3年(含)以上或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不超过6个月

3年(含)以上

试用期的期限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单独设立试用期,无效,该期限视为合同期限。

▪试用期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超出法定的期限,按试用期满后的月工资标准,支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19条

问题:

2008年8月1日至2011年7月30日的劳动合同,至多可设几个月的试用期?

试用期后,社会保险统一补缴可以吗?

试用期的工资

不得低于三条警戒线:

*明线:

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

*暗线:

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

*底线:

市最低工资标准。

违法约定试用期的,责令改正(取消);违法约定试用期已经履行的,按照试用期满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部分,支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20条、第83条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5条

案例分析:

2008年8月1日,沈某大学毕业进入某建筑公司工作。

签订了2年的劳动合同,其中约定试用期3个月。

试用期工资1500元,正式工资2500元。

9月1日,沈某发现,约定的试用期工资1500元实际到手只有1200元,向公司提出异议。

公司解释,约定工资包括社会保险费在内。

11月1日,公司认为沈某的表现不佳,决定将其试用期再延长3个月。

2009年2月1日,沈某接到公司书面通知,因其工作绩效不符合公司要求,即日起解除劳动合同。

沈某不服,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

仲裁判决:

企业未履行明确告知义务,工资包括社保费,举证不能,采信有利于劳动者的解释,试用期工资应为2000元(税后),试用期后正式工资应为2500元(税后)。

1、试用期约定违法:

劳动合同期限不满3年,试用期应不超过2个月。

实际执行试用期6个月,超出的期限4个月,按照正常月工资2500元的标准支付赔偿金,2500*4=10000

2、约定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岗位工资的80%。

补足差额(2500*80%-1200)*2+(2500-1200)*4=6800

3、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不能有效证明不能胜任工作,未进行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按照经济补偿金的标准(工作不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支付2倍的赔偿金。

2500元*2倍=5000

违法成本:

10000+6800+5000=21800元

培训(劳动合同法第22条)

1、约定服务期的条件:

*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培训费、差旅费以及因培训产生的用于该劳动者的其他直接费用)

*进行专业技术培训;

2、服务期的附加条件:

*服务期较长的,按照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间的劳动报酬。

3、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用人单位可以要求支付违约金:

*数额以培训费用为上限。

*实行分摊递减原则。

4、服务期与劳动合同期限的关系:

*劳动合同期满,服务期尚未到期的,劳动合同期限延长至服务期满。

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5、服务期期间,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

*企业有过错,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不支付违约金。

*劳动者有过错,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支付违约金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7、25、26条

案例分析:

林某2003年10月应聘进入某制造公司,签订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6个月。

2003年12月,公司引进日本加工设备,被选派出国培训,费用5万元。

出国前,双方签订《培训协议》,约定服务期5年,林某若提前解约,需支付违约金,每服务满一年递减20%。

2004年2月,林某接受其他公司要约,书面向原公司提出辞职。

双方发生争议。

仲裁判决:

1、试用期、服务期约定合法有效,对双方都有约束力。

服务期包含试用期。

2、试用期内劳动者享有权对劳动合同的解除权,用人单位无权以合同、协议的形式加以限制。

当两者并存时,应当优先适用试用期的规定。

3、林某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单位不得要求追偿违约金。

依据: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依据问题的复函》。

思考:

试用期满后,情形则相反。

保密事项

1、什么是商业秘密?

*能够带来营利

*不为公众知悉

*采取保密措施

2、商业秘密保护的方法:

*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密条款,设定脱密期。

*单独签订竞业限制协议。

劳动合同法第23条

3、什么是竞业限制?

相关人员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不得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

4、用人单位的义务:

脱密期:

在合同终止前或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和合同后,一定期间内变更岗位,但不降低待遇。

竞业限制期: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支付经济补偿金。

5、劳动者的责任:

遵守保密条款或竞业限制协议。

违反约定的,支付违约金。

 

6、关于竞业限制的约定:

*人员的限定:

高级管理人员

高级技术人员

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竞业限制期限:

不得超过二年。

 

*违约金金额:

违约金双方约定。

造成损失的,按实际赔偿。

  

案例分析:

任某2001年12月进入大亚科技公司工作,任产品设计开发工程师。

公司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同时,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离职后三年内不得进入与公司有同业竞争关系的单位工作。

2006年10月,任某辞职,公司按协议向其支付50%的补偿金1万元。

三个月后,公司发现任某进入竞争对手北京创科公司工作,给本公司市场开发造成严重损失,遂提起劳动仲裁,要求任谋继续履约。

任某则认为公司未足额支付补偿金,违约在先,不同意继续履行协议。

 

仲裁判决:

1、竞业限制补偿金支付标准、形式应该符合法律规定。

用人单位不支付补偿金,经劳动者要求,仍不支付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协议。

2、竞业限制协议生效前或履行期间,用人单位放弃竞业限制要求的,应提前一个月通知劳动者。

3、本案中,大亚科技公司未明确放弃权力,竞业限制协议真实有效。

任某应当要求原单位继续支付补偿金,单位明确不予支付的,任某才可以不履行协议。

违约金小结

条件

*培训

*竞业限制

金额

*封顶

*自定

三、劳动合同的订立和生效

1、劳动合同订立的原则第3条

*合法原则:

主体、内容、程序、形式

*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原则

*补充:

亲自、当面

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劳动者收取定金、保证金(物)或抵押金(物)。

2、劳动合同的订立过程第46条

*要约与承诺

*劳动合同的续订

3、劳动合同的效力

*生效日期:

*无效情形:

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律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无效合同的确认机关:

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人民法院

无效合同的处理:

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四、劳动合同的变更

1、劳动合同变更的种类:

协商变更

法定变更(程序)

2、劳动合同变更的要求:

第35条

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

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双方各执一份。

案例分析:

薛女士是欣欣广告公司的财务部经理,2006年8月,由于账目管理混乱,受到行政部门警告处罚。

9月,公司管理层决定,调动薛某行政部门从事后勤工作,并降低其薪酬。

薛某提出,劳动合同约定工作岗位为财务经理,不能变更,提起仲裁。

案例分析:

1、工作内容作为劳动合同的法定条款,一经约定即具有法律效力,如需调整岗位,原则上应当协商一致。

2、单位可以在合同中约定,根据经营状况或工作需要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

在岗位调整前,应当充分说明理由,并承担举证责任。

3、上海高院司法解释:

双方为此发生争议的,应当由用人单位举证证明其调职具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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