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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购销合同管理

煤炭购销合同管理

篇一:

煤炭买卖合同管理标准煤炭买卖合同管理标准

1.目的

为规范经营行为,规避市场风险,保证煤炭买卖合同的严肃性,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合同兑现率,维护公司的形象和信誉,依据《合同法》及公司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标准。

2.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煤炭买卖合同签订各环节的要求及工作要点。

3.职责

煤炭销售分管副总、销售部部长、副部长、销售部计划管理专员是合同签订管理的主要人员。

4.管理要求

合同管理程序

要约评审

合同签订前,必须对买卖双方的要求进行评审,使各项要求进一步明确,确保双方有满足合同要求的能力。

评审的内容。

对煤炭数量、生产能力评审,对品种、质

量指标实现能力评审,对指定交货方式下交付能力评审,对价格、服务满足能力评审,对付款方式的承受能力评审等

评审的方式

年度煤炭买卖合同草案。

以每年组织一次供需洽谈会方式或其他方式收集信息,煤炭销售部根据客户需求及公司下年度生产计划、产品质量预测情况组织评审,提出合同评审报告,组织签订合同。

日常合同草案一般由领导以审批方式评审。

对于有下列情况的,由销售部组织,相关部室参加,采用会议或会签方式评审。

①买受人对质量指标要求超出出卖人当期产品目录;②买受人对交货期有特殊要求;

③新建立的买卖关系第一次履行的数量较大的(月5000吨以上)合同。

对买受人以信函或传真方式订货,在《业务信函、传真、电报登记簿》中做好记录,并对品种、质量、交货、数量方式、交货期等由销售部进行确认。

在与买受人一次签订全年合同、分月分批发货方式下,全年合同已评审后,买受人以信函或传真方式要求变更、追加计划时,其变更、追加部分由销售部门根据合同具体情况确认,并在相应的信函原件或传真上加盖评审确认章。

评审的结果。

通过会议或会签方式评审的合同草案,应形成合同评审记录(报告)通过评审认为不能签订合同时,由销售部以书面方式通知对方,并作好记录。

评审认为可以签订合同的,由销售部组织落实。

合同的要件

双方单位的全称,与营业执照登记名称一致。

收货人名称、发到站、品种规格、质量、交(提)货时间、数量

收货人名称要填全称;发到站有专用线的要填写清楚;

品种规格按国际规范:

冶炼精煤、动力精煤、末煤、混煤、

煤泥、块煤等;交(提)货时间按月填写;数量据实填写,使用公制单

位。

动力煤填写以下指标:

干基灰分(Ad),干基全硫分(St,d),空气干燥基挥发分(Vad),收到基全水分(Mt,ar),空气干燥基高位发热量(Qnet,ar)或收到基低位发热量(Qnet,ar)。

其他产品填写以下指标:

干基灰分(Ad),干基全硫分

(St,d),干燥无灰基挥发分(Vdaf),收到基低位发热量(Qnet,ar),收到基全水分(Mt,ar),固定碳(FCd),粘结指数()。

交(提)货方式、履行地点,分以下方式选择填写:

板交货:

装车平车后在铁路专用线交货,买受人委托出卖人代办托运,代收代缴运输费用,向铁路运输部门交付视为向买受人交付;

船板交货:

装船平仓后交货,买受人自办运输,向船方交付视为向买受人交付;

销方送货:

货物到达地(站、港、厂)交货,向买受人交付;购方坑口自提:

车过磅交货,向买受人交付。

质量和数量验收标准及方法:

双方采、制、化均应执行最新的国家标准,明确规定不同交货方式下结算的数、质量依据,提出异议的时限及处理方法。

煤炭单价及执行期:

煤炭单价可为出矿含税价、船板交货含税价、到达地交货含税价(增值税发票一票结算价,或增值税发票、运杂费票据两票结算价)等,并规定质量波动时调整价格的方法。

如为固定价格且长期执行,还要规定期间价格调整的途径。

货款、运杂费结算方式及结算期限

可采用现金、汇票或银行承兑汇票结算,银行承兑汇票要注明期限,必要时还要注明贴现方。

可选择预付货款、预付部分货款、货到付款等方式。

预付货款应注明款到后发煤的时间限制;预付部分货款要注明余款在货到后付清的时间限制;货到付款要注明货到后付清货款的期限。

违约责任:

规定违约时的赔偿额度、支付方式、支付期限,以

及免除违约责任的条件、补救措施等。

解决合同争议的方式:

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

选择仲裁或诉讼解决。

仲裁应准确注明仲裁机关的全称。

诉讼应注明法院处所,合同履行地、卖方或买方所在地等。

其他约定事项:

计量水分以及水分超出时的折算办法;合同履行的误差范围;合同解除或终止的条件;补充修订协议等合同附件的效力等。

合同签订地点、时间、份数、生效时间及有效期限。

买卖双方注册的基本资料。

法律审查

合同要做到诚信、公平、对等,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文本表述全面、清楚、准确、无歧义。

合同文本拟订后,煤炭贸易部填写合同审查表,将签约对方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法人代码证、经营单位的煤炭经营资格证等证件的复印件、签字人资格证明等资料,送法律处审查。

根据审查意见与合同对方协商,修改相应的合同条款。

合同签订

合同双方必须具备符合规定的经营资格和资信条件,未经资格认定的单位、个人不得对外签订买卖合同。

合同签约人如非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应有法定代表人的书面授权委托书,应注意核查其委托内容及权限范围。

合同印章应统一保管,专章专用。

合同文本须经部领导签字确认后,方可加盖合同专用章。

合同订立后,应及时将合同文本送法律处备案,同时留存组织实施。

合同履行

合同订立后,当事人均应全面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煤炭销售部各部门应积极协调配合,努力确保合同的正常履行。

根据合同及需求变化,编制销售、贸易计划下达执行。

销售部门根据计划组织装运,按合同约定方式交付。

提出质量预报,并对每一批煤炭出具化验报告。

财务部门收取货款,并按价格、数量、质量数据组织结算,移交结算票据。

对于存在数量、质量异议的,相关部门应在规定的期限内予以受理,经调查属实的,要根据合同的约定及时处理。

合同签订后及履行时,要跟踪分析履约情况,发现对方履约能力恶化时应及时行使抗辩权,并采取措施减少或避免损失,必要时采取法律手段维护我方的合法权益。

合同资料的保存

销售合同按期对合同进行分类、汇总,并装订成册。

对于签订长期合同分月、分批执行的,有关变更、追加的传真、信函等,也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应及时进行归类整理保存。

对于有债权债务关系的合同,应及时将有关资料递交债权债务给财务部门,跟踪清欠处理,直至债权债务关系终

结。

合同的保管期限按照公司的有关规定执行。

煤炭销售持签订的其他合同,除另有规定外,参照以上程序标准执行。

篇二:

煤炭购销合同

电煤购销合同

买受人:

(以下简称甲方)出卖人:

(以下简称乙方)甲、乙双方就煤炭购销事宜,经充分协商,达成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煤炭种类:

长焰煤。

二、供货地点:

地区,供货类型市场采购。

三、煤炭数量:

吨。

四、合同有效期限:

XX年月日至XX年月日

五、煤炭质量:

1.由甲方按国标进行到厂煤采、制、化验收,将其结果作为煤款结算依据,实行以质计价,乙方有权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现场监督。

2.乙方所供煤炭中所含杂质较多,水分、灰分严重超标时,甲方有权拒收并终止合同。

3.乙方在合同有效期内所供到厂煤炭收到基低位发热量加权平均热值应达到4300大卡/千克。

4.乙方在合同有效期内所供煤炭干燥基全硫()单批次不得高于2%。

5.乙方所供煤炭干燥无灰基挥发分(Vdaf)单批次不得低于%,在合同有效期内到厂煤炭加权挥发分(Vdaf)不得

低于%

六、煤炭计量:

1.由甲方在卸煤地点,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过衡计量,计量数据作为结算的依据。

2.在甲方卸煤点,甲方电厂进行粒度、水分、含矸量等外观质量检验,发现水分、矸石严重超标时,甲方有权扣罚。

七、煤炭结算:

1.结算方式:

一票结算(含税、票面税率17%),煤款按到厂合格煤量综合价计价结算。

到厂综合价计算方法:

到厂综合价=热值结算价-硫分结算价-挥发份结算价。

合同有效期内到厂煤炭收到基低位发热量单批次达到3800大卡/千克及以上,参与热值加权计算,单批次低于3800大卡/千克按照单批次进行结算。

合同有效期内到厂合格煤量在5千吨以下,煤炭结算如下:

加权平均热值在4300-4499大卡/千克时,按元/大卡.吨结算;若在4500-4999大卡/千克时,按元/大卡.吨结算;若在5000大卡/千克及以上时,按元/大卡.吨(含税价)结算。

加权平均热值在4300大卡/千克以上的煤炭按煤量挂钩结算:

合同有效期内到厂合格煤量在5千吨-1万吨(含5千吨、不含1万吨),在条款对应热值区域价格增加元/大卡.吨结算;若在1万-2万吨(含1万吨、不含2万吨),在条款对应热值区域价格增加元/大卡.吨执行;若在2万吨(含2万吨)以上,按条款对应热值区域价格增加元/大卡.吨结

算。

.加权平均热值在4300大卡/千克以下的煤炭结算不与煤量挂钩,结算如下:

在3800-3999大卡/千克时,按元/卡.吨结算;若在4000-4099大卡/千克时,按元/卡.吨结算;若在4100-4199大卡/千克时,按元/卡.吨结算;若在4200-4299大卡/千克时,按元/卡.吨结算。

单批次热值在3800大卡/千克以下时,结算办法如下:

单批次热值在3500-3799大卡/千克时,按元/卡.吨结算;单批次热值在3000-3499大卡/千克时,按元/卡.吨结算;单批次热值低于3000大卡/千克以下时,按元/卡.吨结算。

1总编号:

合同编号:

燃料购销第号硫分结算价:

硫分()≤1%。

如果1%<硫分()≤2%,每超%,扣元/吨;如果硫分()>2%,每超%,扣元/吨,硫分实行两区段累加扣款结算。

挥发分结算价:

挥发分(Vdaf)≥%,每低%,扣元/吨。

2.当合同有效期供煤结束后,10日内乙方联系甲方验收单位办理结算手续并以此向甲方开据增值税专用发票,甲方在收到发票、结算单后15日内办理结算。

八、煤炭运输:

1.运输方式:

汽车运输,由乙方负责组织运输。

2.卸煤地点:

大唐陕西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所属大唐户县第二热电厂煤场。

3.甲方设专人为进入煤场的车辆安排卸煤点。

4.车辆进入卸煤点必须服从甲方煤场管理人员的指挥调度,遵守甲方有关规章制度。

5.乙方在运输途中或煤场发生的一切不安全事故由乙方自行承担。

6.甲方有权驻矿监督装货。

7.乙方供货地点变更需征得甲方同意,否则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九、违约责任:

1.乙方应随时了解所供煤炭的质量及发热量情况。

当乙方所供煤炭发热量单批次低于3800大卡/千克,单批次硫分()大于2%,或挥发分单批次低于20%时,电厂应及时通知乙方,乙方对所供煤炭质量进行调整至合格,否则甲方视情节有权停止乙方供煤。

2.乙方在运输过程中损坏甲方的设施应予以赔偿。

3.由于不可抗力因素及意外事件、重大政策调整引起的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合同,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十、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甲乙双方发生合同争议,首先应采取协商解决方法,如协商未果可通过仲裁部门或法律程序解决。

十一、甲方银行开户情况:

单位名称:

开户银行:

帐号:

税号:

地址电话:

十二、乙方银行开户情况:

单位名称:

开户银行:

帐号:

税号:

地址电话:

十三、本合同一式六份,甲方执四份,乙方执两份。

买受人:

出卖人:

代理人:

代理人:

联系人:

联系人:

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

XX年月日

2

篇三:

煤炭购销合同

煤炭购销合同

签订日期XX年3月28日甲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互利双赢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品种:

混煤

二、交货方式:

甲方运输至乙方指定煤场。

三、交款方式及时间:

乙方必须预先将煤款打入甲方指定账户。

四、执行单价:

混煤元/吨(含煤款及运费)。

合同执行过程中,如因市场和煤质变化及不可预见、不可抗力的因素,甲方调整煤价,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五、质量指标:

甲方确保煤质低位发热量5000大卡以上。

六、货款结算方式:

全额预付。

七、质量验收方式:

以鄂州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检验结果为准。

八、结算数量:

在合同期限内平均每月万吨,共计18万吨,结算数量甲方磅房计量为准。

九、车辆组织:

甲方负责组织车辆拉运,运输过程中,必须遵守国家相关规章制度。

十、其他约定事项:

1、甲方应严格管理,确保所销售商品煤达到本合同质量标准。

2、甲、乙双方对磅房计量存在异议时,双方邀请计量监督部门进行衡器校准。

3、双方应严格履行合同,违反合同约定影响煤炭购销的,由违约方承担责任;因不可预见、不可抗力或矿方停产、道路整修或村民挡路等因素影响的,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4、甲方的供应、乙方的需求如有大的变化,须提前五天以通知或文件的形式通知对方。

十一、解决争议的方式:

双方协商解决。

十二、合同执行期:

XX年4月1日至XX年3月31日十三、本合同一式四份,甲方执俩份,乙方执俩份。

十四、其他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开户行:

开户行:

帐号:

帐号: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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